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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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

  6、以挂靠形式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与挂靠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签定的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第七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第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传统渔民转业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限制挂靠本单位的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为游客代办出海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

  (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眼位置;

  (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为所管辖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

  (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

  (六)负责清点每一航次上船和下船游客人数,由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及休闲渔业公司职员分别签名确认;

  (七)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以及每一航次航程起止时间、载客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制度。

第三章 船舶及船员管理

  第十一条 休闲渔业船舶须经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构造、性能以及设施或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中相应作业类型渔业船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船舶技术状况应符合安全航行及相应休闲渔业活动的适用条件。

  第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稳性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对船舶满载出港、满载到港、压载出港、压载到港的基本装载情况进行校核,无论何种情况其初重稳距应不小于0.40m,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船舶全速回转时的极限静倾角,应小于甲板边缘入水角或12°(取较小者)。对于不满足要求的船舶,应对回转航速加以限制。

  船舶全速回转时的横倾力臂应按下式计算:





(二)休闲人员集中一舷的极限静倾角,应小于甲板边缘入水角或12°(取较小者)。

  第十五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干舷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校核,实际干舷应比计算所核定的最小干舷增加0.05m,且应不小于0.4m。

  第十六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设备或设施配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确保每位休闲人员有一个固定座位,每个座位使用面积不小于0.38m2,连同船舶甲板上可供休闲人员活动的场所,可供每个休闲人员使用的面积应不小于1.58m2;

  2、休闲人员活动处所通向开敞甲板的通道(或梯道)应不小于2个;

  3、船上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如厨房、厕所、垃圾箱及饮用水等);

  4、除按船员及休闲人员定额每人配备一件认可型救生衣外,另船上应备有不少于休闲人员20%定额数量的儿童救生衣,救生衣应置于方便存取的专用处所;

  5、船舶每舷有一只带30m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6、应配备救生浮具1只,且其定额须不低于全船总人数(含船员及休闲人员)的100%,救生圈可计入救生浮具定额,但最多限定4个;

  7、每船应按要求增配2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8、休闲人员集中处所应增设2个手提式灭火器;

  9、配备电子定位设备(GPS等)以及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各一台;

  10、在休闲人员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1m,且栏杆应加保护网,以防儿童落水。

  第十七条 休闲渔业船舶船长一般应不小于12m.对于在海湾、渔港水域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船长小于12m的休闲渔业船舶,须经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通航状况核准。

  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使用以汽油为燃料的动力机械。

  第十八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其它特殊规定:

  1、在明显的位置固定张贴有关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的游客须知。

  2、煮食用液化气罐应与气灶分开放置,气灶应为自熄型。

  3、每船应配备救生艇(筏)用急救医药箱一个。

  4、船上应固定张贴船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遵循的应急须知,船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十九条 休闲渔业船舶须在以下限定的区域和条件航行作业:

  1、休闲渔业船舶仅限于白天能见度良好、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的情况下以及距离岸线不超过20海里的航行与作业区域内营运作业;

  2、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船舶适航状况对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条件予以特别限制,一般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与作业范围距有避风与施救条件的港口或岛屿不宜超过10海里。

  第二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具体规定申报初次检验、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

  第二十一条 休闲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除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外,还应按规定签发各种相关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有效期届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结合所申报的休闲渔业船舶检验对涉及船舶载员安全的项目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新的《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每艘休闲渔业船舶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船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救生工作。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渔具数量、规格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签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核准。

  第二十五条 在休闲渔业航行区域,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捕捞生产活动。在休闲渔业作业区域,休闲渔业船舶可以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休闲渔业船舶每航次载客人数不得超过10人,并且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安全适航状况核定的载客人数。

  以上“载客人数”不包括船长、船员。

  第二十七条 休闲渔业船舶单次作业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应当向所属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报告船位、航行状况一次。

  第二十八条 除游钓外,休闲渔业船舶每航次捕捞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

  休闲渔业船舶作业航速不得超过5节。

  第二十九条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期间,休闲渔业船舶船员严禁喝酒。对酗酒的游客,应当进行劝阻。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应运回岸上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展前,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或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应对游客详细讲解安全知识和安全事项,解释游客安全须知,使游客掌握安全要领。

  第三十二条 休闲渔业标志采用不锈钢材质制作,标示宋体蓝色“休闲渔船”四字,固定于驾驶楼显眼位置。具体尺寸由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船舶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休闲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时应当核对游客人数,并记入签证记录簿。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擅自组织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擅自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渔业船舶未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休闲渔业经营单位而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均属于渔船非法载客。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船、渔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渔船非法载客行为。

  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码头、游客上下船舶站点和经营区域的检查,确保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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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经济检查)局(处):

随着我国网络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网上交易的日益普及,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显露,危害严重。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今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为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的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1、以查处通过网络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为重点,加强对网上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坚决制止各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2、以查处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重点,加强对网络服务行为的监管,坚决制止在网上发布各种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3、以查处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为重点,加强对网上促销行为的监管,坚决制止利用不正当引诱手段提供网络服务和在网上推销商品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网上交易方式是新型交易方式。做好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可以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网上交易方式不断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转变执法观念,积极探索监管方式创新,有效维护网上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秩序。

(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活动,作为今年公平交易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同时,要狠抓落实,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不走过场。

