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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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与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四条 劳动监察实行专门机构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自治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含部队)进行劳动监察;地、州、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含外地驻当地单位)进行劳动监察;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体户进行劳动监察。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必要
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监察机构,对其负责监察的单位进行监察,并有权对下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监察员。监察员由本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和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劳动部统一监制的《劳动监察员证》。
第七条 劳动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从事劳动行政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劳动行政业务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语言文字的表达及书写能力。
第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劳动力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的范围:
(一)职业介绍、招工程序、招工范围和招用手续;
(二)待业证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三)劳动力的安置、调配和流动;
(四)吸收、录用少数民族和妇女职工以及按规定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五)退伍军人、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接收安置;
(六)职工的劳动时间以及未成年工、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鉴证和管理;
(八)劳动统计及资料上报制度的执行。
第十条 职工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方面的监察范围:
(一)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工资总额的报批及核定;
(二)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
(三)对企业工资自主分配规定的执行;
(四)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退职职工和死亡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
(五)职工在待业期间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的待遇;
(六)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合同后,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等待遇;
(七)社会保险金、待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的支付以及单位或劳动者缴纳劳动保险金的情况;
(八)职工应享受的各种假期及出境定居权利和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的社会培训及在职培训方面的监察范围:
(一)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收费、办学、考核、证书发放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矿山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时,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参加,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或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对需要处理的,应当立案,调查取证,并听取监察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需要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违反劳动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无异议的,也可由劳动监察员当场做出处罚。当场处罚应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生效。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应当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阻挠或妨碍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单位或者劳动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并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企业的罚款,从企业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对事业单位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劳动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诉或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单位和劳动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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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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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原则同意《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你委要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起符合青海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电力体制。

  青海省经济总量较小,用电水平较低,目前还有一个无电县,约9.95万户农牧民没有用上电,因此,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工作对促进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你委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加快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
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电力管理实际,为推动全省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电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省共有42个县(区)、437个乡、4111个行政村、64.99万户农牧民。目前,全省县、乡、村、农户的通电率分别为97.6%、78.49%、81.20%和84.94%。全省农村电网共有110千伏变电所10座,110千伏线路396公里,35千伏变电所61座,35千伏线路1852公里,10千伏线路10689公里,农村低压线路12394公里,配电变压器8000台。42个县(区)中,年用电量超过1亿千瓦时的县(区)有5个,超过5000万千瓦时的有7个,超过1000万千瓦时的6个,超过500万千瓦时的1个,500万千瓦时以下的有23个。

  截止1998年底,全省尚有无电县1个,无电人口集中县5个、无电乡94个,无电村770个,约9.95万户农牧民未用上电。县级以下年用电量24亿千瓦时,农业人口年均人用电量仅为11.89千瓦时,平均每月不到1千瓦时,线长、面广、居住分散、负荷小是青海农村电力现状的主要特点。

  (一)管理模式全省目前主要分为直供直管、联网运行或趸售和地方小水(火)电自供自管三种经营管理模式。

  1.直供直管青海电网(以下简称省网)直供直管县(区)电力企业18个,占42.86%,其人、财、物隶属于省电力公司,生产经营直接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各地区供电局领导。省网供电区农村用电量(不含县城用电量)年均仅为2亿千瓦时。农村用电执行省物价局批准的一县一价的到户电价,其中照明为0.55~0.65元□千瓦时,动力为0.55~0.646元□千瓦时,农村工业为0.412~0.472元□千瓦时,农业排灌0.232~0.247元□千瓦时。全省农村低压线损率平均为20.71%。18个县(区)供电企业共有职工996人(不含乡镇电管站人员)。

  2.与省网联网运行和趸售地方小电网与大电网联网运行和趸售的县(区)电力企业5个,占11.90%,其人、财、物隶属于地方政府,与省电力公司属经济合作,趸售买卖关系。

  3.地方小水(火)电自管自供以地方小水(火)电为主,自成供电系统的县(区)电力企业19个(有7个将与大电网联网运行),占总数的45.24%。其中格尔木市电网隶属于省水利厅管理;其余由地方政府管理,水利厅实行行业管理,省电力局进行业务指导。

  (二)农村电力体制

  1.省网直供直管县(区)已形成了省、地、县、乡四级农村电力体制,均由省电力局直接管理。乡(镇)电管站属农村群众性的管电组织,已由县电力局实行代管。共有222个乡镇电管站,545个乡镇电管员,3801名村电工。

  2.与大电网联网运行或趸售县(区)电力企业是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大多数未设乡(镇)电管站,农村用电由县电力企业直接管理。

  3.地方小水(火)电供电县(区):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发供用一体化管理。

  (三)存在问题

  1.由于青海省地广人稀,居住分散,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月人均不到1千瓦时,各县电力企业年售电量很小,部分县(市)机构雍肿、负债严重。

  2.由于地缘因素和历史原因,形成了若干个不同的供电区域和供电模式,甚至在省网供电区域内亦存在网中网。管理体制较为复杂、混乱,乡级趸售、单位转供、个人转供电和“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等现象在少数乡村依然存在。农村电价高,农民负担较重。

  3.农村电网结构不合理,设施落后老化,农村电力资产缺乏正常投资渠道,长期投入不足。加上农牧区居住分散,供电半径长,电网损耗大,线损居高不下,农村供电成本高,乡、村、户通电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以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村电力市场秩序,整顿农村电价,提高农电管理水平,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一县一公司、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使农电体制改革与全省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相适应,与青海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必须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相结合,与整顿农村电价、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与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和改善服务相结合。

