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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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三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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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阳府〔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省有关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和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市量化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要求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编制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江城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本规定所指的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是指土地出让时没有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容积率、现在控规仍未覆盖的商业、旅游、娱乐、居住、工业、综合等用地,包括“三旧”改造用地,不包含私人自建住宅用地和现在仍规划作工业用途的用地。

  第三条 “三旧”改造用地包含以下范围:

  “三旧”改造用地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必须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控规依照本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编制,且须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本规定所指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是指规划编制时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第五条 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分别按组团以上规模用地及零散用地控制。组团以上规模用地是指居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在8000㎡以上的用地,零散用地是指用地规模未达到组团级规模的用地。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以下规定:

  (一)性质为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阳府〔2008〕78号文规定,即基准容积率为1.5。

  (二)性质原为工业用地,且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基准容积率为1.5。

  (三)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其基准容积率为2.0。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组团以上规模的用地,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按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内所确定的片区进行城市密度分区控制,具体内容是:

  (一)老城片区:允许容积率≤2.2,建筑密度≤28%,绿地率≥25%;

  (二)城东片区:允许容积率≤2.1,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三)城北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四)城南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五)长洲(中洲)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六)海陵岛副中心:允许容积率≤2.5,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

  (七)高新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八)其它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零散用地的允许容积率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非高层:允许容积率≤2.5;

  (二)高层:允许容积率≤3.5。

  第九条 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依法定程序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如确因地块建设的实际需要,须超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容积率允许值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公示,按规定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对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准容积率约定的用地,其地块在规划报建时,应按阳府〔2008〕78号文规定,补交超容土地差价。

  第十一条 建筑控制(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及公建配套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属海陵岛副中心范围的,则按《海陵岛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公告

国家物资储备局


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公告


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委托,国储物资调节中心(以下简称调节中心)以公开竞价方式销售部分国家储备纸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销售时间、地点

2007年6月7日上午9:00,在北京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503多功能厅举行。

二、竞价销售的品种、数量

此次竞价销售国家储备纸浆3万吨(ADMT)。

竞价销售储备纸浆品牌、数量、入库时间、存放地点等详见资源表。

三、竞价销售须知

(一)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意遵守竞价销售规则。

(二)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交易前须向调节中心提出申请(附件1),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场交易员的企业法人授权书(附件2)。每个参加竞价销售的单位,最多可委派2人入场交易。

(三)为保证履约,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需在交易前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另入场前交纳资料费200元。

(四)本次竞价销售的是储存时间较长的国家储备纸浆,竞买方可在公告发布后到仓库看货,或索取有关资料,确切了解竞价销售纸浆的质量情况。

(五)竞买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国家物资储备局账户,并持《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到调节中心办理提货手续。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货款,逾期不能承付全额货款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竞买未成交履约保证金在会后尽快退回。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

(一)报名时间:2007年5月25日-2007年6月5日

报名地点:调节中心业务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21层2101室 邮编:100038

报名及咨询电话:010-63908129 63908133 63908132

报名传真:010-63908125(自动)

联系人: 刘志国 赵子明 李巍峰

(二)报名方式:可通过传真报名,须提交的材料可先发传真件,但竞买单位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须在会前1天送达调节中心,交易保证金要会前2天汇到国家物资储备局账户。

五、其他事宜

(一)各竞买单位参加会议代表食宿费用自理。

(二)《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公告》,《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竞价销售资源表》,可向调节中心索取或在公告网站下载。

(三)交纳履约保证金和货款的开户银行、账户、账号:

