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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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大理州委 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一) 州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 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供销社共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会同州供销社审定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州供销社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州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州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引导为主,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对从事下列建设项目,推进供销社“二次创业”发展的,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的扶持:
  (一)改造重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二)整合建立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流通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三)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五)农村流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六)农产品市场网络体系和农副产品冷链系统建设项目;
  (七)化肥淡季储备项目;
  (八)农贸仓库改扩建项目;
  (九)实施乡村流通工程人才培训事项;
  (十)配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事项;
  (十一)州委、州政府确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储备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企业以淡季储备化肥的项目,采取储备贴息方式。企业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化肥储备贴息的支持额度,根据化肥储备占用资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贴息支持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州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化肥储备贴息的,由企业提供储备时间、储备数量、进货价格、储备金额及入库单复印件;
  (六)其它需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陈述清楚、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楚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上报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各一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供销社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其中:州属企业分别直接报送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县(市)属企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由其共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联合逐级上报州财政局、州供销社。
  专项资金申请时间和所需材料按每年印发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共同对州属企业和县(市)财政局、供销社联合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当年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拟定支持项目,审核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提出支持金额上报州政府审批。
  州财政局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及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州属企业,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县(市)属企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由州财政局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县(市)财政局,再由其按规定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专项资金的,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收到无偿资助专项资金的,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州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州供销社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严格的项目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的监督检查,并于取得专项资金的次年3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州财政局、州供销社。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三)报送虚假材料申请资金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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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4)67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含中央补助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融资资金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实行集体决策和决策公开制度,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行代建制,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委派财务总监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计划、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泰州市城市建设三年实施纲要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第九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每年十月完成下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具体项目及其投资额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提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年度的,由建设单位在当年的第三季度末上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如下一年度不能开工建设,应根据需要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增减项目,须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投资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分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核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其中,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政府可根据项目性质采取参股形式注入项目资本金,或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业性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批准设立的项目建设代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逐步创造条件,实行代建招标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施工图设计按其项目类别,分别由市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电力等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核定。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需报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开工报告的审批。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完毕;
(四)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现场已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上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开工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其审查后,报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项目中的设备部分,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须经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拨款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工程款月支付和累计支付不得超过累计完成工作量的80%,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和工程预算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组织施工。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决算由市审计部门组织审计。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使用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后,向市计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按月向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对领导小组协调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十条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与管理进行行政监察。
第三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独立稽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按招投标法规定依法组织招标;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六)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
(三)违法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2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监系统上海、浙江、广东除外),有关中央企业(自发):


  5月下旬以来,南方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引发多种灾害,造成严重损失。国务院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切实加强预测预报,确保水库、江河防洪安全,严密防范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全面落实各项防汛避险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防灾、救灾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防范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提出以下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要与当地气象、水利、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联系,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发布预警通知。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各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隐患排查和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消除隐患和险情,切实把防范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和通知,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受威胁矿山企业要停止井下、危险边坡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要严防各类尾矿库垮坝、溃坝,做好疏散下游群众准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做好防雷电检查等工作,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必要时暂停营运;电网、通信公司要做好因灾害造成大面积停电和通讯中断的应急准备;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做好防洪、防淹、防突水、突泥和防滑坡等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撤出作业人;遇雷雨天气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汛工作,认真抓好《通知》要求的落实,加强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32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5月下旬以来,南方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发,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预报,江淮、江南、华南等地今年汛期降雨将明显多于历年水平。近日,部分地区将有暴雨和大暴雨,并伴有短时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为切实做好强降雨和汛期灾害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汛工作

  当前,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仍处在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的紧要关头,防汛抗洪工作也进入了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汛抗洪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在继续抓好抗震救灾的同时,统筹兼顾,科学调配力量,切实做好防洪、防涝、防雷、防范山洪灾害和水库保安等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及时组织领导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工作,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各级防汛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严肃防汛纪律,坚决服从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命令。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及时通报信息,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二、切实加强预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雨情和汛情发展变化,加密监测次数,及时分析会商;特别要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的监测预报,准确分析影响时间、程度和范围,及时预测发展趋势,将预报结果及时通报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为防洪指挥调度和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搞好群防群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无线广播、锣鼓号等各种途径,滚动播报雨情、水情和灾情,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三、确保水库、江河防洪安全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堤段、病险和在建水库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和险情。严格落实江河洪水防御方案和重要水利枢纽的调度方案,加强江河、水库的科学调度,所有水库、水电站都要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进一步加大对地震灾区堰塞湖、震损水库的处理力度,确保安全度汛。要落实好专业抢险队伍和民防队伍,备足防洪抢险物料、装备、运输工具等,确保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险情。加强军民联防,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抗洪抢险中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

  四、严密防范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防御山洪灾害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要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及时排险除险,落实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各项措施。震灾地区滑坡、崩塌隐患点较多,特别要加强余震与强降雨综合因素影响下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一旦发现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征兆,要迅速启动预案,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并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县、乡、村、组、户,不留死角。要宣传防雷电知识,认真落实各项防雷措施。

  五、全面落实各项防汛避险措施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地势较低的城镇、乡村、学校、厂矿、重要工程设施防洪安全检查,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明确“防、抢、撤”的范围、地点和方式。要切实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及时疏浚排洪沟渠和下水管道,防止局部地区强降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汛措施,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暴雨期间不得进行井下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沿海地区要针对今年台风登陆早、数量可能较多的情况,认真完善防台风预案,制订人员应急避风转移方案,尤其要落实好基层防台风措施,对抗风能力差的建筑物、广告牌、民居等要提前采取加固措施。铁道、交通、民航、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和通信安全畅通,确保电力供应。

  六、全力以赴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目前,一些地区已遭受洪涝等灾害,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及时调运发放救灾资金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以及转移避险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学生有学上。要切实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环境消毒和传染病监测预警,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抓紧做好因灾损毁公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民房的修复重建,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汛抗洪减灾工作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