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文化部
自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88)教高三字006号〕下发以来,文化系统试办了一批《专业证书》教学班。其后,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98)教成字011
号〕和《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的精神,文化系统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清理,端正了办班指导思想,纠正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掌握入学条件和招生范围不严等问题
,收到了明显成效。现在,复查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试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符合文化系统的实际情况,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学,确实保证质量的教学班,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为进一步提高文化系统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适应文化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国办发〔1993〕3号)以及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精神,现决定在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为做好这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业证书制度性质与用途的认识。
专业证书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它不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
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若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专业的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各单位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性质与用途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尽快纠正那种将《专业证书》等同于学历毕业证书,以为证书拿到手,就可以享受相应层次学历的一切待遇的模糊认识和看法。
二、严格掌握入学条件和招生范围。
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三)具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或从事岗位工作三年并在其它文化业务岗位工作五年,累计工龄八年),所学专业对口;
(四)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从事戏剧(影视)表演、戏曲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教育、音乐表演专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三十岁),如有特殊情况须另行报批。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申报部门(或部直属单位)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组织推荐和选拔,经学校考核(含文化考试和专业知识考查)合格后入学。
已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因工作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的,可免试入学。
部属各普通、成人高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刊登广告面向社会招生。不得招收港、澳、台、外籍华人插班学习。
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专业证书》教育的办学机制是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委托学校培养,不是学校招生办学。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必须由用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不得交承办学校和其它单位代理。用人主管部门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纳入本部门人才结构调整和培养规划,避免
盲目培养和办班。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在落实承办学校后,向教科司申报。经教科司会同人事司审核批准后开班。
地方文化系统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向同级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开班。已批准的专业,由申报部门报文化部教科司、人事司各一份材料备案。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只限在本地区举办和招生。因专业性较强确需跨地区举办教学班和招生的,申报部门须征得学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我部教科司批准实施。
向文化部教科司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申报部门(或部直属单位)应认真填报《〈专业证书〉教学班报审表》(附件一)①;新生入学后,承办学校应向教科司报送《〈专业证书〉教学班录取学员登记表》(附件二)②。
注①② 附表略。
四、从实际出发,认真确定专业和培养目标,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国家教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已开设的专业确定。确需增设新的专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科学论证,后办审批专业手续,有专业才可办班。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我部教科司会同有关司局,或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组织有关教师、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制订。对我部制订并下达的《专业证书》教学计划,文化系统应当按照执行。对我部未制订
教学计划的专业,有关部门(或部直属单位)在向教科司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时,应同时送审该班教学计划;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应将经地方教育部门批准办班的教学计划报我部教科司备案。
各部门(或部直属单位)必须根据岗位规范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订《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要体现专业特点,增强针对性、实用性,教学要求可有所侧重。在岗位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规格质量要求,但不要机械套用学历教育中“专业课”
的教学内容和程序,也不要将普通专科教学计划进行简单删减作为《专业证书》班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一般应设置十门左右的课程,理论教学总时数不低于八百学时。
五、加强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开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的管理。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并组织适当力量管理这项工作。要经常组织教学检查,注意掌握教学情况,及时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
部属普通、成人高等院校设有音乐、美术、戏剧、戏曲、舞蹈、文化管理类专业及工艺美术类部分专业,有雄厚的师资队伍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应按照自身办学能力和有关规定积极接受委托任务,承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学校应实行统一规划和领导,建立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委托单
位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精心安排师资力量,严密组织教学,确保应有的培养规格。必须建立学员的学籍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应独立负责《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管理,不得由其它单位代管,也不得与其它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培训中心、中等专业学校和未经国家教委批准
备案的高等学校联合办学。
部属院校可参照文教函(1992)1924号通知中“干部专修生和专业进修生”的收费标准,收取《专业证书》教学班学员的学费。
六、严格《专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制度。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在学习结束时,承办学校应向委托部门和审批部门报送学员成绩册备核。由教科司审批开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使用由教科司统一印制的“文化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使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证书》。
《专业证书》由承办学校盖印,委托部门(或部直属单位)验印,学校颁发。
七、以前我部所发关于《专业证书》教育的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10月13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及《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奖励范围和评审标
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授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市级、局(公司)级或县(区)级。
