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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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6号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6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经年检合格,以下114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STEPHENJAQUESBEIJING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LeeShoy)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5层12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
  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mallesons.com
  E-mail:bei@mallesons.com
  2.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NTANG&CO.LAWYERSBEIJING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Tan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南楼203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325000
  传真:(010)85324288
  E-mail:lintang@bigpond.com.aus
  3.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EITENBURKARDT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笔洋(BjoernEtge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3130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0
  传真:(010)85298123
  网址:www.bblaw.de
  E-mail:bblaw-beijing@bblaw.de
  4.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R.HEINZSCHAEFER&PARTNERIN-TERNATIONALLAWYERS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2001年7月2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于倍寿(Hans-ChristianUeberscha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二座111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7100
  传真:(010)64976672
  5.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Desevedavy)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12431、85612432
  传真:(010)85612433
  网址:www.adamas.com.cn
  E-mail:beijing@adamas.com.cn
  6.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LOYRETTENOUEL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L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
  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E-mail:glnpekin@public3.bta.net.cn
  7.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SLAWFIRM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乐为(OlivierLefebure)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85758、65885759、65885760
  传真:(010)65880427
  8.法国博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OVAN&ASSOCIE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康保罗(PaulRanjar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284
  传真:(010)85617840
  网址:www.vovan.associes.com
  E-mail:vovan.pekin@vovan-associes.com
  9.加拿大戴维斯·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AVIESWARDPHILLIPS&VINEBERGLLP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陈超明(CaniceCha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161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201、65186202、65186203、65186204
  传真:(010)65186205、65186206
  网址:www.dwpv.com
  E-mail:beijinginfo@dwpv.com
  10.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GRAYDONLLP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Kwauk)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1层A-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611515
  传真:(010)65610667
  网址:www.blakes.com
  E-mail:beijing@blakes.com.cn
  11.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H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3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
  传真:(010)65052309
  12.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BROTHERS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ZhouTa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701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
  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E-mail:zhaol@coudert.com
  13.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SANDERS&DEMPSEY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吉莫曼(JamesM.Zimmerm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25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6998
  传真:(010)85298088
  网址:www.ssd.com
  14.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WHARTON&GARRISON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C.Howso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三办公楼1205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766
  传真:(010)85182760、85182761
  网址:www.paulweiss.com
  15.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Edwards)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31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
  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6.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LChristians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01-0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
  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7.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C.Ch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
  传真:(010)84862588
  网址:www.chaandcha.com
  18.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HOGAN&HARTSON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魏军(JunWe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29层C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69088
  传真:(010)65669096
  网址:www.hhlaw.com
  19.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RISON&FOERSTER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涂文炫(StevenL.Toront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408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090
  传真:(010)65059091
  网址:www.mofo.com
  20.美国路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EBOUF,LAMB,GREENE&MACRA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朱文英(IngridW.ZhuClark)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228
  传真:(010)65059235
  网址:www.llgm.com
  21.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ULLIVAN&CROMWELL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蔡元文(WilliamC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5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120
  传真:(010)65056136
  网址:www.sullcrom.com
  22.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NSON&ELKINS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狄仁杰(PaulC.Deem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00
  传真:(010)64106360
  网址:www.velaw.com
  E-mail:beijingoffice@velaw.com
  23.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ERKINSCOIE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文(JonS.Eichelberg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0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399
  传真:(010)65056390
  网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mmyang@perkinscoie.com
  24.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IDLEYAUSTINBROWN&WOOD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2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丁海华(DingHai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527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359
