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23:51:17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3年6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95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
(四)按照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健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并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六)参与本地区采用和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综合工程质量信息,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八)受建委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给予处罚。
第七条 质监机构须在同级建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和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质监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质监站站长和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验测试机构,配备必需的质监仪器和用具,完善质监手段,提高质监水平,保证质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质监分工
第十条 市质监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下列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一)二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二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
(二)三千平方米以上(不含三午平方米)民用单体建筑工程;
(三)工业建筑工程;
(四)市质监机构认定应由其进行质量监督的工程。
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含营区内营房建筑工程)原则上分别由铁路部门、军队的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但属火车站工程和军队承建的地方工程(含营区外的军队非军事设施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按前条规定的分工负责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省驻青各专业质监机构和国家大中型工程临时设立的现场质监机构,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监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按其质量分优良、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四条 凡属本市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质监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否则不准开工。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一般实行直接监督,但对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可实行间接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直接监督的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十五日,向负责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
(二)质监机构对实行监督的工程,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确定质监员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质监员按质监工程的施工面积,每三万至五万平方米配备一名。
(三)建设单位持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文件、准予开工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提交开工报告。
(四)工程开工前,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开工条件进行核查。
(五)基础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并经质监员评定、签证后,转入上部主体结构施工。
(六)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质监机构应不定期地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并经质监机构核验、评定和签证。未经质监机构核验认可或主体工程经核验不合格的,不得转入装饰
工程施工。
(七)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和初验,并将质量评定文件和该全部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前十五天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对竣工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并现场核验后,确认工程质量等级,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证书。凡未经质监机构核验或核验不
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间接监督的工程,原则按直接监督工程的程序进行;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实施具体监督,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手续,质监机构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必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质检人员,健全与企业资质相适应的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须经市质监机构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外省、市入青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须持原地区颁发的质检人员考核证件,经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注册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指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委托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并代表建设单位参与检查评定工程质量,办理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签证,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 质监人员有权持证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工程资料。质监人员对被检单位提供的技术、业务内容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质监机构和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报告。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质监机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并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和在质量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质监人员,由人民政府或建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无证或越级施工的,依法责令停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技术规范、规程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可视情降低其技术资质等级。
罚款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直接造成所监督的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实施监督,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在工程质量评定中,弄虚作假,任意提高或降低质量等级的;
(五)循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乱纪的。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活动,可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监督费。监督费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对本市市政工程和建筑构件的质量监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八)项修改为:“受建委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给予处罚。”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无证或越级施工的,依法责令停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技术规范、规程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可视情降低其技术资质等级。”



