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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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故意犯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并且危害程度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条文中的“杀人”,仅指故意杀人,不包括过失
杀人。而且,考虑到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特点,对他们的过失犯罪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应否负刑事责任ⅶ
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犯杀人罪”,既包括故意杀人罪,也包括过失杀人罪。因此,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过失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请你们提出意见。
1990年11月26日



199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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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研究(一)

尹振国


[摘 要]

  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原因是人们的活动领域不断扩展、人口的增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人们受到他人的活动带来的危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但有时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正是在解决“数人实施危险行为,但不知何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问题过程中发展而来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在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只是一般地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而没有对共同危险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无法可依或者处理方式不一致的现象。本文在借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判例以及国内外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对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全文分六章:
  第一章是“共同危险行为概述”,概要介绍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对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起源问题进行解读,最后,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产生和发展的法理基础。
  第二章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法律为了平衡“无辜受害人”和“无辜行为人”之间的利益,而对受害人给予法律上的优待。
  第三章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依传统侵权行为”四要件说”,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四个要件进行考察。
  第四章是“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本章主要就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形式、责任分担方式展开讨论,同时介绍了美国的“泛行业责任”和“平均份额责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内部平均负担责任。
  第五章是“共同危险行为的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本章分述了受害人和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免责事由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
  第六章是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本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当前民法典建议稿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思考,应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条文下,对共同危险行为作出规定,同时对“烟缸案”可以参考罗马法的“流出投下物诉权”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结论。

【关键词】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共同危险行为概论
第一节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起源之争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共同危险行为的若干争议问题之透析
第二章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归责基础
第一节 民事责任归责、归责基础和归责原则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归责基础观点述评
第三章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观点述评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章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形式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内部责任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承担中两个争议问题之探究
第五章 共同危险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免责事由
第一节 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第六章 我国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对“烟缸案”的处理方式的探讨
第三节 我国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构建
结束语


前 言


  侵权行为法有三个重要的功能:一是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弥补损失;二是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三是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预防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的原则,提高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水平,保证我市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实施,现将《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水平,保证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组是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有关局(委、办)专家组基础上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政府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二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评价、技术咨询、参加事故调查以及为制定全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

(二)安排专家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和隐患评估;

(三)组织安全生产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五)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他事宜。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法规和政策水平;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水平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推荐;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送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职责

(一)接到通知后能迅速、准时到达集合地点或事故现场,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二)执行指派单位委托的工作时,应当出示委托函件和专家证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材料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深入、仔细地开展实际调查研究和技术评估分析;

(四)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和专家本人,应急时可先通知专家出现场再通知部门(或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相关资料或设备(仪器)如期抵达指定地点参与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写出书面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课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专题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

第十五条 专家组专家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参加事故调查、隐患评估、安全评价等工作有关补贴由事故单位或接受安全评价、安全评估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