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四讲: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杨景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0:18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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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四讲
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



杨景宇

一、应对入世,必须深刻理解、全面把握WTO规则的本质特征

加入WTO,对于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是新的机遇,又是严峻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开拓进取,发展自己,首先要求我们研究、熟悉并学会运用WTO规则,从法律上制度上积极作好应对,因为WTO本身就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入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府入世”。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这是有一定道理的。WTO协议确定的非歧视(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市场开放(主要体现在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公平竞争(允许各成员将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适当手段,但不允许采取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成为货物贸易协议(GATT)、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指导原则。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依据这些原则,国绕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

二是,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三是,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机制)。因此,WTO被称之为带“牙齿”的国际组织,又被称之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看护者”。

对WTO规则,可以作出两点评价:

一是,WTO规则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规则主要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因此,明确作为规则并能为多数成员接受的“同”,大多是理论性、原则性的;“异”则更多的留在规则之外,即使写进条款,不少条款的表述也比较含糊或者附带一些规定、过渡安排、宽松条件。从内容看,WTO规则总结了世界多边贸易的经验教训,肯定了多边贸易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即所谓“国际惯例”,在不少问题上考虑了多数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WTO规则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由靠强权办事情转变为按规则办事情提供了可能,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经济强权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同时,又要看到,WTO规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戴蒙德教授所说: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从目前实际情况看,WTO规则的解释权、争端裁决权实际上都掌握在西方人之手。WTO规则作为强制性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对所有成员都是一视同仁的,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迫使发达国家履行义务的实力、手段都远不及发达国家,实际上这种强制性对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是现实的,对发达国家则往往要打折扣。因此,在WTO框架下完善开放、公平、统一的世界贸易规则,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与发达国家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因此,加入WTO以后,我们不仅要重视WTO规则的执行,更要重视、研究WTO规则的不断完善。

二是,WTO规则广泛介入各成员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其影响是全面、深刻、长远的。WTO既然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这个国际组织就意味着政府行为(无论是决策,还是决策的执行)要受WTO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接受WTO及其成员的严格监督。因此,要讲WTO规则对各成员的影响,首先并且最主要的就是对其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还要看到,WTO多边贸易体制不仅把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具体化,还把其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投资活动等广泛领域。WTO规则实际上把触角延伸到了传统上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甚至属于成员国内法调整范围的诸多领域。因此,加入WTO以后,我们在遵守WTO规则、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同时,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

总而言之,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主要内容同我们所熟悉的东西有着很大差异。总体上看,我们至今对WTO规则的认识、理解、研究还是很不够的,知之不多,知之不深。我国加入WTO以后,既要严格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又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保护自己、发展自己,难度是很大的,必须认真应对。

二、应对入世,必须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我们之所以以积极的态度争取加入WTO,根本原因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历史告诉我们,中国要发展、要进步、要富强,就必须对外开放,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和借鉴一切先进的东西。封闭就要落后,落后就要挨打。能否不断地了解世界,能否不断地学习世界上一切先进的东西,能否不断地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是关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兴衰成败的大问题。加入WTO,有利于改善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我们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维护我国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我国平等地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经济贸易活动,促进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更快地扩大出口;有利于完善国内相关的法律制度,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信心,更好地利用外资;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因此,加入WTO,总体上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我国改革开放总的方向是一致的。同时,又要看到,加入WTO也使我们面临严峻的考验,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经济运行规则和环境等都需要进行深刻的变革,某些行业和企业在一段时间里也会受到不小的冲击。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关键在于我们的工作。

加入WTO,对我国的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社会生活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首先是对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我们比较熟悉、比较习惯的行政管理观念、体制、方式都需要进行深刻的变革。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更新观念,与时俱进,进一步改革开放,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深化改革、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在进行着相应的改革,并且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初步建立;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符合国际惯例的外贸、外汇和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改革政府机构,精简工作人员,行政效率得到提高。但是,实事求是地说,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也还存在着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这样那样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以加入WTO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加快步伐,加大力度,从外延上和内涵上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据此,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应该力求做到:一不越位,决不要再把那些政府机关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不缺位,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三不错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便、越透明越好。基于这样的考虑,在今后的立法工作和执法活动中,需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已经证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经济活动才能富有活力,提高效率,更快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综合国力。同时,又要看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就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在宏观环境、公共利益等方面,市场就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把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并且转变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为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宠观环境。即使那些需要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也要尊重客观规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在立法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行政权力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关系。按传统法学概念说,行政权力属于“公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私权”。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上,原则上讲,权利是本源,权力是由其派生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但是,政府机关一旦取得行政权力并对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种权力,它就居于“强者”地位。因此,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主要方面应该是对权力加以规范、制约、监督。也可以说,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确保一切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公权”不宜介入、干预“私权”的行使。当然,“私权”的行使也是有条件、有规范的。如果行使“私权”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权”就应该介入、干预,实施监督,予以处理。对政府机关来说,权力与责任应该统一;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权利与义务应该统一。在立法工作中,在赋予有关政府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在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规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三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关应当不断扩大并保障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我国又是社会主义国家。邓小平同志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为了实现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立法,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规范、行为准则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同增加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因此,在立法活动中,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要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发展的价值取向就应该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四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为了创造全国统一、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政府机关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是不可缺少的,其手段通常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即行政性审批属于事前监督的管理方式。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配置资源,设定行政许可、进行事前监督是必要的。但是,事前监督管理方式难免有一定的主观性,并且成本高、效益低,需要慎用。从行政管理的成本与效益看,一般来说,对那些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问题,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手段;而对其他一般性的问题,采取事后监督管理手段则更合理、更有效。因此,国务院近年来一直在抓紧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的思路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尽可能地减少政府机关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确定政府机关对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方式时,在明确管理标准、管理规则的前提下,要更重视发挥政府对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事后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实现公共利益与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平衡。