1993年6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2003.07.01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既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规划》是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我市21世纪初期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对于指导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实施规划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树立起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合理利用、切实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以《规划》为依据,结合实际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各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要以《规划》为依据,做好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并将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三、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钨、锡、锑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必须严格按统一规划、限产保值的原则进行开采。要严格办矿条件,认真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对新建矿山企业要严把准入关,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努力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走“绿色矿业”发展道路。要高度重视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立项和矿业权审批发证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井,要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鼓励矿山企业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行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立项审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山建设用地审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建设用地。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等行为,确保矿产资源规划顺利实施。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2001年至2010年,是九江市加速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推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新世纪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在我市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九江市有关行业“十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是九江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二十一世纪前十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出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指导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是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以2000年为基准年,2001年至200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10年。规划适用范围为九江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形势
一、经济和矿业发展概况
九江市位于江西省北部,长江黄金水道与京九铁路交汇处。市界东经113°57′-116°53′,北纬28°47′-30°06′,总面积18823平方公里,占江西省总面积的11.3%,人口454.79万人。九江区位优越,交通发达,京九、合九、武九铁路在此相交,高速公路与南昌、上海、武汉、南京、景德镇等城市相通,全市等级公路1200公里,长江自西向东流经我市,内河航运水道长762公里,各类码头144个,年吞吐货物量能力3000万吨,是江西省唯一的外贸港口城市。
改革开放以来,九江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200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213.07亿元,五年平均递增7.8%,国民经济第一、二、三产业结构由1995年的31:41:28调整到2000年的19:45:36。
矿业是九江的新兴支柱产业之一,全市已建成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冶金四大矿产工业体系。到2000年全市开发矿产达40种,年产矿石总量2864.72万吨,采选业产值4.25亿元,矿业总产值13.79亿元,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6.56%,占工业总产值的10%。已建成武山铜矿、城门山铜矿、香炉山钨矿、星子花岗石矿、星子板岩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九江矿冶总公司等一批大中型矿山企业。矿业直接为建筑业、加工工业、制造工业、燃料工业提供原料,九江矿业已成为推动部分县、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支柱产业。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及优势
九江位于长江中下游成矿带,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九大类矿产104种,矿产地680处,探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68种,列入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有52种,矿产地270处(不含砂石、砖瓦粘土矿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45种主要矿产中我市有18种180处矿产地。探明储量居全省前2位的有铜、钨、锡、金、硫铁矿、锑、碲、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石煤及水泥配料用砂岩、页岩、粘土等24种。矿产资源保有储量潜在经济价值超过3000亿元。
我市矿产资源具有四大特点,一是矿产丰富,分布集中,利于规模开发,形成北部铜、硫、金、银、灰岩,东部石材、石英砂、矿泉水、地热,中部锡、锑、铅、锌、萤石,西部钨、金、铀、煤、石煤的分布特征;二是矿产种类多,已发现的矿产有104种,占全省已发现矿种数的65%。已探明有资源储量的68种,占全省已探明储量矿种的67.33%,除能源矿产、黑色金属矿产外,我市矿产具有较好配套性;三是有色金属矿床中共、伴生矿产多,综合开发利用价值大,有色金属矿产储量中共伴生矿产储量占32.56%。贵金属矿产丰富,金占全省的23.42%,银占全省的28.18%;四是非金属矿产资源面广量大,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砂都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和较高的开发价值。
铜、钨、锡、锑、金、硫铁矿、饰面用石材、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石是九江的优势矿产。我市在全国具有优势的矿产有饰面用石材、铜、白钨三种,其中饰面用石材保有资源储量1.78亿立方米,占全国的9.2%;铜保有资源储量350万吨,占全国的5.6%;钨保有资源储量33万吨,占全国的6%。我市在全省具有优势的矿产有铜、钨(白钨)、硫铁矿、玻璃用砂、建筑用砂五种,其中铜占全省的27.69%,居全省第二位;钨保有资源储量占全省的29.15%,居全省第二位,白钨矿在全国居第二位;硫铁矿保有储量5962.5万吨,占全省的39.26%,居全省第一位。我市具有区位优势的矿产主要有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建筑用砂,其中建筑用砂及玻璃用砂资源量4.4亿立方米,居全省首位;水泥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2.9亿吨,占全省的18.26%,居全省第四位。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概况
经过四十多年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九江相继发现矿产地680处,其中普查以上204处,一些重要的大中型矿床达到详查和勘探工作程度。九江—瑞昌、德安彭山、修水香炉山、武宁大湖塘、星子北部等重要成矿区,经过多轮综合地质调查与勘查工作,控制程度相对较高,已建成一批重要矿山,通过深入工作,这些矿山外围和深部找矿前景良好。九瑞地区铜矿远景资源量300万吨以上,是长江中下游最具潜力地区之一;香炉山、大湖塘矿田钨矿远景资源量40万吨以上,是我省乃至全国重要钨矿接替资源勘查基地。其它成矿区勘查程度较低,通过勘查有望发现一批新矿产地。
