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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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推动再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行)和维护,再生水的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专业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 本市再生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相关管理工作,应当符合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再生水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规划再生水资源利用;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确定供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城市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时,应当统筹考虑再生水利用的发展目标及布局。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市水资源规划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与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应当衔接协调。

第八条 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应遵循“立足实际、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市山北地区工业用水和城镇园林绿化用水需要,合理调配,逐步提高可接受再生水水质标准的工业、园林绿化的再生水使用比例,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应包括再生水资源利用现状、城市污水排水量预测、再生水需求量分析、再生水设施布局和规模、近远期建设安排及目标、等内容,并充分考虑远期用水量的增加。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进度,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系统,做到厂网配套。

第十条 逐步建立备理的水价体系和用水结构,引导用水单位积极利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区域,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使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结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确定建设项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落实再生水利用情况。

按规定应当建设在生水利用设施的工业建设项目,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第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并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再生水利用设施一并进行验收,并通知相应的再生水运营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到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向再生冰运营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魂。施工影响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再生水运营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施工中损坏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再生水供水设施施工、抢修需挖掘、穿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边抢修边补办相关手续。造成道路、绿化等设施损毁的,应当恢复原状或给予补偿。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与再生水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资金、专业技术力量、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再生水水磺检测制度,设置再生水水质检测机构,配备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不具备相应再生水水质检测能力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再生水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再生水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再生水水质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对再生水水质的抽样检测。

第十七条 再生水供水单位与再生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再生水用户对再生水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增设内部处理设施、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再生水用户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水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再生水供水单位提出检测要求,经检验误差率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再生水供水单位支付,并退还用户当月再生水水费差额;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再生水用户承担。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或擅自转供再生水;再生水用户不得故意使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再生水用水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用户在使用再生水时,因用水性质不同而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用水性质最高水价计收再生水水费。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再生水运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用户应当在接到再生水水费送交单15日内,向再生水运营单位缴纳再生水水费。再生水用户逾期一个月不缴纳再生水水费的,再生水运营单位有权按规定对再生水用户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补交相关费用后,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水表为界划分,水表(含水表)以外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再生水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以内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再生水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应当在再生水设施的出水口处标注“非饮用水”字样。再生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它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第二十四条 再生水用户不得擅自接入、改装、迁移、拆除由再生水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接入、改装、迁移、拆除的,须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接入、改装、迁移、拆除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不得启闭再生水供水闸阀,不得在再生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加压抽水装置。

第二十六条 在已划定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按照公共供水管线标准执行),禁止下列活动:

(一)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污(废)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修筑建(构)筑物;

(三)挖砂取土和爆破作业;

(四)种植树木和农作物;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再生水供水设施的行为。

因前款活动造成再生水利用设施损坏、漏水等后果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再生水利用设施出口处标注“非饮用水”字样的;

(三)再生水供水价格未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执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盗用再生水的;

(二)在再生水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抽水装置的;

