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10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民从事游乐、文娱、体育、商贸等活动而形成的公众集散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的卡拉OK歌舞厅(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其它营业场所)、录相放映点(场、厅、室)、游乐场(园)、电子游戏机室;
(二)营业性的保龄球场(厅、馆)、射击场所、高尔夫球场、网球场、壁球室、桌(台)球室;
(三)咖啡厅(馆、室)、酒吧、茶馆(室)、发廊、美容室、理发店;
(四)营业性的轮滑(旱冰)场、健身房(室)、乒乓球室、钓鱼屋;
(五)冷饮室、酒菜馆(楼)、饮食店;
(六)影剧院(场)、俱乐部、文化宫(馆、站)、艺术馆、体育场(馆)、游泳池(场、馆);
(七)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厅);
(八)各类大型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店)、证券交易场所;
(九)节庆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十)临时举办的大型演唱会、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人才市场;
(十一)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风景名胜游览区;
(十二)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列入治安管理范围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遵循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工商、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税务、城建、环保、广播电视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凡临时举办观众或参加人员人数单位场次2000人以上或累计10000人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的,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承办(主办)单位应制订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提前20日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给予批复。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经营;
(二)排放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电路安装、电器放置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四)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必备的应急灯装置;
(五)必须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
(六)必须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七)举办大型公共活动不得阻碍交通;
(八)场内包房(厢)应有透明门窗;
(九)按摩保健室应保持透明度,外观能通观全室,房门必须安装通锁,不得反锁;理发美发场所不得设置供按摩用的床(铺);
(十)必须配备足够维持秩序的安全保卫力量;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条件。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主办、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应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执行有关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做好治安防范宣传工作;
(二)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保安组织,配备保安人员;
(四)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妥善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五)坚持合法经营,文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从业人员,须持有公安机关发给的《居民暂住证》。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着统一制服或佩带工作标志。
第十一条 顾客、观众、游客和其他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进行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一)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二)侮辱妇女、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赌博、酗酒喧闹;
(三)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以及进行其他色情、淫亵活动;
(四)吸食、注射、贩卖毒品,贩卖、传播反动、淫秽物品及其他违禁品,炒买炒卖各种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五)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
(六)算命、卜卦、测字、看相等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公共场所的主管、主办、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领导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检查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指导主管、主办、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对防范工作中的漏洞、隐患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四)查明发生在公共场所的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和原因,缉捕或处理涉案人员;
(五)其他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举办各类大型公共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举办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5日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自觉执行本规定,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对外开放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区范围外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松原市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项目开发建设步伐,推进全市工业化进程,全面落实“工业兴市”的发展战略,市政府决定建立松原市工业发展基金。为使用和管理好工业发展基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工业发展基金的建立
第二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300万元作为工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工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 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作为向国家、省所争取的工业发展资金的配套资金;
(二)用于市直工业项目前期可研经费以及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经费,原则上掌握在50万元之内;
(三)用于奖励在市直工业项目开发以及工业提速增效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掌握在30万元之内;
(四)用于市直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开发以及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原则上掌握在180万元之内;
(五)其他涉及市直工业发展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使用工业发展基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工业发展基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松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六条 申请市直工业项目前期可研经费以及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发改部门批准认为具有可研价值的工业项目,可申请可研经费;
(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在落户松原市区后,可申请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项目开发以及提速增效活动中新增产值超过1000万元,新增税收超过100万元,可申请工业开发突出贡献单位奖;同时奖励相关人员;
(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落户松原市区境内的,且当年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前5名招商引资单位;同时奖励相关个人。
第八条 工业项目开发和市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申请使用基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是市发改委、经委等部门批准立项并已进入市项目办工业项目储备库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
(三)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具有较高附加值、较高科技含量,经济效益好,主要财务指标高于行业标准的。
第五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工业发展基金支持方式,采取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主要以贴息为主。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市直工业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市直工业项目,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贴息。贷款贴息可全额贴息,或按一定比例贴息。
第六章 资金审批
第十条 工业发展基金中200万元用于市本级工业项目考察、工业项目研发,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在工业项目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进和管理市直工业方面招商引资的费用。由市项目办审核同意后,填报工业发展基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工业发展基金中100万元主要用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在提速增效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市级以上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由市经委审核同意后,填报工业发展基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工业发展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凡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工业发展基金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每年末组织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对使用工业发展基金存在问题的项目或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并在下年度使用工业发展基金中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连续两年使用工业发展基金出现问题的项目或单位,停止使用工业发展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