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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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必须全面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负责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公室),具体办理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计划、劳动、人事、公安、财政、人民武装、教育等部门应协助安置办公室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 区、县安置办公室要创造条件, 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就业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培训基地。
市、区、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安置办公室作为退伍义务兵安置、培训工作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由变迁后的家庭住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须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 持退伍证和服役所在部队的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安置办公室报到,并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为农业户口的, 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建房又确有困难的,经区、县安置办公室批准,物资、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二、对有一定专长的,向有关单位推荐录用。乡镇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三、劳动部门安排在农村招收工人时,录用退伍义务兵的比例不得少于20%,年龄应放宽2至3周岁;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在进行文化考核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四、安置后的口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八条 入伍前为本市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区、县安置办公室核报市安置办公室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下同)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立两次以上三等功的。
二、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确定为三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三、在服役期间因病被确定为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四、父母双亡,回农村无依靠的。
五、在服役期间父母有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
六、在服役期间父母已转为非农业户口,本人因服役未能按政府规定随父母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和退伍后按照本规定批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在京单位)应按劳动部门当年下达的退伍义务兵分配计划妥善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接收单位应优先向他们提供在职学习的机会。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参战或超期服役的,在条件许可时,应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
四、在服役期间学有专长的,应尽量安排能发挥其专长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统一安排工作,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一、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开除军籍或被军队除名的。
三、服役或退伍待安排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出国学习或探亲一年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统一分配的。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工作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原工作单位的上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伤残的, 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安置;其余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可在原征集地安置,也可在其配偶居住地安置,其配偶为农业户口的,可将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学习的)转为非农业户口,并根椐当地条件安排其配偶的工作。
三、因患精神病尚未治愈的,不安排工作,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置。
第十二条 退伍义务兵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 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应予以照顾。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市属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允许连续报考两年(但不计算工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招考年龄可放宽3周岁,学校应比当年录取分数线降低10分录取,对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降低20分录取。
第十四条 外地入伍的退伍义务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其父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办公室核报市安置办公室批准,可在本市安置:
一、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京无子女或子女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因病残退伍后生活不能自理(凭军队师级以上机关证明和团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且在外地无人照顾的。
三、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在父母原所在边防、海岛或远离居民区的地区入伍,回原征集地安置确有困难的。
四、父母(含其中一方)为军队离休人员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父母(含其中一方)为军队退休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在父母退休前是随军供养的。
第十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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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将网吧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围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将网吧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围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9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3年5月6日《关于将网吧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围的紧急请示》收悉,我们就此问题征求了卫生部和文化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卫生部已经将传染性非典性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对于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5月9日公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建议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网吧等公共场所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卫生部正在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关于对网吧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我们将在今后审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送审稿时予以认真研究。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将网吧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围的紧急请示

(2003年5月6日沪府法[2003]2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为了做好防治“非典”工作,我市近期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网吧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问题,如通风条件差、公共用品未消毒或消毒达不到卫生标准。由于网吧人群集聚度较高,传播疾病的危险性较大,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但是,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由于是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确定适用范围,因此没有将当时尚未出现的网吧等经营场所包括在内。所以,长期以来,此类经营场所均未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围。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也未对网吧提出卫生管理要求。在目前防治“非典”工作中,对有些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场所,虽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关闭等强制措施,但对网吧等新类型经营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则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由于网吧未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范围,没有事前预防监督措施,对当前防治“非典”工作十分不利。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工作,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特向贵办紧急请示如下:

根据网吧具有与游艺厅(室)相同或相类似的情况和性质,我市拟将网吧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适用范围,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按照相应卫生标准对网吧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条件具备时,尽快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使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弹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

特此请示,望尽速给予答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9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关于《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

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对《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石政(2003)36号〕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审批原则



建立以“‘中心’组织协调、一次告知、联合会审、规范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机制。



(一)“中心”组织协调: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进行认定并首接,向申请人出具盖有“中心”印章的《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认定通知书》。



(二)一次告知: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严禁同一审批环节多次告知,多次补办。



(三)联合会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做好联合咨询、联席会议、联合审查等工作。



(四)规范审批:各审批部门必须依法确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增加审批环节和内容。



(五)统一收费:涉及审批事项的行政性收费,相关部门核定收费金额后,由市收费局窗口统一收取。



(六)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本部门受理事项。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在立项可研(核准、备案)、规划、建设三个阶段分别实施联合审批,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上时间不包括省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一)立项可研(核准10个工作日、备案1个工作日)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定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二)规划联审阶段(审批、核准30个工作日,备案3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投资计划、建设用地批准、人防工程建设条件审查、绿地规划面积审查、拆迁许可、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统一收费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收费管理局、市拆迁办、市人防办等。



(三)建设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施工许可、消防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建设局、公安石家庄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墙改办、市质监站等。



三、联合审批运行方式



(一)“中心”组织协调: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中心”认定并首接后,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然后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之后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



(二)联合会审:一般项目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反馈。重大项目由“中心”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审核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窗口录入计算机,即为受理,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三)集中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投资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四)办结移交:联合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限内移交有关审批结果,并到“中心”销号办结。



四、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一)责任主体:联合审批的责任单位为相关部门,对承诺时限和审批结果负责;



(二)协调联动:相关部门按时参加“中心”召集的联审会议、联合踏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联办事项;部门内部建立科室联动机制,适应联合审批要求。



(三)骨干前移:各部门要将业务骨干派驻“中心”窗口,明确负责人和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联审制度和AB角制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窗口审批力量,确保联审质量。



五、联合审批保障机制



(一)“中心”、联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操作规程。建立项目跟踪服务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行全程监控、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进度,协调解决问题。



(二)“中心”配合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主动跟踪联合审批进度,积极受理投资者投诉;对不按规定进行联合审批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中心”督促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由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查处。



(四)“中心”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一月一通报制度,对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五)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绩效考核和行风评议范围,严格奖惩。



(六)凡属石家庄市级权限范围内,须由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七)本试行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