我市主要矿产总体勘查程度较高,其中铜、钨、锡、锑、金、银、硫铁矿、煤、水泥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大理岩、板岩、玻璃用砂等矿产勘查控制比较系统,这些矿产储量大多数现在可以开发利用,一部分随着矿业政策调整和技术进步也将陆续进行开发利用。通过提高地质勘查程度,许多矿产资源储量将进一步增加,为我市今后10年的发展提供资源保证。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矿山企业现状:全市现有矿山企业903家。其中,大型矿山企业3家,中型矿山企业8家,小型矿山企业892家,矿山企业从业人数26728人。大中型矿山主要是有色金属和水泥原料矿山,小型矿山主要是煤、砂石、高岭土和砖瓦用粘土等非金属矿山。
2、开发利用现状:全市已利用矿种40种,已开采矿区903处。2000年开采矿石总量2864.72万吨。其中,铜矿采选能力100万吨/年,年产矿石量88.11万吨,生产铜精矿含铜1.2万吨;钨矿采选能力48.2万吨/年,年产矿石量37.65万吨,产钨精矿(WO3>65%)3000吨,部分加工成仲钨酸铵;花岗石年开采量9万立方米,部分加工成板材和装饰品;板岩年开采量为8万立方米,主要产品为饰面用石材。
矿山“三率”指标,采矿回收率除锡、锑矿、高岭土矿在80%以下外,煤矿在70%-98%,其余矿产均在80%以上。选矿回收率锡、锑、金、钒矿在80%以下,铜矿在72%-86%,钨矿在74%-90%。“三率”水平国有矿山企业高于个体、私营矿山企业。
全市金属矿床中共伴生矿产多,回收利用价值大。目前,国有大型矿山综合回收率在76%-80%,但多数中小型矿山综合回收利用率偏低。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到2000年底,全市矿山累计存放废(矸)石2261.84万吨,尾矿存放总量218.22万吨。2000年我市矿山废(矸)石处理量236.36万吨,固态尾矿处理量96.22万吨,液态尾矿处理量104.26万吨。全市矿山占地总面积为75.03平方公里,矿区应复垦总面积6.23平方公里,已复垦面积为1.53平方公里,占应复垦面积25%,少数矿山发生因采矿活动形成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矿山规模化开采程度不高。矿山布局不合理,点多面广,大矿小开,部分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缺乏市场竞争力。
2、集约化程度低,资源利用率低。由于粗放式开发,大部分矿山以初级矿产品为主,矿产品深加工产业延伸不够,产品附加值不高,综合回收率低。存在采富弃贫,优矿劣用,急功近利的现象。
3、一些中小型矿山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乱采滥挖,无序排放,“三废”治理欠帐过多,闭坑矿山未按要求进行复垦,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比较严重。
4、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与综合管理亟待加强。矿管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目前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5、地质勘查投入不足,部分矿产缺乏接替资源。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矿产资源需求趋势分析
市委、市政府提出“九江在江西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给矿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预测今后十年,对铜、铅、金、银、水泥用灰岩、耐火粘土、高岭土等矿产的需求连续增长;对钨、锡、锌、锑、煤、硫、玻璃用砂、建筑用砂、花岗岩等矿产的需求也将增长。我市主要矿种铜、铅、锌、钨、锡、钼、金(伴生)、银、硫、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砂、建筑用砂、花岗岩等矿产具有较大资源潜力,增加地质勘查投入,将有助于提高资源的可供能力。
(二)产业结构调整对矿业开发的影响
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国家鼓励生产深加工高附加值的矿产品,鼓励开采铜、金、银、铅、锌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萤石、高硫煤矿。产业结构调整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优势矿产的开发。到2005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电解铜能力将扩大到40万吨/年,2010年实现60万吨/年,加快城门山铜矿开发,扩大武山铜矿规模势在必行。到2005年,江西亚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庐山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形成年产水泥460万吨的生产能力;同时石材工业基地的规模化建设将加快花岗岩、板岩开发,通过对钨、锡、锑、硫、白云岩等优势矿产精深加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使资源产业链进一步延长,下游产品品种不断扩大,实现矿产资源的最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科技进步对矿产品供需形势影响
充分利用科研成果寻找替代资源,对尾矿进行综合回收利用,使原来的废石变成矿石,使一些非传统的矿产资源得到了充分开发利用,从而缓解了一些短缺矿种供不应求的矛盾。例如:应用超细粉末碳酸钙制作彩色水泥涂料,可使我市方解石矿产资源发挥极大作用,节省投资、降低能耗;应用玻璃用砂去杂提纯的科研成果,使我市玻璃用砂矿产资源量大大增加,开发利用前景广阔。
(四)矿产资源供需形势预测
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市优势矿种铜矿的开采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由于我国对铜金属需求的增长和国家鼓励开采铜矿的政策以及我市铜矿床中共、伴生矿产与有益组份丰富,综合开发利用效益显著。因此,铜矿开发在受到“入世”冲击的同时,又孕育着较大的发展机遇。
钨、锡、锑、萤石属限采矿种,对钨矿资源必须加强保护,严格执行国家配额制度,严禁采富弃贫;提高资源储备能力。要在保护和限采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工业,提高附加值,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水泥、石材等非金属矿产品的关税在“入世”之后大幅下调,为适应市场供需形势,我市水泥产量到2005年将增加到500万吨,(保有资源储量2.9亿吨);熔剂用白云岩增加到200万吨(保有资源储量3.6亿吨),花岗岩增加到7.24万立方米(保有资源储量5547万立方米),高岭土矿增加到30万吨,原煤增加到30万吨,建筑用砂增加到1111万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增加到407万立方米(保有资源储量1.21亿立方米)。
(五)我市矿产资源可供性分析
从开发现状和资源保证程度分析,我市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两大支柱矿业符合市情,前景广阔。但石油、能源矿产则主要依赖区外资源。到2010年,我市矿产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矿种有钨、铜、硫、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
冶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能够基本满足的矿种有锡、银、铅、锌、萤石。不能保证的矿种有锑、金、高岭土、煤。短缺的矿种是石油、铁、锰、石膏、磷等。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开发为重点,提高矿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走绿色矿业发展道路,增强九江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九江市矿产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实际,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当前和长远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实现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矿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原则。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创新,构筑矿业开发技术创新体系。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发展矿产品的精深加工,提高企业的综合开发效益和竞争能力。
(三)坚持效益统筹,环境优先原则。注重资源节约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坚持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管理相结合原则。注重发挥市场需求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政府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合理配置的有机结合。
(五)坚持依法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原则。坚持做到管理与服务同行,严格依法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寓服务于依法管理之中,做到政策可行,方法得当,措施有效,管理到位,使规划成为政府有效管理矿产资源的政策依据。
