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邮电审计机构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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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邮电审计机构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试行办法

邮电部


关于部分邮电审计机构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试行办法
1991年11月2日,邮电部

为了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审计干部的积极性,根据审计署审人发(1991)167号《关于审计机关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邮电审计干部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
(一)驻部审计局设副局级审计员,正处级审计员、副处级审计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单位的审计处设副处级审计员、正科级审计员、副科级审计员、审计员。
(三)地市级单位和科级单位的审计部门设副科级审计员,审计员。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
(一)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见习期满后,从事审计工作(或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以上。
(二)副科级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任审计员满四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任审计员满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审计员满二年以上。
(三)正科级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满四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满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二年以上。
(四)副处级审计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正科级审计员四年以上。
(五)正处级审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副处级审计员五年以上。
(六)副局级审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正处级审计员五年以上。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必须在经过考核为称职的人员中进行。
(八)个别德才和政绩突出者,须经本单位党组(委)、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确定。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条件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审计法规,廉洁勤政,积极工作。
(二)业务条件
审计员:具有审计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能够处理本职业务工作。
副科级审计员:掌握审计工作程序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了解分管工作情况,有一定政策水平,能够草拟一般性文件和审计工作总结,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完成一般小型单位的主审任务。
正科级审计员:能够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经验的任务,能够熟练地起草重要文件和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组织对中小型单位的审计工作。
副处级审计员和正处级审计员: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能力,熟悉审计工作业务,能够组织对大中型单位的审计工作。
副局级审计员:具有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审计业务知识,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为领导决定审计目标提供决策依据,能承担对下级单位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的任务。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一)驻部审计局设副局级审计员1人;局内各处设正处级或副处级审计员1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单位的审计处设副处级审计员1人;正副科级审计员与审计员的比例,原则上按1∶1.5掌握。
(三)地市级和科级单位的审计部门设副科级审计员1人。
五、其它
(一)各级审计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任免权限与同级职务的行政干部相同。
(二)各级现职行政干部转任同级审计员,不受职数和比例限制,但不能直接提任上级职务。
(三)确定非领导职务时,必须有职位空缺,并在干部人事部门核定批准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四)确定非领导职务时,必须符合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并经过全面考核。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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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外代表处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代表处的财务管理包括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海外代表处的帐务核算原则是海外代表处与总行国际业务部共同进行各项费用支出的帐务核算。具体操作方法是海外代表处负责日常的往来帐核算,按月报送各种规定报表,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海外代表处报表进行各项海
外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并汇总编制国际业务部统一的会计报表。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总行外汇会计制度,海外代表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两大类,费用支出包括业务宣传费、公杂费、旅差费、外事费、印刷费、邮电费、修理费、工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律师费、审计公证签证费、房租水电租费、保险费、租赁费、税金、其他费用等16项,其
他支出包括违约金及罚款等。各费用项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业务宣传费:填报宣传建行业务方面支出的费用;
公杂费:分项填报报刊订阅费、小费、办公用品购置费;
旅差费:填报因公务在代表处所在城市支出的市内交通费和从海外代表处所在城市到驻在国其他城市、回国往返、去第三国公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不含因私事外出的交通费);
外事费:填报外事接待费用支出和礼品支出;
印刷费:填报各种文件、印刷品的印刷费、运杂费等项费用;
邮电费:填报电话、电传、国际函件等支付费用;
修理费:填报固定资产修理中发生的费用;
工资:分项填报外派人员基本工资、外派人员各项津贴、当地雇员工资、临时佣工支出及其他工资性的支出;
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填报领用低值易耗品摊销的费用;
律师费:填报聘请律师支付的费用;
审计公证签证费:填报因审计、评级、公证、调查等业务聘请会计师、资信调查公司、评估公司等支付的费用;
房租水电费:填报所支付的办公室及住所的租金和办公室的水、电、暖、气等项费用(不含住所);
保险费:填报海外代表处及外派人员在当地的各项保险费及按规定可列支的外派人员零星医药费;
租赁费:填报租赁汽车、办公设备、数据传输终端机等支付的租赁费;
税金:填报海外代表处及外派人员在所在地缴纳的各项税款;
其他费用:填报所列各项费用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项下:
违约金及罚款:填报海外代表处发生的违约金与罚款。
第四条 计划、审批权限与拨付
各海外代表处应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本年经费计划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海外处,该经费计划应列明各项费用开支预算。总行国际业务部海外处报经国际部分管总经理批准后于每年1月预拨部分经费。各海外代表处经费计划经总行分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国际部拨付其余经费(经费
计划表参照“经费收支月报表”格式)。在执行中,因特殊需要,经费开支超过年初计划时,应提前向总行国际部提交经费追加报告。如追加的费用是租赁费,或者是追加额超过2000美元的其他任何费用,总行国际部报经分管行长批准后予以增拨。其他费用的增拨,则由总行国际部根
据情况审核后,调整计划,增拨经费。
海外代表处的经费由总行通过“预拨费用”(外汇会计科目代号4510)科目核算,按海外代表处设户,每个代表处分别设置“日常费用”和“固定费用”两个户,经费拨付时,借记“预拨费用——××代表处日常费用”科目。
第五条 支出与核销
海外代表处日常经费支出由各机构负责人批准支付,并由经手人和批准人在各项支出的原始单据背面双签。海外代表处不设专职会计与完整帐簿,但日常设专人(兼职)登记银行往来帐与现金日记帐,月末按费用支出项目分类装订原始单据,并加具月结单封面(月结单格式附后),按
照月结单金额填报“经费收支月报表”。
总行国际部海外处收到各海外代表处“经费收支月报表”,经审核并经部领导批准后,由国际部财会处做为原始凭证,借记“营业费用——外事费”,贷记“预拨费用——××代表处日常费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包括金额在300美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下列项目: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与外派人员居住用房;
购置房屋附属设备:包括桌、椅、床、柜;
汽车:包括新车与二手车;
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字机、电话机系统等;
贵重物品:包括电视机、音响设备、录像机等。
第七条 审批与购置
海外代表处购置房屋、汽车及其他单位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事先向总行国际部上报采购计划,经总行分管行长或总行党组批准后,由各海外代表处根据审核批准的计划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由各海外代表处根据总行批复的年度经费计划进行购置。
海外代表处购进固定资产后,在当季“固定资产季报表”中反映购进价格与日期,并将购进发票与有关费用凭证复印件做为当季固定资产季报表附件,一同上报总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收到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及发票复印件后,经部领导签批后,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借记
“预拨费用——××代表处固定费用”,贷记“预拨费用——××代表处日常费用”。
第八条 管理与折旧
各海外代表处负责所购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并按季向总行国际部报送“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反映在用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和购进原值。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海外机构固定资产季报表”计算应摊销金额,计入当季成本,借记“营业费用——外事费”,贷记“预拨费用——××代表外固定费用”。
第九条 报废及清理
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发生报废,应于当季“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中填报,并附情况说明。报国际部领导签批。
海外代表外应抓紧固定资产报废后的保险理赔、残值处理等项工作,保险赔款、残值收入与各项清理支出应在当季“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中分项填报,同时计算轧差额,作为总行拨入经费的调增或调减数,列入当月的经费收支月报表。
总行国际部领导签批当季固定资产报表后,由总行国际部根据轧差额调整海外代表处“预拨费用”科目。

