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服务商注意义务应符合其注意能力/周小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05:18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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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技术服务商注意义务应符合其注意能力
       ——浙江丽水中院判决范黄河等诉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权案


裁判要旨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平台所传输的信息,在未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的情况下,不承担事先主动审查的法定义务,而只承担事后被动审查、监管信息义务,即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义务。

案情

自2010年6月初起,张涛多次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 男 找一起 烧炭自杀”、“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 15906423317”等内容的自杀邀请。2010年6月23日,范弈杰(1990年4月出生,原上海海事学院大学生)在QQ群上看到被告张涛留下的信息后,与被告张涛联系并约定到丽水自杀。在自杀过程中,张涛终止自杀,并劝范弈杰也放弃自杀;后,张涛离开,而范弈杰自杀死亡。

范弈杰的父母范黄河、门路起诉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张涛、腾讯公司连带赔付两原告死亡赔偿金49.222万元、丧葬费1.374万元、交通住宿费2096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50%即27.9028万元。

审判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范弈杰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涛和被告腾讯公司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11.1225万元;二、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5.56125万元。

腾讯公司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丽水中院认为:腾讯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免费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用户利用腾讯QQ进行交流时,腾讯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腾讯公司并无事先主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只承担事后被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义务,即腾讯公司负有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义务。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的规定,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单位承担该义务的前提是“发现”,但显然并未赋予其必须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义务,而是指在有人告知或有证据证明其确知相关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存在的情形下,其应承担相应义务。本案中,门路、范黄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范弈杰自杀前,相关权利人已经通知并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关信息或者腾讯公司已确知相关信息存在的事实。此外,本案中腾讯公司不存在作为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法律明确要求其作为而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其没有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相关有害信息的通知,因此,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本案中,腾讯公司仅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并没有对用户的聊天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范弈杰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流平台与他人相约自杀,其死亡系其积极追求自杀的结果,故腾讯公司的行为与范弈杰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腾讯公司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丽水中院终审判决:一、维持莲都区人民法院(2010)丽莲民初字第1034号第一项民事判决。二、撤销莲都区人民法院(2010)丽莲民初字第1034号第二项民事判决。三、驳回被上诉人门路、范黄河对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1.腾讯公司运营QQ软件,其属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 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上信息交流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本案腾讯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免费即时通信软件,是一个聚集一定数量QQ用户的长期稳定的公共聊天室,是早期聊天室的一种改进。即时通信是一个终端服务,允许两人或多人使用网络即时的传递文字讯息、档案、语音与视频交流。透过即时通讯功能,用户可以知道其QQ联系名单的人是否正在线上,及与他们即时通讯。腾讯公司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交流平台及网络技术服务,故腾讯公司运营QQ软件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应归入技术服务提供者。

2.技术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注意义务应与其注意能力相匹配 面对网络的海量信息,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没有能力对每条信息进行审查。鉴于此,各国立法一般都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监督其传输和存储的信息的一般性义务,也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主动收集表明违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的一般性义务。本案腾讯公司运营的QQ软件上的QQ群已有6千万个左右,每天在QQ群上传输的信息达百亿条之多。作为运营商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监管,其运用人工查看手段显然不可能,只能对其传输的信息运用技术手段如设定关键词等形式进行即时监管。《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列举了九种情形,如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本案张涛在QQ群上发布的“浙江 男 找一起 烧炭自杀”、“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 15906423317”等内容的信息,信息中出现的“自杀”词语,并不属于《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删除或屏蔽的内容。而且对张涛在QQ群里发布的信息,通过对整条信息的综合解读,能得出是“自杀邀请”这个信息,但计算机本身不能得出这些信息属于“自杀邀请” 信息。

