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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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局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1988年9月6日,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5年11月15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该文规定:对违反出版管理规定,需进行经济制裁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地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在编排、印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在流通领域发生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违反规定所牟取的非法所得和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交当地财政。北京地区发生的问题(包括中央一级单位),按上述分工原则,由北京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1988年7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和《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重申了有关法规。同时为了加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责任,对经济和行政处罚作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权对本地区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与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各地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对违禁出版物的查处工作。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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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语委《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161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语委《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实施方案

人名是自然人的专用符号,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为满足人与人之间的区分而产生的。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按照一定的规则,准确地转写,或是对别的民族的人名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准确地表达,是民族进步、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当代语言文字发展的需要。
当今社会是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新的时代、新的形势需要每一个人的姓名在各种条件下都书写一致。汉语言文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人名的汉字音译转写已经十分普遍,并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新中国成立后,人们的社会交往越来越密切。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新疆与国内以及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但是,新疆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缺少统一标准,除少数名人姓名有习惯固定的写法外,绝大多数人的姓名往往出现几种不同的写法。如有的人名用带有贬意的汉字来转写,产生了一些误会;有的人名汉字音译转写时,在户口上是一种写法,在身份证上是一种写法,在护照上是一种写法,机票、汇款单等又是一种写法,不但给个人生活带来许多困难和麻烦,而且给社会交往和信息化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这种状况也给户籍管理、档案管理、司法办案等项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此,自治区领导多次提出,社会各界也纷纷呼吁尽快制定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以规范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从某种意义上讲,姓名书写规范化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新疆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亟待统一规范。
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对于做好我区语言文字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规范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这项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与各族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因此,从根本上说,做好这项工作也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五条对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对少数民族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国家教育部、国家语委专列课题,明确要求由各自治地方语委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凡以少数民族语言称谓的人名、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译写。”我委根据国家的要求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正抓紧做好新疆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的研究工作。首先制定了《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后将陆续出台其他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
《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是我委组织从事维吾尔语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翻译工作者反复研究讨论,多方征求意见制定的。我们根据《规则》制定了《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对音表》(以下简称《对音表》),并收集了大量维吾尔人名按《规则》译写,作为范例,编纂出版了《〈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使用手册》(含软件,以下简称《手册》)。
为顺利实施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现就推行使用《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提出如下建议:
一、自治区民语委负责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的推广使用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各地民语委及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的推广使用工作。各级公安、教育、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三、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劳动人事、新闻出版、民航、邮电、民政、金融等部门,凡与人名登记有关的人员都要接受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的培训。为此,自治区民语委将于2003年1月起陆续举办培训班,为推行使用《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培训骨干,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从2003年6月1日零时起,凡维吾尔族新生儿落户登记姓名,必须按《手册》和《对音表》译写。对于学龄前维吾尔族儿童,要求在2003年9月之前,由其父母携带户口本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姓名规范转写事宜。2003年9月起,小学新生入学登记报名时,所在学校统一按《手册》检查其汉字转写人名是否符合《规则》要求,不符合《规则》要求的,督促学生父母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姓名规范转写事宜。自2003年6月1日起,凡年满16岁需领取身份证者,由发证机关负责按《手册》和《对音表》规范其姓名的汉字音译转写。其他的维吾尔族人名,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沿用目前的汉字译写习惯,也可以在换发身份证时按照《手册》和《对音表》重新译写。为使此项工作落在实处,请各医院、学校、公安派出所和户籍管理等部门认真实施。
五、在我区已采用维吾尔文书写人名的其他少数民族,均可参照本《规则》和《对音表》规范其人名的汉字音译转写。
六、今后,单独使用本民族文字的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手册》和《对音表》将陆续制定出版,均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行文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的通知



(1995年9月23日 国办发(199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

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

国务院:

  最近,少数上市公司向外商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引起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股价出现异常波动。鉴于目前国家关于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法规还不

健全,为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

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规

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

国家股和法人股事项;已受理企业转让申请的,由受理机关通知申请企业立即停

止转让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抓紧

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要,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