(六)坚持发挥本地优势,加快优势矿产发展原则。充分发挥我市矿产资源丰富、工业配置程度高的优势,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同时搞好其它矿产协调发展;发挥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矿产品的贸易流通,繁荣矿业经济。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为九江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证,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矿业经济新体系,实现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2005年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公益性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相结合,以铜、钨、锡、锑、铅、锌、萤石、石灰岩为重点矿种,加强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提交新发现矿产地7-8处。提交铜资源储量50万吨、钨资源储量5万吨、锡资源储量10万吨、金资源储量20吨、锑资源储量5万吨、铅锌资源储量60万吨,提交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资源量2亿吨。非金属矿产勘查取得较大进展,力争在矿种、工艺和技术方面有新的突破,提交一批品质高、规模大的建材非金属矿产地。
2、矿业经济总量目标:到2005年固体矿产矿石生产总量达4000万吨(金属矿石400万吨,非金属矿石3600万吨),全市采选矿业产值10亿元(金属矿5亿元,非金属矿5亿元),较2000年增长135%,年平均增长27%。矿业总产值达30亿元(采选10亿元,矿产品加工业20亿元),年平均增长22%。有色金属、建材非金属矿产两大支柱产业起到龙头作用,饰面用石材、水泥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业有较大发展,支撑地位逐步提高。
3、矿业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目标:建成4个市级矿业经济区和8个矿产工业基地。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山实行联大靠大,集团化经营。重点建设武山、城门山铜矿基地,香炉山白钨矿基地,彭山锡矿基地和萤石矿基地,瑞昌码头黄岭水泥用灰岩基地,住岭、黄岭熔剂用灰岩基地,星子石材基地和鄱阳湖及周边建筑用砂基地。大力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继续做大做强江西亚东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赣宁钨加工厂和武宁有色冶炼厂,改建和新建武宁锑矿冶炼加工厂、星子板材加工企业。同时要使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4、矿产资源开采综合利用与保护目标:矿产资源开采“三率”水平有明显提高。开采回采率提高3%-5%,选矿回收率提高2%-5%。坚持贫富兼采,综合回收的原则,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利用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尾矿、低品位矿,难选矿中有用组份综合回收技术有新的突破,加强对非传统矿产和暂不能利用矿产的保护与开发研究。矿山数量减少1/3,到2005年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600个以内,关闭不符合办矿条件的矿山,促进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基本改善,矿山“三废”排放必须稳定控制在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之内,矿山土地复垦率达25%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25%以上。在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不审批对生态环境有破坏性影响的采矿权。申请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以武山铜矿为试点,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推广江西亚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封闭静电除尘环境保护治理技术和城门山铜矿全管路封闭式废水治理技术。建立和健全矿山环境监控网络,监测矿山地面沉降、塌陷,防止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监测网络体系,动态跟踪规划执行情况,监督规划目标和措施的落实,使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始终按规划要求进行。
7、矿产资源管理目标: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矿业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规范有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矿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三)2010年远景目标
1、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完成重点成矿远景区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提供若干处可供现有大中型矿山的接替资源基地。
2、到2010年采选业产值和矿业总产值较2005年翻番,建成以铜、钨、锡、花岗岩、板岩、石灰岩、大理岩等矿产为依托的矿产工业体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矿产品深加工产值比重有较大提高,逐步建成若干个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矿产工业基地。
3、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完善规范矿业权市场,促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得到落实,矿山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矿业开发向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科学有序开发,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保护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的轨道,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战略性矿产勘查投入同时,开辟社会投资领域,加强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寻找一批新矿产地,探明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主攻矿种与重点勘查区
(一)主攻矿种
1、金属矿产:主攻铜、金、银、锡、铅、锌、钨、锑等矿产;
2、非金属矿产:主攻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优质花岗岩,兼顾特色大理岩、玻璃用砂(硅质岩、石英砂岩)、地热、萤石、高岭土和矿泉水等。
(二)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区
1、九江—瑞昌重点勘查区:主攻铜、金、银、铅、锌、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兼顾重钙粉体原料矿(优质石灰岩、方解石)、地热。
——开展城门山铜矿区边缘、武山铜矿深部、邓家山矿区普查,争取提交铜资源储量50万吨,伴生金20吨,银500吨。开展通江岭—东雷湾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矿产勘查,提供三处大型非金属矿基地,提交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2亿吨,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储量500万吨。
2、彭山—云山重点勘查区:主攻锡、铅、锌,兼顾锑、萤石、地热等。
——彭山地区锡、铅、锌资源调查评价。加强培家垅、曾家垅、张十八、葛洪山等矿区及其外围锡、铅锌矿调查评价,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铅锌资源储量50万吨,提交2-3处可供勘查开发的矿产地。
——云山地区锡、铜资源调查评价。通过对邓家山、易家河(桐木坑—余白田)、庵塘等矿点或异常区开展预查,并择优普查,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
3、大湖塘—香炉山重点勘查区:主攻钨、锑、金、银,兼顾锡、铜、钼。
——加强大湖塘矿区及外围钨矿、锡矿和共生铜、钼矿调查评价,提供2-3处可供进一步勘查开发的矿产地,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钨资源储量5万吨,并提交铜、钼、金资源储量。
——开展清江、石渡锑矿勘查,提交锑矿接替资源储量5万吨。
——加强香炉山矿区及外围预测验证和普查,争取新增钨(白钨矿)资源储量5万吨,银资源储量1000吨,铅锌资源储量10万吨。
4、星子—湖口重点勘查区:主攻花岗岩、板岩、建筑用砂,兼顾地热、矿泉水、高岭土。
——加强星子县及庐山区优质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加强环湖区石英砂及建筑用砂的商业性勘查,为本市建材工业发展提供大型资源基地。
二、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㈠国家出资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1、“十五”期间安排九岭——障公山铜金矿资源调查评价,工作项目为:云山地区锡铜资源调查评价、大湖塘锡(钨)资源调查评价和土龙山——杨梅尖金矿资源潜力调查,清江—石渡锑矿资源调查评价。预期成果,提交2-3处锡金矿新发现矿产地,提交远景资源量锡20万吨,钨10万吨,锑5万吨,金20吨。
