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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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城市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的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现对城市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作如下规定:
一、省辖市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接受检查、监督。
(2)负责本市人才需求预测工作,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普及义务教育的步骤、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安排和管理。保证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事业费的公用部分实际上逐年增长。保证本市机动财力、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

(4)保证本市中、小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场地、绿化用地和教学、行政、生活用房的面积,以及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在实现普及义务教育之前达到规定的标准。
(5)负责本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教师的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所有任课教师在实现普及义务教育之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管理市属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示范初级中学、实验小学、幼儿园及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本市中、小学,审批初等学校和初级中等学校的新建,撤并和搬迁。负责市属各类学校招生工作。
(7)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市属中、小学正、副校长和幼儿园主任。
(8)负责区教育管理干部、各类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学校教职工的定编、调配、考核和职务聘任工作。
(9)指导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10)保障学校场地、校舍和设备不受破坏或侵占,环境不受污染、保障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
二、省辖市所属区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区教育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接受检查、监督。
(2)负责管理初级中等学校、初等学校和幼儿园。对初级中等学校、初等学校的新建、撤并和搬迁提出建议,报市审批。组织本区初级中等学校、初等学校招生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区届学校正、副校长和幼儿园主任。负责区属学校教职工的定编、定员和职务聘任工作,办理教职工调动手续。
(4)负责安排和管理本区教育经费,对所属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已建立区级财政的,应当保证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事业费的公用部分实际上逐年增长。
(5)负责所属初级中等学校、初等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主管初级中等学校、初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验。组织安排初等学校教师的培训、进修。
(6)保障学校场地、校舍、设备不受破坏或侵占,环境不受污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
三、省辖市的主要职责原则上适用了县级市。县级市的初等学校、初级中等学校可由市直接管理,其高级中等学校的设置需报行署批准。
四、省辖市所属郊区和县级市所属乡的职责,按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二日印发的《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198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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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的财务处理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的财务处理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近年来,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和历史原因,使部分企业形成了一些库存积压产品。这部分产品的长期积压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的积压产品如不及早处理可能成为废品将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搞活企业资金,同时,避免集中削价处理超过企业
当年效益承受能力,促使企业积极妥善地处理这部分积压产品,特制定以下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一、企业积压产品准备削价销售前应根据物价管理的规定办理,需要报批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再削价销售,计划削价销售后发生亏损的产品,以及降价销售虽有利润但减少利润额较大的,应事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批准后属于1986年底以前入库的库存积压产品,属历史遗留的问题,对于这部分产品发生的削价处理损失,先作挂帐处理,如何处理这部分损失另行研究后再定。
三、企业在处理1987年到1989年末的库存积压产品时出现的亏损,鉴于是几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分年度均衡摊销,原则上应摊销四年(截止到1993年12月31日)。1990年摊销的部分一般不能超过全部损失的25%。如果企业在各年度有特殊情况需要调
整摊销比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
已发生的削价损失应报主管财政分局审查同意,在1990年处理损失部分可以摊入成本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留待以后年度处理损失先转入“待摊费用”,借(增)记:“待摊费用”贷(增)记:“销售”科目。
四、企业87年以来所形成的积压产品损失,反映了据以兑现承包的利润有虚假。因此,由于处理积压产品而发生的亏损,财政不予弥补;由此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使企业未完成“两保一挂”指标的也不视同完成。
五、处理积压产品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属于已停止生产的淘汰产品,不用早处理会变成废品造成更大损失的,应降价处理。不应降价处理的产品就不要降价。不得借机卸包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六、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0年10月16日

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14号

各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2000年年末及2001年初,财政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和《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7号)。为了做好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认真学习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制度。

  二、上市公司应按如下原则做好2001年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编制2001年中期报告中的比较财务报表;在比较财务报表中增加一栏,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披露2000年年度利润表数据;披露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计算的2000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和指标;在财务报表附注说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对公司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应确保2001年中期报告中比较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和指标的准确性。如果2001年年度报告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比较财务数据和2001年中期报告相应数据不同,公司董事会应在2001年年报中对差异的原因及其影响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参照《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和《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1999]17号),履行必要的程序。

  (四)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2000年末未分配利润为红字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按如下原则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已公开发行股票、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应在上市公告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指标、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的具体影响。

  (二)2001年6月30日前已经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著位置补充披露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指标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的具体影响。

  (三)2001年6月30日前未能够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司,其申报材料中三年又一期财务报告及相关数据和指标应按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

  (四)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编制的盈利预测应按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

  (五)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以前年度利润超分配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以避免损及新股东的利益,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此予以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