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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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1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按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全面完成2001年的预算任务。
今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保证重点支出,安排使用好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国债建设投资和支持西部大开发以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等方面的资金;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精兵简政,狠刹铺张浪费、奢侈挥霍之风;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偷税、骗税行为;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继续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快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税制,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法加强对预算执行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监督。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振奋精神,狠抓落实,为全面完成2001年预算任务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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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市税务、银行、国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后有关税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市税务、银行、国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后有关税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税发(2000)8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目前你市财政、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横向联网工作经过几年的试点,现已普遍推行。为充分利用计算机联网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实现彻底的无纸化征收,经研究,决定你市联网后在税款征收入库过程中取消税票。现将取消税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税票问题
鉴于你市在税款征收入库过程中已实现税务、银行、国库横向计算机联网,税款的结算和核算均已通过计算机自动进行,且税款收纳已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纳税人支付税款情况可通过银行收款凭证证明和查核,原有的税收缴款书已失去结算凭证和核算凭证功能,仅具收款收据作用。因此,决定你市国税局、地税局在税款征收入库过程中取消税收缴款书,由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根据税务局的电子指令从纳税人的账户上划转税款,并开具委托收款凭证,列明所缴税款的税种名称、税款所属时期(在“备注”栏内注明)、实缴税款金额、缴纳时间等内容,以此作为纳税人支付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不再开具任何税票。
在横向联网条件下,你市原由税务部门自行征收的现金税款,也应逐步委托银行代收,并取消完税证,由银行开具委托收款凭证。
纳税人缴纳税款不再使用税票后,如果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用于异地抵扣税款,应由纳税人持银行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二、关于取消税票后的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委托收款凭证的寄发问题。取消税票后,纳税人的税款支付凭证由其开户银行打印和寄发。纳税人确未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的,可要求其开户银行补寄。
(二)关于出口货物退税问题。取消税票后,对于缴纳出口货物税款的纳税人,仍需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因此,国税局必须在缴税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将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转讫”章,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原由银行和国库使用的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
(三)关于税款缴库数据的备份问题。为确保税款缴库数据的安全,取消税票后,国税局、地税局必须定期打印纸质“分户税款缴库清单”一式两份,税务局留存一份,视同税收会计凭证留存备查;另一份送国库,作为入库税款的对账凭证。
(四)关于手续费计提问题。取消税票后,有关代征代扣手续费的计提依据,由你市税务、国库和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五)本《通知》的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市税务、国库、银行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你市取消税票的各项有关事宜,必须提前通告全市纳税人和各有关银行。
(六)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5月16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土局


一、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凡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按国家规定准许建设的项目,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集体和个人在城镇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三、按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批准列入预备项目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四、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要符合当地年度用地计划,不得超指标审批。
五、征(拨)建设用地程序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建址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门,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项目建址,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等事宜。项目初步设计按规定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用地申请。同时,按土地审批权限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二)拟定征地方案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或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主持签订征地初步协议,报同级政府审批。对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等,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征地费用包干。
(三)审批用地
县、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复核用地计划指标,核定用地数量,审定征地协议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审批权限规定,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报告,报人民政府审批。
(四)划拨土地
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并通知建设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征地协议,缴纳、支付各项税、费,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督促被征地单位(或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五)颁发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用地单位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后,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六、征(拨)建设用地须报送的附件
用地单位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需向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附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四)扩建、续建项目的原批准用地文件、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和有关文字说明;
(五)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及年度投资计划;
(六)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经建设用地咨询服务部咨询的项目,须同时报送咨询论证报告。
七、土地管理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用地,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加送下列附件:
(一)建设项目征(拨)用土地呈报表;
(二)征(拨)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费用包干协议(附征地费用计算依据);
(三)建设用地征求意见书或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四)对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应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八、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报告主件按国务院规定份数报送;附件一式三份,其中报国务院一份,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份,建设项目的国家主管部门一份。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另抄送建设部一份。
九、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文件、资料报送齐备,土地管理部门应即承办审查报批工作。凡未按本暂行规定报送或文件、资料不全的,土地管理部门通知限期补报,逾期不补,原件退回。



198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