2、“十五”期间开展百福脑——培家垅锡金矿普查,张十八铅锌矿详查和城门山边缘铜银矿普查。宝山西缘刘家锑矿、四方余锑矿普查,小溪山萤石矿普查。预期成果提交3处勘查评价基地,提交333资源量铜50万吨、银500吨、锡5万吨、锌4万吨、萤石50万吨、333+122b资源储量铅锌50万吨。
㈡地方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由省、市、县筹资用于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建材非金属矿产调查评价。星子、瑞昌、修水、德安及环鄱阳湖地区优质饰面用花岗岩、优质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大理岩、优质水泥用灰岩勘查评价,力争在这些矿产评价上取得重要进展。
2、开展重点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建立监测网络。
3、系统进行全市县级以上城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
三、商业性矿产勘查
以资源濒临枯竭的老矿山和保有储量不足的矿种为考虑重点。前者主要由矿山筹资,后者主要是引资投入,政府采取鼓励措施,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主要项目如下:
(一)九瑞地区:开展洋鸡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勘查,提交金基础储量及资源量5吨;丁家山边缘铜硫金矿勘查,提交基础储量:铜2万吨,硫300万吨,金2吨。
(二)修水西部地区:土龙山深部及东缘金矿勘查,新增金矿储量3吨。
(三)星子地区:星子地热勘查,新增1000吨/日供热水能力。
四、矿产资源勘查对外开放与合作
(一)全面开放我市矿产勘查市场,加强招商引资勘查优势矿产资源,以勘查带动开发。
(二)大力推进我市矿产勘查市场建设,加强管理与监督,引进公平竞争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地勘单位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出资,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及远景评价工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得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
(三)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和资源型企业走出去从事商业性勘查,获取资源使用权,建立资源基地。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支持矿山企业对矿区深部和外围进行商业性勘查,寻找接替资源。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保持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到2005年,我市固体矿产矿石生产总量控制在4000万吨左右,到2010年,矿石生产总量控制在7000万吨左右。建成有色金属、建材非金属两大支柱矿业,化工原料、冶金辅料、水气类矿产开发打开新局面。
(一)能源矿产:限制开采煤,禁止开采含铀超标的石煤。对煤矿实行集约化开发,2005年内保持25-30万吨/年生产能力;对石煤加强应用技术和环境污染防治研究。
(二)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锌(铅)、金、银矿,限制开采钨、锡、锑,综合利用铋、钼、镓、镉、碲矿。
1、铜矿:规模开发城门山铜矿,到2005年生产能力达日处理矿石2000吨,武山铜矿到2005年生产能力达日处理矿石3000吨,2005年城门山、武山两矿山金属铜产量2万吨/年。
2、锌(铅)矿:规模开发张十八铅锌矿,加强城门山铜矿和武山铜矿中铅锌的综合回收利用;年产锌(铅)2万吨。
3、金矿:积极寻找接替资源,保持吴家、洋鸡山、丁家山、土龙山等金矿山的生产能力,积极搞好武山、城门山铜矿伴生金的综合回收利用。
4、银矿:加强武山、城门山、香炉山等大型矿山共伴生银矿的综合开发与回收利用,搞好白杨畈银矿、金鸡窝银矿开发利用。
5、钨矿:严格控制开采总量(钨精矿4000吨/年以内),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香炉山钨矿、武宁县钨矿、阳储岭钨矿和昆山钨矿进行整合,加强资源储备保护。
6、锡矿、锑矿: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做到统一规划、计划开采、规范经营和限产保值。
(三)非金属矿产:鼓励开采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高岭土、陶粒页岩等矿产;限制开采萤石、砖瓦用粘土(占用耕地)等矿产。
1、水泥用灰岩:以亚东水泥、庐山海螺水泥二家企业为依托,开发二大水泥用灰岩基地,2005年两大水泥生产基地形成年产460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
2、熔剂用灰岩:开发瑞昌黄岭、东雷湾高钙和中镁熔剂用灰岩,稳定住岭灰岩矿开发,建设宝钢、武钢、南钢熔剂用灰岩基地,2005年形成30-50万吨/年规模。
3、饰面用板材:建设星子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大型生产基地和修水竹坪板岩、清水岩——船滩饰面用大理岩基地,形成5万立方米/年生产能力。
4、陶粒页岩:加强应用开发研究和推广工作,力争2005年起步建设九江陶粒制品生产企业。
5、硫矿:在铜矿开采时综合开发利用伴生硫。
6、萤石:控制开采总量,萤石年生产出口矿石量控制在6万吨。
7、建筑用砂石:科学合理开采建筑用石料,防止高品质非金属矿降低为一般石料开采,严禁将熔剂或水泥用灰岩作为一般石料开采。规范鄱阳湖采砂,使之保持适度规模。
8、砖瓦用粘土:禁止在可耕地内开采粘土,2005年砖瓦用粘土开采总量下降到80万立方米/年,2010年达到禁用粘土制作砖瓦。
9、高岭土:鼓励开发优质高岭土。但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高岭土矿严禁开采。
(四)矿泉水、地热矿产:鼓励对优质矿泉水和地热资源进行开发。
1、矿泉水:我市偏硅酸矿泉水资源丰富,应加大工作力度,形成规模开发,2005年建成3万吨/年虞家河——海会矿泉水生产基地。
2、地热:合理规划星子温泉地热开发,同时开发瑞昌武蛟、永修易家河等交通、旅游条件较好地区的地热资源,为旅游业、养殖业的发展服务。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规律、矿业经济现状和区域经济发展布局,结合省矿产资源规划及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提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布局为4个矿业经济规划区,重点建设8个矿产工业基地。
(一)九江——瑞昌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瑞昌市东北部,九江县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铜、硫、金、银、铅锌、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饰面用大理岩等。建成三个重要矿产工业基地。
——城门山、武山铜矿原料基地:2005年实现铜金属产量2万吨/年。
——瑞昌码头——黄岭水泥和熔剂用灰岩生产基地:2005年生产水泥460万吨,建成30-50万吨/年熔剂用灰岩矿山一处。
——九江硫化工原料基地:在武山、城门山铜矿开发时,综合利用伴生硫,2005年形成硫精矿40万吨/年生产能力。
(二)彭山——云山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德安县西部、永修县西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锡、锑、萤石、铅锌,建设二个矿产工业基地和一批中小型矿山企业。
——彭山锡矿生产基地:以香港方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尖锋坡锡矿为骨干,2005年形成产锡精矿2000吨/年生产规模。
——德安萤石生产出口基地:实行计划控制,保持6万吨/年生产出口能力。
(三)香炉山——大湖塘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修水县东北部,武宁县西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钨、锑、高岭土等,建设1个钨矿生产基地和2个钨、锑生产加工企业。
——香炉山白钨矿生产加工基地:到2005年建成生产钨中级产品的采选冶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计划,钨制品控制在4000吨/年以内。
(四)星子——湖口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星子县、庐山区及湖口县、都昌县、永修县。主要开发矿种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建筑用砂、陶粒页岩、高岭土、地热、矿泉水等,建设2处非金属矿特色产业基地。
——星子饰面用板材生产加工基地:集约化经营,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建成年产10万平方米的大型花岗石板材加工企业,建成大型板岩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
——柘机——老爷庙玻璃用砂、建筑用砂生产基地:研究开发玻璃用砂去杂提纯技术,联合大型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建成一处大型玻璃用砂原料基地。合理开发鄱阳湖建筑用砂资源,保持产能2000万吨/年,使之成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大型供应建筑用砂基地。
三、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以江西省矿产资源规划为指导,根据我市资源特点和开发现状及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将我市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进一步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一)分区划定依据
