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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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各煤炭设计院:
为了进一步深化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改革,规范煤炭工业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过招标投标确定设计单位(除特殊原因需报部批准外)的,不再更改。

附件: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4年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45号)中关于“实行招标、投标制,充分发挥市场和竞争机制的作用”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1985年颁发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198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所确定的原则,结合煤炭建设项目设计体制改革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煤炭建设项目,无论全民、集体、个人和外商投资的新建、改扩建、技改等工程,均须按照本实施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设计方案,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项目管理和建设全过程的设计工程总承包。
为便于分级管理,凡规模在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露天)、选煤厂及配套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直接投资、向国家贷款建设的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煤炭工业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归口进行管理;其他项目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条 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投资者组织实施,或由投资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协助办理,也可全权委托办理。
第四条 投标者的勘察设计资格等级必须与规定的建设项目规模相吻合,不得越级投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和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条件、方式及标书内容
第六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和经过批准的地质报告及工程勘察、交通运输、电源水源等设计基础资料。
第七条 招标者需向投标者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和进行调研、踏勘现场的条件并解答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选定投标者的方式可采取公开广告招标,即投标者自愿申请并经招标者审查资格认可后通知投标者参加投标;或采取邀请投标,即由招标者邀请有资格的设计者参加投标。
参加投标者的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而定,一般为3--4个。
第九条 建有选煤厂的矿井,其选煤厂的设计招标工作应与矿井同步进行,并实行单独评标和定标。
第十条 矿井和选煤厂的投标文件编制内容与深度一般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单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确定。可按煤炭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程序
1、通过广告或邀请确定投标者;
2、召开发标会议,与投标者共同商定技术专业内容与深度口径,组织踏勘工程现场,签订招标协议文件;
3、发标会议后,在统一规定时间内,由招标者及时答复投标者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将答复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所有投标者;
4、投标者根据发标书要求和书面答疑文件编制投标书,按统一规定时间报送招标者。投标书应加盖公章、勘察设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密封后寄出。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投标书内容;
5、招标者在接到投标文件后,邀请投资者、有关上级管理部门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以主持、协调、认定评标工作。
同时,聘请有技术专长、业务水平高、办事公道的人士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评委会主任由评委推选,领导小组确认,主持评委会工作。
第十二条 评标、定标工作程序
1、评委会组成后,组织评委阅读投标书;
2、投标者分别向评委会介绍各自投标书的内容;
3、评委会讨论各投标者的投标书;
4、评委会分别向投标者质疑;
5、评委会评议各投标书,但不得搞统一观点;
6、评委会委员根据统一规定的评分权重进行独立的、有记名评分;
7、评委会根据评分结果,即报请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中标者;
8、领导小组向各投标者公布中标者。凡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应向煤炭部或国家计委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认;
9、招标者向中标者发出正式中标通知书,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书、协议等有关条款,签定设计合同。
退还未中标者投标书;
10、招标者和中标者如需要采用未中标者投标书中某项技术,可互相协商技术转让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以各投标者标书(设计文件)的设计费多少作为竞标条件。