邓小平同志说过,改革也是革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内容的一项政治体制改革,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既然是革命,那就势必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特定人群的既得利益,难免会有阻力。为了排除阻力,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决不允许争权而不负责,更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谋利。

三、应对入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项工作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加入WTO,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完善制度。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我们不仅要保证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还要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增强法律制度的透明度。

一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切实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立、改、废工作。WTO协议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因此,我们就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内法,使其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部门已经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多次清理,制定了立、改、废工作计划,确定了完成这项工作的期限。根据清理的结果,涉及WTO规则或者我国入世承诺,在加入WTO前后需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共40件(法律10件、行政法规30件),现已完成34件(法律9件、行政法规25件),并且已经公布或者将要陆续公布。需要废止的行政法规12件已经宣布废止,需要停止执行的国务院文件36件近日也将公布。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部门规章有1000多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直在抓紧工作,现在也已大体完成,正在陆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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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冷藏库建设暂行技术规定

商业部


商业冷藏库建设暂行技术规定

(1977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冷库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执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实行工人、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三结合,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反对贪大求洋,广泛吸收生产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力求做到技术先进,操作方便,适用安全,经济合理。
第二条 冷库的设计和施工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应力求节约,降低工程造价。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新材料。设备选型要注意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第三条 选定库址应尽量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拆迁或少拆迁民房。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约用地,除设计任务书规定有扩建任务外,不应随意预留用地。
第四条 冷库的建设应力争尽先建成主库和必需的生产项目,尽早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
在原有冷库内扩建冷库时,应本着勤俭办企业的精神,挖掘原有生产设备和附属设施的潜力,全面考虑,统一安排,有可能利用的要尽量改造利用。
第五条 为了提高冷库装卸效能,降低劳动强度,逐步实现装卸运输作业机械化,冷库设计应考虑今后采用装卸运输机械设备的可能性。
第六条 在地震烈度为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建库时,冷库设计应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按不同烈度考虑抗震设防。
第七条 非生产性建筑设施,要发扬延安精神,艰苦朴素,不搞高标准。行政生活用房的建筑标准应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冷库规模及生产指标
第八条 冷库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二类:
(一)生产性冷库:主要建设在距货源产地较近或货源集中地区,以减少长途调运损失,应配有相应的屠宰车间和冻结能力。
(二)分配性冷库:一般建设在城市或工矿消费区,专门贮藏经过冷冻加工的货物,以调节淡旺季,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也可附设小量屠宰加工及冻结车间。
第九条 冷库按建设规模的划分:
国家计委规定一万吨以上(包括一万吨)的冷库属国家大中型项目,不足一万吨的冷库为地方项目。
屠宰车间按班宰能力划分为四级:
(一)一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2000头及2000头以上
(二)二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1000头
(三)三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500头
(四)四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300头
第十条 冷藏容量按堆货有效容积每立米按0.375吨计算。
在扩初设计中,冷库容量可按下列简化公式估算:
P=a×S×H×0.375
其中:P冷库容量,按吨计;
a面积系数,1000吨以下的冷库为0.7,1000吨以上的
冷库为0.73~0.75;
S库内建筑净面积,不扣柱子,按平方米计;
H堆货高度,按米计。
第十一条 屠宰车间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建库地区正常货源和产销情况,按现有上列四种班宰能力选定。生产性冷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货源情况和商品调出计划确定。分配性冷库的建设规模可根据供应人数的消费量,适当考虑将来发展,一般按冷库每年周转三次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为了便利冻肉装车外运,1,500吨以上的生产性冷库应配备适当的制冰能力和冰库。冰库容量一般可按10~20天制冰能力计算。1,500吨以下的冷库冻肉外运以冷藏汽车为主,一般不设制冰装置。
第十三条 冷库建库地点如靠近鲜蛋、水果产地,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设置高温库(即±0℃库,下同)。
建设高温库时,为保证商品质量,可考虑设置商品整理间。