——鼓励开采区:矿产资源丰富,为国家急需、市场前景好的矿种;矿产分布相对集中,易于规模化经营;能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限制开采区: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发,市场供大于求的矿种;开采技术条件或综合利用条件不成熟,开发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资源量有限的矿产。
——禁止开采区: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开发,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矿种;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破坏;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禁止采矿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限定范围区,军事禁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有关法律规定的公路、铁路、重点水库、重要水源地的一定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开采区域。
(二)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的划分
全市共划定鼓励开采区(K)6处、限制开采区(X)9处、禁止开采区(J)13处、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B)3处,其它地区为允许开采区。
Ⅰ、九江——瑞昌矿业经济规划区
K1:码头——东雷湾水泥用灰岩、熔剂灰用岩、饰面用大理岩开采区
K2:武山——白板畈——洋鸡山——丁家山铜、硫、金、银矿开采区
K3:城门山——金鸡窝铜、硫、银(金铅锌)矿开采区
X1:新塘煤矿限采区
J1:铜岭古采矿遗址保护区禁采区
J2:涌泉洞风景点禁采区
J3:狮子洞风景点禁采区
X2:余家桥——塘山煤矿限采区
X3:泉坪——坑背煤矿限采区
Ⅱ、彭山——云山矿业经济规划区
X4:彭山——宝山锡、锑、萤石矿限采区
X5:桐木坑——邓家山锡矿限采区
J4:柘林湖风景区禁采区
J5:云山风景名胜区禁采区
Ⅲ、香炉山——大湖塘矿业经济规划区
X6:香炉山钨矿限采区
B1:香炉山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J6:南崖石煤禁采区
X7:清江——石渡锑矿限采区
X8:大湖塘——昆山钨(锡)矿限采区
B2:大湖塘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Ⅳ、星子——湖口矿业经济规划区
K4:虞家河——大排岭矿泉水开采区
K5:东牯山——玉泉山花岗岩、板岩开采区
K6:柘机——老爷庙玻璃用砂、建筑用砂开采区
J7:九江市城区禁采区
J8:庐山风景名胜区及地质遗迹保护区禁采区
J9:马回岭机场禁采区
J10:吴城候鸟保护区禁采区
X9:阳储岭钨矿限采区
B3:阳储岭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J11:石钟山风景点禁采区
J12:龙宫洞风景点禁采区
J13:桃花岭自然保护区禁采区
禁止开采区还包括国家和省、市划定的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区、九江港区、九江石化总厂作业区,京九、沙大铁路和建成后的铜九铁路以及昌九、九景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各县(市)城区、重点城镇规划建设区。
(三)各规划分区的政策措施
各规划分区在合理开发、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开采区内整合有序,适当提高开采强度,增加产量;限制开采区内收缩控制,按分配指标,不得扩大产量,同时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矿山企业。禁止开采区内关停矿山,停止一切采矿活动。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内不准新建矿山企业,不准扩大现有矿山规模,从严办理采矿延续登记;在其它允许开采区内采矿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总体做到严格限制,逐步淘汰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关闭非法及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四、矿业开发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矿业开发规模调整方向:铜矿、钨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砂等矿山实行联大靠大、集团化经营;饰面用板材采取内引外联、合资合作或组建上市公司;煤矿、建筑用砂石实行整改联合,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砖瓦用粘土因地制宜、压缩总量、限制开发、逐步实现非粘土替代。
制定我市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一律不批准设置采矿权。
严格控制矿山总数。引导小矿山、矿点通过联合兼并,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到2005年全市矿山数量比2000年减少三分之一,到2010年再减少三分之一。即到2005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600处以内,2010年控制在400处以内。压缩指标具体落实到县(市、区),制定规划矿山数量名单。压缩重点是限制开采的矿种,其中钨矿山从11处压缩到2005年9处,2010年4处;煤矿从44处压缩到2005年31处,2010年15处;建筑石料矿从425处压到2005年200处,2010年100处;砖瓦粘土矿由268处压到2005年150处,2010年基本实现砖瓦原材料非粘土化。
(二)矿产品结构调整方向: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提高矿产品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计划的降低出售原矿和初级产品比例。在赣宁钨钼加工厂和武宁锑冶炼厂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改造,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新产品,在规划期内实现钨、锑由销售精矿和初级产品为主向生产钨、锑精深加工制品为主的转变;引进锡分离技术和氟产品加工技术,提高锡矿综合回收率和萤石矿产品附加值;石材加工在2010年内建成大、中规模的花岗岩、板岩、大理岩板材加工厂,以销售饰面板材为主,兼顾工艺品加工生产。粉体材料到2005年建成较大规模重钙超细粉体材料加工企业。
(三)矿业技术结构优化:引导乡镇煤矿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道路,进行技术改造,更新采矿设备,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安全保障;水泥工业以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为样板,引进先进生产技术设备,淘汰立窑生产线,以规模化经营提高效益;淘汰落后有害污染的技术工艺;加强矿山开发中环保、安全、灾害防治、复垦技术开发,保证矿业可持续发展。
五、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要求新建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条件: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要求,开采规模符合本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并且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符合本规划规定的环保要求条件。
(二)资质条件:凡新设立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与矿山开发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设备、资金保障和管理措施。
(三)技术条件:具有经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批准颁发的矿山企业安全合格证和矿山安全生产方案;矿山开发技术经济指标、“三率”指标、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对正在生产的矿山,以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为目标,确定合理的经济开采品位,对目前暂不宜开采的低品位、难选冶矿产,应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加强共伴生矿产和有益组分的回收利用;加强非传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大型矿山“三废”利用和尾砂中有用组分二次回收;玻璃用砂去杂提纯技术应用;陶粒及其砌块应用开发等。
(二)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水平:根据规划目标,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主要矿种到2005年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分别较2000年提高3%-5%,锡、锑(钒和高岭土)矿应有更大幅度的提高,2005年大中型矿山采选回收率要达省内先进水平,到2010年总体采选回收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为此,要提升矿业科技水平,尤其是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要学习、引进采用国际先进工艺,同时要加强矿山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矿山采选回收率指标落到实处。
