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3年8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需要,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的需要。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全面贯彻执行条例,保证婚姻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宣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省市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和基层婚姻登记机关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内容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结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对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做法和体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现行的办理婚姻登记须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办法改革为由当事人本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婚姻自由;对检查项目不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对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农村的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进行了改革,便于依法办事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借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增加群众负担等问题;条例还参照国际惯例,简化登记手续,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了适当整合,大大方便了公民登记,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记。条例还明确了有关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实施程序。条例的修订,是婚姻登记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的体现。
各地民政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结合贯彻婚姻法,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精神和重大改革措施;各级民政部门首先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颁布的条例。同时,要向广大群众认真宣讲,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使条例的各项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让群众了解自己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的各项义务,了解结婚和离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二、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法和条例的具体规定,为符合结婚或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法定程序,这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民事登记,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多年来,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认真执行婚姻法及有关婚姻登记的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认可。但是,婚姻登记工作中执法不严格、业务不熟练、服务不规范以及利用婚姻登记摊派收费或变相收费等问题依然明显存在。各地民政部门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必须切实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加快婚姻登记制度建设,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取消各种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公开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区别执法登记和婚姻服务的界线,坚决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包括促使当事人不得不“自愿”接受的收费服务项目。不得以婚姻服务中心等名义在婚姻登记机关或在办理婚姻登记程序中开展各类非自愿收费服务,亦不能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展包括婚前教育、婚姻咨询、婚前体检、离婚调解和搭卖各种纪念品等收费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婚姻登记证件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为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民政部正在制定《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条例的各项规定提出具体实施要求。
三、切实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切实重视婚姻登记工作,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一是选派政治觉悟高、法制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的公务员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解决婚姻登记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等具体问题。二是加大培训力度, 不断提高婚姻登记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民政部举办若干骨干班,重点培训。各地要精心安排,力争在年内对全国的婚姻登记员普遍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婚姻登记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培训使用民政部指定的教材,以保证培训质量。三是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今冬明春,民政部将组织全国婚姻登记管理执法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登记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通过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和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技能全面、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队伍,展示婚姻登记这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窗口的良好形象。
四、做好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工作
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这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这一改革措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婚姻法修改后婚姻登记工作任务更加复杂艰巨的形势,确立了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婚姻登记质量,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有利于遏制搭车收费,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当事人依法登记,有利于婚姻登记机关自身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各地要认真领会改革的目的和要求,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在城市,婚姻登记应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较大的区可设几个登记点,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农村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要从当地婚姻登记管理的实际出发,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逐步集中到县(市)民政部门;对于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过大的县(市),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立婚姻登记点或者指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各地应加快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理顺关系,力争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并将所有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开,报民政部备案。
各地在条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推动殡葬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以及《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粤民函〔2006〕645号),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湛江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执法类职能部门。
二、考评内容
市长与各县(市、区)长,以及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局长每年签订殡改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内容作为年度考评依据。殡葬管理目标考评主要内容为:
组织领导,火化率,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和管理,殡仪馆建设与管理,行风建设和行业规范管理,公墓、丧葬用品管理,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履行职责落实责任等(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三、考评方法
实行“季度通报、年终总评”制度。每季度对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完成火化率情况进行排名,凡火化率未达到100%的县(市、区)和未达到100%且排名在最后10名的镇(乡、街道),在《湛江日报》进行通报。同时,火化率未达到100%的县(市、区),年终考评一律扣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火化率分值为止。对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市直部门只进行年终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干部年终奖惩和评价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 考评时间和步骤
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季度考评工作,并代表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组织对上年度各县(市、区)和市直六个执法类职能部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五、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的奖惩办法。
对年度火化率达到100%,考评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总分在90至95分(含95分)的发给奖金5万元,总分超过95分的发给奖金10万元。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在76分(含76分)至89分的,给予“内部批评”;责成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内部批评”的,第二年视为“提醒注意”。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5分的,给予“提醒注意”;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不能评先评优,扣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评被“提醒注意”的,第二年视为“黄牌警告”。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不满6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不能评先评优,扣发年终奖金,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
连续两年考评受“黄牌警告”或连续3年受“提醒注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
(二)对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市直部门的奖惩办法。
较好地履行职责,综合治理效果明显,年度考评总分在96分(含96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金1万元。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附件:1.湛江市县(市、区)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2.市民政局等6个市直部门考评内容及要求
附件1
湛江市县(市、区)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分 值
100分
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分3分
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落到
实处。
标准分3分
组织领导
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的工作,并
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标准分3分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贯彻落实到位。
标准分3分
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
标准分3分
火化率
火葬区的遗体火化率达100%。
标准分25分
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制度。
标准分1分
骨灰安放管理、
本行政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散埋散葬新坟。
标准分5分
治理违规土葬
火葬区骨灰处理实行多样化,节约殡葬用地效果显著。
标准分2分
和散埋散葬
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未出现反弹现象。
标准分2分
骨灰安放管理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
定》的要求,做到监管到位,及时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准分2分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分 值
100分
制订本地区兴建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
标准分2分
公益性骨灰存放
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目标任务。
标准分8分
设施建设和管理
按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无乱批乱建行为。
标准分2分
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高,无违反规定或变相对外经营收费行为。
标准分3分
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完善。
标准分1分
殡仪馆建设
与管理
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殡仪馆等级建设达到年度规定目标。
标准分5分
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上做到“六公开”,服务水
平高,服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标准分4分
殡葬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了行业服务承诺、行为道德规范和廉政建设等规
定;本行政区域做到行业自律,群众反映好。
标准分2分
殡葬行业风气正,服务好,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
标准分2分
行风建设和
行业规范管理
及时查处辖区内殡葬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标准分4分
本行政区内无非法公墓。
标准分2分
丧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没有出现无证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无非法生
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标准分3分
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到位,宣传形式多样,效果好。
标准分4分
殡葬改革宣传
和革除丧葬陋习
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树葬、海葬、花葬、草坪葬等)。
标准分2分
本行政区内办理丧事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
标准分4分
附件2
湛江市民政局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 值
!
建立健全落实殡葬管理目标领导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分5分
组织领导
制订落实殡葬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标准分5分
有专职管理人员。
标准分5分
认真落实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标准分10分
宣传教育
学习和宣传殡改政策法规,积极开展移风易俗、革除旧丧
葬习俗的活动。
标准分5分
制定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牵头组织实
施。
标准分15分
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
形式多样,效果好;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
标准分10分
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准分15分
履行职责
落实责任
加强对殡仪馆和其他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殡葬管理
服务水平,殡葬行业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标准分lO分
具体组织对全市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工作。认真做好迎接
省的殡葬管理目标检查验收,确保火化率及其他殡葬管理
工作达标。
标准分lO分
检查督促各地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
性生态墓园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再出现新墓。
标准分10分
湛江市公安局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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