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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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2〕19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停止执行以下6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关于新闻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2〕7号);二、《关于加强新闻发布会管理的补充规定》(穗府办〔1993〕60号);三、《印发〈广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3〕81号);四、《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6〕37号);五、《转发国办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8〕59号);六、《印发〈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穗府办〔200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新闻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府新闻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政府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新闻工作是指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承担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通过媒体进行政务新闻报道的活动。

  三、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办理。

  四、新闻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选定。

  1.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有关人员担任。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人由其主要领导指定。

  (二)新闻发言人职责。

  1.单位需要对外进行宣传和发布的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新闻或进行宣传。

  2.规划本单位年度新闻发布的具体内容、时间等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3.单位重大宣传报道的组织策划和实施。

  4.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发布新闻和宣传口径须与市政府口径相一致,并对市政府负责。

  5.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新闻发言人负责对本单位新闻联系人工作的指导、培训。

  (三)新闻发言人例会制度和内容。

  1.例会制度。

  (1)新闻发言人例会召集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2)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有关新闻发言人会议。

  2.例会内容。

  (1)传达市委、市政府新闻工作的新精神。

  (2)收集各单位新闻工作的情况。

  (3)通报前段时间各单位的新闻工作情况。

  (4)布置新闻工作任务。

  (5)交流新闻工作经验。

  五、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座谈会)。

  (一)新闻发布会的办理。

  1.市政府自行召开或外市市政府与本市市政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应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

  3.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4.外市行政管理部门,外市市属事业单位需在本市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或者与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市属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应当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2.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需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

  3.需广为宣传报道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严格遵循新闻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2.新闻发布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举办新闻发布会要讲求实效,规模适当,不得巧立名目搞有偿新闻。

  4.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必须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5.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6.凡需举办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项目技术专利等内容新闻发布会的事业单位,应向其主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受理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向受理部门提供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专利等管理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作依据。

  7.新闻单位根据发布会内容发出的有关新闻,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新闻发布会透露”或“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8.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市政府新闻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新闻发布会的协调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厅的指导、协调。

  (四)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程序。

  1.市政府每周新闻发布会程序。

  (1)市政府办公厅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

  (2)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名单,包括新闻发布人、主持人。

  (3)草拟领导讲话稿、新闻通稿和主持稿。市领导讲话稿由有关部门及承办单位负责,成稿后报送市领导审定;新闻通稿、主持稿由有关部门提供,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4)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新闻单位和部门发出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函或通知。

  (5)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向市领导和主持人呈送邀请函和主持稿


  (6)市政府办公厅准备和布置落实会场所需设备。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程序。

  (1)填表报批。向市政府办公厅索取报批表,写明新闻发布会的理由、内容、时间、地点,举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以及建议邀请的记者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厅批复,特殊情况的可电话联系。

  (2)经审核同意后,议定时间、地点、会务组织等事宜,申请单位应当协助市政府办公厅邀请和联系出席领导;拟写领导讲话稿并报出席领导审阅,拟写、修改、打印新闻通稿。

  3.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程序。

  (1)主办单位提前5天将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详细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如需商请市政府办公厅配合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出。

  (2)邀请记者由主办单位负责。

  (3)市政府办公厅视情况派员参加新闻发布会。

  4.记者座谈会、招待会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自行组织,必要时可商请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其程序参照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5.外市行政管理部门、外市市属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市属事业单位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程序,参照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发布会主持。

  1.市长、副市长出席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授权有关人员主持。

  2.经备案后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主持人由主办单位自定。

  3.由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如邀请市领导出席,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六、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

  (一)内容和分工。

  1.市领导参加解决基层和群众生产、生活以及涉及经济、社会生活重大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

  2.市领导日常公务活动、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一般性、专业性的工作会议以及到各地检查指导工作,除市委、市政府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作报道;需作报道的,则发一条综合消息或简讯,由会议主办单位或陪同检查的部门、地方负责组织落实,报道内容由上述有关单位直接送市领导本人审定。

  3.市领导会见外省、市考察团的新闻报道工作,属市政府负责接待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内容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市政府办公厅审核。

  4.市领导带团出国或出省开展对本市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考察、招商、举办展览等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主办该项活动的市政府直属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必要时可根据市领导指示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协助。

  5.市领导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外宣办(对外称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6.市领导参加涉台工作的公务活动,其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台办负责组织落实。

  7.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领导研究具体工作会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

  8.市政府召开、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务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其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

  9.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由职能部门负责会务工作、比较重要的部门工作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协助。