各局(公司)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奖励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属市内首创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本市同行业先进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有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和资源新发现。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结合本市实际,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五)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六)在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的评定,必须根据各成果的特点、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研究周期、对生产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综合进行评定。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科学水平、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进行评审。
软科学、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成果主要依据其科技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促进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和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在学术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获得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
奖金按获奖等级分为:
一等 1000元
二等 700元
三等 5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原则上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应发给奖金总额的70%。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项成果不得重复奖励。已获省级或省厅(局)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已获奖的项目又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不得挪为他用。
第六条 设立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市评委会负责对全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和推荐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等工作。市评委会设立主任一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人及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市
科委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产生,评委委员任期3年,根据需要经聘任可连任。
市评委办公室设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由市评委会指定市业务主管局(公司)为组长挂靠单位,组长单位根据当年初审推荐上报项目的情况提出组成专业评审小组人选名单报市评委会批准。专业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各专业评审小组对本行业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复审。经复审符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条件的项目,由专业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报市评委会批准;符合三等奖的项目,原则上由专业评审组评定,报市评委会核准。如申报项目的评审涉及到多专业,则由
市评委会指定所涉及的专业评审小组同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分别报市评委会审定。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渠道:
1.请奖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完成的,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市属单位的项目由其主管局(公司)负责组织初审,县(区)属单位的项目,由县(区)科委负责组织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请奖项目如系几个单位(含完成、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由该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签章(或出具证明)上报。如属重大攻关项目,其中某个单项系某单位独立完成,又符合本办法规定者,也可单独上报。
2.国家或省属驻厦单位完成的项目,除系承担我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或接受本市有关单位委托研制并直接为本市服务的项目,经下达或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可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以外,原则上应向所属主管部门申报奖励。
3.华侨、外籍华人和在厦门工作的外国人,内联企业、内地在厦门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完成的项目,如对我市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并符合本条例规定者,也可按隶属关系申报奖励。
4.个人完成的项目(包括在职和不在职的)由所在县(区)按行业归口逐级审查上报。
(二)申报奖励项目必须是按《厦门市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严格鉴定(或评审)和登记,凡未经鉴定(或评审)和尚未领取登记证书的项目均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凡属在申报前还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请奖。
(三)凡申报市科技进步奖项目应报以下材料:
1.《申报书》(国家科委规定统一格式),一式三份;
以下材料各一式二份:
2.《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3.《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综合意见书(国家科委和省科委规定的统一格式);
4.《计划任务书》或《专项合同》、《任务委托书》、《协议书》等;
5.鉴定、验收、评审的全套技术材料(包括必要的技术关键图或组装图及实物照片),调查报告、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属于科技保密范围内的或对涉及有偿技术转让暂时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需注明);
6.推广应用情况(或实际使用效果)及已取得的经济效益(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经济效益需由受益单位财务出具证明,农业项目还需经所在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具体意见。
(四)凡属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成果,软科学、科技情报和标准、计量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均需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方可申报。软科学成果的申请还必须有成果应用单位的推荐意见和10
名以上专家(必须包括3名省外专家)的评审意见。
(五)凡属医药新产品科技成果,需经卫生部正式批准可以投产或试产,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方可申报。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其论文(或研究报告、科学论著)必须在全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在省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宣读过)并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其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方可申报。同时,还应在任务全部完成后按选定的研究课题申报,不能以论文(或论
著)按篇(按册)申报。
(七)填报《申报书》时,对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包括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主要完成者均不得超过5个。填表时单位和人员均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申报书》与《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技术鉴定证书》关于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的填报要一致。
主要完成者是指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他们在项目研制中负责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或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或直接参与解决在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申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干部确曾
参加了某课题研究作为主要完成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所做的技术贡献,并需所在单位签章、本人签字才能作为主要完成者上报。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了重要作用。除软件科学项目外,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八)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市评委会办公室交纳评审费。
第八条 经市评委会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无异议的项目,即可授奖;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并署上详细地址和姓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反映。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市评委会
裁决;经正式公布后有异议的项目,在超过2个半月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撤销该项目当年获奖资格。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核实,除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证书、奖状外,由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属单位的,要追究其领导者责任。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奖金从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