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6:09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州市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暂行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


关于印发《湖州市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工商企[2003]147号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
根据省工商局的部署和要求,市局决定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工作,现将《湖州市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滚动验照组织实施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湖州市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提高验照工作效率和验照质量,进一步方便个体工商户参加验照,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查验,并确认个体工商户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四条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是个体工商户验照的主管机关,各工商所(或分局)是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执行机构,负责管辖区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的方法,是以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为主体,以各工商所(或分局)所属责任区为单位,按月逐区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制度,即将各工商所(或分局)管辖的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由各工商所(或分局)确定每个责任区的验照月份,并按月对各责任区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通过若干个月的滚动验照,最终完成整个行政区域的验照任务。
第六条 滚动验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每年的8月15日以前为验照总结阶段,即以各县、区行政管理局(分局)为单位,对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进行总结。
第七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应该采取实地验照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实地验照:
(一) 需要提交前置审批的;
(二) 上一年度因违反工商法规被处罚的;
(三) 上一年度未交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
(四) 工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实地验照的其他个体工商户。
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应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工商所(或分局)参加验照。
第八条 验照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实际使用字号与核准的字号是否一致;
(二)实际经营的场所与核准的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五)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证的是否齐备有效;
(六)是否按时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先行告知个体工商户参加验照的义务,即各工商所(或分局)应在每年的验照工作开始以前,通过发布公告、发书面通知书和在营业执照注明验照时间等形式告知所有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验照。
第十条 申报验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其他应提交的村料。
第十一条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以根据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湖州市工商局的规定,结合个体工商户验照开展有关行业的专项整治,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交有关专项审批资料或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照:
(一)政府明令停产、转产的;
(二)在验照主管机关发出验照整改通知后,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三)不能提交相关有效许可证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识后,个体工商户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验照需要提前或延期验照的,必须在规定验照月份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所(或分局)同意后,可予提前或延期。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业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验照材料或拒不参加验照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经验照审查发现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工商所(或分局)工作人员在验照中滥用职权,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对验照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四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四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我局指定北京市专利事务所、沈阳市专利事务所、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和北京银龙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
专利的委托代理,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
根据我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同时指定上述专利代理机构为代理台湾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
特此公告。

附:

名称:北京市专利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邮编:100035
电话:62200849
传真:62200848
帐号:工商行北京分行新街口分理处
892359-61(人民币)
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05871708242014(外汇)
名称:沈阳市专利事务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4号
邮编:110011
电话:24849188
传真:24846774
帐号:工商行沈阳分行小西支行
0722490031-06(人民币)
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营业部
148243440008(外汇)
名称: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0号
邮编:100088
电话:62360215
传真:62041313
帐号:工商行北京海淀支行转北太支行
201050290-46(人民币)
名称: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100045
电话:68528686
传真:68575836
帐号: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50100079(人民币);71411335(外汇)
名称:北京银龙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E1元辰鑫大厦522号
邮编:100029
电话:62021749
传真:62050307
帐号:中国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五路居分理处
05909700517001(人民币)



1998年12月4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9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2009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60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按时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10分)。
(二)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5分)。
(三)认真完成“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95%以上(5分)。
(四)认真落实民生工程政策,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府民生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10分)。
(五)认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督查督办通报》、《督办专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要求的完成情况(15分)
(六)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被《督查督办通报》指出问题的整改报送情况(15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市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或1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为不计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受到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政府(含市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所辖乡(镇)、办事处及工作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40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要公文和重要会议等议定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开展30次以上政务督办专项活动(4分)。
(二)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年发《督办通知》15期以上、《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20期以上、《督查督办通报》30期以上、《督办专报》15期以上。(18分)
(三)通过互联网建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并通过网上办理使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5分)
(四)健全政务督办机构(县、市、区有政府督查室主任,市级部门要明确承办科室)、落实督办人员(县、市、区政府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市级部门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配齐必备的硬件设施。(8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不断更新政务督办信息网(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网络不通每次扣0.5分,没有更新网页扣0.2分)。(5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在政务督办工作中的督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3分,分管领导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2分,加分不超过5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不计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将于2010年3月1日前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建议名单,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