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考核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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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考核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考核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法

 (1991年6月12日 甘政发〔1991〕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企业自身合同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活动。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是人民政府授予经济合同管理卓有成效的企业的荣誉称号。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才能晋等升级或被评为先进企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开展和组织考核评定工作。


  第五条 每年进行一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评定。对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对连续三年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牌匾,免于年度考核评定,以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进行考核。


  第六条 凡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均可在业务往来、刊登广告时出示“重合同、守信用”荣誉证书或副本,证明企业信誉。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搞平衡和照顾。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
  (一)企业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能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强的经济合同法律意识;
  (二)企业有专(兼)管机构或人员管理经济合同,有切实可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经济合同履约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
  (六)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第九条 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包括: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经济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用户档案的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计划、供销、财务、技术、质量、储运等部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职责。


  第十条 凡合同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考核履约率。因为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不影响计算履约率。双方违约,造成本企业损失,超过一年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按未履约计算。
  指令性计划合同变更,未报经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同意的,视为未履约。

第三章 考核命名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命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活动的企业按照考核标准对照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推荐表》一式四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对申报企业逐个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加注意见后推荐到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对审核不合格者,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改进完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可请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对推荐的企业逐个进行考核,并征求审计、税务、物价、质量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后颁发荣誉证书,并公告;
  (四)中央在甘企业及兰州市外的省属企业自查后可直接报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连续三年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推荐表》,报地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者,由地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后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并公告。
  连续五年获“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在经济合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企业,由地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推荐表》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后颁发匾牌、证书并公告。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有失误时,可以责成其重新考核。
  上一级人民政府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命名有失误时,可以责成其撤销命名。
  企业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有问题或对考核人员有意见,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参加活动的企业进行指导和考核,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回访;
  (二)在检查中发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混乱,严重违反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建议人民政府撤销命名;
  (三)对撤销命名的企业,应收回牌匾、证书,被撤销命名的企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命名;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先进经验,对成绩突出的企业及其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与企业主管部门商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申报命名的企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
  (二)做好本系统被命名企业的巩固、提高工作,建立被命名企业的档案,指定人员对被命名企业加强检查,帮助企业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及时总结交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经验,对连续三年保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变更,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合并、分立,应按程序重新申报。企业撤销,应将牌匾、证书交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考核“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同时,可以评选先进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时间为当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三月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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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3号)

信息产业部


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3号)

2001年8月30日 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今年第二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第二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05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83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110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31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4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7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92件,占受理申诉量的7.05%;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被申诉32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被申诉19件(其中包括联通CDMA被申诉1件、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诉1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被申诉33件,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共计6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在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1、申诉乱收费的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2%;

  2、申诉资费争议的38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41.3%;

  3、申诉服务质量的44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47.8%;

  4、申诉通信质量的7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7.6%;

  5、其它申诉1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1%。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1年7月底,申诉中心在92件立案申诉中,已结案83件。

  附表一:申诉中心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
  ┃申诉方式│电话 │信函  │电子 邮│传真│来访 │合  计 (件┃
  ┃月  份 │   │    │件   │  │   │)      ┃
  ┠────┼───┼────┼────┼──┼───┼──────┨
  ┃4月   │443  │53   │16   │25 │4   │541     ┃
  ┠────┼───┼────┼────┼──┼───┼──────┨
  ┃5月   │357  │21   │10   │24 │2   │414     ┃
  ┠────┼───┼────┼────┼──┼───┼──────┨
  ┃6月   │283  │36   │5    │25 │1   │350     ┃
  ┠────┼───┼────┼────┼──┼───┼──────┨
  ┃合计(件)│1083 │110   │31   │74 │7   │1305    ┃
  ┗━━━━┷━━━┷━━━━┷━━━━┷━━┷━━━┷━━━━━━┛