第六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认真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二)加强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矿山规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
(三)监督与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选择重点矿区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二、新建矿山
(一)新建矿山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在本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设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性破坏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选(冶)金、砷、铅锌、硫矿;禁止开采含硫大于3%的煤矿;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二)严格新建矿山采选设施与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新建矿山必须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技术。矿山建设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山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规定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矿产勘查阶段须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预测矿产资源开采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治理建议。矿山闭坑阶段必须对矿山环境进行达标治理。
三、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一)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对不执行矿山环境保护法规和破坏矿山环境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格控制“三废”排放
制定科学合理的“三废”治理方案,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合理规划矿山布局与功能分区,绿化矿区,改革采选工艺,抓源治本,提高矿山废水循环利用率,化害为利。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废渣排放必须设立专门的场所。鼓励矿山企业对“三废”实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2005年前矿山“三废”必须按国家或省、市的标准达标排放。
(三)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和矿山地质灾害预报系统。加强对因采矿活动而诱发的地面沉降、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资源污染、水土流失等灾害监测与预报,制定应急预案。
(四)增加矿山环境保护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科学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引导矿山建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促进矿山企业自觉有序地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程
(一)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
组织全市闭坑矿山调查,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2005年前重点安排治理以下矿区:
1、洋鸡山金矿、土龙山金矿:目前基本处于闭坑阶段,重点是排土场、尾矿库治理、露天采场护坡、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2、古市砂金矿:处于大片农田保护区内,重点是复垦复耕及河道恢复与岸坡治理。
3、九江县大塘~阳西采石场:处于昌九高速公路旁以及庐山自然保护区内,必需闭坑,并进行植被恢复。
4、湖口马影采石场、瑞昌盛秀水泥厂采石场:处于国道近距离内,应闭坑进行植被恢复。
(二)现有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
“十五”期间,在全市矿山中推广先进的环保治理示范工程,重点是九江~瑞昌、修水两大矿业规划恢复治理保护区。
1、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及厂区:矿山规范开采,封闭式破碎运料,低尘作业,“绿色工厂”等系统环保措施,均为推广环保示范工程。
2、城门山、武山铜矿区:重点治理废石场、尾矿库和“三废”排放。对高阶段废石场应加强监测管理,避免发生地质灾害。对地面塌陷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对采选和“三废”加强综合治理,进行达标排放。
3、香炉山、大湖塘钨矿区:重点治理废石场、尾矿库、“三废”排放,防止矿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4、瑞昌~武宁~德安煤矿区:对固体废料采取集中堆放和回填方法治理,对废水采取沉砂、石灰、明矾中和沉淀方法,对崩塌、塌陷等地质灾害采取避让和工程治理措施,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5、星子大排岭、庐山区海会、武宁石门楼高岭土矿区:重点治理开采废石和选矿废水。对废石采取集中堆放,对选矿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减少水源污染,采取机械化作业,防治水土流失,强化植被恢复,确保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6、星子横塘板岩矿区:关闭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采矿点,实行规范开采,引进先进的切割技术,提高成材率,有计划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7、德安县彭山锡矿区:重点治理“三废”,提高采、选技术,淘汰原始落后的工艺,采用机械化作业,加强水的治理和循环使用,对采场和废石场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8、零星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矿区:采取规范低台阶开采,引进先进的机械空心砖生产技术,逐渐淘汰原始的砖瓦生产工艺,对采场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对公路和村庄附近的高陡边坡采取防治措施,预防崩塌、滑坡灾害发生。
(三)重点矿山尾矿库及“三废”综合治理工程
规划期内重点安排对武山铜矿和香炉山钨矿尾矿库以及“三废”进行综合治理,通过示范工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使矿山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恢复。
1、武山铜矿:对尾矿库进行扩容,对“三废”排放进行治理,对部分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改进选矿技术,加强废水治理及循环使用,减少污染源。
2、香炉山钨矿:实行整体规划开采,统一采选,废石按规定地点堆放,废水统一处理排放。加强对采场的监测,预防次生地质灾害发生,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四)矿山塌陷防止与治理工程
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认真做好防止采空区塌陷的工作,从采矿技术、建筑物结构保护、预留保安矿柱防止塌陷等方面制定综合防范措施,达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对已发生矿区塌陷的地方,要根据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其中武山铜矿区内黄桥农业中学、罗坑煤矿塌陷是重点治理工程。
(五)小水泥厂环保治理工程
大力推广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的环境保护经验,建设花园式矿山企业,对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水泥厂逐步进行关停。
第七章 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一)本规划经九江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具有法定效力,规划目标纳入九江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
(二)九江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规划的主管机关,负责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时,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根据本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各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规划主要指标要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同意,上报批准后实施。