  3.加大各级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工作的责任,加强各级电力公司经营农电的责任。

  4.坚持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从1999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基本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实际的农村电力体制,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任务,建立起省、县(地)两级电力经营实体,最终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

  1.实行政企分开,将县级管电职能移交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直供直管县根据售电量,网架及用电营业区划分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公司化改制,能设立一县一公司的尽量设立一县一公司,也可以几县组建一公司。对乡供电营业所的改革,可以一乡一所,也可以几乡一所,但不能过多、过乱。对原代管的乡镇电力管理站全部改制为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乡镇供电营业所,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

  2.对与省网联网或即将联网运行的县和趸售县,视不同情况,可由省电力公司进行上划或代管,并逐步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各乡镇成立供电营业所,对农户用电实行统一管理。

  3.对地方自供自管的县级供电企业,按照电力工业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4.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要着重解决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线损率高等问题。经过改造,把农村电网建设成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电网,使农村电网10千伏高压线损率降到10%以下,低压线损率不超过12%。

  5.要切实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全面推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在一户一表的基础上,用户按照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使农牧民用上放心电、明白电、满意电。

  6.培养和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吃苦耐劳、热心服务的农村电力队伍,要以高标准规范农电队伍,实行统一考核、竞聘上岗、合同制管理的用工制度,严格按定员定编组织生产,严格操作制度。逐步使农电管理工作达到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要求。

  7.通过整顿电价、改革体制和改造电网,到2002年,实现青海电网供电区城内乡用电电价达到0.311元□千瓦时的同网同价目标。

  四、具体内容

  (一)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的18个直供直管的大通、湟源、湟中、西宁郊区、民和、乐都、平安、互助、化隆、循化、尖扎、共和、贵德、兴海、同德、海晏、门源和刚察县电力局,在原县和地区供电(电力)局的基础上进行县(地)电力公司改制,使其成为经营实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营。

  1.将政府职能交由相应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实现政企分开。

  2.就辖区内电力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将产权属乡村所有的农村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方式交由县(地)级电力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建立起清晰的产权关系。

  3.加大改革力度,分流原电力企业职工到乡镇供电营业所,同时招聘部分优秀农村电工予以补充,以切实加强农电队伍建设。

  4.对省网供电区域内的“网内小网”的供电企业,如乐都的高庙电建队、民和的官亭农电队,按照无偿移交电网的原则由县电力企业直接管理,对人员实行定员定岗、择优聘用。

  5.取消化隆、尖扎等县的趸售乡和大通、湟中的转供乡,改由县(地)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二)对与省网联网互供和趸售的同仁、泽库、河南、贵南、玛沁县和省网即将延伸到的祁连、德令哈、甘德、达日、乌兰、都兰、天峻县的体制改革,可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或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电力公司代管。也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省网暂时延伸不到的班玛、玛多、久治、玉树、杂多、称多、治多、囊谦、曲麻莱、格尔木、柴旦和茫崖等县,按照县乡一体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区别情况,与直管直供县同步进行改革。

  (四)对乡(镇)电管站的体制改革,一律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精神进行。

  五、组织实施

  (一)具体时间安排

  1.直供直管18个县(区)供电企业,1999年开始由省电力公司按照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组织好试点工作。到2000年底直供直管县中40%的县完成县乡一体化改革,到2001年底完成剩余部分。

  2.联网互供、趸售和省网即将延伸到的12个县供电企业,按照改革内容的要求2000年内理顺体制,2001年完成30%县乡电力一体化改革,2002年全部完成。

  3.对省网目前没有延伸到的12个自管自供县供电企业,2002年基本完成县乡电力一体化的改革。具体时间表为2000年完成10%,2001年完成30%,2002年完成剩余部分。

  4.对省网范围内的转供、趸售乡及乡电管站的体制改革,原则要求2000年底前完成。

  (二)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组织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各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并协调解决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全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操作

  1.对直管直供县、联网互供、趸售和即将延伸到的县实行直管或代管的县级电力企业的改革,根据青海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实施办法,报省经贸委审查批准后实施。

  2.自管自供县级供电企业的改革,由州(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青海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县乡电力一体化的实施办法报省经贸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3.格尔木市的县乡电力一体化改革,由省水利厅根据青海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完)


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65 号
《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包叙定(签名)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鼓励人民群众献计献策,集中群众智慧,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民、市外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就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府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人民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姓名和通信地址。
市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
  第三条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
  人民建议奖分为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特等奖:所提建议对本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金不低于50000元人民币。
  一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10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5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3000元人民币。
  鼓励奖:经常提出建议,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奖金1000元人民币或纪念品。
  第五条设立人民建议奖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议征集办)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人民建议奖每年颁发一次。
  奖励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3月,由市建议征集办商市人事局提出上年度奖励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并根据奖励建议名单,确定参加评审小组的单位和人员;
  (二)提请评审小组审核奖励建议名单;
  (三)奖励建议名单评审完毕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并采用适当方式颁奖。提请评审的建议,须附具原始信件、有关部门对建议作出的论证结论及其它应附的材料。
  同一内容的建议,以收文时间为序,提请评审最早提出的建议人。
  同一内容、互相补充的多个建议,作为共同建议提请评审。
  第七条人民建议奖励为专项奖,不涉及获奖者的人事、工资等其它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