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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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政府令第128号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三)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市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评审机构)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科技杰出贡献奖)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专利奖)
  市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奖项等级)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市专利奖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评奖周期)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其他有关单位。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四条(推荐材料)
  推荐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评审规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评审及公告)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学技术项目和人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第十八条(奖励报批)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单位、人员及等级的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奖金颁发)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政府规定。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享受政策)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效奖励)
  以剽窃、侵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无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协助他人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参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9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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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 [2005] 18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黄冈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到黄冈投资置业,促进黄冈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黄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和来自黄冈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客商)。
第三条 对特别重大项目和跨国公司、大财团在本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视其投资额等具体情况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黄冈市区(含黄州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投资形式和产业导向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黄冈市区可按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
易)业务;
(三)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托管现有企业;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可按产业导向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产业:
(一)加工制造业;
(二)现代物流业;
(三)“三高”农业项目;
(四)基础设施项目;
(五)旅游、教育、宾馆、房地产、旧城改造等项目;
(六)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章 税 收

第七条 凡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以项目议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商定。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城市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等额奖励给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第九条 对来我市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进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土地和房产

第十条 凡落户工业同区的工业项目,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以内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平均每亩达到12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亩3万元供地;达到100万元、不足120万元的,接每亩5万元供地;达到8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每亩7万元供地;低于80万元的,按该宗土地基准地价的70%供地。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凡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对地方财政税收留成的贡献加上企业实际支付的征地价款,达到市政府征地成本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征地价款返还一半。
第十一条 鼓励乡(镇)、国有农场、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厂房自办企业或以厂房出租等多种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农业开发及电站、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该宗土地级别最低地价。涉及新征用地的,按照法定标准下限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执行。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费。

第五章 供水、供电、通信、城建

第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信、电视实行零费接通,免收水、电、通信、电视增容费。报装、报建手续,一个窗口接待,7个工作日内办毕。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
第十六条 对落户工业园区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平整土地),水、电、路、通信、电视主管)主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负责。

第六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服务代理制。首先到市招商管理部门登记,明确引资中介人、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后,由引资责任单位持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属本级核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毕,需报上级机关审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做好催办工作;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备案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办毕。
第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属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其下限60%收取,收费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其下限50%收取。
对外来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招商局、市商务局为每个企业制订一份公开收费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年核定一次,分季收取。凡未被列入收费卡的任何名目收费,外来投资企业均可拒付。
对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的企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只收税不收费。
第十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以及参观、评比、达标等活动,须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进入企业。公安部门实行治安承诺制,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尊重外来投资者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免检卡)保护制。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绿卡”予以保护。“绿卡”持有者享有以下权利:
除涉嫌刑事犯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其人身、车辆、住所进行搜查和检查。
凡涉及企业的有关案件,需依法对企业进行查封、罚款、扣压的,事前必须向党委和政府报告。
工作用小车在市区各收费站免费通行。免费通行凭证由市交通局依据“绿卡”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点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制度。对重点外 来投资项目,市里组织工作专班进行跟踪服务,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黄冈市城区建筑、建材、装卸市场管理办法》,保证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外来投资企业集资、摊 派和强行安排人员。
 市监察局对外来投资企业负担实行挂牌监控。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随同家属在购置物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工作和生活用车,凡手续齐备的,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发放证照。外来投资者持有外国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可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换领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来信来访的接待,除特殊情况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侵害外来投资者利益、损害服务环境的行为,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对外来投资者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
未经批准对持“绿卡“者进行人身、车辆、住所检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查封、冻结、扣划外来投资企业财产和帐户资金的;
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无特殊情况不兑现的;
对辖区内发生扰商、侵商、损商、坑商等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执纪、执法部门对破坏服务环境行为查处不力、隐瞒不报或故意袒护的;
 除不可抗力外,其行为(如供水、供电、市政施工、通信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但未事前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的。

第七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账户管理上推行档案管理微机化、日常管理网络化、外部监督社会化,严格账户审批,提高服务效率,为外来投资企业开户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为外来投资企业结算提供优质服务。运用电子科技支付手段,缩短资金在途时间,严厉查处无理拒付、随意延压结算票据的行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优先办理结算,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进入经外汇局批准的经常帐户,帐户内的资金可以直接结汇,也可以保留现汇,以满足外来投资企业不同的资金需求。放宽对外来投资资本项目结售汇的审批权限,外来投资企业资本帐户内资金结汇和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还本付息,均可直接到市直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 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适度下放贷款审批权,推行限时承诺服务,为外来投资企业从优、从快、从简办理贷款和票据融资业务。放宽对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直接外债、或有外债和外汇质押限制,直接外债和或有外债仅实行投注差管理,不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管理体系;质押外汇可以是资本金和外债,也可以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第八章 环保政策

第三十一条 需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7个工作日内办毕。情况特殊的,先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总体评价。环保部门要为投资企业提供环保信息、环保新技术、新技术推广和服务,协助企业搞好污染处理。需要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有关手续。外来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建设与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按国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正式投产后造成污染的,应在环保部门监管和指导下限期整改,其排污费减半征收。

第九重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落户工业园区的投资者和投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市政府印发的《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黄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北京市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