  传真:(010)65055360
  网址:www.sidley.com
  E-mail:mxue@sidley.com
  25.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O‘MELVENY&MYERSLLP,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潘诺顿(PatrickM.Nort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12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920
  传真:(010)65050921
  网址:www.omm.com
  26.美国康永华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DERICKW.HONG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7号
  首席代表:张益宏(KatherineY.Chang)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1办公楼813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640
  传真:(010)85182565
  网址:http://fwhonglaw.com
  E-mail:beijing@fwhonglaw.com
  27.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HASTINGSJANOFSKY&WALKERLLPBEIJINGOFFICE(USA)
  首席代表:李德维(DavidArlenLivdahl)
  原批准日期:1998年6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4层2406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83、65053441、65542740
  传真:(010)65053459
  网址:www.paulhastings.com
  E-mail:deliafeng@paulhastings.com
  28.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DANIELS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3日
  首席代表:韦爱德(EdwardL.Williams)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7733
  传真:(010)65058730
  网址:www.bakerdaniels.com
  E-mail:pchen@bakerd.com
  29.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HELLEREHRMANWHITE&MCAULIFFELLP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2月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6号
  首席代表:陆志明(SimonChiMingLuk)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14层1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58669738
  传真:(010)58669739
  30.美国潘乃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RAGONP.C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潘乃刚(DonaldParago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8号A座1508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73112
  传真:(010)84473113
  网址:www.paragonlawyers.com
  E-mail:panlushi@a-l.net.cn
  31.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NESDAY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6号
  首席代表:陈仰圣(JohnsonT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2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58661111
  传真:(010)58661122
  网址:www.Jonesday.com
  32.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HITE&CASELLPBEIJINGOFFICE(USA)
  执业许可证号:司法证外字2004第2-0005号
  首席代表:陈仰圣(JohnsonT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写字楼9层902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7733
  传真:(010)65058730
  电子邮件:lxue@whitecase.com
  33.新加坡黄德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LINNG&PARTNERSBEIJINGOFFICE(SINGAPORE)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黄德森(NgTeckSimColi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园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03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75115
  传真:(010)65675775
  网址:www.Cnplaw.com
  E-mail:yli@cnplaw.com
  34.瑞士文斐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ENGENVIELIBELSERBEIJINGOF-FICE(SWITZERLAND)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培恩(PaulThal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722室
  邮编:100016
  电话:(010)64687331
  传真:(010)64603132
  网址:www.wenfei.com
  E-mail:mail@wenfei.Com
  35.意大利比邻德立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IRINDELLIEASSOCIATIBEIJINGOF-FICE(ITALY)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鲁卡·比邻德立(LucaBirindell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1
  传真:(010)85298112
  网址:www.bea-law.com
  E-mail:info@bea-law.Com
  36.巴西卡奇·杜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UARTEGARCIACASELLIGUIMARAESETERRAADVOGADOSBEIJING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路易斯·阿尔杜尔·卡塞里·吉马朗埃斯
  (LuizArthurCaselliGuimarāes)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11-0113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081
  传真:(010)85626082
  37.日本相马达雄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OMATATSUO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5年5月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相马达雄(SomaTatsuo)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C座321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266648
  传真:(010)65266648
  38.日本朝日·犭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SAHIKOMALAWOFFICES,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久田真吾(ShingoHisata)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1504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3858、65183859、65187578、
  65187579
  传真:(010)65183579
  39.日本安德森·毛利法律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DERSONMORI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森胁章(MoriwakiAkir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709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9060、65909061、65909064
  传真:(010)65909062
  网址:www.andersonmori.com
  40.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IHAMADA&MATSUMOTO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石木茂彦(ShigehikoIshimot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813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9291、65909292、65909293
  传真:(010)65909290
  网址:www.mhmjapan.com
  E-mail:morisogo@95777.com
  41.日本丝贺·曾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ITOGA-SOGA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8日
  首席代表:赤泽义文(AkazawaYoshifu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20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8584
  传真:(010)65908583
  42.英国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NTONWILDESAPTE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史卫(JohnShi)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一办公楼5层12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
  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dentonwildesapte.com
  43.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OVELL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吕立山(RobertLewis)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2层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4000
  传真:(010)85181656
  44.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LLEN&OVERY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永福(YongfuL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52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058800
  传真:(010)65056677
  网址:www.allenovery.com
  E-mail:yongfu.li@allenovery.com
  45.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SHFIELDSBRUCKHAUSDERINGER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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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

