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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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7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业、商务)厅(局、委、办),湖南省财贸办,新疆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规范生猪屠宰有关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我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1: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
(三)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四)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格式,制作《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的统一编号,负责发放《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制作并发放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定点屠宰标志牌;负责发放《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制度,严格制作、保管、审核、发放手续。证、章、标志牌的发放情况要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必须加盖发证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生猪屠宰执法、屠宰技术、肉品检验人员证书必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定期审核,发现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发放单位收回其证、章、标志牌。
第十二条 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证、章、标志牌格式
(一)
----------------------------------
| |
| ×××号 |
| |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 |
| ×××人民政府 |
| |
----------------------------------
(二)
× ×
× ×
--------------
年 月 日
--------------
检验合格
(三)
/\
|非| / 高 \ ------------
|食| / \ | 食用油
|用| / 温 \ ------------
----------------
(1) (2) (3)
\ 销 / / \
\/ /复 制\
/毁\ \ /
/ \ \ /
(4) (5)
(四)
------------------------------------------------------
| | |
| | 肉品检验人员 |
| | |
| | |
| | 资 |
| | 格 |
| | 证 |
| | 书 |
| | |
| | |
------------------------------------------------------
------------------------------------------------------
| | |
| 经----省(市、区) | 照 |
| 贸易(商业、商务)厅 | |
| (局、委)岗前技术培 | 片 |
| 训,考核合格,特发 | |
| 此证。 | 发证单位印章 |
| |------------------------|
| 发证机关: | 姓名 性别 |
| |------------------------|
| | 出生年月 |
| 年 月 日 |------------------------|
| | 编号 |
------------------------------------------------------
(五)
------------------------------------------------------
| | |
| | 屠宰技术人员 |
| | |
| | |
| | 资 |
| | 格 |
| | 证 |
| | 书 |
| | |
| | |
------------------------------------------------------
------------------------------------------------------
| | |
| 经----省(市、区)--| 照 |
|(市)县贸易(商业、商务) |
|局(委)岗前技术培训,考| 片 |
|核合格,特发此证。 | |
| | 发证单位印章 |
| |------------------------|
| 发证机关: | 姓名 性别 |
| |------------------------|
| | 出生年月 |
| 年 月 日 |------------------------|
| | 编号 |
------------------------------------------------------
说明:
(一)标志牌
1、标志牌为铜质材料,外框尺寸为600mm×370mm。
2、“生猪定点屠宰厂”或“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字体为宋体,字的宽、高为55mm×65mm。其中,“生”字左边距标牌左边框60mm,距标牌上边缘为150mm,字间距为16mm。
3、标牌上其他字体为黑体,字的宽、高为35×35,字的开头和结尾分别与“生猪定点屠宰厂(或场)”的两端对齐,编号为省、市、区和市、县的简称加上批准号(如河北石家庄的编号为冀石屠准字第×××号),距标牌上边缘为35mm,“人民政府”为市、县人民政府名称,距标牌下边缘为25mm。
4、字均为黑色。
(二)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1、铜质材料,日期可调换。
2、印章直径75mm,“××××”为厂(场)名,要刻制全称。
3、印章中上线距圆心5mm,下线距圆心10mm。
4、字体均为宋体。
(三)无害化处理印章
(1)长80mm,宽37mm;
(2)等边三角形,边长各45mm;
(3)长45mm,宽20mm;
(4)对角线长60mm;
(5)菱形,长轴60mm,短轴30mm。
(四)(五)
边框尺寸:内芯182mm×125mm;封面185mm×131mm;《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封面为古铜色,《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封面为绿色,二者均为烫金字。“屠宰技术人员”、“肉品检验人员”字样为长体宋体,2号字,“资格证书”字样为楷体,小初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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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珊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珊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4〕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珊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珠海市珊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珊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珊瑚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活动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改善珊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域内珊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本市内活体珊瑚及其制品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机构负责本市海域内珊瑚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海域珊瑚资源。
计划、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珊瑚资源保护工作。
海关、边防、交通、工商等部门协同做好防止珊瑚走私、偷运、非法交易等工作。
珊瑚资源所在地的区、镇、村应做好本辖区海域内的珊瑚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现有的佳蓬列岛、担杆列岛和横岗岛等近岸海域珊瑚资源为基础,在具有珊瑚资源的重点海域建立保护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具有珊瑚资源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开展海洋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珊瑚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在珊瑚资源相对集中的佳蓬列岛、担杆列岛、横岗岛等岛屿离岸2000米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拖网、灯光围网等危害海底珊瑚生态的渔船作业。
(二)挖沙、抽沙作业。
(三)在上述岛屿岸边取石、取土。
(四)围填海。
(五)向珊瑚资源保护区海域倾倒废弃物。
(六)向珊瑚资源保护区海域排放超标的工业、生活污水。
(七)炸鱼、电鱼、毒鱼。
(八)其它破坏珊瑚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 在珊瑚保护区海域禁止采挖珊瑚、海鳃类、水螅类和海葵等海洋生物。
凡因科研需要采挖的,需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区域、数量、时间及采挖方式进行,并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在珊瑚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海域。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确需使用具有珊瑚的海域时,经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禁止买卖活体珊瑚及其制品。
第十条 未经本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准在珊瑚资源保护海域范围内开展潜水观光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在珊瑚保护区海域采挖珊瑚、海鳃类、水螅类和海葵等海洋生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市政府批准而占用开发珊瑚保护区海域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售活体珊瑚及其制品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开展潜水观光旅游项目的。
(六)其它破坏珊瑚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妨碍珊瑚保护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从事珊瑚资源保护执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
标。
第四条 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
(三)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
(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已确定招标形式;
(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才能着手组织招标会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可供施工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三)现场勘察,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四)其他条款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招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作为招标活动费用,包括用于补偿投标入围而未中标者。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法人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资信证明;
(二)企业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四)港澳及国外施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出具与我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用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三个至五个企业参加投标,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五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咨询站、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核发的预算员证书,并在标底预算书上签名方能生效。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等。
第十七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七条规定,送省或省市、县招标办公室审查。有关人员要严守标底秘密,不得泄漏。

第六章 中 标
第十八条 开标前,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行、标准定额站、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原则。
第十九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企业参加,当众开启标书,公布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内容和工程造价。招标领导小组按照中标原则,评定中标企业并当众宣布。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发给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评定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为基数,按概算价下浮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十,按预算价上浮百分之三,下浮百分之十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出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无误的,招标领导小组按中标原则商定中标企业;
(二)属标底不准确的,复核调整标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特殊工程不超过二十日),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必须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包中标工程任务。违者按中标造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罚款,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工程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但中标单位必须向招标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相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收取回扣或者索贿;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或者行贿。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转包中标工程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按第三条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而不实行者,不准施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本省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境内外、省内外合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海南省建设厅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