第四章 帐簿与报表
第十条 帐簿与报表种类
各海外代表处应按不同开户行设立银行存款(含信用卡存款)日记帐,并设立现金日记帐,逐笔记载所有的款项收付事项,手中存有的旅行支票、银行本票等随时可以兑付等额现金的票据视同现金,记入现金日记帐。
每月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与现金日记帐的记载及有关开支的原始单据和凭证,编报“经费收支月报表”,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报表传真报送总行国际部,报表原件随后寄总行国际部。
每季编报“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于季度末最后一天前传真报总行国际部,原件随后邮寄总行国际部。
第十一条 经费收支月报表编报说明
经费收支月报表是以经费结存的月初余额与月末余额为主线,分项反映当月款项收付的明细表,不是一张资产负债表式的平衡表,经费收支月报表的用途,一是供总行及时掌握海外代表处经费收支情况,二是作为总行国际部进行帐务处理,列支外汇成本的原始凭证。经费收支月报表的
编报要求如下:
1.编报口径
银行存款(行次1)栏目下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应分别填报各开户行银行往来日记帐的月初余额与月末余额。
现金(行次6)栏目下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应按现金日记帐月初余额与月末余额填报。
收入(行次10)栏目下本期发生栏中要分别填报;
本期总行拨付的款项金额,包括预拨的经费和专项下拨的款项;
本期收入的经费存款利息;
其他的收入金额,如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本年累计栏中填报以上三项收入本年度以来的累计金额,表中数字要与以前各期的经费收支月报表数字相衔接。
暂付款(行次14)栏目下分别填报租房押金,设备购置预付定金等项暂付、垫付、抵押等项临时性的、日后可以收回的经费支付。本期的支付数填入本期发生栏,本期的收回数以负数填入本期发生栏。期末余额栏填报截止到本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金额。
当期固定资产购置(行次18)栏目下填报本期内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只填本期发生数。
费用支出(行次19)和其他支出(行次44)栏目要按有关费用项目月结单金额逐项填报,月结单应与所附单据装订在一起。
2.货币折算
以所在国货币支付的各项支出、所在国货币现金和所在国币种银行存款要同时填报原币种金额和折合美元金额,当月所用的美元对所在国货币汇率要在表中规定栏目内加以注明。
3.表间平衡关系
经费结存期末余额合计数 (第9行D列)
应等于:
经费结存期初余额合计数 (第9行B列)
加:各项收入本期增加数 (第10行B列)
减:各项暂付款本期增加数 (第14行B列)
减:当期固定资产购置本期发生数 (第18行B列)
减:经费支出本期发生额合计数 (第46行B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季报表编报说明
固定资产季报表是一张综合反映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折旧、报废及清理情况的报表,报表用途有两项:一是用于总行及时掌握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和在用状况;二是做为总行进行外汇固定资产的购进、折旧、清理、核销等项帐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固定资产季报表的编报口径如下:
固定资产名称及件数栏目内要逐项填报,同一日期内以同一单价购进的同种固定资产可以归并填报,并注明数量。填报时应按新购固定资产、清理中固定资产和在用固定资产的顺序依次归类填报。新购固定资产填报购进价格和购进日期项目,在用固定资产填报购进价格、购进日期和已
用年数项目,清理中固定资产填报购进价格、购进日期、已用年数、报废日期项目。清理结束的固定资产,在清理结束当季一次性填报购进价格、使用情况、清理情况、净残值等栏目下的全部项目,经总行批准核销后,下期报表即不再填报该项固定资产。
购进价格栏目内要分别填报以当地货币表示的实际购进价格和按购进当时汇率折算的等值美元价格,折算的等值美元价格一经确定,在以后季度的报表中不能再作改变。直接以美元购进的,不必再折算等值的当地货币价格。
使用情况栏目内要分别填报购进日期和已经使用的年数。
清理情况栏目内除填报报废日期外,还要填报保险赔款、残值收入、清理费用的实际发生币种和金额。
净残值栏目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保险赔款+残值收入-清理费用=净残值

