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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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相关医疗器械检测机构: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公众用械安全,针对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12第2期,总第53期)反映的高电位治疗设备不合格率高、强制性行业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现就加强该类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为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强制性行业标准,了解标准要求,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中全面贯彻强制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高电位治疗设备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监督企业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要求组织生产。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依照YY 0649-2008《高电位治疗设备》行业标准要求,特别是依照标准中高电位治疗设备定义,明晰产品类别,做好相关产品重新注册等工作。

  四、国家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和有关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要做好YY 0649-2008《高电位治疗设备》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为企业及时掌握标准信息,正确了解标准内容和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五、各相关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要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检测工作,在注册检测中严格执行YY 0649-2008《高电位治疗设备》行业标准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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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

审计署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
1992年6月29日,审计署、国家体改委


为促进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
殖,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条例》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要求,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计监督,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机关仍按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审计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均由对投资股份比例最大的单位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国有资产占参股地位的,根据需要或审计机关的要求,由该企业董事会委托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社会审计组织对该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三、社会审计组织经委托对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查证后,应将该企业的审计报告、验资证明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验资证明如有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况的,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核查和处理。
四、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有权代表国家向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的部门或机构的审计监督,以确定国有资产股份的投资收入及其运用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
五、本暂行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计价格〔1994〕971号 1994年7月17日


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国专利局(国专发办字〔1994〕第11号)文收悉。考虑到近年来受理专利费用增加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对专利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具体标准由中国专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然是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
二、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收费减缓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职务发明调为60%,非职务发明调为80%。
本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2号)同时废止。有关专利收费管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3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一、申请费
(一)发明 450
印刷费 4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二、发明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审查费 1200
四、复审费
(一)发明 60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五、权利人变更费 100
六、优先权要求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300
八、撤销请求费
(一)发明 30
(二)实用新型 20
(三)外观设计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 600
(二)实用新型 400
(三)外观设计 3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费 100
十二、专利登记费(含专利文件印刷费)
(一)发明 200
(二)实用新型 150
(三)外观设计 150
十三、附加费
(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再次或多次延长期限请求费递增) 150
(二)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30
(三)说明书附加费
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25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50
十四、年费
(一)发明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600
第4年至第6年每年 900
第7年至第9年每年 1200
第10年至第12年每年 2000
第13年至第15年每年 4000
第16年至第20年每年 8000
(二)实用新型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30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6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9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1200
(三)外观设计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15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3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6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800
十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续展费 100



199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