凡在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于评委有倾向性的判分,领导小组可提出批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者,领导小组可宣布评分无效,并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定合同后,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向招标领导小组、国家主管部门提请仲裁,直至向经济法庭起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井、选煤厂评标权重值
----------------------------------------------------------------------------
|三 层 次|二 层 次| 一 层 次 | 权 重 |
|----------|----------|------------------------------------|----------|
| | |1、井型和一期设计生产能力论证合理 | 0.20|
| | |性 | |
| | |------------------------------------|----------|
| | 井 |2、开拓方式、井口位置、水平划分等 | 0.40|
| | 田 |------------------------------------|----------|
| | 开 |3、采区划分及开采顺序 | 0.15|
| 技 | 拓 |------------------------------------|----------|
| | 与 |4、井筒装备、井底车场及大巷运输方 | 0.05|
| | 开 |式 | |
| | 采 |------------------------------------|----------|
| 术 | 0.75|5、采煤方法、采区巷道布置、采掘运机| 0.15|
| | |械化 | |
| | |------------------------------------|----------|
| | |6、通风及安全 | 0.05|
| 部 |----------|------------------------------------|----------|
| | |7、工业场地总布置 | 0.50|
| | 地面布置|------------------------------------|----------|
| | |8、地面生产工艺系统 | 0.30|
| 份 | 0.15|------------------------------------|----------|
| | |9、居住区规划及选址 | 0.20|
| |----------|------------------------------------|----------|
| 0.8 | 机电设备|10、主要设备选型 | 0.40|
| | |------------------------------------|----------|
| | 0.10|11、供电 | 0.60|
|----------|----------|------------------------------------|----------|
| | 投资估算|12、基础材料 | 0.20|
| | |------------------------------------|----------|
| 经 | 0.30|13、投资估算 | 0.80|
| |----------|------------------------------------|----------|
| 济 | 经济评价|14、财务评价 | 0.50|
| | |------------------------------------|----------|
| 部 | 0.40|15、国民经济评价 | 0.50|
| |----------|------------------------------------|----------|
| 份 | |16、全员工效 | 0.30|
| | 指 标|------------------------------------|----------|
| 0.2 | |17、工程量 | 0.30|
| | 0.30|------------------------------------|----------|
| | |18、建井工期 | 0.40|
----------------------------------------------------------------------------
选煤厂评标权重值
----------------------------------------------------------------------------
|三 层 次|二 层 次| 一 层 次 | 权 重 |
|----------|----------|------------------------------------|----------|
| | |1、煤质资料评述 | 0.20|
| 技 | 选 |------------------------------------|----------|
| | 煤 |2、产品方案选择、用途和用户、落实外| 0.20|
| | 厂 |运方案对比 | |
| 术 | 工 |------------------------------------|----------|
| | 艺 |3、选煤方法 | 0.20|
| 部 | |------------------------------------|----------|
| | |4、选煤工艺流程及工艺布置 | 0.20|
| | |------------------------------------|----------|
| 分 | 0.8 |5、总平面布置和地面运输 | 0.10|
| | |------------------------------------|----------|
| | |6、环境保护 | 0.10|
| |----------|------------------------------------|----------|
| | 机电设备|7、主要设备选型 | 0.70|
| 0.8 | |------------------------------------|----------|
| | 0.20|8、供电和给水 | 0.30|
|----------|----------|------------------------------------|----------|
| | 投资估算|9、基础资料 | 0.20|
| 经 | |------------------------------------|----------|
| | 0.30|10、投资估算 | 0.80|
| |----------|------------------------------------|----------|
| 济 | 经济评价|11、财务评价 | 0.50|
| | |------------------------------------|----------|
| | 0.40|12、国民经济评价 | 0.50|
| 部 |----------|------------------------------------|----------|
| | |13、全员工效 | 0.40|
| | 指 标|------------------------------------|----------|
| 分 | |14、建筑工程量 | 0.30|
| | 0.30|------------------------------------|----------|