第三章 库 址 选 择
第十四条 库址选择是一项政治、经济、技术的综合性工作,库址选择合理,才能节省基建投资,加快建设速度,减少经营管理费用,降低产品成本。
库址选择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提出两个以上有建设条件的地点,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一次投资和经常生产费用),并会同有关单位讨论选定。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条件
(一)库址应考虑商品合理流向,选择在货源调入和商品调出交通运输比较方便的城镇附近。
(二)1500吨以上的冷库,运输主要是靠铁路,库址选择应靠近铁路接轨点,力求缩短线路长度。选择库址时应向交通运输部门了解修建专用线的可能性,并应取得可以接轨的证明。
(三)库址应尽量靠近公路,以缩短新建道路的长度。
第十六条 区域环境:
(一)冷库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选址时应结合当地城市建设远期发展规划,了解库址周围卫生环境,并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的同意。
(二)库址应避开有污染的化工厂、水泥厂、煤厂、传染病院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臭气和对地下水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其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三)库址应选择在工业区的上风地带,并宜位于污水处理场排出口的上游。
第十七条 地形、地质条件:
(一)选址时应对库址的地形、地质、洪水位、地下水位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探。
(二)库址选择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良田的原则,因地制宜,尽可能利用瘠地、荒地、山地、坡地,不应片面强调平坦、方整。
(三)库址应位于地势较高地带,考虑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地面雨水能自流排出。
(四)库址应与城市规划的公路标高及现有的公路、铁路、河道、码头、水位等标高相适应,尽可能避免大填大挖,以减少地面土方工程。
(五)库址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要求土质均匀,地下水位较低。多层冷库库址的耐力一般应不小于15吨/平方米。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砂、地下矿藏、地震裂度八度以上的地震区,以及有可能遭受洪水淹没的地带,均不宜选为库址。
第十八条 水源:
冷库用水量较大,库址附近必须保证有充裕的水源,一般可取用江河水或深井水。500吨以下的冷库在无天然水源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自来水,但应根据库址其他条件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十九条 电源:
冷库供电属于第二类负荷,需要有一个可靠性较好、电压为10或6千伏的外部电源;在特殊情况下,如遇35千伏电压电源时,尽可能一次变为0.4千伏。新建高压输电线路至电源接火点的距离应力求缩短。选址时应对当地的电源、供电量作深入了解,并应与当地电业部门联系,取得供电的证明。如果附近没有电源,需另选库址。除边远地区外,一般不考虑自己设发电设备供电。各类型冷库用电负荷参见表1。
表1 各类型冷库及屠宰车间用电负荷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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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 库 及 | 用 电 负 荷 (千瓦)
|----------------------------------------
屠宰车间能力 |冷 库|屠宰间|其 他|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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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吨冷库| | | |
| 170| 20| 10| 200
300头屠宰| | | |
----------------|--------|------|------|--------------
1000吨冷库| | | |
| 400| 65| 35| 500
500头屠宰| | | |
----------------|--------|------|------|--------------
1500吨冷库| | | |
| 500| 65| 35| 600
500头屠宰| | | |
----------------|--------|------|------|--------------
5000吨冷库| | | |
| 750|100| 50| 900
1000头屠宰| | | |
----------------|--------|------|------|--------------
10000吨冷库| | | |
|1800|140| 60|2000
2000头屠宰| | | |
----------------------------------------------------------
注:上列数量系按装机容量估算,仅供选择库址时参考。

第四章 总 平 面 布 置
第二十条 冷库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库址自然条件,结合城市近、远期规划,以及工艺流程、卫生防护等要求,在满足使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力求做到布置紧凑,流程合理,运输方便。
第二十一条 库区总平面布置的建筑系数,一般应控制在0.40左右。建筑系数的计算规定如下:
Z+I
建筑系数=—————×100 (%)

式中:G 库区占地面积;
Z 建筑物及构筑物占地面积;
I 露天堆场、操作场占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生活建筑,力求避免不规则的建筑外形,有条件的应尽量合并修建,城市规划要求建楼房地区应修建楼房。
第二十三条 库区各建筑物应按使用性质和防护距离分区布置。厂区组成部分的分类参见表2。
表2 生产性冷库厂区建(构)筑物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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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组 成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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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库、冻结间、机器房、制冰间、变配电间、工人休息室、烘衣更
生 |
| 衣室、铁路专用线、水塔、水池、冷却塔、机修间、洗衣间、仓库等。
产 |
| 候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工业油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食用油
类 |
| 加工间、熟食品加工间、化验室、锅炉房等。
------|----------------------------------------------------------------
原料类| 卸猪站台、验收分级栏、饲养栏、煮料间、饲料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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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办公室、医务室、食堂、浴室、集体宿舍等。
福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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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氨库、汽油库、汽车库、污水处理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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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配性冷库分类可按上表除去有关屠宰部分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冷库库区各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表3确定。
表3 生产性冷库库区各建(构)筑物卫生防护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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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构) 筑 物 名 称 | 最小距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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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熟食品车间~锅炉房、煤场 | 30
冷库、熟食品车间~饲养栏 | 50
屠宰车间、副产品处理车间~饲养栏 | 20
屠宰车间、副产品处理车间~锅炉房、煤场 | 20
冷库及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场 | 150
冷库及各生产车间~急宰间、工业油加工间 | 100
各生产车间及行政福利建筑~氨库 | 30
行政福利区~饲养栏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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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00吨以下的冷库不受以上限制。
第二十五条 生产性冷库的原料区、锅炉房、煤场、污水处理场应布置在冷库、各生产车间及行政福利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职工住宅区应尽量与库区分开建设,并宜布置在屠宰车间及饲养栏的上风地带。
第二十六条 库区铁路作业线应能满足货物装卸运输及车辆调度的要求。货物进出的主要汽车道路可作沥青或混凝土等路面,其余只作简易路面。
人行、货运道路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废品、废料、脏物的运出路线,要尽量与商品进出库的铁路、道路分开。
第二十七条 库区总平面竖向布置,应与库内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上下水道等标高相适应。各建(构)筑物布置要尽量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库区排水管线和场地标高应能满足污水、雨水的自流排泻。