(三)加强信息沟通与执法协作。针对网络覆盖面广、网上交易跨区域等特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执法协作,及时通报有关案情,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整体执法效能。同时,各地对在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上级机关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

(四)加强调查研究。各地在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了解、掌握网络行业以及网上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其变化趋势,研究、探索对网络行业实施有效监管、对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的方式、方法。我局将于第四季度组织部分省市召开有关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工作会议,通报执法情况,交流执法经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的对策、措施。

请各地于11月15日前将此项工作的总结报告、查处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情况统计表以及对开展此项工作的意见、建议,书面报我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村居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马若飞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村居经济取得长足进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村居开展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村居“两委”是基层社会组织,是党和国家机关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它起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关键作用。村居干部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政令畅通、社会的稳定。 因此必钡积板探索村居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原因和特点,寻求解决问题的途经和对策.遏止腐败现象的蔓延,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服务村居经济,保护、挽救村居干部,净化社会环境,促进村居工作健康发展。
据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资料反映,从一九九八年至二oo一年,本院共受理举报线索165件,其中村居干部违法犯罪线索35件, 占21。2%,其中分流4件,初查19件,立案侦查8件13人。从这些案件来分析。它们有着共同的 特点和犯罪原因:
一、案件特点:
一是主体特殊性,主要是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居经济实体负责人、财务人员,具有—定的人、财、物支配权、管理 权,易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如本院立案侦查的8件案件中,其中有4件4人为出纳员,其余4件9人为党支部、村委会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二是案件类型主要是挪用、贪污(侵占)、受贿,也有玩忽职守、非法拘禁等案件的发生,犯罪手段简单、直接。一般采取截留公款,虚报、多报开支、虚增工程款、收入不记帐等方式侵吞公款; 以低价转让土地使用权、山林鱼池等低价发包、高于造价支付工程款,从中收取回扣和手续费;直接挪用自己管理的公款。如该院查办的8宗案件均涉嫌挪用公款,其中还有3宗涉嫌贪污,1宗涉嫌玩忽职守,1宗涉嫌非法拘禁。三是多发生在征地款及其它公款的管理,校舍、公路,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的发包、验收等环节。如某经济联社主任吴某,利用其管理征地款之机,连续六次将自己保管的公款挪用给他人使用,造成40多万元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四是多次 犯罪、连续犯罪,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如某村出纳员谢某利用其保管村公款的职务之便,从1996年底至1998年初先后12次侵吞银行存款利息。五是易发生串案、窝案。如某居委纪荣某等人共同贪污案,从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委员、居委主任、居委委员到出纳员等六人在任职期 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征地补偿款存入银行,采用将法定利息入帐,高额贴息不入帐截留私分的手法,多次共同贪污.六是重复举报、联名举报、多头举报占一定比例.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如该院受理的35件村居干部举报线索中有13件是重复举报, 占37。1%,有一些是群众联名举报 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上级机关转办的。并有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二、原因分析:
一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区是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有的村居干部认为自己没有违背职责,为别人办事,人家自愿送点钱物酬谢,两厢情愿,人之常情; 有的把挪用公款当成正常的借贷关系。二是思想政治教育力度不够,服务意识不强,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三是制度不完善或有制度不执行,执行不力。尤其是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制度形同虚设,帐款不公开,现金收入截留,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致使一些于部能轻易地侵吞、拥用公款。如某村委会出纳员陈某就是利用会计、出纳没有按月核对库存现金的财务漏洞而椰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四是“两务公开”不到 位,它导致两种不良效果: 一方面是群众无法监督,村居干部履行职务失去制约;另一方面是容易引起群众猜疑,激发干群矛盾, 引发群众联名举 报,集体上访等事件发生。五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而在外部,上级管理部门对村居资金的分配、使用没有形成统一有效地管理和制约机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 积极采取对策,预防和减少村居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推动村居工作深入发展.
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及《实施纲要》关于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 神,以及有关农村工作的精神,一方面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狠抓思想教育,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者并重,两者并进。在推动村居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村居干部的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坚持预防为主,打击为保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避免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也做到挽救和保护我们的干部。土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党支部是村居组织的核心,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居委员全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是克服腐败现象,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保障:一是要选 拔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党员和村党支部书记, 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居委员选举制度, 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 为人民服务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咨询。采取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法 制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提高干部素质,筑起思想、道德、纪律、法律四道防线,从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发生.
(三)、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两务”公开,增加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内部监督,首先是要完善财务的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禁设 小金库,实行帐款分开管理,定期核对帐证、帐实、帐帐是否相符,其次要完善工程公开招标、投标制度;三是强化上下级监督机制,实行互相审计制,并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四是加强落实并提高村居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制度化。
(四)、严厉打击,遏制村居干部职务犯罪地漫延。检察机关对于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要依法办理,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分流、及时初查,及时立案.及时提起公诉。既能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又化解了干群矛盾。
(五)加强预防工作,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 督机关,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出一条切合村居工作实际的预防犯罪新路子:一是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二是开展重点岗位预防,重点防范对象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出纳.工程项目实行同步预防,重点监督工程的投 标、结算、验收、付款等环节,严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与街道等有关部门联系,开展系统预防,并把它纳入整个社会预防网络。四是加强村居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 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犯罪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