| 0.2 | |15、建设工期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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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国家建材工业局


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护环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做好建材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第三条 建材工业环境保护的目的和任务是: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为促进建材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应贯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
国家建材局设专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大、中型企业应设环境保护机构,环保专职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不含监测不员)。小型企业应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环保工作。事业单位应设环保机构或设专职环保人员。
第七条 各级环保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国家建材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订建材行业的环保条例和标准。
3.管理建材行业环保业务工作,组织技术培训,环保技术情报交流,推广国内外环保先进技术和经验。
4.编制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环保科研项目,参与组织技术鉴定和推广环保科研成果。
5.监督检查重点基建项目“三同时”(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中,必须贯彻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的执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的审定基建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6.检查建材工业的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7.组织建材行业环保工作竞赛,开展创建文明生产工厂活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主管领导对本地区的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季至少要研究一次环保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3.编制本地区环保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4.监督检查本地区重点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扩初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5.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和环境污染状况普查,摸清污染源,掌握综合利用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6.组织环保技术情报交流,总结典型经验和推广先进技术。
7.开展环保宣传工作,并组织环保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8.参与或组织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企业的厂长、总工程师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
3.制定本单位环保管理制度,落实职能科室、车间的环保职责范围以及奖惩条例,并负责监督执行。
4.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认真执行新、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6.组织环境监测,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分析掌握污染动向以及综合利用情况。
7.建立环保档案,做好环保统计工作,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环保统计报表和提供有关技术数据。
8.负责调查本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有关单位。
9.负责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保教育,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防治污染
第八条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九条 凡对环境构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做出治理规划并付诸实施。地处人口稠密区、国家重点保护城市、水系、海域、港口和风景游览区的建材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管理,充分合理地利用能源,消除污染,保护环境,并通过革新工艺、技术改造,采用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第十一条 各工矿企业要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工业废水清污分流,尽可能循环利用或回收。排放污水要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渗井、渗坑、溶洞或采用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费水。
第十二条 烟尘、生产性粉尘及有害气体都应净化处理,其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
