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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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报送死刑复核案件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并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或者又犯新罪的,以
及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的,经查证属实,由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执行死刑的案件,都应当报送本院核准。
(二)凡报送死刑复核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的时候,必须提审被告人,核对事实和证据。
(三)高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报送死刑复核案件时,必须报送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一案一报,并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报送全案的诉讼卷宗和证据。
1.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时间和现在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的情节等),认定犯罪的证据,依照刑法或者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的哪些条款定罪判刑的;
(3)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死刑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中,应具备下列诉讼文书和证据:
(1)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
(2)扣押赃物、证物的清单;
(3)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
(4)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5)中、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人的审查报告、法庭审判笔录、合议庭的评议记录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记录;
(6)被告人上诉书、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7)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向被告人宣判的笔录、送达回证;
(8)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大型的、易腐烂的和在运送途中有腐蚀、溶解、爆炸、放射等危险的,可以不送原物,但要附送原物的照片和对物证的鉴定及说明)、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和勘验、检查笔录。
(四)经过本院复核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由本院用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本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由本院用判决直接改判。
(五)本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转达原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执行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本院。但是,在执行前,如果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应当暂停执
行的情况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将停止执行的原因用书面报告本院,由本院作出裁定。
(六)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市、自治区审判死刑案件的工作,应当每年写出工作总结,报告本院。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报告。
(七)专门人民法院报送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执行。本院过去有关死刑案件报核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不再适用。



197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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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6〕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订。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5]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基础上,依据《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共同研究制定了《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试点县和项目的遴选工作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并同时报送电子版(相关文件可登录科技部网站查询下载)。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上报材料由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受理,报送材料邮箱:68529275@163.com。材料邮寄地址:北京2143信箱2分箱农村中心星火处,邮编:100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以科技为支撑,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壮大县乡财政实力,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为推动地方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欠发达地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一次性申报立项和批复预算,在考核的基础上分年度拨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分级管理、地方为主。专项行动由中央、省(区、市,下同)、地(市,下同)、县(市,下同)分级管理,以省为主,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投入。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区域特色和地方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按照进度安排,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及科技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行动无关的开支。同时,要建立对专项行动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七条 各省和试点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内容包括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和项目预算。各省要将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同时上报。
当年新增试点县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于当年3月底前申报。
第九条 实施方案的申报和批复
(一)根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申报县应围绕本地有突出优势的特色产业,优选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专项行动实施周期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根据区域特色产业布局情况,也可以由省统筹组织若干个县围绕一个区域支柱产业的不同环节和内容进行申报。
(三)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县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上报的试点县,完善实施方案,正式行文并附省基本情况表(见附2),各县实施方案(一式六份)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县的实施方案论证后进行批复。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申请和批复
(一)项目预算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和项目预算支出表(见附3),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报送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说明等。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各省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复。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省里安排的资金,统一下达到试点县。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分两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第一年拨付项目总预算的70%。对于项目第一年执行效果好的,在第二年继续拨付其余30%资金;对于第一年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则停止拨付。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项目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地、县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集成资源,落实资金,严格按照省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和批准的试点县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投入,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行动的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地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试点县要充分发挥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实施。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中止的,试点县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清查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行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立项、执行、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中央财政将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省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仍然用于试点效果突出的县继续实施专项行动,也可以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效果显著的农户、企业和相关单位给予奖励,以鼓励和引导农民和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品种。
第十九条 省及省以下各级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项目完成后,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专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
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经费等行为的试点县,科技部、财政部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试点县资格等措施。如省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项目目标不能实现的,将调减对所在省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安排的用于实施专项行动的资金,可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1: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申报县(人民政府盖章):
所在省 地(市)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遴选科技项目、组织申报材料。实施方案应当据实填报,并按要求在封面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
二、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长度不得超过三十个汉字。
三、申报县基本情况。申报县基本情况中所用数据均为上年度数据。
人均可支配财力是由可支配财力除以财政供养人口数计算所得。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以及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预算外收入等。
财政科技拨款是指年度内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直接用于科技活动的款项,包括科学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建费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主要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等)安排的科研经费。
四、所有栏目均应填写,空格不够可加页,数值栏目一律取整数。
五、本实施方案须上报一式六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一、申报县基本情况
申报县名称
GDP(亿元) 一般预算收入(亿元)
产业结构比例(%) 人均可支配财力(万元)
人口数(万人) 总人口数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
其中:农业人口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元/人) 财政科技拨款占财政支出比例(%)
县支柱产业发展情况;近三年来承担各级科技、农业等部门科技项目情况;县科技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工作基础;省、地(市)、县对加强县域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和投入情况(分不同渠道和项目分别表述)。
二、项目概述(包括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工作基础和优势、总体目标和任务,预期效果)
三、具体任务
四、技术内容和指标(主要技术来源、技术依托单位情况、技术人员情况、科技服务能力情况、技术集成、转化、推广方式及其技术路线;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市场与效益分析
六、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
七、进度安排(按项目的阶段目标分年度描述)
八、经费需求
单位:万元
项目资金需求总额
来 源 支 出
省拨款 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
地(市)拨款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县拨款 技术示范应用费
其它资金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申请中央补助 科技服务费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培训费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九、审核意见
1.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2.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附2: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省基本情况表

GDP(亿元) 一般预算收入(亿元)
产业结构比例(%) 人均可支配财力(万元)
总人口数(万人) 农业人口数(万人)
近三年财政科技拨款占财政支出比例(%) 全省数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

省本级
财政科技拨款(万元) 科学支出 全省数
省本级
科技三项费用 全省数
省本级
其他科技经费 全省数
省本级
近三年来,财政科技拨款重点支持了哪些产业和县;为促进县域科技进步采取的相关措施和投入的情况。
填表说明:
1.表内数据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全省数。
2.此表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填写。
3.表中所用数据(除注明年度外),均为上年度数据。
4.人均可支配财力是由可支配财力除以财政供养人口数计算所得。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以及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预算外收入等。
5.财政科技拨款是指年度内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直接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按预算科目划分,包括科学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建费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主要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等)安排的科研经费。












附3: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省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公章)

序号 县(市)名称 科技项目名称 项 目 总 预 算(万元)
合计 省拨款 地(市)拨款 县拨款 其他资金 申请中央补助





总 计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省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支出表(公章)
序号 试点县名称 科技项目名称 预算支出(万元)
合计 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费 技术示范应用费 科技服务费 培训费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合 计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必须随表按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报送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