第五章 建 筑
第二十八条 冷库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缩短管线,减少运距,方便设备安装和维修,并为今后采用装卸运输机械创造便利条件。
(二)应能满足隔热、防潮要求,避免冷桥,缩小建筑物外部围护结构的表面积,减少冷量损耗。
(三)结构简单,便于施工。
(四)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基冻鼓,保证库内结构物在低温高温环境下使用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二十九条 为了节约用地,1500吨以下的冷库可采用单层建筑,1,500吨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多层建筑。多层冷库层高不小于4.8米,单层冷库净高不小于5米,高温库净高不小于4米。
第三十条 在大中型冷库中,为了方便维修,可以考虑将冻结间移出库外单独建设;小型冷库及库址用地紧张的大中型冷库,也可将冻结间布置在库内。
第三十一条 多层冷库应避免高温、低温库房布置在同一楼层内。如需要设置高温库时,可根据库址条件将高温库房布置在地下层或顶层。单层冷库允许将高温和低温库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分区合理布置。
第三十二条 冷库内一般不设内川堂。冷藏间内设的回笼间可以不做隔热处理。同温库房的楼层之间和间隔墙均不设隔热层。
第三十三条 冷库门应尽量直接开向常温川堂。库外常温川堂的宽度应能满足手推车运输作业的需要,1,500吨以上的冷库还应考虑今后发展机械化运输的可能。库外常温川堂宽度参见表4。
表4 库外常温川堂宽度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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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净 宽 (米) | 备 注
--------------------------------------------------------------------
1500吨以上的冷库|5.00~6.00|
1500吨以下的冷库|3.50~4.50|
冻 结 间|3.50~4.00|每间冻结能力大于15吨
冻 结 间|3.00~3.50|每间冻结能力小于15吨
--------------------------------------------------------------------
第三十四条 冷库隔热材料的选用:
(一)冷库外墙、隔热内墙、屋顶阁楼层,目前仍采用松散稻壳为主要隔热材料,当掌握了必要的数据和较多的实践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其他隔热材料,如聚苯乙稀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沥青玻璃棉、沥青矿碴棉、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等。
(二)多层冷库楼地面的隔热层,以采用软木板为主要隔热材料。也可以采用经过干燥处理的泡沫混凝土块或加气混凝土块用热沥青砌筑。
(三)冷库隔热层的厚度应根据隔热材料的物理性能,结合当地气温条件和库温要求经过计算确定。目前冷库常用的隔热层厚度参见表5。
表5 冷 库 隔 热 层: 厚 度 参 考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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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 木|稻 壳|泡 沫
库房及围护结构的名称 | 室 温 | | |混凝土
| |(毫米)|(毫米)|(毫米)
------------------------------------------------------------------------------
冻结间的外墙 |--23℃ | 250| 600| 500
| | | |
低温冷藏间的外墙 |--18℃~--20℃| 200| 550| 400
| | |* |
高温冷藏间的外墙 |0℃~--4℃ | -- | 500| 250
| | | |
冻结间的分间墙 |--23℃ | 100| | 200
| | | |
冻结间或低温冷藏间的屋顶 |--23℃~--18℃| 300| 900| 600
| | | |
高温冷藏间的屋顶 |0℃~--4℃ | -- | 700| 400
| | | |
低温冷藏间与地下室高温冷藏间|--18℃~--0℃ | 200| -- |*400
之间的楼板 | | | |
| | | |
冻结间有加热装置的地坪 |--23℃ | 250|*900|*450
| | | |
低温冷藏间有加热装置的地坪 |--18℃ | 200|*900|*400
------------------------------------------------------------------------------
*系考虑构造上和使用长期上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为防止隔热层受潮失效,冷库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隔汽防潮措施。一般要求如下:
(一)冷库外围护结构中应在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防止库外空气和水蒸气的渗透。
(二)高温和低温之间的隔墙或楼板,应在隔热层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三)楼地面隔热层的上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止施工操作用水的浸入。直接建造在地面上或架空的隔热地坪,还应在隔热层下面设防水或隔汽层,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水份的渗透。
(四)冷库地下室的外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地表潜水浸入库内。
(五)松散隔热层的内衬墙,尽可能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
第三十六条 冷库铁路站台长度按同时装卸的车辆数量确定,参见表6。卸猪铁路月台长度为30米,按同时卸两节车考虑。
表6 冷库铁路站台长度
--------------------------------------------------------------------------
冷 库 规 模 |站台长度| 备 注
|(米) |
--------------------------------------------------------------------------
5000吨以上的冷库 | 216|按一小列机械保温车12节长度计算
5000吨以下至1500吨| 108|按一小列机械保温车的一半长度计算
以上的冷库 | |
--------------------------------------------------------------------------


冷库铁路站台和公路站台的宽度参见表7
表7 站 台 宽 度 参 考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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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 库 规 模 | 铁 路 站 台 | 公 路 站 台 (米)
----------------------------------------------------------------------
1500吨以上的冷库 | 6~8 | 5~6
1500吨以下的冷库 | | 4~4.5
----------------------------------------------------------------------
第三十七条 各类型冷库均应在主体建筑的周围适当配置工人休息室、烘衣间、更衣室等附属房屋。
第三十八条 为冷库冻结间所配置的晾肉间,属不隔热的常温车间,也可与屠宰车间合并建造。

