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24:41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邢政[1995]13号 1995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邢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具体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养老保险范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第一步:本市辖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纳入各级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聘的乡镇聘用制(含选任制)干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驻邢省属以上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步: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均依照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一步到位,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项目:1、离休费;2、退休费;3、退职生活费;4、保留津贴;5、职务津巾;6、燃料补贴;7、政府特殊津贴;8、教龄津贴;9、扩龄津贴;10、1-2个月生活补贴;11、护理费;12、交通费;13、丧葬费。
  市直单位由邢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负责筹集,各县市区自行筹集;以后逐步实现全市统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

  第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按照“以去定筹划,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单位缴纳部分,按应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工资总额加退(离)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8%筹集。个人缴纳部门,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筹集(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合同制工人从筹集开始之日起缴纳,其他人员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5%的积累金,作为储备金使用。
  第七条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行政事业预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列入预算税前提取,在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月从应筹单位的帐户划转,免签收缴协议书。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转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时缴纳。对于瞒报省缴,故意迟缴滞缴的,除补缴外,视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

  第十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了退(离)休、退职手续后,依照本办法的项目,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由养老保险机构按月下拨给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有条件的也可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单位退(离)休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任何单位均不得少报、虚报和冒领。
  第十二条 实行养老保险后,退(离)休人员和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其学习、生活与管理工作等,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四章 职工流动中养老保险基金的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在本实施办法范围内流动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人员转移手续。其前后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进入本办法范围的职工,应从起薪之日起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投保。原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转入的保险基金可合并计算。调出者,可办理转保手续。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上缴、使用、调剂、转移等要按保险机构建立的有关制度执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有关帐目应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贵客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每月从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于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其标准参照劳动部门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以及在运转中的收入,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会计、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转和支付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上一级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 附件

  第二十条 为确保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可根据社会物价、工资增长和退(离)休费用的变化情况,定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发生变更时,要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乐山市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程序规定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

  《乐山市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姜晓亭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乐山市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含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下同)行政强制搬迁管理,保证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保障各类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程序,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征收、征用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搬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征收、征用、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所有权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妨碍各类建设依法用地。
  第四条 在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接受经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行政强制搬迁。
  房屋所有权人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有权机关进行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征用、使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对征收、征用和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强制搬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集体土地;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依法进行了补偿安置;
(三)强制搬迁的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属于被征收、征用、使用的集体土地;
(四)市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发出了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搬迁;
(五)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拟定的强制搬迁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房屋搬(拆)迁公告期满后3日内,对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已签协议仍未搬迁的房屋所有权人,由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责令房屋所有权人在15日内予以搬迁。房屋所有权人逾期仍未搬迁的,市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搬迁,并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搬迁公告、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等材料,说明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搬迁的事实和理由。
  实施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被搬迁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搬迁之前组织听证。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申请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查核实后,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的房屋作出准予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的批复,并指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准予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的批复后立即向房屋所有权人发出行政强制搬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所在地和当事人基层组织所在地张贴公告,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在15日内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搬迁。
  第九条 送达行政强制搬迁通知书主要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两个以上执法人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采取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条 实施行政强制搬迁时,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搬迁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宣布行政强制搬迁决定,并告知其在搬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搬迁前,由公证机构对被搬迁房屋及其室内外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行政强制搬迁,有关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公民应当予以协作和配合。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强制搬迁现场秩序,对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殴打执行人员等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搬迁人应当在行政强制搬迁时到场,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被搬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强制搬迁的执行。
  被搬迁财物由执行机关运送到周转房或指定处所,交给被搬迁人。被搬迁人拒绝接受的,执行机关可以代为保管,也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因被搬迁人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被搬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 强制搬迁后的房屋,由执行机关予以拆除。行政强制搬迁的费用,由被搬迁人负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被搬迁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搬迁,执行机关应当制作执行笔录,载明强制搬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以及被搬迁人财物的登记情况等事项,由被搬迁人签字或盖章;被搬迁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强制搬迁证明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被搬迁人对行政强制搬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强制搬迁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教育部关于采种支甘活动科学化经常化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教育部关于采种支甘活动科学化经常化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林业厅(局),农(牧)业厅(局),教育厅(局),铁道部各铁路局,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

  由耀邦同志亲自倡导的全国青少年“采集草种树种,支援甘肃改变面貌”的活动,已经开展两年了。两年来,各级团委、农、林、教育、铁道等部门把采种支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积极协作,创造性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统计,北方十一省、区、市青少年两年累计采集草树种一千二百万斤,其中支援甘肃及西北地区五百六十万斤。采种支甘活动,作为共青团在新的历史时期围绕经济建设开展的有影响的独立活动,把党的总任务、总目标努力贯彻到团的工作中,化为亿万青少年的实际行动,使团的先进性和群众性得到了具体体现,收到了支援甘肃及西北地区绿化,教育青少年,锻炼团干部,活跃基层组织,提高团的威信等多重效果。

  根据耀邦同志“这项活动要坚持搞十年、二十年”和“活动搞得很好,要坚持年年搞”的指示精神,我们决定把采种支甘活动作为团的传统性活动,长期开展下去。为使今年及今后的活动开展得更加扎实,更有成效,更加经常化、科学化,在总结过去两年活动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原则意见:

  一、收缩战线,实行重点地区区域性采种。从今年起不再搞十省、市、区全面采种,只在种源比较丰富、病虫害少,运输便利的重点地县实行区域性采种。考虑到北京市种源少,内蒙古自治区自身绿化任务重,暂不安排支甘任务。河北、陕西、出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八省也不宜县县采种。种源少、调运不便利,且病虫害较多的地、县不再安排支甘任务。实行区域性采种的好处是:利于组织和指导;利于种子集中、检疫、调运;利于甘肃的接收和结算,提高种子质量和经济效益。有支甘任务的省份,应对全省的资源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确定重点采集地(市)、县,把团中央采种办分配的任务落实下去。为确保完成任务和保护青少年的积极性,不采种地、县的面不要一下子划得过宽。重点地(市)县及分配的采集品种、数量确定后,报团中央采种办备案。

  二、压缩品种,定向定量,按计划采集。根据甘肃的要求和这两年采集的情况,对今年的草树品种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不采甘肃不缺的品种,少采早熟、晚熟品种,稀有人工种植品种不下达指令性指标。调整后草树品种由去年的四十种减少到十五种(其中草种七个,树种八个),支援甘肃的任务量为八十万斤。为了避免片面追求数量,供过于求,造成积压浪费,今年不再搞不限量品种,所有的品种均实行严格的定向定量采集。各地要认真做好任务的再分配工作,在科学考察的基础上,把品种和任务量落实到产地。要防止任务层层加码,盲目超采,做到既不多采,也不少调。

  三、严格要求,科学组织,确保质量。这两年的工作成绩很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和单位,种子加工处理不认真,检疫不严格,包装不合格,不仅使种子质量降低,也结甘肃的接收和转发带来了困难。因此,今年要特别强调质量,严格把好“三关”。一是采集关。要适时定向采好种,做到“三不采”,即不对路的不采,不成熟的不采,有病虫害和品系不好的不采。二是精选关。种子收集后,要经过严格的筛选、晾晒、加工处理,做到于、净、纯、熟,颗粒饱满,无病虫害。三是检疫调运关。调运前要严格进行检疫,凡是有病虫和低于国家引种标准的种子,不得调往甘肃;种子要按品种包装,严禁混杂;包装一律用结实的麻袋,严禁用旧袋、草袋;包装、发货单上和装入袋内的卡片要写明品种、数量、产地、采集时间、接收单位和发货单位,达到标准化;严禁发快件。为使各地有充分的时间搞好调运工作,发运时间延长到十二月底。经检查凡质量符合标准的,由甘肃农、林部门发给合格证书。各有关铁路单位,要继续按照(83)中青联字第37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负责,优先编制支甘种子调运计划,随到随收,及时发运。

  四、开展联谊活动,提倡对口支援,逐步过渡到“产需见面”。采种支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该建立经常化的工作。联谊活动和对口支援不仅可以简化工作层次,减少种子集中调运的中转环节,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扩展活动内容,加强各地青年同甘肃青年的联系。各地应着眼长远,采取保护、改造资源和人工种植的办法,有计划地建立一批草树种采集基地,满足甘肃对人工种植稀有品种的需求。这两年一些地方主动到甘肃考察,建立联谊单位,按联谊单位要求采运种子,实践证明是一种好方法。从今年开始逐步实行“计划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在完成团中央采种办下达的采集任务的同时,可以与甘肃的有关地、县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开展联谊活动,签订采集品种、数量合同,种子直接运往联谊单位,列入全国统计。以后逐年减少指令性指标,扩大对口支援,争取两、三年后,由现在的指令性计划全部过渡到采需自由调节,产需直接见面。

   五、加强领导,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各级团委和农、林、教育、铁路部门,要从为开发、振兴大西北的战略目标服务这一高度来认识采种支甘活动的深远意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看到今年任务绝对量虽然减少了,但由于实行区域性采种,可采集的品种减少,有的地县的任务相对加重了,而且对种子的质量和调运要求更高了。不广泛发动和精心组织,错过采集时间,就很难完成任务。因此要继续保持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对参加采种中的青少年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和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要认真搞好检查、评比、总结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加强具体指导,表彰奖励先进,把活动提高到新水平。团中央拟每年三月份搞一次总结表彰工作。每年拟表彰三个省、十个地(盟、市)和一百个县级单位。从一九八四年起,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省,将从采种支甘表彰基金中奖给一万元作活动经费。评比条件是: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主要看种子质量和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评比方法采取各省汇报、甘肃推荐和团中央考察相结合。

  六、要继续做好支甘种子的发放与种植工作。采种支甘的目的是为了加速绿化祖国的进程。甘肃省各级团组织要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林业、畜牧部门一道,认真抓好种子的接收、发放、播种工作,并建立种子分配和种植档案,积累第一手资料;在青少年中普及种草种树知识,加强技术指导,扶持发展青年林草“两户一体”,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种草种树活动,让来自祖国四面八方的种子在陇原大地上化为葱绿的林地、草场。从一九八五年起,团中央将对在播种支甘种子、种草种树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组织和青少年进行表彰。

 

 

  共青团中央  林业部
  农牧渔业部  铁道部
  教育部
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