凡新购进的工业锅炉、生产锅炉必须有消烟除尘设施,并做到同时安装、同时投产。排放烟尘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的高温烟气、高温物料和其他热能,都应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以利发展生产、方便生活、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 各企业单位的废渣、废料、尾矿等要积极回收和综合利用,暂时无法利用的,也要妥善处理,不准任意堆放或倾倒,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凡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汞、砷、铅、镉、铬、氰化物等毒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管理,确保生产、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工业噪声、震地的防治。凡产生噪声和震动的机器设备必须因地制宜采取消声、隔声、防震等有效措施,使环境噪声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严格防止新的污染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其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原则。大、中型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小型建设项目,也应提出简单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定址建设。
(二)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初步设计的要求,对环保设施的投资、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给予保证,不留缺口,不得挤掉。环保设施没有建成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
(三)从外国引进或与外国进行合作的项目,建成后的环境质量应达到或接近国际的先进水平。
第十八条 环保治理资金来源,各企业应根据(84)城环字第331号文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7%用于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单位,用于治理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返回的排污费须用于治理污染。此外,还可使用留利和企业基金及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科学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环保管理人员要根据本条例明确的基本职责,尽职尽责,做好本单位的环保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制定生产发展计划时,必须将环保的目标、措施切实纳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尚未治理的污染源,必须采取控制措施,污染严重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不按计划实现治理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经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要加强管理,防止重新超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应成立监测组,不断完善监测手段。每季度至少要对排放点进行一次检测。其他企业可委托当地环保部门或上级监测单位按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认真制订绿化规划,大力植树种草,修建花坛、美化环境,减少污染。
第二十六条 企业环保机构或环保专职人员有权监督本企业各项环保工作和奖惩的兑现。

第五章 科研与教育
第二十七条 建材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在研究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同时,必须研究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标准的,不得作为科研成果鉴定并采用。
第二十八条 各科研设计单位要结合建材工业的环境污染,积极开展污染治理技术,环境质量评价,监测技术,综合利用等项目的研究。
第二十九条 各建材大专院和中等技术学校,都应设置环保课程,使各专业毕业生具备应有的环保科学知识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条 加强国内外环保技术和信息的交流。有关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等方面对外交流和考察要包括环保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环保专业人员的出国考察。
第三十一条 各设计院(所)应根据现有治理技术水平,搞好本专业环保设施的设计规范和通用设计,供企业和基建单位使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凡对环保工作有下列贡献和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防治污染,综合利用方面成绩显著。
(二)在环保科学研究或治理技术、污染监测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三)对环保管理、监督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发现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和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在行使每年百分之三的晋级权时应充分考虑在环保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
第三十四条 奖励资金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一)职工奖励基金。
(二)返回排污费中明文规定的奖励金额。
(三)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环保规定,不顾人民健康,排放有害物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视其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或停产治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肇事者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三同时”的规定,造成污染的。
(二)对限期治理项目不按计划完成治理的单位或个人。
(三)虽有防治设施,但因放松管理,无故闲置不用或不进行有效使用,使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者。
(四)采用渗坑、渗井、溶洞、稀释或填埋,任意倾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者。
