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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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批复
铁道部:
你部《关于铁路轮班工作制和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函》(铁劳函〔1994〕4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铁路劳动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铁路运输、施工生产特点,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
者,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可实行轮班工作制,也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
二、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三、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五、铁道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



19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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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


各区县经(计)委、商委,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市属工业、商业各局(社、总公司)、企业集团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经贸〔1995〕458号文《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切实了解自身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中所负的责任。
二、市属商业、工业有关单位要根据《规定》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消费者协会、市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能,认真受理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的投诉,并按《规定》要求认真调解、积极做好工作。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国经贸〔1995〕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请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
------------------------------------------
| |三包有效期(年)|
| 名 称 |--------| 主 要 部 件 名 称
| |整 机|主要部件|
|------|---|----|-------------------------
| 自行车 | 1 | 2 |车架、变速器
|彩色电视机 | 1 |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黑白电视机 | 1 |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家用录像机 | 1 |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
|摄像机 | 1 |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镜头、
| | | |集成电路、磁头
|收录机 |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
|电子琴 | 1 | |无
|家用电冰箱 | 1 |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过滤器、
| | | |冷凝器、毛细管
|洗衣机 | 1 |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
|电风扇 | 1 |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
|微波炉 | 1 | 2 |电机、磁控管、定时器、
|吸尘器 | 1 | 3 |电机、
|家用空调器 | 1 |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
|吸排油烟机 |0.5| 1 |电机
|燃气热水器 | 1 | 1 |电子打火部分
|缝纫机 | 1 | |无
|钟 表 | 1 | |无
| | | |
|摩托车 |见 备| |发动机
| |注1 | |
---------------------------------

---------------------------------
| 折旧率 | |
| | 备 注 |
| (日) | |
|-----|-------------------------|
|0.05%| |
|0.1% | |
|0.05%| |
|0.1% | |
|0.1% | |
| | |
|0.05%|含音响 |
|0.05%|87键(含)以上 |
|0.05%|含冰柜 |
| | |
|0.05%| |
|0.05%| |
|0.05%| |
|0.05%| |
|0.1% | |
|0.05%| |
|0.05%| |
|0.05%| |
|0.05%|50元以上 |
| |①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里 |
|0.2% |程6000KM,达到其中一项者。 |
| |②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其他 |
| |三轮摩托车除外。 |
---------------------------------



1996年1月18日

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发明电〔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的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确保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让捐赠机构和捐赠人放心满意,现就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办法明确如下:
  一、明确使用管理原则
  (一)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做到专账管理、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
  (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序使用,重点用于玉树灾区民生项目重建。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督。严格规范救灾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合理确定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捐赠接收机构要从严控制捐赠资金支出,除应急抢险救援安排少量支出外,要按照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二)按照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对捐赠人明确提出使用意向的捐赠资金,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使用。
  (三)合理确定捐赠资金使用顺序。对未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资金,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遵循以下顺序予以安排:一是农牧民倒损住房重建;二是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及设备配套;三是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安置;四是其他民生类项目的恢复重建。
  三、严格规范使用程序
  (一)民政部门接收资金的管理。民政部接收和各地汇缴到民政部的捐赠资金,统一汇缴至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程序,将捐赠资金逐级拨付到灾区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
  (二)有关社会组织接收资金的管理。15家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公募基金会所募资金,由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青海灾区恢复重建领导机构,与各捐赠接收机构协商沟通,按照灾区恢复重建规划认领重建项目,并按照严格规范的要求确定建设和资金具体拨付方式。
  (三)青海省接收资金的管理。青海省直接接收的捐赠资金,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使用,逐笔登记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报民政部备案。
  (四)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各有关地区、部门和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物资,要做好分类登记和组织调拨等工作,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四、加强全程监督检查
  (一)加强捐赠资金的分类统计。民政部要指导督促各有关地区、部门和社会组织,切实做好捐赠资金接收、使用的统计工作。捐赠资金的接收,要区分国际、国内捐款来源、接收机构、使用意向等进行分类统计;捐赠资金的使用,要逐级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与其他资金明确区分,以利于监督检查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拨付进度并及时反馈捐赠人。
  (二)做好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反馈和公告。各捐赠接收机构要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认真做好捐款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工作,由民政部指导捐赠接收机构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接收使用情况。同时,分阶段做好集中统一公告,分别在集中捐赠活动结束后、重建项目确定后、恢复重建完成后,由民政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全面公告捐赠资金接收、使用和效果等情况。在重建过程中,要定期公告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进度。
  (三)加强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使用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维护捐赠者和受灾群众权益。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工作信息,研究提出加强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社会组织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