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55:31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6号《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规定及全国控办(85)控购字第5号《关于中央在京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5)16号紧急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部情况,现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要求今年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数额要比上年压缩20%左右。为切实完成这个任务,全国控办要求中央在京单位认真编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因此要求各单位根据会计帐目,按照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认真如实地统计出1984年本单位购买各项商品的金额数,按附表
限于4月5日前报部。
二、各单位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执行情况,要按附表要求认真填写,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部。对不按期报送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和执行情况表的,将停止对其专控商品的审批。
三、按全国控办的通知精神,中央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十七种专项控制商品,须报经财政部和全国控办审批。单位对必须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应认真审查、从严掌握,同时填写“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申请单”(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的,应当填制“购买机动车辆申请单”)报部
审查后,按系统统一报送财政部集中一次审批。
四、为加强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计划性和有秩序地办好审批工作,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申请单和购买机动车辆申请单(二级单位填报的申请单一式四份,三级单位填报的一式五份),除特别紧急情况外,报送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6、9、12月)的20日前报部

五、在国务院紧急通知前签发的批准单和证明单不再生效,单位必须购买时,应当另办申请购买手续。
六、对未列入专项控制的商品,各单位也要少买或不买,尤其是市场紧缺的高档商品,更要大力压缩。
七、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去年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过猛的情况,应当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有效的控制办法。有的单位如有上述情况,请将检查总结情况和制定的控制办法于4月20日前报部。
八、本通知与我部(84)卫计字第22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的几项规定(试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1985年3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交通、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城市管理、民政、司法、财政、公安、农业、房产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老龄工作机构发放《敬老优待证》。

  《敬老优待证》分为两种: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红色《敬老优待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发放墨绿色《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红色《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的除外);

  (二)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半价购票;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乘坐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五)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存放自行车;

  (六)在医疗机构看病,优先就诊、检验、划价、交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

  (七)到律师事务所免费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第五条所列有关优惠待遇外,持墨绿色《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
  
  (二)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分帐影片除外)、日常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商业性演出、比赛除外),半价购票;

  (三)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免费乘坐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船只,乘坐公交联营车半价购票;

  (五)在市、县(市)、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低保户家庭的老年人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

  (六)入老年大学学习,半价交费;

  (七)独居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并优先安装。

  第七条 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劳义务;7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义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酌情减免筹资义务。

  第八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

  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证费。

  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九条 城镇独居老年人已登记建档为廉租户的,可以优先解决廉租住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敬老费。敬老费由市财政核拨,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发放。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对百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一条 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优抚对象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减免优惠。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医疗机构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站点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候车(船)室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

  第十四条 商业、饮食、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邮政、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者减收服务费。

  第十五条 外地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者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在乘车、进入公园和旅游景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等方面,享受与本市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解决有关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延期付款处罚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延期付款处罚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9〕60号“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延期付款处罚标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1989年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延期付款问题,仍旧按1977年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延期付款单位处以每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3计付赔偿金。
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延期付款处罚标准的请示

(1989年8月8日) 辽法(经)请〔1989〕60号

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4月1日新的银行结算办法颁布实施了,同时意味着1977年银行结算办法的失效。这样就给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带来一个问题,即1989年银行结算办法取消了对延期付款单位处以每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3计付赔偿金的规定。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均有“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四类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延期付款单位应如何计付赔偿金、一方当事人未按法院判决规定的日期给付货款如何处以罚款等问题,大致有两种倾向性意见:
一是1989年银行结算办法中没有对延期付款单位处以每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3计付赔偿金的规定,但未明确此项规定作废,仍可继续按1977年银行结算办法中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二是各银行贷款利率大幅度提高。目前,对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为月9.45‰。实际已达到日万分之3。如果再按日万分之3的幅度计付赔偿金已经起不到对违约者惩罚的作用。是否可按实际情况,即参照银行的贷款利率及其它情况统筹考虑。对延期付款单位处以每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3至万分之5的幅度内计付赔偿金。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