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三项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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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三项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三项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三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9月3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三项规章的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三项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1.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改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第三条修改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烟花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应当将燃放方案(含燃放地点、品名、数量、四周环境和安保措施)报市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准燃放。”

  3.第五条修改为:“属烟花焰火晚会需要或者途经特区出口的烟花爆竹,主办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准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

  4.第六条中的“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分别情况,处单位直接责任人、行为人二千元罚款,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第七条中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奖励”。

  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法定规划调整,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以及法定规划,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并经市环保部门对调整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三)……。”

  2.第十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修改为:“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

  (一)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

  (三)旅游设施;

  (四)公园;

  (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

  三、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

  1.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向市监察部门或者价格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提出意见或建议。市监察部门或者价格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告查处结果。”

  2.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市价格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责令立即纠正,并责令收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原交费人,规定时间内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退还单位应将退还事项、退还办法、退还时间等在市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网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市价格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在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本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章文本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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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4号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2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重点产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各类科研平台和产业基地的创新水平,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的带动作用,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称“团队”)是指在长期科学研究或技术产品开发中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稳定的工作基础,以产业或行业的核心企业为主的创新集体。团队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团队的学术技术水平必须在全市同行处于领先并在全省同行处于先进地位,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二)团队带头人或领军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创新能力,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必须是完成过国家、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或市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主持人(首席科学家)。

   (三)团队研究开发方向属于我市优势特色学科并与重点产业发展结合紧密,属于我市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产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其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够对昆明市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团队要由10名左右成员组成,其核心成员(1-3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3年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获得过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昆明市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并为主要完成人。

   (五)团队一般以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或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为依托,具备开展研发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有健全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激励工作机制,其单位研发投入应占销售额3%以上。

  第四条选拔评审程序

   (一)根据每年公开发布的团队申报指南要求,团队申报单位填写《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表》,由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分专业方向和领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审定通过后,正式命名为“昆明市+研究方向或领域+科技创新团队”并授牌。

  第五条 团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团队的支持和管理,团队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一般不做调整,若要调整,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六条 对入选的团队,采取后资助方式,由市科技局一次性资助50~15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素质提高、学术交流、开展创新性项目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摘要)
国务院: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扭亏增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部分国有企业产销率下降,亏损额上升,经济效益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订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针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的企业状况,制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年度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今年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为,消化各种增支减利因素,尽快遏制亏损额上升的势头,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企业亏损额控制在1995年额度以内,力争有所减少。
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负责。原则上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其扭亏增盈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地方管辖的企业,其扭亏增盈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可根
据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研究制订必要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要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相结合;要与推广邯钢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管理经验相结合;要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
构,开发适销对路产品相结合;要与建立破产兼并机制相结合;要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加强、整顿企业领导班子相结合。要防止出现政企不分、一个领导包一个厂和搞特殊政策的倾向。
二、确定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现阶段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确定为:全部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指标确定为: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比重。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和指标,规范统计制度,并分别按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和地方管辖的企业进行统计;要按季度、年度公布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比重情况。
为了全面掌握企业扭亏增盈情况,统计等部门也要对亏损企业资产总额占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亏损企业个数占全部企业个数的比重、亏损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占全部企业职工平均人数的比重等指标进行统计,供领导决策参考。
三、建立考核制度,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要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完成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可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考核制度。要对完成考核指标或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地区、部门予以批
评。
亏损企业应按照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同增利、减亏、扭亏指标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营性亏损企业除应停发奖金、相应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工资外,还要根据责任大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处置,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因企业领导班子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整顿或调整,并限期扭亏或减亏;有关主管部门对此类企业的领导班子问题久拖不决的,应追究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扭亏有望的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上可根据财力适当增加一部分扭亏增盈资金;各级银行在贷款上要继续给予适当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技术
改造、新产品开发上也要给予支持。
四、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非工业企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