第五章 审计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海外代表处会计档案包括月结单及其所附原始单据、银行存款日记帐及银行对帐单、现金日记帐、各月的经费收支月报表和各季的固定资产季报表。会计档案应长期保存,超过所在国(地区)规定的会计档案保存期限后,应移交总行国际部保存。有关人员调任时应办理清点
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海外代表处的日常帐务审计由总行审计部委托国际部比照总行现有规定进行。日常审计可随时进行,除各海外代表处每月经费收支月报表由总行国际部领导审核批准外,每季度由国际部分管总经理组织对各海外代表处经费开支审查一次。
海外代表处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总行人事部、审计部和国际部组织进行,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6年6月6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

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保障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有关消毒产品的供应、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我部于4月23日发出《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机发19号)。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消毒产品需求量持续增加,为进一步有效组织生产供应,满足消毒产品的市场需求,并确保消毒产品的质量和消毒效果,现将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毒产品的委托加工生产。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因市场消费和防治工作需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含不同省的企业)加工生产其消毒产品。委托加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明文件。

(二)受委托企业应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在生产前由委托和受委托企业分别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委托企业无卫生许可证,须由委托和受委托企业双方签订委托加工生产合同,由受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委托企业生产条件的现场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卫生许可证。

(三)受委托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与原委托企业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并在生产企业(单位)项目中标注“××企业委托××企业生产”。

二、关于消毒产品的经营管理。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凡2002年7月1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在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产品拟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允许其在不同省份间流通和销售。

三、关于国内分装的进口消毒剂的监督管理。凡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消毒剂,如在国内进行灌装、改变包装规格等简单分装的,其分装企业应按照规定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分装的产品仍使用进口消毒剂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并在产品标签中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如在分装中需用添加包括水在内的任何原料成分的,应按照生产加工消毒产品进行管理,需在办理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国产消毒剂的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经营。

四、关于消毒用紫外线灯管的审批管理。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紫外线灯管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由生产单位提供以下材料,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作出是否允许生产、使用的决定:

(一)紫外线灯管制造材料质量标准;

(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紫外线灯管辐照强度检验报告(辐照强度应大于等于90μm/cm2);

(三)紫外线灯管使用寿命检验报告(使用寿命应大于等于1000小时);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注意事项);

(五)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关于捐赠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应为已获得卫生许可证和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境外生产的尚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应为国外政府批准上市、质量合格的消毒产品,并由受赠人向我部提交消毒产品的相关资料(名称、主要成分、使用说明、生产单位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受捐增。

六、各地要加强消毒产品使用知识的宣传,指导消费者合理选购、贮存和使用消毒产品,避免使用不当造成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并保证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消毒产品和消毒知识的咨询电话,及时解答消费者关注的消毒问题。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法监司联系。

联系人:房军、张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403、68792407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