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建立健全十项机制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赵德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4:56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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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建立健全十项机制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

赵德胜


  近年来,大田县各级各部门积极应对社会矛盾的多元化,着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取得较好的成效。2007年以来,全县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5663件,调处5663件,调处率100%,其中成功调处5379件,调处成功率达到95%。防止民转刑案件5 件,防止群体性事件13件,防止非正常上访7件,为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在县级成立了县处理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设立了联系会议办公室,对全县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统一分流、协调、督导;依托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成立了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大田县突发性群体性等重大矛盾纠纷应急联动信息、指挥平台和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实现110、119、122、120有效联动,统一接警、分类分级处置。在各乡(镇)由综治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协调、指挥、分流、督办影响辖区内的重大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全县的公共政策措施出台前,各项重点工程建设前,都预先在媒体上公布,动员各阶层群众积极参与、深入讨论,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并认真对待各种不同意见,努力吸收有益意见,使出台的政策措施更加科学合理,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避免、缓解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是建立预防排查机制。坚持条块排查与逐级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在村(居)每周、乡镇每半月进行定期排查;在重大会议、重大节庆(活动)、敏感时段和纠纷多发季节,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对重点人员、重点问题、重点地区,加大力度重点排查;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在敏感时期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早预测、早防范,有效防止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当、不力、不及时而酿成群体性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发生。

  四是建立分流指派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处理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县110指挥中心或乡镇综治服务中心,将矛盾纠纷分流到所属乡镇、村(居)或相关部门,指定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相关单位按“一卡一表一单二书” (人民群众来访(信)登记卡、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办结报告单、案件转办通知书、信访件办结告知书) 的工作流程,认真开展调处工作,切实做到来信来访件件有反馈、事事有着落。

  五是建立调处处置机制。大田县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实行村居(部门)、乡镇、县三级逐级调处运行办法。在解决矛盾纠纷中探索建立和完善了“三项原则”,即:对于不涉及政策性的个案问题,无法律依据而又情理之中的,可通过困难救济等形式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促进“案结事了”;对于百姓有一定道理、相关部门有一定过错的信访问题,要多从维护百姓的利益出发,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解决问题;对于过错全在相关部门的信访问题,该赔偿的要赔偿。这“三项原则”的正确贯彻执行,使我县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和重大矛盾纠纷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六是建立包案化解机制。各级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都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方法开展包案化解,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是建立责任查究机制。对因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发生凶杀、爆炸、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越级上访等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单位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八是建立预警报告机制。由乡镇综治服务中心每月将本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原因分析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综治办;凡发现突发性重大矛盾纠纷随时以专报形式上报调处情况。

  九是建立分析研究机制。各乡镇综治服务中心利用当地集镇墟日的便利,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会,听取本辖区每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辖区内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

  十是建立多元化衔接机制。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有机配合,协助基层化解矛盾纠纷。2008年,大田县根据省综治委的部署,在全县18个乡镇建立了乡镇综治服务中心,组织各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信访、妇联、民政、国土、村建、城监、工商、林业、工商、劳动、农业等部门进驻综治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包括来信来访受理、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案件分流处理、维稳信息收集、矛盾纠纷排查、治安防控部署、流动人口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各纠纷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要求选择纠纷解决的部门为解决方式。由法官利用精准的法律条文、依据,对当事人进行释法;综治、公安、司法与村里调解员则法理兼容,将法律、政策与村里的民俗习惯、当事人的人情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当事双方进行剖析,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通过心平气和地调解结的案,履行率高。乡镇综治服务中心的建立,形成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所能,融合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联动的化解纠纷矛盾的新机制,疏通了非诉纠纷解决的路径,为及时调处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工作,我们要树立大综治理念,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思想意识,严格落实维护稳定的综治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深入基层面对面地听取群众意见,设身处地体谅民生疾苦,积极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满腔热情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千方百计回应群众期待,一个一个地解决实际问题,夯实维护稳定的群众基础。强化大责任意识,要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事小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或苗头,党政主要领导要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要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要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要舍得挤出财力买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把责任落实到加强源头预防上,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定政策、作决策、上项目、搞改革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对群众利益的影响,努力以民生的改善、社会的和谐奠定稳定的基础。更加注重关乎民生,确实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构建大服务平台,要强化基层基础,整合基层资源和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和综合平台,做大做强乡镇综治服务中心、村综治服务站,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完善大调解机制。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推行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会调解、行业调解、企业调解的“六调联动”。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切实做好社会安定稳定工作,创造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中共大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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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其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31号 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切实执行。 第三条 中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局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或规模划分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属特级建筑工程和概算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需报送省建设厅审查。 凡勘察设计中采用涉及安全并且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或验证,并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凡超出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按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专项审查。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四)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六)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七)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市建设局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式二份(按A4幅面折叠); (二)本工程的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等设计依据文件,以及消防、人防、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 (六)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重要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市可设立甲、乙二个级别的审查机构。 设立审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设立甲级审查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设立乙级审查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各级审查机构在勘察、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及预算等每个配套专业宜设置审查人员。 根据审查机构设立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市暂设立一个审查机构,最多不超过两个。 第九条 各镇(含火炬开发区)建委可申请设置1名至2名专职审查员。市建设局可委托已设置专职审查员的镇建委负责审查本镇范围内一定规模(即第十三条规定的规模)以下的建筑工程施工图。 第十条 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查人员应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专职审查员应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三级以上(含三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镇仅设一名专职审查员的,应是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三级以上(含三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上述人员经省建设厅组织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接受市建设局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申办甲级审查机构,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并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申办乙级审查机构和专职审查员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和专职审查员,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三级建筑工程、设计规模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的施工图。 第十三条 专职审查员可审查以下规模的建筑工程施工图: (一)民用建筑:单跨12米以下(含本数,以下相同)的单层公共建筑或6层以下且面积不超过2000M2的一般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 (二)工业建筑:跨度12米以下、吊车吨位5吨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以及跨度6米以下、楼盖无动荷载的两层厂房和仓库; (三)构筑物:高度20米以下的烟囱,容量50立方米以下的水塔,容量300立方米以下的水池,直径6米以下或边长4米以下的料仓; (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型的给水、排水、道路、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的工程项目; (五)装修工程:单位工程造价250万元以下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制定施工图审查内容的工作细则,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受理施工图审查时,应作好书面登记,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由市建设局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市建设局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另一套施工图由审查机构存档;市建设局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机构签章后的施工图交回建设单位。 已设立专职审查员的镇,且属于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建设单位可直接送镇建委,镇建委做好书面登记后交由镇建委专职审查员进行审查。专职审查员应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项目,专职审查员向镇建委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另一套施工图由镇建委存档;镇建委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颁发经市建设局签发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将专职审查员签章后的施工图交回建设单位。镇建委应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汇总,并每月向市建设局报告一次。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市建设局或镇建委将原送审材料和审查意见书返回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时,应标注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 第十六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第六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送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八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市建设局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所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审查机构不负责解决施工图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该类问题由建设单位通过设计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局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审查机构不得利用其有利身份,在市场竞争中进行不正当活动。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属于技术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省建设厅和省物价局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