第六章 结 构
第三十九条 结构形式:
(一)冷库结构设计有条件时应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和机械化的施工方法,以减少劳动强度和木材消耗。
(二)1500吨以上的多层冷库采用现浇无梁楼盖时,屋盖也可采用无梁楼盖,以充分利用模板,加速施工进度。
(三)冷库内一般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除冻结间吊轨木梁及挡风板外,尽量不采用木结构。
(四)附属建筑尽量采用混合结构,屋面构件和檐沟做法力求形式和规格统一,便利施工。
第四十条 使用荷载
冷库楼面使用荷载标准参见表8。
表8 冷库楼面使用荷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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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准 荷 载
序 号| 库 房 名 称 |
| | (公斤/平方米)
--------------------------------------------------------------
1 |设有吊运轨道的冷却间或晾肉间| 1000
2 |设有吊运轨道的冻结间 | 1000
3 |不设吊运轨道的冷却间 | 1500
4 |不设吊运轨道的冻结间 | 1500
5 |高温冷藏间 | 1500
6 |低温冷藏间 | 2000
7 |副产品冷藏间 | 2000
8 |次品冷藏间 | 2000
9 |收货间、发货间 | 1500
10|川堂和走廊 | 1500
11|川堂和走廊的梁柱 | 1000
12|冰 库 | 900×h
13|楼 梯 间 | 400
14|一般屠宰加工车间 | 500
15|屠宰车间有大型设备的部分楼板| 1000
--------------------------------------------------------------
注:(1)3~12项荷载已考虑叉式码垛机运行荷载。
(2)在计算中可以不考虑间隔墙的荷载。
(3)楼面上如有机器或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资料计算。
(4)楼板下吊运轨道荷载按500公斤/平方米折算。
(5)单排顶排管按100公斤/平方米折算。
(6)当计算柱子及基础时,均按以上荷载的75~80%计算。
(7)h为冰块堆高度按米计算。
(8)油脂、冰蛋、罐头等专用冷库的使用荷载应按各商品容重及堆高计算。13第四十一条 构造要求:
(一)主库阁楼屋面宜做隔热层,减少外界气温对屋面伸缩的影响,并降低夏季阁楼内的空气温度。
(二)多层冷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楼板收缩对墙角产生的应力,避免四角出现裂缝;并避免由于屋面伸缩引起外墙水平裂缝。
(三)单层冷库的屋盖允许支承在外墙上,但外墙应与内部结构完全脱开,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冷库外墙的稳定性。
第四十二条 材料要求:
(一)冷库内部凡与冷空气接触及有冻融循环的部分,一律采用不低于400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抗冻性差的水泥。
(二)冷库库房及川堂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混凝土标号不低于200号,每立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少于275公斤;冻结间部分混凝土标号不低于300号,每立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少于350公斤;要求水灰比不大于0.6,施工中应切实注意混凝土的密实度,并做好养护工作,防止出现裂缝。
(三)考虑钢材冷脆问题,冷库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不宜采用冷轧或冷拉钢筋,优先采用A3、16Mn等二种钢筋;采用其他品种钢筋时要求在使用温度下的冲击韧性aK>2.5公斤·米/平方厘米。
(四)冷库主体建筑采用的砖的标号,内墙应不低于100号,外墙应不低于75号,内墙用不低于50号的水泥砂浆砌筑,外墙用不低于25号的混合砂浆砌筑。

第七章 制 冷 工 艺
第四十三条 1500吨以上的冷库,氨蒸发温度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温度。1500吨以下的冷库,氨蒸发温度允许二个温度。低温冷藏间库温一般采用—18℃;长期贮肉和专存鱼、禽的库房可低于—18℃;小型分配性冷库的低温冷藏间库温采用—15℃。快速制冰的冰库库温采用—10℃。为了保证操作安全,提高食品质量和节省劳动力,在制冷工艺设计中,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采用必要的自动控制装置。
第四十四条 氨压缩机的配置按冷库的热负荷计算确定,一般不设备用机器。选择压缩机时尽量选用较大的机器,以简化系统,便于操作;但机器总台数一般应不少于2台。
第四十五条 严寒地区为避免冬季冷凝温度过低,靠海边的冷库为避免台风中盐分的腐蚀,均不宜采用立式冷凝器。南方炎热地区采用淋水式冷凝器时应设置罩棚,减少太阳幅射热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高压贮液桶的容积:1500吨以下的冷库按压缩机每小时氨循环量的120%,1500吨以上的冷库按100%,5000吨以上的冷库按80%计算。
第四十七条 采用氨泵供液系统的冷库可不设排液桶,但循环贮液桶的容积应能容纳融霜排液下来的氨液量。
第四十八条 冰结间采用一次冻结,库温一般采用—23℃。专门冻禽、鱼、兔及分割肉的冻结间库温可低于—23℃。冻结时间按每昼夜一周转计算,有条件时也可采用一周半到二周转,以增加冻结能力。吊运轨道按180公斤/米计算。
第四十九条 冻结间的设计,应从加快冻结速度,节省设备投资,减少建筑面积,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紧缩冷冻空间等方面考虑。
第五十条 冻结副产品、鱼、禽等盘装或包装商品时,可采用阁架式排管,配以有组织的吹风装置,以提高冻结效能。
第五十一条 一次冻结必需配以晾肉间。晾肉间的用途有三:1、使加工后白条肉在此适当滴水晾干;2、兼作分级用,避免两次推运;3、市销鲜肉在此暂存,避免表皮发粘变质。晾肉间应设置鼓风机,以加速热气、水汽的散发。
第五十二条 冷风机和墙、顶排管的冷却表面积应按热负荷计算确定,不应按建筑面积比例求得,采用氨泵供液系统时,可适当提高排管的k值。
第五十三条 墙、顶排管一般采用光滑管,1500吨以上的冷库有条件时也可采用翅片管。冰库一律采用光滑顶排管。
第五十四条 重力供液系统每一通路排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20米,氨泵供液系统每一通路排管的长度不应超过300米。
第五十五条 各类型冷风机都应装备淋水及热氨两种融霜设施。冷风机下面应设钢板水盘。
第五十六条 贮存水备、蔬菜的高温冷藏间应设置更换新鲜空气的换气系统,贮存鲜蛋的小型冷库可以不设。

