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9:39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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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中提及:“税收方面,凡是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饭店,在进口材料设备、偿还贷款、建筑税等方面,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海关总署等部门(87)署税字第
37号文执行。”现就执行办法明确如下:
一、凡饭店管理公司代其管理的旅游饭店进口材料设备,应由管理公司向海关提供接受上述饭店委托订货的合同或其他证明书,按饭店实际需要进口的品种、数量给予税收优惠。
二、非开放城市和地区的中外合作经营的旅游饭店,以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所有地区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银行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建造的旅游饭店,都按我署(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办理。至于中
外合资经营的和开放城市、开放地区的中外合作经营的旅游饭店,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通知》规定办理。
三、饭店管理公司自行进口的货物,应予照章征税。
以上请予研究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近几年来,为了发展旅游事业,各地(主要是重点旅游城市)陆续兴建了一批设备较为先进、档次较高的旅游饭店,并对一部分老饭店进行了改造装修。其中,有些是吸收外资建设的合资饭店,有一批饭店聘请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管理。在我国旅游业发展初期,这样做对于解决国内建设
资金不足,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培养干部,提高旅游饭店管理水平,是必要的、正确的。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饭店管理体制过于分散,基本上是谁建谁管,各自为政。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国一千三百家旅游涉外饭店分别归属三百多个部门和单位,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实行专业管理,就很难提高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外管饭店越来越多,造成外汇不应有
的流失。据典型调查,一座八百间左右客房的饭店,仅外方管理费和管理者工资、福利、探亲、交通费开支一年约需两千万元外汇人民币,他们通过采购饭店所需物资等形式拿走的外汇,还不在其内。另外,目前除合资饭店大部分已经交由外方管理外,国内投资兴建、改造的饭店也在陆续
聘请国外饭店集团管理。这些饭店80%集中在主要口岸城市和旅游热点城市,合同期限多为十年以上。聘请国外饭店集团管理饭店过多对我们很不利,应该改变这种状况,探索中国式的饭店管理路子。为此,我们建议采取如下两项措施:
一、对外管饭店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部门的旅游内资饭店,原则上不再雇请外国饭店管理集团管理。要积极引导中外合资、合作饭店聘请我国的饭店管理公司来管理。没有与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签订管理合同的,一般不要再签约;已经正式签约的,鼓励实行联号管理;对已交国外饭店管理集团
管理的饭店,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建立我国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集团化管理。
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我们积累了一些管理现代化大型饭店的经验,培养锻炼了一批饭店管理人才,已经能够靠我们自己的力量管理好旅游饭店。因此,要积极建立和发展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并逐步实行专业化、集团化管理。
饭店管理公司的任务是: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内投资兴建的饭店提供有偿管理,有偿输送或培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为提高饭店管理水平、培养人才提供服务。
饭店管理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饭店管理公司同饭店本着互惠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管理合同,不改变所管饭店的隶属关系和所有权。
饭店管理公司以我国现有的一些管理水平较高的饭店为主体,逐步组建。中央一级部门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地方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是使所管理的饭店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其主体饭店的同等水平。为了保证饭店管理公司有较好的管理水准,在成立初期,允许从国外聘请少数专家做技术顾问,但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应由国内抽调配备。在收费方面要明显低于国外饭店管理集
团的收费标准。管理费大部分收人民币,少量收外汇。
为了尽快地把我国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组建起来,并增强其与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的竞争力,建议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原则上应享受外国饭店管理集团在中国管理饭店的同等待遇。
(一)初建三年,银行按信贷原则,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并由国家给予少量培训费。
(二)税收方面,凡是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饭店,在进口材料设备、偿还贷款、建筑税等方面,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海关总署等部门(87)署税字第37号文执行。根据经营实际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在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

(三)在经营管理上,可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给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以更大的自主权。为了使所管饭店逐步达到国际水准,允许饭店管理公司根据(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的进口范围,按用汇规定为所管饭店直接进口所必需
的物品。
客房出租价的管理,可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执行。
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在招工、用工、辞退和奖惩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均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饭店总经理由管理公司任免,管理干部采用聘任制。
(四)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饭店的职工待遇,可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执行。



198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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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部领导同志内外事活动有关制度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部领导同志内外事活动有关制度
1993年9月11日,化工部

对部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出差、出访和外事活动等,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一、出席内事活动的有关制度
为保证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化工行业的重大问题,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邀请部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活动和其它要求等,要从严掌握,履行报批手续。
(1)要精简会议,减少领导同志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凡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化工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邀请部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包括接见、照相、颁奖、剪彩、治丧等),均应事先报部办公厅,由办公厅领导根据部的中心工作、部领导的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2)加强对要求题词、签发贺信的管理。凡要求部长、副部长题词或签发贺信的请示、函件,均需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附说明题词或签发贺信理由的有关材料,送部办公厅,由办公厅从严报批。
(3)部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国务院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事先拟出宣传报道方案,并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部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方举办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出席该会议或活动的领导同志批准。部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视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同意。
二、出差或休养等请示报告制度
(1)部长离京出差或休养,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直接向分管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把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
因公务事项外出回京扣,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汇报,一些比较重大问题,需向国务院报告。
(2)副部长离京或休养,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部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秘书同志把离京或休养的时间、地点以及文件的呈送等有关事项告部长办公室,部长办公室向其他部领导同志通报。
上述领导同志出差回京后,应将有关情况口头或书面报部长,关在每周一的部长办公会例会上通报其他部领导同志。
(3)每月的月底,由部领导秘书将部领导同志下个月的出差计划告部长办公室,经汇总后报告部长。
三、出访及外事活动制度
(1)外事出访。部领导每年的出访计划,由外事司提出报告,经部长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2)外事活动。各单位需请部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会见、会议、签字仪式等),由承办单位提出报告,一律送国际合作司从严审核,再由办公厅分别报部领导同志自定,国际合作司统一做好部领导同志的外事活动建档工作。
外单位和地方邀请部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亦由国际合作司归口协调安排,再由办公厅分别报部领导同志自定。



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防止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襄州区,下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预付款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等款项。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单位,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预售许可证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会同市房管部门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措施。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市房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范本由市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应当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信息,以便相关管理部门和承购人监督、查询和使用;
(三)承购人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专用账户,持商业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购房发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承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都必须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商业银行出具给承购人的购房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预售项目抵押贷款本息、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向市房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用款计划;   
3、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及质量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用于该项目其他费用支出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房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资料齐全的,按下列程序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   
2、核定用款额度:  
3、组织现场查看施工进度。  
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出具核准意见,银行凭核准意见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不同意使用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资质等级高、信誉度好、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实行书面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市房管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此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  
(四)预售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4%(建设费用以市发改委批准文件为准)。

第七条 市房管部门应加强对预售项目的巡查。对已批准使用预售资金的项目,要每月巡视一次,并记录相关情况。若发现有挪用预售资金行为、工程进度比计划迟缓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该项目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该项目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暂停审批使用该项目预售资金,并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后再恢复审批其使用预售资金。
第八条 市房管部门每月末将预售资金审批、发放等有关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预售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申请;  
(二)预售商品房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证明材料。  
市房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资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符合撤销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撤销意见,申请人凭此意见可向开户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撤销意见,并书面说明原因。  
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后,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终止执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均有权向市房管部门举报投诉。市房管部门调查处理后,应当向实名举报投诉者答复调查处理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管部门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约定监管义务的,市房管部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市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