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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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7 号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出版和市场管理。
在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和各种传媒使用自行制作的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完整界线示意地图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销售、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公开出版的地图出版物。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和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专题地图,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地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逾期应当重新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国家有关规定绘制。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对现势变化的内容及时补充或者更新。地图的比例尺和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从事地图现势性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修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九条 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全省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专题地图涉及专业内容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已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再版时,其地图内容有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送审。
第十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或者交验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测绘任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报送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送原稿复印件);
(四)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者光盘外,还需报送与软盘或者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五)送审刊登广告的地图的,交验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送审涉及专业内容的专题地图的,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七)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
出版单位送审地图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初审和审核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应当分别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日、30日内,将审核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审核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涉及的示意地图的审核,实行即送即审的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应当发给送审单位地图审图号;对审核同意的其它载体形式的地图产品,应当发给《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
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地图的适当位置载明编制单位、编制者、印刷单位和测绘任务登记号、审图号、符合国家标准的版权记录、书号、条码等。
展示单位应当在展示地图的适当位置载明制作单位和审图号。
第十三条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五条 地方性地图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送交样本,并将样本一式两份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地图编制单位或者出版单位利用地图经营广告业务的,必须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等,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十八条 地图价格由出版单位参照社会平均成本自主确定。按规定应当由指定部门或者单位编制、出版的地图价格应当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学地图的价格按照教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地图出版、经营单位经销地图应当明码标价。禁止地图销售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地图编制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测绘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地图编制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地图编制、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植被、地貌、居民区、行政区划、地名、交通线路、旅游景点、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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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
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已经
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中央企业工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外经贸部 人民银行 外汇局

(二○○一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
《“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
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这是一项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
战略意义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
司和企业集团(以下统称企业集团)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十五”计划纲要》明确的
产业发展方向,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根据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
经济的要求,择优、重点发展一批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集团,成为优化行业和
企业组织结构,带动产业升级的主导力量。
  (二)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企业集团,充
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政企分开,避免行政干预,不搞
“拉郎配”;政府要转换职能,为企业集团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企业
集团要健全和完善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各项功能。
  (三)立足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体制创
新和机制创新作为增强企业集团竞争能力的基础。把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分流富余人员,作为政府支持企业集团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工作重点。
  (四)提高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要把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企业集团重组、
精干主业、分离辅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的重要目标,立足于把企
业集团做优、做强,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
  (五)逐步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企业集团及其上市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制要逐步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政府制订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应参照国际通行规则
进行规范,为我国企业集团与国外跨国公司的竞争,创造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二、工作目标

  “十五”期间,这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引导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
竞争,努力发展一批具备以下特征的重点大型企业集团:技术创新能力强,主业
突出,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拓能力强,有健全的营销网络,拥
有持续的市场占有率;经营管理能力强,有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管理人才队伍
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行业
先进水平;规模经济效益好,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近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企业集团要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提高国际竞争力。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
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
00〕6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落实可追溯的决策责任制度,建
立产权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加强和完善战略管理。企业集团要制订和不断完善发展战略,建立发展
战略研究和管理机构,强化在重大决策、投融资、财务监控、产权管理、技术创
新、技术改造、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功能,实施企业集团发展战略。
  3.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企业集团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提高研究开发费用
在企业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
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新技术、新产业,提高科研开发成果的转化率。积极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或与国外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合作,尽快缩小与国外先进企业在技术水
平上的差距。
  4.提高市场营销能力。企业集团应高度重视市场营销能力的培育和增强,
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不断
提高主导产品的市场份额。要加大市场营销投入的力度,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
完善营销组织结构,积极采用现代营销手段,并建立健全适合营销队伍特点的管
理、考核和激励制度。
  5.推进内部改革。按照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
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
号),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
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加大对企业集团核心技术开
发、管理创新及市场开拓等领域有突出贡献和起关键作用的人才的激励力度,拉
开分配差距,实行更为灵活的收入分配制度。
  6.加强企业管理。企业集团要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成本管理、
质量管理、合同管理、采购和营销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
部管理制度。要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管理效率和
管理水平。
  7.突出主业,做好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和分离分流工作。按照提高企业集团
核心竞争力的原则,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和社会职能,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
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工作。明晰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母
子公司管理层级应控制在三层以内。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根据自
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实行事业部制、分公司制或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做好存量资产的重组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质量。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提高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
要的条件。
  1.实行授权经营。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通过授
权经营,明确和规范政府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使企
业集团成为投融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的主体。政府通过派出监事会,对企业
集团的财务活动及企业集团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集团负责人
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鼓励企业集团探索对经营管
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2.支持企业集团上市和多渠道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整体或主营
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借助资本市场的规则和竞争压力,规范经营行
为,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集团,可在
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有的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外发债。
  3.改革项目审批办法和支持技术创新。选择一批大型的重点骨干企业集团,
其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规划变
更外,其具体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由企业集团按规划分步实施,报国务院有关部
门备案。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进行技术创新试点。以上具体办法和方案,由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审定。
  4.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法。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
化股份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企业集团,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集团工资总额,由企业集团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
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建立和完善企业激励和约
束机制。
  5.支持分离分流。对历史负担比较重的企业集团,在分离办社会职能、分
流富余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内部重组等方面,各级政府要给予支持。对授权经
营的企业集团,根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用企业集团
辅业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支付分离分流的成本。对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扭
亏无望的子企业,依法实施兼并破产。
  6.鼓励开发国际市场和跨国经营。对具备发展前景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信用等级较高、开拓国际市场成效显著等条件的企业集团,在授信额度、出口信
用保险、境外投资和外汇管理方面,通过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等方式给予支持。
  7.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要营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
境,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企业经营者市场
配置的改革步伐,拓宽人才引进的渠道,支持企业集团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
才资源,吸引具有国际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的优秀人才在我国企业集团担任
各类重要管理职务。
  8.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集团定期沟通渠道。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召集
会议,听取有关企业集团的情况汇报,研究企业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的经验、
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国家拟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可在企业集团
中先行试点。

  四、组织实施

  (一)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十五”时期经济发展计划和产
业政策,在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基础上,选择一批竞争力较强的企业集
团,按照上述工作原则和措施要求,指导这些企业集团研究制订提高国际竞争力
的具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订方案应立足于对照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认真查找差距,提出通
过努力应达到的目标,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集团内外环境分析、比较优势分析、
竞争对手分析;企业集团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中长期目标;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以及政策建议。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评估。
  (三)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集
团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围绕上述工作原则和措施要求,为企业集团
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相应的条件。对企业集团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
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同时,国家经贸委
要了解各企业集团方案的实施情况,定期将情况汇总报告国务院。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3]52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现发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必须使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项目法人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相应技术规范。外资贷款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