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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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国家工商管理局


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国家工商管理局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许多单位急于寻找业务的心理,虚构业务项目,通过加工承揽广告招引客户后,再诱骗客户订立法律责任不清的经济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又称质量保证金、定金、预收款等,下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法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承揽广告诱使业务
承接人与之签订加工合同,在合同中故意模糊业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当业务承接人完成业务项目后,不法分子任意解释质量标准,千方百计使业务承接人完成的业务项目达不到其要求,最终以业务承接人无能力履约为借口毁约,并不退还原收取的合同保证金。这种违法行为的直
接后果,是业务承接人不仅合同保证金被骗,其支付中介人的中介费及为承接和完成业务项目的其他投入也无法收回。目前,此种违法行为滋生蔓延,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为规范加工承揽广告的发布行为,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特通告如下:
一、加工承揽广告是指企业(以下称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寻求其业务项目合作伙伴(即业务承接人)的广告。加工承揽广告仅是一种业务项目信息的介绍,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加工承揽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业务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规格、材料要求;
2、业务项目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
3、业务项目的来源、具体数量、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完成时限要求;
4、完成业务项目所需的人工、资金投入数量。
二、加工承揽广告须注明加工承揽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三、广告发布单位要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对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
四、发现业务委托人或中介人在广告中作虚假表示的,向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或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业务承接人经过广告介绍,在与业务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欺骗的,向业务委托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业务委托人、业务承接人、中介人通过广告介绍相识,就某项业务签订了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经济纠纷的,可依法请求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对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项要求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加工承揽广告真伪的能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本《通告》发布后,对仍然继续进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违法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19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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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1989]99号

1989-09-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问题
  1.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2.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3.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二、房产税问题
  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凡单独设置房产登记,能与企业其他房产原值划分开的,可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等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
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企业工委、经贸委,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在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后,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人事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和试点工作。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和试点,较为全面地
检验了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证明了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能够对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发挥重要作用,评价结果也为各地方、各部门和企业集团监控国有资本运行和考核国有企业经营效益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促进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效绩评价工
作在试行和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在全国逐步展开。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原则正在逐步得以实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正在从过去的行政管理向实施所有权管理和规范行使所有者权利转变,企业效绩评价适应了这一转变的要求。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实施
效绩评价,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的业绩,为监控国有资本运行质量提供信息服务,为科学考核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评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二、工作范围。为真正做到效绩评价为企业监管工作服务,各级政府都应将本级政府实施重点监管的国有企业纳入效绩评价工作范围,具体的评价对象由各级政府根据经济工作重点和监管工作要求确定。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遵从《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
被列入评价对象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提供报表、数据和基础资料等工作,认真配合。大型企业集团也要结合集团内部管理的要求开展对子(分)公司的评价工作,评价对象由集团公司自行确定。
三、工作重点。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经过连续两年的试点和试行,其制度和方法已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检验,并探索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锻炼了工作队伍。在此基础上,从2000年开始,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重点应从检验方法转到探索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结果的应用上来,
即:将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逐步与政府经济管理工作有效结合,逐步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有效结合,为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持股制、期权激励以及工效挂钩等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为有关方面进行企业监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和政府经济决策服务,使企业效绩评价
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围绕这个重点开展效绩评价工作,并注重不断探索扩展新的应用领域。
四、工作组织。1999年的试行和试点工作情况表明,采取联合组织的方式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力度大、效果好、影响面广,这种方式应继续运用。各级政府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可根据本地企业监管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由财政(国资)、经贸、企业工委、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
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由有关部门专项组织的方式。评价任务较重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所委托中介机构要具备良好的业绩和资质,尽可能与报表审计相结合。评价组织机构必须做好所委托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并对其评价过程进行
监督,对评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但无论采取何种组织方式,都不能在评价工作中向企业收费。
五、工作要求。企业效绩评价是经济监管领域中一项技术性要求很强的新工作,各级政府和企业集团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一)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由于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开展评价工作时要将质量放在第一位。被列为评价对象的企业会计核算要规范,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评价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企业效绩评价文件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
的原则,规范操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和运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资源,各级评价组织机构要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充分利用评价结果提供的信息,为有关经济决策和监管工作服务。
(三)提高专家咨询组的代表性。各级评价组织机构通过组建专家咨询组实施企业综合评价时,要注意企业管理专家、财务专家、会计专家、行业专家、人力资源专家和技术专家等方面的平衡协调,使咨询专家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四)重视评价工作的时效性。由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直接为经济决策、企业监管等项工作服务,时效性要求高,因此各级政府在安排评价工作时间时要统筹兼顾,及时实施,以保证效绩评价结果在有关工作中得到充分利用,满足工作需要。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适应多个部门的监管需要,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级评价组织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协调与配合工作,实现评价结果共享。
(六)加强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宣传。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的颁布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但各级评价管理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各界更深入地认识到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逐步深入开展。




20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