第八章 屠 宰 工 艺
第五十七条 屠宰车间以宰杀生猪加工成白条肉为主要任务。副产品在建库初期只搞以下四种:1、油脂加工成食用油;2、条件合格肉煮成熟肉;3、猪小肠加工为腌制肠衣半成品交有关单位统一精加工;4、病废猪及废弃物炼制成工业用油。
第五十八条 鬃毛、皮张一般不加工,只提供原料,或作皮张初腌处理。制药,血粉加工等综合利用项目在建库初期暂不搞,但一、二级屠宰车间在总平面设计中可预留扩建位置。
第五十九条 屠宰工艺的机械化:在三、四级规模较小的屠宰车间,以减轻笨重体力劳动为主,配以吊运轨道及刮毛机等简易设施;在一、二级规模较大的屠宰车间应考虑机械化操作及机械化传送,尽量采用国内先进的屠宰设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各级屠宰车间的工艺设备可参考表9选用。
表9 屠宰车间工艺设备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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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车间 |二级车间 |三级车间 |四级车间
车间名称| 设 备 名 称 |----------|----------|----------|------------
| |台|千 瓦|台|千 瓦|台|千 瓦|台|千 瓦
------------------------------|----------|----------|----------|------------
宰前饲养|饲料转送管道化 |1| 28|1| 28|--| -- |--| --
|急宰提升电葫芦 |1|0.8|1|0.8|1|0.8|1|0.8
| | |0.3| |0.3| |0.3| |0.3
|急宰劈半电据 |1|1.7|1|1.7|1|1.7|--| --
屠宰加工|自动麻电传送台 |1|2.2|1|2.2|--| -- |--| --
|扎脚传送台 |1|2.2|1|2.2|1|2.2|--| --
|倾斜式提升机 |--| -- |1|1.7|1|1.7|1|1.7
|箱形架空传送带 |1|2.8|--| -- |--| -- |--| --
|放血链式传送带 |--| -- |1|4.5|--| -- |--| --
|毛猪降落装置 |--| -- |1|2.8|--| -- |--| --
|浸烫机 |2|5.6|1|2.8|1|2.8|--| --
|刮毛机 |2| 15|1|7.5|1|7.5|1|7.5
|剥皮机 |1|1.7|1|1.7|--| -- |--| --
| | |0.6| |0.6| | | |
|圆盘式电锯 |1|7.0|--| -- |--| -- |--| --
|剥皮传送台 |1|3.0|--| -- |--| -- |--| --
|往复式电据 |--| -- |1|1.7|1|1.7|1|1.7
|内脏检验传送台 |1|1.7|1|1.7|--| -- |--| --
|整修线路传送带 |1|4.5|1|4.5|--| -- |--| --
|心肝肺分离机 |1|1.7|1|1.7|--| -- |--| --
|副产品清洗机 |2|3.4|1|1.7|1|1.7|1|1.7
|刮猪头毛机 |1|1.7|1|1.7|1|1.7|--| --
|猪头去骨机 |1|2.8|1|2.8|--| -- |--| --
|脾脏去油机 |1|1.7|--| -- |--| -- |--| --
|洗肚机 |1|1.7|1|1.7|--| -- |--| --
|扯小肠机 |1|1.7|1|1.7|--| -- |--| --
综合利用|排粪机 |1|1.7|1|1.7|--| -- |--| --
|刮粘膜机 |2|3.4|2|3.4|1|1.7|--| --
|食用油料提升电葫芦 |1|0.8|1|0.8|1|0.6|1|0.8
| | |0.3| |0.3| |0.3| |0.3
|工业用油料提升电葫芦|1|0.8|1|0.8|1|0.8|1|0.8
| | |0.3| |0.3| |0.3| |0.3
--------------------------------------------------------------------------------

第九章 电 气
第六十条 冷库供电属于第二级负荷,一般不设置备用电源,5000吨以上的冷库可由一回路专用线供电。
第六十一条 电力负荷可按库址全部动力及照明总容量的60~70%计算。电力负荷在360千伏安以上,在不影响氨压缩机起动条件下,应选用两台变压器为宜,以便淡旺季调节使用,在360千伏安以下可酌情选用。冷库自然功率因数较低,一般应装设静电电容器,以提高功率因数。
第六十二条 冷库为低温高湿房间,电气设备与线路应考虑防止潮湿锈蚀。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动机:采用全封闭型
(二)动力设备:应将库内冷风机电动机的配电及起动设备装设于机房、月台群房、楼梯间等干燥房间内。
(三)照明灯具:低温冷藏间、冻结间和冷却间采用封闭型灯具,其它房间采用封闭型灯具或防水型灯。
(四)照明开关:采用磁质防水拉线开关和气密开关,或将一般开关装置于封闭的金属盒内。
(五)配电线路:采用橡胶绝缘线,聚氯乙烯、橡胶或铅护套电缆,也可采用软隔料管配线,即将橡胶绝缘线按预定长度穿入软塑料管内,类似塑料护套线,并用木板条衬垫敷设。上述橡胶绝缘线也可以采用具有耐寒性能的塑料绝缘线代替。
第六十三条 冷库采用稻壳及其它易燃隔热材料做隔墙时,导线穿过墙体处应采取防火措施。稻壳阁楼不应装置电气设备及敷设线路。
第六十四条 为了运转安全节约劳动力,除采用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及遥测温度装置外,还应配合制冷工艺在设计中逐步推广半自动化和全自动化操作系统。
第六十五条 防雷与接地:
(一)高层冷库及水塔等高耸建筑物,一般应作防雷保护措施。单层冷库可根据当地雷击情况及周围建筑物高度酌情考虑。
(二)库内潮湿场所电气设备外壳及金属支架应作接地或接零。

