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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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合理申请配置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首先应当考虑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市级政府公物仓,将有关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主要包括:市级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成立临时办公机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申请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组织考核、检查、验收、评比,由接待单位申请购置的资产;单位上缴的资产;政府罚没物资;单位申请处置的资产;经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剩余国有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国有资产;其他按规定不应归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等。

第二章 资产配置条件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配置资产的,由新设立或者变更的单位根据单位职能、人员编制和资产存量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增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先通过内部或者市级政府公物仓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逐步到位。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需要更新的,在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后,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章 资产配置程序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计划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一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未纳入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范围的资产,单件价值5000元以下或批量价值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该限额以上资产,由申请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财力状况,审核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市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本单位资产购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明确安排有设备购置的上级补助资金或者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入账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资产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安排资产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资产配置标准另行下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财力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配置标准规定。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购置计划进行资产配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资产。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的,拒绝将有关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市财政部门对已经购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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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是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农村供电体系,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和加速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抓好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农电体制改革并进的方针,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整乡(镇)推进的原则,启动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降低农村电价,促进全州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四个目标:

1、对全州未改造的1015个村基本改造到位,实现村网改造率100%;

2、对因供电能力不足导致农网设备负荷过载的已改村电网进行升级,解决供电“卡脖子”问题,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农村配网;

3、进一步优化农网结构,完善县域电网与主网之间的衔接,防止县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

4、农网改造升级验收合格的村网,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全面实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目标。

(二)工作要求

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统一规划,科学安排,分步实施。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保靖县等5个县市2年内基本完成改造升级任务;龙山县、永顺县、花垣县等3个县5年内基本完成改造升级任务。

(三)2011年农网改造升级任务

2011年全州辖区内计划启动353个村的农网改造任务,预计总投资3亿元。其中国网公司供电区计划启动323个村。即:吉首市25个村,凤凰县118个村,古丈县29个村,保靖县38个村,龙山县80个村,永顺县33个村。花垣县要力争启动30个村。具体到村计划和主要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湖南省电力公司批复要求执行。通过农网改造升级,对老化的导线、电杆、瓷瓶、拉线进行更换,对过载的变压器、计量表计、表箱、漏电保护器等电器设备进行必要补充,进一步提高农村电网的安全运行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快全州农网改造升级步伐,州成立以州长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州电网建设暨农网改造升级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州经信委。各县市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并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专抓。龙山县、永顺县、凤凰县、保靖县、花垣县等5个农网改造任务重的县,尤其要加强领导力量。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网改造升级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必须明确工作职责,全力推进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本县市农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街道)要全力支持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建立干部包村、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对辖区内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重大问题要亲自协调,督促落实。要做好群众工作,优化施工环境,妥善化解电网建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搞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电力部门是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要认真搞好项目申报、计划审批、勘测设计、材料供应、组织施工、安全监管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州经信委是全州农网改造升级的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与县市经信部门的联系,搞好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土地、林地占用、青苗补偿、林木砍伐等问题;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恶意阻工、强行揽工、偷盗器材等犯罪违法行为,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道路运输畅通,为材料运输提供通畅、便捷、安全的运输环境。其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大改制力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州农网未改制村还比较多,资产清理难度大。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湘经能源〔377号〕)文件规定,加大电力体制改革力度,全面理顺农电管理体制。

(四)统筹劳务用工。农网改造升级劳务用工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统一组织,统筹安排。民工劳务费由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提取,安排给当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用工情况合理分配。考虑到部分村、组外出打工人员多,劳动力缺乏,乡镇(街道)应统筹抬杆、挖洞等工作。

(五)强化督查考核。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行双向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电力公司要与湘西电业局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行考核、奖罚制度。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纳入县市和部门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县市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等主观原未完成农网改造升级任务的县市,要对相关领导实行问责,并调减下一年度农网改造升级规模。各县市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分级进行考核奖罚。

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解决型转变,更好地发挥建议提案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省和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省和市政协委员、省和市政协参加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超出本地区、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说明。


第六条 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活联系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市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受益,使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对各县、区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均负有办理建议、提案的义务和职责。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二)及时把建议和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 


(三)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四)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五)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六)组织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八)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省、市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听取省、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办理建议和提案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交办。 


(一)市政府办公厅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应根据市人大、市政协建议提案立案审查确定的办理意见,与各承办单位限定确认时限进行对接,承办单位要形成有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确认说明,报交办机关;对确认和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交办机关要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并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将建议和提案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三种方式。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必须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接到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一条 承办。 


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交办机关的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和提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进行答复。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双方要加强协调沟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由交办机关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主办、协办单位均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五)市政府可将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提案,或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重要提案,确定为办理工作重点,由市政府领导批阅、领办和督办。承办单位也可选择部分建议和提案作为办理工作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办理,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共同研究。 


(六)承办单位对已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要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行反馈。 


(七)办理工作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区域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络、沟通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答复。 


承办单位形成建议、提案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当面答复。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复。答复后将答复函和征询意见表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二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报市政府领办、督办领导审定。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和答复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然后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复函要按统一格式,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八条的标准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征询意见表上标明。 


(四)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带征求意见表,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五)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同一内容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分别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建议和提案要分别答复。 


(六)承办单位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十三条 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再次答复;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政府办公厅要经常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办理,跟踪落实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总结。 


承办单位应于每年办理工作会议后的三个月内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踪落实计划。


第十五条 考评。 


(一)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 


(二)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的原则,并严格遵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分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50号)要求执行。 


(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个人。 


(四)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宣传。


市政府在每年市人代会、政协会(全体会议)召开前,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当年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尤其是办理工作成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存档。 


承办单位应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坚持市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厅督办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办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处理建议和提案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对重点建议和提案,要及时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三)督办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包案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在人大代表、提案者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考核工作。 


(四)工作联系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及其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各种形式,了解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图,共商解决办法。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办理工作。要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积极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有关办理情况,求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五)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九条 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按照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抚政办发〔1996〕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办理工作的规定,参照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