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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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0日,最高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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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09号




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编制,我局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2.《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实施意见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1. 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规划编制的范围(行政辖区)

  1.3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1.4 规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2)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

  (5)相关生态省建设规划

  2. 基本情况与趋势分析

  2.1 自然地理状况

  2.2 社会经济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

  2.4 主要资源状况

  2.5 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趋势分析

  2.6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优势与制约因素

  对比《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找出差距,分析原因。

  3.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3.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理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关系,以人为本,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重视生态人居,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2)因地制宜的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3)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贪大求全,不盲目攀比。通过规划编制,选择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作为突破,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4)便于操作的原则。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规划目标与措施应尽可能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

  3.2 规划时限

  以规划的前一年为基准年,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应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或中长期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3.3 规划目标

  3.3.1 总体目标

  对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预期目标进行定量与定性的描述,以充分展示规划远景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规划的不同时限确定总体目标。

  各地根据实际,生态县创建一般以5-10年为期,生态市创建一般以5-15年为期。

  已开展生态省建设的地区,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目标、任务,要与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相衔接。

  3.3.2 具体建设指标

  具体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参见《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指标进行补充。指标的确定应与不同规划期的目标相一致,并便于阶段工作考核。

  3.3.3 规划指标体系

  列表表述生态县、生态市规划建设时段和指标值。

  3.3.4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目标的可达性分析

  4. 生态功能区划(依据省域生态功能区划制订)

  4.1 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4.1.1 生态功能区的基本概况

  4.1.2 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特点、生态敏感性、生态功能服务重要性评价,以及主导功能定位

  4.1.3 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方向

  4.2 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功能区划的关系

  重点说明区域主导生态功能,阐明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明确禁止、限制和鼓励、倡导发展的产业方向及建议。

  5.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主要领域和重点任务

  5.1 生态产业体系建设

  5.1.1 主要目标

  5.1.2 产业布局与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致性分析

  5.1.3 循环经济与生态产业建设(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生态旅游业等)等,此部分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5.2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体系建设(自然资源较丰富或自然资源开发强度较大的县、市,可单独设“自然资源保障体系”一节)

  5.2.1 主要目标

  5.2.2 重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资源开发生态恢复与重建

  5.2.3 环境污染治理

  5.2.4 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

  5.2.5 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5.3 生态人居体系建设

  5.3.1 主要目标

  5.3.2 优化城(镇)功能区布局与景观结构建设

  5.3.3 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综合整治

  5.3.4 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编制生态市、区建设规划时考虑)

  5.3.5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时考虑)

  5.3.6 绿色社区、生态村建设

  5.4 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5.4.1 主要目标

  5.4.2 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5.4.3 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普及与教育

  5.4.4 创建绿色学校

  5.4.5 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

  5.5 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5.5.1 主要目标

  5.5.2 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5.5.3 环境安全预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5.5.4 相关资源、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设

  5.5.5 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6.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重点项目

  6.1 建设项目

  6.1.1 建设项目名称

  6.1.2 建设位置、实施期限

  6.1.3 建设内容及投资(包括分年度建设内容)

  6.2 建设目的及预期应达到的效果

  6.3 责任单位

  附表:重点建设项目表

  7. 规划实施效益分析与评价

  7.1 投资经费估算

  7.2 经费来源分析

  7.3 效益分析

  7.3.1 经济效益

  7.3.2 环境效益

  7.3.3 社会效益

  8.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8.1 法制保障

  8.2 组织保障(含领导干部目标考核)

  8.3 资金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社会保障

附件二: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实施意见

  一、编制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是创建生态县、生态市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的要求,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一)要坚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充分整合各种资源,实施分类指导。

  (二)要突出当地特点,扬长避短,开拓工作思路,走出具有当地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三)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创建生态省的省份所辖市、县编制规划时,还应与生态省建设规划相衔接。

  (四)要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建设目标、任务应具体化,工作措施应尽可能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县(区)、乡镇。

