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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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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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使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发用于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情况的各种统计报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范围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国家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制发,或由省统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市(地)、县(市、区)范围内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上级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同级统计部门制发,或由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包括转发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应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下达;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凡发往农村乡镇企业、城市街道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的统计报表,均应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所需系统外的统计资料,一般应从有关部门收集取得。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其系统内统计调查中,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发;也可单独制订统计报表,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各级各类临时性机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及信息咨询机构等,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报表。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审批统计报表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调查目的;
(二)统计范围;
(三)调查机关、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
(四)申请制发统计报表的种类(式样);
(五)统计调查实施办法及指标解释(说明)。
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对送审的统计报表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退回修改或明确答复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在制订和审查统计调查报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调查、部门调查和地方调查已有的统计报表重复或矛盾;
(二)统计分类目录、标准、编码和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三)在现有资料中能够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不得再制发统计调查报表;
(四)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性统计报表;
(五)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行政性登记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一经批准,其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报告期别、报送周期等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必须修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批准。
下达执行的统计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表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制发的统计报表,应当按调查方案要求准确、及时填报;对违反本办法制发的统计报表,过期的统计报表,右上角未标注制表机关、表号、审批(备案)机关及有关文号的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有权向统计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实行年审制度。凡经统计部门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制发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原审批的统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使用;需要改变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法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对执行中的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非法统计报表,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统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统计报表,达到统计调查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的;
(二)切实加强统计报表审批、管理,认真搞好统计报表检查、清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依法举报非法统计报表或违法调查行为,同违反本办法的现象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
(一)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
(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修改统计报表的;
(三)印发右上角标注不全的统计报表和过期统计报表的;
(四)制发统计报表,不按规定备案或不进行年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统计报表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发布的《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2年4月13日

国家院关于加强对废弃物品收购和利用工作的指示

国务院


国家院关于加强对废弃物品收购和利用工作的指示
国务院

指示
几年来,商业部门和工业部门在收购和利用废弃物品方面,已经作了很多工作,获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目前为止,已经收购和利用的废弃物品有废五金、废化工原料、废纤维、废油料、废皮毛和垃圾等三十多类,约一千多个品种。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回收的废弃物品总量达四百二十
六万吨。这些废弃物品,经过初步整理、修配和加工复制以后,已经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变成了农业、工业和手工业的生产资料,还有约百分之十几变成了各种生活资料。这批巨大的社会财富,对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扩大国家和集体经济的资金积累,以及增加人民收入等方面,都起了很大
的作用。几年来,国家工业和国防建设所必需的铜料,就有百分之八十以上是依靠回收废杂铜来解决的。
但是,在废弃物品的回收和利用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几年来国家对废弃物品只是收购了一部分,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没有收购起来;对于已经收购起来的也还有一部分没有充分利用,宣传教育工作也作得很不够,不少地方群众还没有养成收集和出卖废弃物品的习惯;部分地区对
于废弃物品的收购工作和加工复制工作还组织得不够好,既不便利群众的出售,又不能满足工业生产的需要。
我国废弃物品的资源是极其丰富的,它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将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地组织群众力量,广泛地收集和充分利用这些废弃物品,来更好地支援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为积极实现党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服务。
为了加强对废弃物品的收购和利用工作,现在作如下指示:
(一)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收集和利用废弃物品的重要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应该通过生动的事例向他们说明:一切废弃物资,不管是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只要收集起来,进行加工复制,都可以变成有用的东西。这样,既可以为国家和集体经济创造巨大的财
富,为群众增加大批的收入,又可以支援工农业生产;同时,既可以安排劳动就业,支持勤工俭学,充分利用各种半劳动力,又可以使人民养成勤俭节约、爱惜物资、讲究清洁卫生的良好习惯。因此,收集和利用废弃物品,无论对国家对集体和对广大群众来说,都是有很大好处的。全国人
民都应当养成经常收集和出售废弃物品的良好习惯。目前有些人认为废旧物品就是无用的东西,他们没有认识到可以把无用的东西变成有用的东西的道理,因而不注意收集和积极出售;或者认为出卖家庭中的破烂东西是不体面的事,是损害祖上遗产的行为,这些都是不正确的,是一种陈旧
保守思想,必须加以说服和教育。
(二)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力量,作好废弃物品的收购工作。废弃物品是一种非常零星、分散的社会资源,必须依靠群众力量,才能扩大收购。因此,应该结合中心工作,随时利用各种机会,充分发动群众,大力进行收购。在作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掀起一个群众性的出售废弃物
品的热潮。同时,做好废弃物品的日常收购工作。
凡是属于国家统一收购的废弃物品(例如废铜、废铝、废锡、废铅等),按照国家规定,由国营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加工和分配;不属于国家统一收购的废弃物品,由地方组织国营商业和工业部门进行收购和组织利用。各级收购单位,应该在工作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积极改进收购方
法,制定合理的收购价格,把一切可能组织起来的人员(例如家庭妇女、小学生、农业社饲养员、公务员、炊事员、小商贩等),都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广泛的收购网,为国家进行废弃物品的收购工作。
(三)城镇废弃物品比较农村更为复杂多样,废弃物品的资源比较农村更为丰富和集中些,而且广大居民对于收集和出售废品的要求也更为迫切。因此,各城镇必须加强对废弃物品的收购和利用工作。废弃物品的经营机构要深入街道住户(包括集体宿舍)、厂矿、机关、学校,采取不
同方法进行收购。在收购过程中,要依靠群众力量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加工复制。同时,各城镇的市政机关对于收集垃圾工作,也要进行分类整理,并且与国家收购和加工部门进行联系和合作。
(四)为了使物尽其用,在废弃物品的加工和利用方面,除了那些加工程序比较复杂、技术性比较高和国家需要统一掌握的重要物资(例如废杂铜等),应该由国家统一加工复制和统一分配利用以外,一般的废弃物品,应该采取就地收购、就地加工和就地利用的方针。应该尽可能地组
织当地群众做好一般的分类整理和初步的加工复制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结合农业社开展付业生产,增加群众收入,安排劳动就业和支持勤工俭学;另一方面可以便于对废弃物品的运输、保管和利用。河北省无极县每乡每社都有废弃物品的加工组织,解决了全县“五保户”的生产和生活
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各地在举办废弃物品的加工厂的时候,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因陋就简,充分利用当地一切可以利用的设备和房屋,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甚至不花钱也办事。同时,各地国营企业的大型加工厂、动力厂,也应该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废弃物品
就地加工和利用中的各种技术和物资上的困难,以利于废弃物品的收购和利用。
充分挖掘和利用废弃物品资源,是一项长期的十分重要的任务。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必须统一地加以规划,并且组织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依靠群众力量和职工的积极性,把一切废弃物品广泛收集
和充分利用起来,以支援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



195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