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4:31:57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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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29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权限向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未获批准的,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当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四、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13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
  六、征用或使用草原未获得建设用地批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需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时,应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按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附有关证明材料,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草原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七、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以下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恢复草原植被职责,确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在省以下各级之间的资金使用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
  九、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1款“农业”53项“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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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等六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等六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各医疗器械标准化归口单位:  《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等六项行业标准已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推荐性标准:  YY/T 0316—2000 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   用  YY/T 0063—2000 医用诊断X射线管组件——焦点特性   (代替YY/T0063——1991)   二、强制性标准:  YY 0317—2000 医用治疗X射线机通用技术条件  YY 0318—2000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第3部分:防护服和性   腺防护器具  YY 0319—2000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安全   专用要求  YY ll39—2000 单道和多道心电图机(代替YY 91139——1999)   以上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三十一日' 文号:国药管械[2000〕36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监察部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监察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监察部
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和部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
(三)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淮河、太湖流域、晋陕蒙宁交界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是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黄河、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沿线工业污染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等。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等现象。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地方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确定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至10月)。各省级、地(市)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力量分别对所辖地(市)、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工作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地要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巩固成果。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11月下旬,两部门将向国务院报送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地方要建立由环境保护部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确定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地依照执行。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全面开通和大力宣传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
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和部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
  (三)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淮河、太湖流域、晋陕蒙宁交界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是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黄河、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沿线工业污染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等。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等现象。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地方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确定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至10月)。各省级、地(市)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力量分别对所辖地(市)、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工作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地要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巩固成果。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11月下旬,两部门将向国务院报送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地方要建立由环境保护部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确定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地依照执行。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全面开通和大力宣传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