  二、生态县、生态市规划的编制,可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有关科研院所承担,也可以组织自身技术力量开展编制工作。参与编制规划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规划编制经验,熟悉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既要有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参与,也要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各地要严格规划编制经费预算,规划编制业务的委托和承担,应尽可能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四、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论证、修改后的规划必须经当地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六、县、市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大纲》进行;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可在原有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修编,形成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府办〔2007〕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的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应对电力供应短缺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三亚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发电能源供应不足、发电厂发电机组停运、电网发生故障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紧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三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海南省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三亚市应对和处置因电力供应紧张引起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及重要用户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1.3.2 本预案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具体行动措施。因此,凡与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有关的单位和企业,均须遵守本预案条款。
1.4 工作原则
1.4.1 确保安全原则。采取发电侧备用和负荷侧备用相结合,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力争实现限电不拉路,保障全市电力有序供应。
1.4.2 有保有限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鼓励和扶持类的企业实行错峰、避峰、计划限电措施,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中限制和淘汰类的企业,一律采取限制或停止供电。
1.4.3 保障重点原则。当电力供应能力不足时,严格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采取措施,确保居民生活和重点用户用电不受影响。
1.4.4 节约用电原则。实施促进节约用电积极有效的经济政策、法规政策,加大节电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节电意识。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2.1.1 市政府成立三亚市电力迎峰度夏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海南电网三亚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单位有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工业发展委员会、市供电公司等。
2.1.2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受市政府委托,统一指挥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统一领导全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协调一次发电能源供应,充分发掘发电端潜力;
(3)研究并决策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预案;
(4)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
2.1.3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成员单位。按照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电公司,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兼),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1.5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1)落实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部署的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2)执行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3)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和电网恢复工作;
(4)开通应急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电力应急处置工作方面的咨询、答疑等;
(5)完成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三亚市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市电力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电网日常运行和信息报告,准确做好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分析,在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或预计可能出现缺口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
3.2 各发电企业要及时将一次发电能源供应紧缺、发电机组计划停运检修或故障等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
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1 预警级别
根据电力缺口的严重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缺电级别、较重缺电、严重缺电、特别严重缺电四级预警。
4.2 预警级别发布
4.2.1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0.7万千瓦以内(或者缺电量在10.5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一般缺电级别预警。
4.2.2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0.7至1.3万千瓦以内(或者缺电量在10.5至19.5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较重缺电级别预警。
4.2.3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1.3至2.0万千瓦以内时(或者缺电量在19.5至30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严重缺电级别预警。
4.2.4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2.0万千瓦以上(或者缺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上)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特别严重缺电级别(I级>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的预警级别信息,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及时分析电力供需紧张状态性质特点、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综合判断紧张状态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前后事态变化,做出启动对应应急预案决定。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IV级响应:一般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产生的影响。
5.2.2 III级响应:较重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产生的较大影响。
5.2.3 II级响应:严重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市经济运行产生的严重影响。
5.2.4 I级响应:特别严重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市经济运行产生的特别严重影响。
5.3 应急响应期的措施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沟通会,及时将电力供应紧张的原因、发生时间、基本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内容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以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电力供应紧张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5.4 应急响应预案
经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研究制定的应急响应预案包括发电侧启动挖潜方案、需求侧启动应对方案、拉路限电方案、紧急拉闸限电方案。应急响应预案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顺序执行。
5.4.1 发电侧启动挖潜方案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根据市电力调度中心报告的电力供应缺口情况,通过与主要发电企业及一次发电能源供应商的协调,充分挖掘发电端潜力,发动具有自备发电机的企业自行发电顶峰,尽可能减少电力供应缺口,保证电力正常供应。
5.4.2 需求侧启动应对方案
(1) 错避峰用电方案
在实施发电侧启动挖潜方案后,当出现电力负荷缺口在1.3万千瓦(含1.3万千瓦)以内时,由市供电公司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中限制和淘汰类的企业、具有自备发电机客户、欠电费客户等用户实施错避峰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当出现电力负荷缺口在1.3—2.0万千瓦以内时,经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同意,由市供电公司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错避峰和计划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2) 计划用电方案
在实施错避峰用电方案后,当出现电量缺口在19.5万千瓦时(含19.5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供电公司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中限制和淘汰类的企业、具有自备发电机客户、欠电费客户等用户实施计划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当出现电量缺口在19.5—30万千瓦时(含30万千瓦时)以内时,经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同意,由市供电公司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计划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5.4.3 拉路限电方案
当实施需求侧启动应对方案后,仍出现电力电量缺口时,市供电公司按照已经市政府同意批准的《拉路限电表》实施拉路限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5.4.4 紧急拉闸限电方案
当电网出现突发事故,采取拉路限电方案后,电网安全运行仍受到严重威胁时,市供电公司按照已经市政府同意批准的《三亚市电网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实施紧急拉闸限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5.5 应急响应预案评估
在实施电力供应紧张应急预案期间,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对各种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
5.6 应急结束
当通过应急响应预案评估,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电力供应恢复正常状态,市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及时提出结束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建议、有关恢复措施和善后事宜处置方案,报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宣布解除电力供应紧张状态。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全面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
6.1.2 电力企业应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可能造成的影响。
6.2 信息保障
电力供应紧张的应急工作是以监测预警为前提,以启动应急预案为主,因此要建立起信息传递及反应高效、快速的信息网,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准确,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3 人员保障
加强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4 安全保障
6.4.1 全面加强应急安全保障工作。
6.4.2 市电力调度中心实施“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原则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因切负荷不当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6.4.3 电力企业加强抢修维护、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应急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 应急责任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对照职责,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规定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实行问责,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调离本岗位直至引咎辞职,并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不按规定做好应急预防和准备工作,导致应急处置工作无法开展的;
7.2 不服从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7.3 不按规定报送电力供应紧张状态信息或瞒报、谎报、缓报的;
7.4 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7.5 不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恢复电力供应的正常秩序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适时修订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11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