(五)建立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市、县(市、区)二级矿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建设,并与省、部矿产资源信息系统联网,以规划管理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新体制和新机制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以合理利用与保护资源为目的,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新型资源管理体制。加强矿产勘查管理工作,搞好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的协调与服务,合理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矿业权市场,组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法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培育矿业技术市场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组建并完善矿业开发咨询中心,促进我市矿业市场健康发展。
(二)改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积极利用外部资金、资源和市场,扩大矿业对外开放领域,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吸引外部资本,尤其是大企业集团来我市进行探矿和采矿。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品精深加工,修订《九江市矿产资源开发指南》等指导性文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限制个体私营企业市场准入的不合理规定,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鼓励我市优势矿山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走联合、联大、联强的发展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矿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提高我市矿业经济整体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引导中小矿山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四)优化投资环境,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市矿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优化的法律政策环境。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原则,提高工作效益,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通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矿业发展。
三、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规划实施
(一)编制九江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目录;编制九江市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制定优先发展的矿业开发项目和技术创新引进目录。
(二)制定优惠政策,促进规划实施。对资源综合利用成果显著,开发利用尾矿、低品位矿,难选冶矿,开发矿产品精深加工和带动本地资源开发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扶持和引导矿山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关停并转;对运用新技术、新成果开发利用资源,实施产品创新的矿山企业要在信贷上加强支持,技改上加强指导,规费上给予优惠,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以知识产权入股矿业开发。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和扶持科技含量高、高效低耗、环保型矿产品加工项目。
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察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地方性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和规章建设,根据国家、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规划要求,制定《九江市采矿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九江市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九江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行。
(二)加强《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广普及矿产资源法律知识,搞好矿产资源规划宣传贯彻,提高各级领导对矿法和规划的认识,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矿山企业和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开展矿产资源形势与矿产资源国情教育,在全民中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规范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行为。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管理必须以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业开发行为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采与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采矿权设置与审批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安排,矿区总体规划、矿山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要列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三率”未达标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造成资源损失或破坏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环境影响准入条件,在办理采矿登记时,要交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行保证金;生产矿山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治理;闭坑矿山必须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导矿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工作。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地质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高资源储备能力。通过营造良好的政务和社会环境,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地质勘查投入,重点查明主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潜力,把勘查资金和技术力量集中到国家紧缺、市场急需的矿种上来,加强铜、钨、金、锡、锑、铅锌、水泥用灰岩、花岗岩、大理岩、板岩等矿产的调查评价。大力推进优势矿产勘查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加速找矿成果的转化,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实现矿产勘查新突破,保持矿业发展后劲。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限期淘汰现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增加政府和企业对科技投入。优先安排矿山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的装备与工艺项目;重点突破低品位、尾矿、难选矿开发利用技术,资源二次开发利用技术,非传统矿产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支持重点矿山企业和冶炼加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与工艺,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建立产学结合、智力密集、自主开发的高科技基地,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矿业经济发展。
(三)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和城市地质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加大对基础地质工作的投入,重点开展重要农业经济区、城镇居民集中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信息技术、高精度探测技术和测试技术等现代技术的作用,全面提升地质工作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报送。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 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
、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