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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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建保[2009]91号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8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8万套,三年内再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任务分解见附表)。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09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

  2.2010年,解决2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

  3.2011年,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09年7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表: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

附件下载: 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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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9〕 2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鸡西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组织开展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



第四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工作接受市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部门统计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统计任务的同时,应当承担同级统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部门统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整合部门统计资源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门主管领导或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部门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情况,设置统计机构,或在相应业务机构内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前款所称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第七条 各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执行本部门统计职能。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试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核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人员队伍稳定,统计人员调离岗位后,应及时补充人员,不得影响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应有计划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统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专业培训,保证每位统计人员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综合素质。



第十条 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接受统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部门建立和修改的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修改”包括在本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调查表、统计分组、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调查方法以及调查频率等。



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市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部门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市统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开展部门统计调查内容和范围不得超越本部门职责,应当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以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应表述调查种类、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时间和填表说明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部门报送审批及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拟审批、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三)其他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等。



第十五条按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制度。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建立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各部门系统的统计资料,满足全社会对各种统计信息的需求。



第十九条 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有关部门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统计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应当在同市统计局协商确定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公布统计数据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其统计报表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统计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有法定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统计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确定各部门需要上报统计主管部门的报表。



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等应按要求报送统计主管部门。



各部门对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全面小康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应报送统计主管部门。



报送统计主管部门的报表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实现数据报送的网络化。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和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的检查制度,对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统计局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作明显薄弱、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行为,由统计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 9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再次恳请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函》(武政函〔1995〕2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和你市共同组建区域性人才市场,名称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以你市管理为主。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建立,对尽快完成我国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布局,进一步扩大人才市场的社会影响,促进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密切合作,积极探索区域性人才市场建设的新思路,把“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建设好。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已建的三个区域性人才市场所取得的经验,加强市场功能和作用的探索。
第二,要抓紧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既要抓市场场所建设,确保进度和质量,又要抓好软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优势和积极性,加强与周边地区人事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主动地拓宽各种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功能。
第四,在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注重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一起抓,为华中地区的人才流动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要加强人才供求信息工作,尽快实现本地区信息联网,再根据需要逐步与其它地区人才市场联网,为人才流动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有关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具体问题另行协商。
此复。



199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