(五)对玩忽职守,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操作和责任者以及隐满污染事故真相者。
(六)对监督检举、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环境污染严重和不按计划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不得被评为文明生产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材环保机构负责奖惩办法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本条例如有与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外资、合资和引进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诈骗行为社会面面观

王政


记得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时提到:在这种社会里,一小撮人掠夺人民,侮辱人民。在这种社会里,贫困驱使成千上万的人走上流氓无赖、卖身求荣、尔虞我诈、丧失人格的道路。在这种社会里,必然使劳动者养成这样一种心理——为了逃避剥削,就是进行欺骗也行;为了不挨俄,使自己和亲人吃饱肚子,就是不择手段、不惜任何代价都行。因而,“富人和骗子是一枚奖章的两面”、“是资本主义豢养的两种寄生虫”。如今,经济已经全球化,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是如当年马克思所攻击和批判的“骗子社会”那样。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开始学习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经验。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因普遍存在的欺诈行为所引发的社会诚信问题也确实是让人担忧。作为法律科学的社会工作者,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做些防止社会欺骗事件发生的工作。本文正是基于对相关诈骗行为的研究分析来与大家共同分享有关诈骗方面的知识的,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有关预防诈骗理论和实践上的一定收益。

一、关于诈骗手段之面面观
(一)利用公司形式进行诈骗。大家都非常清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而且对股东而言,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又是财团法人,往往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相当的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所以,对诈骗分子而言,打着公司的幌子去行骗一般比较容易得手。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信息咨询公司、外贸服务公司、物资公司、中介公司、甚至高科技公司等各类经营范围的公司中,骗子公司可以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骗取金融信贷资金的巨骗无一不是以公司(甚至是“知名公司”、“跨国公司”)为载体所进行的。
(二)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和手机短信进行诈骗。任何一项产品或服务,如果希望迅速得到市场或公众的认知或认可,借助网络、报刊或电视台等大众传媒的力量可以说是一条捷径。骗子也正是利用了社会普通公众对大众传媒信息的信任,通过形形色色的广告引诱人们上当的,堪称“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目前,尤其是关于网络“邮购”、“函购”、“预购”的诈骗术非常的普遍,以致人们对网络等媒体信息产生了普遍的不信任感。
(三)利用人们对金融知识的无知和欠缺进行诈骗。近年来,所发生的大量融资诈骗、保险诈骗、外汇诈骗、证券诈骗等金融诈骗形式都是针对人们一般对各类金融票据(支票、本票、汇票)、信用证、境外融资、外汇管理和保险等知识和法规所了解不深的事实由精通此方面业务的骗子所策划实施的。此类诈骗行为一旦得逞,给国家、企业或个人所造成的损失额往往非常巨大。
(四)通过捞取“政治资本”进行诈骗。此种骗术一般为所谓的“改革家”、“社会能人”、“先进人物”等所采用,实施此类骗术通常需要骗子们“虑谋长远”。通常的手法是:他们用诈骗得来的钱财去贿赂政府官员或假惺惺为社会进行公益募捐,为自己买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某某会长”等各类“头衔”作为“政治资本”,然后再以此作掩护,四处进行招摇撞骗。此类骗子往往八面玲珑,背后根基深厚,不容易被发现和识破,至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更是难上加难。
(五)利用或冒充“外商”、“华侨”、“港商”等进行诈骗。改革开放后,各类外国的事情可以说让国人们大开眼界,各类外国公司、外商也纷至沓来。在不少国人眼中,外国人就是上帝、就是大款,外国的月亮都比中国的圆,其崇洋媚外心态可以说已到达了极至。不少诈骗分子正是利用部分国人这种崇洋媚外的心理去实施诈骗的,他们与境外诈骗分子相互勾结或直接冒充外国公司驻中国代表、外商、华侨、港台商人等打着“项目考察”、“贸易洽谈”、“投资引进”、“招商”、“人才或劳务输出”等幌子实施诈骗,骗取国家或国人的财富。
(六)利用和冒充“名人”、“高干”、“富商”等进行诈骗。普通人对“名人”、“权贵”、“富商”等都具有一种崇拜的心理。但是这种崇拜一旦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变成了盲目的崇拜,就很容易上当受骗。不少骗子正是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通过直接化装成或冒充“名人”、“高干”、“富商”或他们亲属的形式进行诈骗。有的人甚至敢冒充国家重要领导人进行诈骗。
(七)利用婚姻形式进行诈骗。婚姻是男人和女人自愿共同生活的一种结合,是人类文明的一种体现,本来应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情。然后,对骗子而言,是不惧怕践踏神圣的,各类形形色色的婚姻中有一部分就是骗子们拿手的“骗财骗色”的演义行为。所以,合法的婚姻也可能是一口美丽的“陷阱”。
(八)利用人们同情弱者、热心公益的心态进行诈骗。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人都是有良知的,有良知的人一般都会同情弱者,喜欢做些捐赠、救助等类的公益事业。然而,骗子一般是缺乏良知的,他们会利用人们的良知和善行去进行诈骗。一方面为了骗得人们的同情心,他们会在普通人面前表现得非常可怜、形如乞丐,另一方面他们的内心却极其的贪婪,不择手段地施展骗术攫取财富。这就是我们这个奇妙的世界,有时“好心未必能得到好报”!
当然,社会之大,骗术之深之高,非吾辈凡夫俗子所能尽探。以上所列举之诈骗手段,不过是些诈骗常规招法罢了。

二、关于骗子脸谱之面面观