(三)擅自启闭再生水供水闸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划定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落实再生水利用情况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再生水行政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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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发展时期,已初步具备支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诸多条件。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服务业,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业体系,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丰富产品,并成为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为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高度,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服务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服务业规模继续扩大,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服务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在服务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过于看重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对发展服务业重视不够。我国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竞争力不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高,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不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把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公平,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功能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增强功能、优化结构;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发挥比较优势,合理规划布局,构建充满活力、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3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服务贸易总额达到4000亿美元;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长速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经济结构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转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结构显著优化,就业容量显著增加,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三、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
  适应新型工业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优化行业结构,提升技术结构,改善组织结构,全面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细化深化专业分工,鼓励生产制造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推进业务外包,加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快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降低资源消耗,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优先发展运输业,提升物流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软件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发展增值和互联网业务,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加快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科技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服务业;规范发展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认可、信用评估、广告会展等商务服务业;提升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通过发展服务业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人尽其才,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走上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大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不断培育形成服务业新的增长点。围绕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大力发展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出版、邮政、电信、广播影视等服务事业,以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为重点,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围绕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体育和休闲娱乐等服务业,优化服务消费结构,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服务业是今后我国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要着重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鼓励其他服务业更多吸纳就业,充分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巨大潜力。
  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优化服务业组织结构。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业,积极扶持中小服务企业发展,发挥其在自主创业、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四、科学调整服务业发展布局
  在实现普遍服务和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依托比较优势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规划,形成充满活力、适应市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
  城市要充分发挥人才、物流、信息、资金等相对集中的优势,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高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发达地区特别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要依托工业化进程较快、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较高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升级换代,提高服务业质量,推动经济增长主要由服务业增长带动。中西部地区要改变只有工业发展后才能发展服务业的观念,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承接东部地区转移产业,使服务业发展尽快上一个新台阶,不断提高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规划、城镇化发展趋势和工业布局,引导交通、信息、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等辐射集聚效应较强的服务行业,依托城市群、中心城市,培育形成主体功能突出的国家和区域服务业中心。进一步完善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加快建设上海、天津、大连等国际航运中心和主要港口。加强交通运输枢纽建设和集疏运的衔接配套,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交通枢纽城市强化物流基础设施整合,形成区域性物流中心。选择辐射功能强、服务范围广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建立国家或区域性金融中心。依托产业集聚规模大、装备水平高、科研实力强的地区,加快培育建成功能互补、支撑作用大的研发设计、财务管理、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作用,建设一批工业设计、研发服务中心,不断形成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新增长极。
  立足于用好现有服务资源,打破行政分割和地区封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区域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服务业资源整合,发挥组合优势,深化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防止不切实际攀比,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五、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
  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不断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快构建和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种子统供、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生产性服务。完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发展各类流通中介组织,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切实解决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强农业科技体系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检测与认证、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等农业技术支持体系,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信息网络。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发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保险,增强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其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改善农村基础条件,加快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农村水利、交通、渔港、邮政、电信、电力、广播影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园艺业、特种养殖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鼓励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加快发展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事业,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扩大出版物、广播影视在农村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丰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加强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搞好农民和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素质,结合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六、着力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
  坚定不移地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各项承诺,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正确处理好服务业开放与培育壮大国内产业的关系,完善服务业吸收外资法律法规,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经验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加强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增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抗风险能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要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建立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提供市场调研、法律咨询、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发展壮大国际运输,继续大力发展旅游、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互利合作和共同发展。
  七、加快推进服务领域改革
  进一步推进服务领域各项改革。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深化电信、铁路、民航等服务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明确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性质,对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增加市场供给。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业企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将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
  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推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各地区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
  八、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和细化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对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的服务企业,实行财税优惠。进一步推进服务价格体制改革,完善价格政策,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基本同价。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一般性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力度。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国家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九、不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
  积极营造有利于扩大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坚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自主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倡导职工利用休假进行健康有益的服务消费。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城乡居民对信息、旅游、教育、文化等采取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规范发展租赁服务,拓宽消费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放宽进入城镇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增加有效需求。
  发展人才服务业,完善人才资源配置体系,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人才保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社会机构的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抓紧培训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型人才,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
  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国务院成立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涉及全局的重大任务。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
  加强公共服务既是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各项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责权范围,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扩大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同时为各类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行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各地区要逐步将服务业重要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服务业的具体要求,实行分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抓出实绩,取得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抓紧制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供应商资格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供应商资格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信息化建设和网上采购的要求,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分步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制度,并相应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信息库。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供应商资格登记范围
  首批供应商资格登记范围为能够提供以下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计算机、扫描仪、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打印机、网络设备(电源、稳压器、机架、服务器、路由器、磁盘阵列、安全产品等)、空调、电话机、音像设备(影碟播放机、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炊事设备、房屋装饰装修、锅炉、电梯及办公家具等。
二、申请资格登记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㈤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㈥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
  ㈦申请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资格登记办法
  供应商申请资格登记,须登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www.ggj.gov.cn)中的“政府采购”平台,先仔细阅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然后按要求真实、认真地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申请表》相关内容,并生成纸制文本表格,连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  一并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
  ㈠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㈢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㈣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㈤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㈥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㈦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
  ㈧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及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申请办理资格登记的供应商,须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一次性预交一万元人民币的诚信保证金,作为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网上公开竞价等采购活动的信誉保证,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网上公开竞价等采购活动时,不需再另交投标保证金(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申请退出供应商库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四、资格登记办理时间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五、资格登记办理地点
  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迎宾楼三层会议室。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吴正合 王志解 汪雁
  联系电话: 83084958 83084959 83084955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