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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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水平,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的要求,我部拟组织编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分别设计国家题库模型和编制试题。
二、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试题库的审定和试考、检测工作,并发布实施。
三、《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动发〔1994〕215号)中所规定的50个工种,首先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并将于1996年1月1日前由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按工种陆续发布实施。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未建立前,可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国家职业技能规范》,组织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发布实施后,一律
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提取试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199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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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规定

铜政〔2009〕2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为我市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本规定所称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是指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以上市为目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辅导协议等各类上市工作证明文件,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扶持措施

  (一)企业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凡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属市级以上部分(不含市级,下同),应按规定缴纳,市及市级以下部分予以免收;涉及的各种税收(含契税)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返还。

  (二)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属市级以上部分,按规定缴纳,市及市级以下部分予以免收;涉及的各种税收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返还。

  (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在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返还。

  (四)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调帐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增值等企业权益在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返还。

  (五)对以上市为目标改组(变更)设立的或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符合上市有关条件,能按《公司法》规范运作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改制辅导企业为了生产发展,扩大用地享受招商引资有关政策。

  第四条 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暂定三年)的扶持措施

  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一)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以不低于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县、区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

  (二)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三)企业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助6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且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由同级财政对企业予以不低于120万元的奖励。

  (四)对重点上市培育对象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遗留的历史问题,经企业申请后,政府给予积极支持、帮助,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

  (五)凡符合《关于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 加快推进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铜发〔2008〕13号)要求的上市培育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以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600 万元,并根据上市企业数和使用情况每年补充。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管理,用于企业上市所必需的培训、咨询、规范改制等前期费用的补助补贴、奖励以及对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上市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奖励。对新增首发上市企业的县、区政府,奖励主要负责人10万元,以后每推动一家企业首发上市,奖励县、区主要负责人5万元。参与企业上市的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奖励参照执行。奖励资金在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办理完成股改、上市辅导验收及上市过程中各阶段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

  第六条 上述奖励、补助补贴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和办理。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我市企业上市列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市政府金融办要及时组织制订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并积极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要对被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尽力为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努力为上市培育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县、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

法发〔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

  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审判执行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要更好地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以实际行动尊重群众意见,发扬司法民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优势。

(二)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发挥好审判执行职能、完善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保障。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要切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促进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就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实际、深入群众,大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努力开拓创新,积极推行审判公开制度,积极改进各种便民利民的诉讼措施,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决策的科学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促进司法廉洁、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办案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改进纪律作风,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使民意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项决策顺应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

(二)大力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工作思路、完善便民措施、评价司法效果等工作中,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重深入企业、社区、乡村,及时了解最广大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三)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改进和完善联络的方式方法,在联络工作经常化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确定的工作重点,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改进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积极主动、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务实有效”原则,制定相关工作规则,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建立定期联络制度、联合调研制度等方式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通过加强日常交流、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开展与工青妇等社团组织经常性的工作沟通。

(五)改进和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扩大选任特邀咨询员的代表领域的广泛性,进一步加强与特邀咨询员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注重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转化为司法决策意见。同时,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特邀咨询员开展工作,努力为加强特邀咨询员与基层群众沟通联系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切实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和管理机制,加大调整、充实人民陪审员力度,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座谈会专门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来自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通过他们了解民情、宣传法律,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沟通民意功能的最大化。

(七)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建立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进一步推进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大法官和高级法官要深入基层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及时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八)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进一步促进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等过程中征求民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探索设立法院开放日,邀请公众参观法院,旁听审判,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探索建立基层司法服务网络,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担任司法协理员,协助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意见;选任基层干部群众担任特邀调解员、执行联络员,使司法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加强网络民意收集制度,抓好机关网站建设,丰富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民意调查等栏目,方便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九)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积极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与网民直接交流、沟通、互动活动,广泛听取网民意见;对于了解的民意、听到的反映,可通过在线解答、个别沟通的方式,让群众了解信息,感受人民法院对民意的尊重;完善通过网络及其他各种途径受理群众举报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法院可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

(十)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大司法决策及案件审判信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司法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认真执行《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的补充规定》,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积极收集舆情,了解民意,宣传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要组织2次会议专门讨论和分析各种舆情,把握司法工作动态。

(十一)健全和创新民意转化机制。要实现民意转化的制度化,及时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类、分析,把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工作整改的内容。意见和建议涉及立法修改事项的,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涉及政策制定事项的,向有关决策部门提出;涉及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事项的,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把民意吸收、转化情况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开展经常性的民意调查、意见征询活动,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出台重大司法决策时,可在新闻发布等环节就决策过程中听取和吸收民意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对于其他具体事项的整改情况,可以通过媒体发布、信函回复、实地回访、组织座谈等方式向群众反馈,争取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将加强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注重工作实效。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此项工作,摆正位置、以身作则,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切实将社情民意及时转化为司法决策的重要指导和参考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抓好民意沟通工作具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人民法院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要认真积累经验,及时总结各种好的做法,注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依法了解、参与、监督司法决策。

(三)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在积极改进和完善自身民意沟通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总结各地人民法院的典型经验,推进民意沟通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