第十章 给 水 排 水
第六十六条 建设冷库必须有充裕的水源,主要用于冷却水。冷却用水的水质要求不堵塞,不腐蚀机器、设备和管道。蒸发式冷凝器用水、冲霜水和氨压缩机水套用水除上述要求外,并要求暂时硬度不大于15~20°(德国度)。屠宰用水应符合应用水标准。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酌情处理。各类型冷库用水量参见表10。
表10 各类型冷库用水量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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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规模| 冻结量 | 制冰量 |冰库容量| 冷却水量 |
| | | | | 其 它 用 水 量
(吨)|(吨/日)|(吨/日)| (吨)|(立米/时)|
----------------------------------------------------------------------------------------------
| | | | |
500| 15 | -- | -- | 70 |1.宰前饲养按12~25公升/头,
| | | | | 屠宰按200~250公升/头。
| | | | |
1000| 30 | 15 | 150| 199 |2.冲霜水量按冷风机翅片管面
| | | | | 积35~50公升/平米·时。
| | | | |
1500| 30 | 15 | 150| 206 |3.机器水套用水量按产品目录
| | | | | 规定采用。
| | | | |
5000| 60 | 15 | 150| 366 |4.生产和消防用水量按国家规
| | | | | 定标准采用。冷库的消防生
| | | | | 产类别按戍类考虑。
10000| 80 | 15 | 300| 496 |
| | | | |
----------------------------------------------------------------------------------------------
注:(1)上列冷却水量系按水经冷凝器后温度升高2℃计算;如采用循环供
水,补充水量按冷却构筑物型式不同为1~7%。
(2)冷库内一般不单独设置消火栓。
第六十七条 供水方法有三种:一次供水、循环供水及排污法供水。江河水量大,一般采用一次供水;深井水温低,但电费较大,一般可采用排污法;自来水费高,只能作循环水的补充水。供水方法以及冷却装置的采用,须通过一次投资和经常生产管理费用,结合气象条件、冷却效果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喷水池结构简单、投资少、施工管理方便,但冷却效果差、占地多,一般不宜采用。
冷却塔(包括机械鼓风冷却塔)应选择周围开敞,通风良好的位置安设。北方地区采用冷却塔时,应考虑冬季有一条不经冷却塔的循环供水管线。
第六十八条 冲霜水盘应用钢板制作,泻水口和下水道要流水通畅,不致冻堵,并应有防止跑冷的措施。
冲霜水阀要设置在操作方便的地方,冲霜配水要均匀。冲霜管在冲霜完毕后应能及时将水放净,以免管内存水冻堵。
冲霜上下水管通过冷库时要采取防止滴水和管内冻堵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 冷却水、氨压缩机水套用水和冲霜水的进出水,可按各自水温、水质要求,相互利用。
冷库排出的废水和污水应根据当地卫生部门要求,经处理后供农田灌溉利用。

第十一章 采 暖 通 风
第七十条 供热采暖:
(一)机器房和设备间不得用明火采暖。
(二)附属建筑的采暖方式应与当地标准一致。
(三)生产性冷库可按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配置适当台数的锅炉,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一般情况下不设备用锅炉。各级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参见表11。
表11 各级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参考表
------------------------------------------------------------
屠宰车间级别|班宰能力(头/班)|生产用蒸汽量(公斤/时)
------------------------------------------------------------
1 级 | 2000 | 4000
2 级 | 1000 | 3000
3 级 | 500 | 2000
4 级 | 300 | 1000
------------------------------------------------------------
第七十一条 冷库地下土壤防冻措施:
(一)自然通风:当库房面积较小,库房宽度不超过24米,冷库周围又无其它建(构)筑物阻挡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风管应埋设在隔热地板下,风管内径0.2~0.3米,风管间距1~2米。风口通出墙外,并应在风口处装调节阀门,冬天应把风口堵严。
(二)机械通风: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大,或室外冬季气温很低的地区。通风管埋设在隔热地板下,隔热地板传热系数不大于0.3仟卡/平方米·时·℃,隔热层上下均应作防潮层。风管间距1~2米,风管内径0.25~0.3米,风管内空气流速1~2米/秒。在严寒地区冬季应将空气加热后送入管内往复循环,以防地上土壤冻鼓。
(三)油管加热: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小,室外冬季气温较低的地区。油管采用∮32~38蛇形无缝钢管,上绑散热钢筋网,一并捣在隔热地坪下的素混凝土垫层内。利用氨压缩机排气管热量将热油打入地下油管,往复循环加热,以防地下土壤冻鼓。
在浇捣混凝土垫层之前,要严格检查管路是否畅通,要求绝对不漏,并做好油管外表面防锈处理。
(四)架空地坪: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大,库址地势较低和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
(五)除能进人的架空地坪外,应尽可能在冷库中部地坪的隔热层下面埋设测温装置,随时检查防冻措施的效果。
第七十二条 通风:
(一)机房通风换气尽量利用自然通风。当机房自然通风条件不良,如一面紧靠冷库,另一面为外墙时,则应考虑事故通风,按每小时七次换气量计算。
(二)高温库每间容量大于200吨时,库内通风按每昼夜二次换气量计算。
(三)送风及排风管通过库房、川堂或其他房间时,如管壁温度低于管内或管外空气露点温度,则应包隔热层处理,以防凝水结冰。
第七十三条 空气幕:
为防止库内外冷热空气对流,在冷库门上,特别是当冷库门直接开向常温川堂时,必须装设空气幕。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七十四条 本技术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商业部设计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粮油总公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华润集团,粤海集团,澳门南光集团,南粤集团: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继续做好对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供应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使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做到优质、适量、均衡、应时,以满足港澳同胞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前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共十二种(见附件)。经港澳转口、转运上述鲜活冷冻商品,视同对港澳出口,纳入主动配额管理范围。
第三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配额一经下达,各地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并保证完成。配额不允许买卖或转让。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全面管理港澳鲜活冷冻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工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和发展规划;确定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的范围;负责鲜活冷冻商品主
动配额的总量制定、分配下达、调整和监督使用;协调解决出口工作中的问题;授权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证书的签发;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和统计;对各地、各有关公司以及驻港澳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第五条 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特办”)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鲜活冷冻商品的部分管理工作,广州特办依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分月安排出口数量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配额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须
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并提出具体建议;协调各地区出口及地区与港澳代理机构之间的经营活动,随时了解市场需求状况,及时安排有关地区组织货源出口,保证均衡供应;会同有关单位调查违章出口,并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委”)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证书;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关于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申请的审核、平衡和上报工作;管理和督促
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所分得配额的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运输管理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做好鲜活冷冻商品的货源和基地的规划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及时与各有关机构沟通本地区的业务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
第七条 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内地鲜活冷冻商品在港澳的统一代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市场销售工作。香港粤海(集团)广南行和澳门南粤(集团)食品水产公司在分别接受华润、南光(集团)公司统一协调的前提下,负责代理广东省出
口的鲜活商品。
港澳代理和经销机构负责市场调研和预测、及时向国内有关机构反馈信息,并根据港澳市场需求,对其代理商品的配额的安排和调整提出建议。负责监督管理其代理商品范围内的鲜活冷冻商品经港澳转口业务。
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第三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九条 除外经贸部另有规定者外,鲜活冷冻商品中的鲜蔬菜、水产品中的活塘鱼及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实行出口放行证管理,其余商品一律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和放行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签证机关依据外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交由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放行。
第十条 获得配额的出口企业,均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管理规定,到规定的签证机关领证后,方可出口。
第十一条 活塘鱼和广东省(含广州、深圳)办理出口的鲜蔬菜,由广东省经贸委按配额核发出口放行证。鲜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及广东省以外地区出口的鲜蔬菜由广州特办按配额发出口放行证。