本案案号:(2010)丽莲民初字第1034号;(2011)浙丽民终字第40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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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发[2007]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月19日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富裕和谐新梧州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善政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重大决策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并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和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与议题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代表市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和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出差时,由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常务副市长都出差时,可由受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委托的其他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应参加会议的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或授权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授权由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需邀请县(市、区)长参加的会议,须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市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署。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令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凡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经请示后,可由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副市长分工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按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签发。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部门、县(市、区)的文件一般不得用个人名义报送市政府,也不得直接呈市政府领导。市政府领导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在这类文件上直接批示,由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处理。对于抄报件,不批示,不办理。对于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要亲自主持起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县(市、区)政府发文。除与县(市、区)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发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做到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发;与过去的文件基本雷同的不发;能以主管部门或别的形式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四十四条 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不得上交市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及时办理。急件、特急件随到随送、随办。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会签和提意见的公文,除审查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等业务和政策法规性强的问题,以及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责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外,部门自收到之日起一般要求3至5天内反馈;因故逾期未办理的,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对于无故拖延、压办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我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养成“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作风,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奠基、剪彩、揭幕、颁奖、接见、照相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一般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如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和参加的,应当事先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原则上只由分管副市长参加,其他领导不参加。
第五十条 市政府重大会议和我市重大庆典、节日慰问、治丧悼念、纪念、接见等活动,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按计划参加。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县(市、区)的会议或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随同作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审定。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出访,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通知》(梧办〔2006〕51号)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办审核,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并提出接待方案,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审批。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并经 市外办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侨办审核报批。
第五十四条 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梧外出,应当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并把离梧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梧外出,实行请假制度。离梧3天之内的,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离梧3天以上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要在外出前把外出的时间、地点和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梧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已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2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 容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遣 送
第五章 安 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教育、遣送、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是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救助、教育和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收容遣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收容遣送站具体负责对收容遣送对象的收容、查询、教育、管理和遣送。 市公安部门在市收容遣送站的公安派出机构,应协助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做好审查工作。 卫生、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
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第四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必须服从收容、教育、管理和遣送。 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收容遣送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有权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六条 收容遣送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 收 容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应当予以收容:
(一)流浪街头乞讨的;
(二)生活无着露宿街头的;
(三)主动投站求助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确需收容的。
第九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符合收容条件的,填写《收容遣送登记表》,予以收容;不符合收容条件的,应立即放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十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由收容遣送站登记、造册、代为保管,离站时如数归还。 被收容遣送人员携带的危险、有毒、有害以及其它违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收容遣送站必要时可对被收容遣送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对女性的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遣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进行遵纪守法和劳动光荣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者参加生产劳动。
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侮辱、打骂、体罚和虐待被收容遣送人员;
(二)不得敲诈勒索、侵吞、克扣被收容遣送人员的财物和生活用品;
(三)不得非法检查、扣押被收容遣送人员的申诉、控告材料和信件;
(四)不得任用被收容遣送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五)不得差遣被收容遣送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六)不得调戏女性被收容人员。
第十四条 市收容遣送站应按规定标准安排被收容遣送人员的生活,配备必需的生活和卫生防疫设施;对有疾病的,应当予以治疗;对老、弱、病、残和儿童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收容、管理和遣送;
(二)如实提供姓名、身份、家庭详细住址等情况;
(三)遵守法律、法规及收容遣送管理制度;
(四)不得侵犯其他被收容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市收容遣送站组织的生产劳动。
第十六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的食宿、医疗、遣送费用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予减免;参加生产劳动的,从其劳动收入中抵支。
第十七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死亡的,市收容遣送站应当查明死亡原因,建立档案,及时通知监护人或其他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登报公告。 对非正常死亡的,法医作出鉴定,由市收容遣送站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尸体的处理按照《洛阳市殡葬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遣 送
第十八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遣送人员应及时查明身份、居住地,组织遣送。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从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超过十五天;本省内的不得超过三十天;外省的不得超过六十天。
第十九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已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员,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经医生证明,需观察病情的;
(二)流浪成性,屡遣屡返,需留站教育的。
第二十条 被收容人员住址不详或确实无家可归的,除继续查询外,有劳动能力的,可留站参加生产劳动和进行教育;无劳动能力的由社会福利部门收养。
第二十一条 遣送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被收容人员本市有工作单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
(二)被收容人员家居本市,无工作单位的,送交其居住地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户口系本省其他地、市的被收容人员,送交所在地、市收容遣送站;
(四)被收容人员属外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遣送。
第二十二条 市收容遣送站应允许下列查明身份和住址的被收容人员自行返回原籍:
(一)主动投站求助的;
(二)被收容人员的法定监护人、其他亲属或所在单位到站认领的;
(三)有返回原籍能力,保证不再外流的。
第二十三条 被收容人员的法定监护人、其他亲属或工作单位在接到认领通知后,应及时来站认领。
第二十四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下列被收容人员予以遣送:
(一)社会救济对象;
(二)无人认领的未成年人和妇女;
(三)应来站认领而未认领的;
(四)其他不遣送不能返回原籍的。
第二十五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拒绝、抗拒遣送的,收容遣送站可以强制遣送。
第二十六条 外地遣送回本市的被收容遣送人员,由市收容遣送站负责接收,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安 置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当地居民外流乞讨的劝阻和被遣送回原籍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
第二十八条 当地公安部门应按照规定为已注销户口的遣返原籍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正式落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无家可归的被收容遣送人员,有劳动能力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无劳动能力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福利单位收养。有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亲属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亲属接收扶养。 各有关单位应当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无家可
归的人员自谋职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被收容遣送人员的法定监护人或所在单位接到认领通知,不予认领的;
(二)拒绝接收、安置被收容遣送人员的。 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罚者,罚款上交当地财政。
第三十一条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予扶养,致使流浪乞讨的,受扶养人可向扶养义务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控告,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收容不服的,可自决定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