政府令[2003] 第8号



    《菏泽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杜昌文

二○○三年十月一日

                  菏泽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四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发展民办教育,应该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同时,遵循产业发展的规律,大力发展教育产业,适当放开教育市场,使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导下,按照“自筹资金,自主办学,自我约束,滚动发展”的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凡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大胆创新,只要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和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各种办学模式都可以探索。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办学校改革试点工作,使公办学校校产在国有产权不变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通过教育资源的重组,改变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调动学校和社会办学的积极性。

  第九条 鼓励支持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信誉较高的公办学校,独立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办民校,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享受民办学校的各种待遇。

  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的名义变相招高价生、复读班。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为民办教育提供配套服务,加强指导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后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及公办学校,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先优惠划拨、出售、出租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申办、建设教学设施过程中,各种行政事业性缴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在引进资金、购置教学设备、兴办校办产业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财政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公办学校专任教师可以调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到民办学校兼职任教。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外地生源的)到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任教,其聘任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公安部门应予落户。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教龄连续计算。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档案管理,应接受当地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业务进修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责范围。

  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进修、文件发放、表彰奖励、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参加考试、表彰奖励、社会活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民办学校既可以在当地招生,也可以跨区域招生。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对民办学校在招生考试和学籍管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公办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民办学校学习的要给予支持。民办学校招收的外地学生,公安部门应予落户,毕业后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享有本地学生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学前教育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高中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等专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高等学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申办资格、领导和管理机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学校的管理等进行督导评估和检审,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审检报告,作为学校设立、招生和取消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的法人、独立的财务帐目、独立的师资队伍,暂不完全具备的,可以批准筹建,待条件基本具备后,再行批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并在上级党、团、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要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教育市场情况自行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接纳的社会捐助和学生家庭对学校建设的赞助,必须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育设施的添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会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薄,并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建立由分管领导挂帅,教育、劳动保障、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物价、财政、人事、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解决发展民办教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其章程进行活动,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展民办教育的其它事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电力部


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1995年1月1日,电力部

一、总则
1.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电力企业改革,加速电力工业的发展,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电力企业实行行业统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2.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适用电力行业全部职工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行业统筹互济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兼有保障和激励功能、管理制度科学化、基本模式一体化的行业养老保险制度。
3.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电力工业发展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行业统筹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经办分开,依法管理。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为了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并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5.健全电力行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集中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凡参加电力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根据电力行业实际需要,按财政部核定的计提比例,由企业按月计提。
(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1995年起按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缴纳,今年要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收缴。
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目前暂按电力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下同)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解缴和拨付。基层企业月后10日内交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各综合管理单位于季后20日内缴电力部社会保险局;逐级向下拨付也按这个周期进行。
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税前列支。工业企业由企业成本列支;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由工程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按原渠道解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电力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2%的费率记入,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目前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
(2)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9%划转记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单位缴费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记帐利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记帐利率”由电力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根据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参考电力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4、职工在电力行业统筹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痹拢玻橙?
5、职工在电力行业统筹范围内外发生工作变动,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劳动部规定划转。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7、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一次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费记入的部分,归入行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行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的一部分进入行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后增加的养老金,按规定从行业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为确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数额挂钩,按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
2.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4.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的定期调整制度
1.为了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7月1日,按照电力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增加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特殊情况下,调整幅度可以低于工资增长率的40%,增加部分在统筹基金中列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2.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计发办法不作变动,其基本养老金可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六、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1.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需要加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力度。电力行业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可适用有关免征税费的政策。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方案由电力部统一制定,各网局、部直属省(自治区、市)电力局、水电工程总公司、电力机械局等综合管理单位依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电力部备案。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电力行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各单位保险经办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银行存款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
2.各网局、直属省电力局、水电总公司、电力机械局等综合管理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部保险管理机构核拨各综合管理单位少量的周转金,按规定使用。
3.电力行业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对按规定负责管理的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正常开支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结余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和安全、有效的原则保值增值。基金增值所得的收益享受免征税费的政策。增值部分应全部转入保险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保值增值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和办法,实行严格的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5.电力行业各级审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内部审计和重点审计。
6.建立并强化电力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基金运营、审计监督三种机制,切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可靠管理。

八、健全电力行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1.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行业社会保险的规划、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审查批准上报财政部的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批准行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全面负责统筹基金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审计和监督。
2.电力部人事教育司履行电力行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编制行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定行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负责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编制预决算以及进行各项统计、调查研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4.各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成立社会保险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5.各网局、直属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应按照“人、钱、事统一”的原则及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局),不占网、省局机关企业编制,业务工作归口劳动人事部门。
6.各网局、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实现养老金计算机管理。各级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诚挚关怀,热情服务”宗旨,切实为离退休人员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实现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社会化。
7.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经财政部批准可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费。其中部分留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部分拨给各网局、直属省局等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管理费的使用要实行预算审议制度及决算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