  (二)程序。

  1.市领导重要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程序。

  (1)主办单位在安排市领导重要政务活动行程时,要按有关规定一并提出本次活动的新闻报道方案,包括新闻报道的时间、报道方式、宣传口径、拟提供的资料,以及邀请新闻媒体的范围等,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2)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应注明采访内容、时间和地点;主办单位还应当落实随行采访记者名单和联系办法,并向各新闻单位提出新闻报道要求。

  (3)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新闻通稿的草拟、审核、送审工作。

  (4)由主办单位指定专人(新闻联系人)组织记者现场采访,并向记者发放新闻通稿及有关资料。

  (5)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报刊、电台、电视台对该项活动新闻报道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报道信息。

  2.市政府重要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程序。

  (1)由承办单位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在会前拟出新闻报道方案,并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2)由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落实邀请记者名单和联系办法,并组织记者参加采访。

  (3)由承办单位负责新闻通稿的草拟、审核、送审和发放工作。

  (4)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会议新闻报道情况,反馈给有关领导。

  七、领导专访、集体采访的新闻报道工作。

  (一)领导专访。

  1.新闻单位要求采访市领导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视情况呈报市领导审定。

  2.根据市领导批示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向申请单位作出答复。

  3.拟刊发的文章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后,方可刊发。

  4.新闻单位将刊发的文章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二)集体采访。

  1.由市政府办公厅策划采访主题,拟定有关计划,呈报市领导审定。

  2.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前3—5天向被采访单位发出采访通知。

  3.被采访单位收到采访通知后,要按要求做好相关的接待准备工作。

  4.由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参加集体采访的新闻单位,并提前2-3天向新闻单位发出邀请函。

  5.采访现场会的会务工作,由被采访单位负责。

  6.采访单位将刊发的文章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八、新闻报道活动中需邀请外国、港、澳、台新闻单位参与的,须按有关规定,分别归口外事、外宣、对台部门办理邀请手续和接待管理。

  九、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穗府信息》和《广州政报》上刊登。

  十、附则。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新闻工作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三)本规定自2002年6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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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200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文件国函〔2005〕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鄂尔多斯民用机场迁建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尔台格乡满家庙。

二、新机场本期工程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运-12E、冲8-400等支线飞机,跑道长18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6万人次的需要设计,航站及航管综合楼23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3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大同指挥所及公庙子、毕克齐机场的专用有线、无线通信联系,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具体事宜按军地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五、新机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原鄂尔多斯东胜机场废弃。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
(1997年3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对经常项目的监管,统一规范境内机构外汇帐户管理,根据《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特制定本规定。
注①《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于1997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帐户”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包括贸易、非贸易)下的外汇帐户。
第三条 境内机构开立的外汇帐户应当参加年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年检的,须报经外汇局批准。异地开立的帐户由颁发“现汇帐户使用证”②的外汇局进行年检。
注②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第四条 年检时间:各分局年检工作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全国年检工作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第五条 年检程序:
1.境内机构外汇帐户开立、使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原则上由开户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负责年检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外汇局经过培训考核后进行资格认定,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其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开户单位开户批件及“现汇帐户使用证”③对其外汇帐户年度使用情况及其他情况进行检查。
注③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3.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外汇局规定时间完成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出具报告书,报告书必须如实反映其帐户使用情况。
4.开户单位应于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及“现汇帐户使用证”④报送外汇局审核。
注④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第六条 年检内容:
1.基本情况检查:包括开户审批情况、有效期限、开户行、帐号、收支范围、帐户限额等;
2.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是否按收支范围办理收付、外汇净收入结汇情况,是否有未经批准开户现象、是否超限额、超期限使用、是否出借、出租、转让帐户等违规情况。
第七条 年检审核结果及其处理:
1.经审核合格的帐户,外汇局应在其“现汇帐户使用证”⑤上加盖外汇局“年检审核专用章”。准予继续使用。
注⑤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2.经审核不合格的帐户,外汇局应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⑥等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和开户银行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注⑥《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于1997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
3.经审核不合格的帐户,外汇局应在其“现汇帐户使用证”⑦上加以注明。对违规情况较轻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于改正后在其“现汇帐户使用证”⑧上加盖外汇“年检审核专用章”,允许其继续使用;对违规情节较重者,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
注⑦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注⑧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4.暂停使用的外汇帐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用于外汇的收付。开户单位应收入该帐户的外汇,确为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的,可办理结汇;难以区分的,存入开户银行暂收暂付户,并不予计息;开户单位应从该帐户支出的外汇,可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付款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八条 外汇局应于年检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各开户银行提供未参加年检或经年检审核停止使用的帐户名单,并通知银行停止对其办理收付。
对拒不进行年检的开户单位,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九条 外汇局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数量不少于参加年检单位总数的5%,抽查工作可由外汇局进行,或由外汇局另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对年检工作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汇局应取消或暂停其年检资格,并通知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7年4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