  附表二: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

  ┏━━━━━━━━━━┯━━━━━┯━━━━━━┯━━━━━━━━┓
  ┃经 营 者 名  称 │被申诉的 │被申诉量 (│2001年6月底   ┃
  ┃          │电信业务 │件)    │ 用户数(万户) ┃
  ┃          │     │      │        ┃
  ┠──────────┼─────┼──────┼────────┨
  ┃中 国 电 信   │固定电话 │32     │16423.1     ┃
  ┠──┬───────┼─────┼──────┼────────┨
  ┃中国│联通GSM    │移动电话 │17     │3073.1     ┃
  ┃联通│       │     │      │        ┃
  ┃  │       │     │      │        ┃
  ┃  │       │     │      │        ┃
  ┠──┼───────┼─────┼──────┼────────┨
  ┃  │联通CDMA   │移动电话 │1      │*        ┃
  ┠──┼───────┼─────┼──────┼────────┨
  ┃  │国信寻呼   │无线寻呼 │1      │4397.9     ┃
  ┠──┴───────┼─────┼──────┼────────┨
  ┃中 国 移 动GSM   │移动电话 │33     │8603.0     ┃
  ┠──────────┼─────┼──────┼────────┨
  ┃吉 通 公 司     │IP电话  │2      │-        ┃
  ┠──────────┼─────┼──────┼────────┨
  ┃其    它     │-     │6      │-        ┃
  ┠──────────┼─────┼──────┼────────┨
  ┃总   计      │-     │92     │-        ┃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表示暂无统计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
  ┃申诉分类 │乱收费│资费争议│服务质量│通信质量│其它│合  计  ┃
  ┃企业名称 │   │    │    │    │  │ (件)   ┃
  ┠─────┼───┼────┼────┼────┼──┼─────┨
  ┃中国电信 │1   │15   │13   │3    │  │32    ┃
  ┠─────┼───┼────┼────┼────┼──┼─────┨
  ┃中国联通 │1   │6    │9    │3    │  │19    ┃
  ┠─────┼───┼────┼────┼────┼──┼─────┨
  ┃中国移动 │   │14   │18   │1    │  │33    ┃
  ┠─────┼───┼────┼────┼────┼──┼─────┨
  ┃吉通公司 │   │2    │    │    │  │2     ┃
  ┠─────┼───┼────┼────┼────┼──┼─────┨
  ┃其它   │   │1    │4    │    │1  │6     ┃
  ┠─────┼───┼────┼────┼────┼──┼─────┨
  ┃合计(件) │2   │38   │44   │7    │1  │92    ┃
  ┗━━━━━┷━━━┷━━━━┷━━━━┷━━━━┷━━┷━━━━━┛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际上明确了民间借贷归属于借款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审判误区,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

  一、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一些审判误区

  1、在适用法律规范上,混用现象较为普遍。《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在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应法律条文时,出现了较为混乱的状况。有的沿用旧习惯,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法律条文,忽略了合同法这一特别法的作用。而有的完全适用《合同法》,却没有考虑到有些事项仍由《民法通则》予以规范。有的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的相应法律条文,但适用的条文不正确。

  2、在适用证据规则上,常常忽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在借贷关系事实真伪不明时,相当多的民事判决直接引用《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法律依据,判决原告败诉。但实际上该法条仅明确了举证责任中结果责任的含义,并未规定该结果责任为何分配给原告承担。上述处理方法实际上是无因即果。因此,在借贷关系事实真伪不明时,应首先适用《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对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然后再适用《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由于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由于《证据规定》属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时,应与《民诉法》中的相应内容同时引用。

  3、在关键性证据的证明力上,不能客观地审核认定。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但司法实践中,仍较多地发生片面认定证据的现象。如有些案件中,未能正确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之间证明力大小的差别,有时仅凭被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就确认被告主张的还款事实成立;还有的对于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未能综合其他证据就草率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

  1、要注意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要审查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借、贷双方是否恶意串通,对是否是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严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处理。法官对这一项的查明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以确认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真实目的。即使当事人对借贷无争议,法官也不能保护他们之间的违法借贷关系。

  2、要注意对书面借据的审查。审查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书面借据的,要注意提交的书面借据是否是债务人亲自出具或签名;对债务人出具的条据与其笔体要进行核对,当有质疑时还应进行笔迹鉴定。

  3、要注意审查债务人自愿提供的财产产权证书是否是抵押。该产权证书在抵押时是否经本人和财产共有人签名。自然人间借贷的抵押担保中比较常见的有房屋的抵押和机动车的抵押。这两类抵押在审理时应首先确认借据中抵押条款是否有效。具体而言,应查明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抵押的房屋及机动车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抵押的房屋或机动车在没有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不明状态或有争议时,抵押无效。二是办理登记问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屋与机动车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虽然当事人在借据中写有抵押条款,以房屋或机动车进行了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在审判实践中应认定此类抵押无效。

  4、要注意对借贷利息的审查。对债权人主张的约定利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审查,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利息,而对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也可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关于逾期利息方面,根据《合同法》第207条之规定,借款时虽未约定利息,但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支持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要注意审查是否虚假诉讼。该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原告为了帮助被告恶意逃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二是原告为了恶意侵占被告的合法财产,提供虚假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和伪造借据而提起诉讼。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别是公告或被告缺席审理的案件)时,法官要严格审查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对有借据而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充,必要时应要求进行被告笔迹司法鉴定,以验证借据的真伪。

  6、要注意正确选择适用法律。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大部分已被《合同法》所吸收,当《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司法解释有规定时,只要司法解释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适用司法解释。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