欺骗与反欺骗无疑是一场打不完的智力战争,要防止被欺骗,就必须学会识别骗子的脸谱。古语云:“听其言,观其行”,尽可知其性矣。尽管骗子的脸上不会直接写上“骗子”二字,但是骗子的一些基本特征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一般而言,骗子共有的一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着一张较为讨人喜欢的脸,一般有着较高的智力。愚笨和丑陋之人一般是骗不了他人的。
(二)能言善变,巧舌如簧。骗子为了防止自己的骗术被人戳穿,一般都采取主动进攻的方式,他们善于发现自己骗术中的一些漏洞,并及时作出应变和调整,最终用他们的三寸不烂之舌将你侃晕。
(三)见多识广,老练沉着。对职业惯骗而言,知识面不可谓不渊博。他们“上谈天文,下侃八卦;什么总统轶事、土特产品、名菜佳肴、风土人情、电影明星、体坛健将也是信口说来”。从事融资领域的骗子,一般对经济学、运筹学、金融股市、期货外汇、法律等都有独到的研究。
(四)善于奉承拍马、投其所好。诈骗实际上是诈骗分子与被害人之间的一场心理战,骗子有一套独特“诈骗心理学”。他们能抓住对方喜爱什么,忌讳什么;需要什么,讨厌什么,然后尽量投其所好,避其所恶,使被害人警戒之心荡然无存。
(五)善于伪装借势。骗子一般有多套身份,根据需要他们可随时变换自己的形象和角色。对“教授、专家、外商、高干、名人、富翁(婆)”等角色,他们无不表演得淋漓尽致。尤其是集团诈骗或团伙诈骗,中间还有不少职业骗子从中作陪衬(俗称“托儿”),使得整个骗局天衣无缝。
(六)善于把握诈骗时机。骗子也喜欢研究《孙子兵法》,非常懂得“欲取先予”、“阴阳之变”、“动静之理”。在时机或条件不成熟时,他们一般是“藏迹潜行”,表现得非常谨慎小心。可一旦时机成熟,他们的动作往往异常迅速,决不放过半点机会,可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该出手时就出手”。等被发觉,他们很可能已逃之夭夭。
(七)善于物色被骗目标或对象。骗子并不是每个人的东西都敢骗的,他们非常注重“调查研究”被骗目标或对象的基本情况,可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许多骗子还非常注意研究面相术和骨相学(其间也不乏一定经验科学成分),他们通过对人面相、骨相的研究往往就知人的愚鲁、贫富、性情、喜好等特征,就可判断出对方是否属于容易上当受骗之人。
(八)善于寻求“保护伞”和“替罪者”。骗子诈骗并非不计后果,他们也想使自己的骗术不被戳穿,不希望自己因行骗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大凡巨骗或惯骗,都非常注重自己关系网络的编织。他们会通过骗取的钱财贿赂官僚权贵或买取政治资本,一旦诈骗失手,也好有人出面“保护”、“说情”或“开脱罪责”。另骗子也擅长运用贿赂或小恩小惠的手法为自己的诈骗行为寻找替罪者,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替罪者”也属于受骗者。
以上为骗子之基本画像,可能朦胧模糊。但大家只要掌握其基本轮廓,就会最大可能地提高自己的警觉性而不致轻易受骗。

三、关于被骗对象脸谱之面面观。
俗话说得好:“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有些人为什么会成为骗子的受害者,是因为他们也有一张与别人不一样的脸谱(指性格方面的弱点)。其不一样之处表现在:
(一)“贪财好利”型。记得西方有个叫沃尔默的人说过这样的话:一个诚实人不允许也不愿意自己成为任何阴谋计划的一方以图成为爆发户。一个人心中往往怀有侵占别人财物的想法,才能成为一个十全十美的受害者。中国有句成语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要知道,你想发别人的财,别人也正想发你的财,“不义之财”不可取啊!所以贪财型的人一般是骗子最喜欢物色的诈骗对象。
(二)“愚鲁虚荣”型。一个人的虚荣心会让人变得愚蠢不堪。喜欢攀龙附凤、倚附权贵也往往是人们一种虚荣心的体现。而人的内心一旦被这种虚荣心态所占据,就会生活在一种幻觉之中,就不容易认识到自己的缺陷和不足,就听不尽善意的规劝和警示。自然,骗子的骗术和谎言是最能迎合一个人虚荣心的需求了。在许多婚姻诈骗案中,许多骗子只所以得逞,与许多年轻女性存在很强的虚荣心态是不可分的。
(三)“疏忽轻信”型。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一个缺乏责任心和警戒心的人自然是骗子理想的人选。做任何事情,只要有一颗责任心,就必然会多一份小心,遇事必然会多动脑筋,不会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或难以兑现的许诺。当然,是否小心谨慎或小心谨慎的程度怎样是与一个人的生活阅历紧密联系的,即使再小心的人也难免会因智力和社会经验之不足而致上当受骗的。但是社会生活给我们的教训是:“多一些谨慎、少一点疏忽;多考虑点为什么、少考虑些所可能获取的利益”是我们减少受骗机会的关键招法。
(四)“多疑和自负”型。多疑的人一般不容易上当,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多疑的人在其疑虑被打消后往往更容易轻信,所以许多骗子正是掌握了某些人多疑的性格,通过实施骗术或给予小利不断引其上钩的。另外,自负的人往往认为自己聪明、智商高(能够识破别人的骗术)而不肯听取别人的规劝反而更容易上当受骗。
当然,人性格中存在一些弱点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上当受骗,只不过容易被诈骗分子利用罢了。因为诈骗与反诈骗毕竟是一场智力游戏,这种游戏有时是不讲规则的。诈骗分子不仅利用人性的弱点进行诈骗,而有些也会利用人性的一些优点进行诈骗,如利用人们善良、富有同情心等优点进行诈骗。所以我们对诈骗行为的受害者要分析其受害的原因,不应过分对其进行谴责。

总之,社会诈骗行为之所以猖獗不断,其产生原因是多方位的。其中有法制不健全、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等社会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部门不依法办案、放纵诈骗分子、政府部门存在官僚主义和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对预防或打击诈骗行为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的中观原因,还有诈骗行为受害者自身存在的一些弱点(如不懂法、不知法、经验不足和自我防护意识差等)而轻易被诈骗分子所利用等微观方面的原因。所以预防诈骗行为发生,必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抓干部党风廉正建设,抓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抓完善社会各单位规章制度和提高人员素质建设,抓每个社会公民的道德水准提升和法律意识培育建设等。但是要实现这一切,必须要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要不断研究诈骗、认识诈骗,防止“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笔者管窥之见,仅望此文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即足矣!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