第四章 配额的分配和调整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根据港澳市场需求数量,我货供销数量,上年配额安排数量及使用情况,参考港澳代理机构、各地外经贸委及广州特办等单位意见后,确定全年配额总量。
第十三条 针对港澳市场容量有限,鲜活冷冻商品易残损、易死亡和腐烂的特点,为确保其出口工作健康发展,配额分配宜集中。原则上主要分配给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并有鲜活冷冻商品出口实绩的各地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此前提下,外经贸部可接受地方公司或国家有
关外贸公司的申请,根据市场需求状况适量分配,以拾遗补缺。
第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的配额数量按其上年出口实绩、配额执行情况、商品质量、售价和对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的贡献以及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
第十五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三来一补项目,其配额数量在其项目合同期内原则上维持不变,合同期满后不再安排出口配额。
第十六条 为促进各地及各出口企业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配额使用效益,外经贸部每年将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配额招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鲜活冷冻商品配额调整中实行“前落空后不补,前超后扣”的原则,即前期落空配额后期不补,前期未经安排而擅自超供的数量在后期的配额中扣减。
第十八条 由于市场、货源和运输发生变化等原因所需在年度配额总量内临时调整,由广州特办负责,调整情况每月及时报外经贸部。如市场需求增加,超出配额总量的调整均须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九条 广东省(含广州、深圳)自产和出口的活塘鱼和鲜蔬菜的月度配额由广东省经贸委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广东省配额总量内自行下达和调整。月度配额安排及调整情况及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五章 经港澳转口、转运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经港澳转口、转运鲜活冷冻商品的企业,必须事先提供合同、进口国许可证明和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抄送港澳代理机构。企业凭批准的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由广州特办具体安排并检查出口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港澳转口、转运的鲜活冷冻商品须接受港澳代理机构(香港华润五丰行和澳门南光粮油食品公司)的监管。转口、转运的商品运抵港澳后,应立即通知港澳代理机构,转运时由港澳代理机构派人监装。并将二程船运提单副本交港澳代理机构转广州特办销案。
广东省自行办理的活塘鱼和鲜蔬菜的转口和转运,由该省驻港澳代理机构按本办法的原则监督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调增配额时给予一定奖励:
1、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商品质量优、信誉好、售价高。
2、配额执行情况好,并且积极配合市场调剂余缺,完成临时应急供应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不执行本规定,商品质量差、信誉差,以及无配额和超配额出口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额直至取消配额的处罚。
2、对超出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载明数量出口的鲜活冷冻商品,海关可酌情作出罚款并没收货物的处理。
3、对不交由港澳代理机构代理而自行销售的出口企业(含外资企业)将视情况给予扣减配额直至取消配额的处罚。
4、对以远洋地区许可证出口到港澳地区者,一经查实,将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配额或该项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鲜活冷冻商品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防止主观随意性。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委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办法者,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外经贸委和各出口企业均应安排足够的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外经贸委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广州特办要综合有关情况,制订工作实施细则,经报外经贸部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 件:供港澳鲜活冷冻主动配额商品目录
1、活猪(包括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2、活牛3、活羊4、活禽(包括活鸡、竹丝鸡、珍珠鸡、活鸭、野鸭、活鹅、活乳鸽)5、活水产品(包括活塘鱼、大闸蟹)6、冻猪肉(包括整只冻猪、分割鲜、冷、冻猪肉、猪付产品、冻乳猪)7、冻牛肉(包括鲜、冷牛肉)8、冻羊
肉(包括整只冻羊、分割鲜、冷、冻羊肉)9、冻家禽(包括整只和分割鲜、冷、冻鸡、鸭、填鸭、鹅、乳鸽)10、鲜水果(包括鸭梨(含雪梨)、哈密瓜、香梨、荔枝、西瓜)11、鲜蔬菜(包括大白菜、土豆、萝卜(白萝卜、青萝卜)、冬瓜、菜花、其它蔬菜)12、皮蛋



199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