单 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丰台支行

账 号:6510009022630032019

特此公告。



附: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规则

资源表

授权书

申请表


国储物资调节中心

2007年5月23日
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规则

第一条 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委托,国储物资调节中心(以下简称调节中心)承担3万吨(ADMT)国家储备纸浆公开竞价销售的组织工作。为规范销售行为,维护销售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竞价销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待销售纸浆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时间、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以调节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四条 参加竞价销售的企业,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誉和资产状况良好,并同意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参加竞价销售的企业,交易前须向调节中心提出申请(附件1),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场交易员的企业法人授权书(附件2)。每个参加竞价销售的企业,最多可委派2人入场交易。
第六条 竞价销售开始前,竞价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竞价销售规则、竞卖纸浆底价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 竞价销售按照《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资源表》的批号依次进行。
第八条 每一个批号的竞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自由竞价阶段,第二是确认成交阶段。自由竞价阶段谁先举牌谁报竞买价,主持人向全场复述,竞买价在竞卖底价基础上按最小变动价自由加价,同一价位不可重报,除有更高竞买价报出不得撤回。当主持人认为不会有更高竞买价报出时,既转入确认成交阶段,确认方法是主持人重复自由竞价阶段最高竞买价三次,无人举牌报出更高的竞买价,该批号成交。如有更高价位报出,即重新转入自由竞价阶段。竞卖方只以最高竞买价成交。
第九条 竞价销售主持人报出底价后无人应价,转入确认成交阶段仍无人应价,即为该批次流标,流标批次不得重新报价。
第十条 竞卖价格最小变动价位为20元,每次报价可按最小变动价位或最小变动价位整数倍变动。
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竞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二条 竞价销售成交后由竞卖人、竞买人现场签订《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批号、品名、牌号、产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并加盖《国储物资竞价销售会》章和竞买方代表签字即生效。
第十三条 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需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在竞价销售开始前两天缴至国家物资储备局指定账户。竞买成交者履约保证金可用于抵扣货款,竞卖人在审核未成交者提交的《申请退还保证金的函》后四个工作日内退回竞买未成交者履约保证金。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入场前向调节中心交纳每场200元会务资料费。
第十四条 竞价销售的成交价为含税的交割仓库车板交货价,不含出库费。竞买方到仓库提货时,另需向仓库交纳出库费每吨50元。
第十五条 竞买方与调节中心签订《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国家物资储备局账户,并持《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到调节中心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六条 竞买方竞价成交后,逾期未缴清全额货款的视为违约,已签的《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作废,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竞买方在竞价成交后一个月内完成提货和出库手续,并持仓库开具的出库核算单,到国家物资储备局办理增值税发票,逾期提货造成的仓储费用自行承担,超过二个月未办理增值税发票手续的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本次竞价销售的是储存时间较长的国家储备纸浆,竞买方可在公告发布后到仓库看货,或索取有关资料,确切了解竞价销售纸浆的质量情况,并在竞价时充分考虑质量风险。竞价销售纸浆不受理索赔。
第十九条 竞价销售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凡发现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偏袒、泄漏机密和诱导客户交易等行为的,均可向国家物资储备局投诉,投诉电话010-68392389。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报举报者。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业经国家物资储备局批准,由调节中心负责解释。

国 家 储 备 木 浆 竞 价 销 售 资 源 表
制表单位:国储物资调节中心 制表日期:2007年5月23日
批次 数量(ADMT) 储存仓库 品名 产地/牌号 原订货合同号 入库时间 备 注
1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 198.514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98.514
4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5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5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6 186.255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5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86.255
7 194.4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49SE 93.12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8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0、51SE 93.12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9 405.2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0、51SE 93.12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805.2
10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2SE 93.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1 400 吉林德惠238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2SE 93.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2 400 吉林德惠238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2SE 93.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3 297.6 吉林德惠238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2SE 93.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497.6
14 493.299 吉林德惠238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0CA 93.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5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 93ZWCW-910053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6 297.718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 93ZWCW-910053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697.718
17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0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8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0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9 199.6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0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99.6
20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1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1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1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2 214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1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014
23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升牌 93ZWCW-91004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4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升牌 93ZWCW-91004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5 423.503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升牌 93ZWCW-91004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223.503
26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4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7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4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8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4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9 297.708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4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497.708
30 400 安徽巢湖6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芬兰 千湖 94ZW-9101211FI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1 280.916 安徽巢湖6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芬兰 千湖 94ZW-9101211FI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680.916
32 400 安徽巢湖6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芬兰 千湖 94ZW-9101212FI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3 400 安徽巢湖6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芬兰 千湖 94ZW-9101212FI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4 200.352 安徽巢湖6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芬兰 千湖 94ZW-9101212FI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000.352
35 400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木含量100% 94ZW-9101226CA 95.5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6 400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木含量100% 94ZW-9101226CA 95.5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7 183.963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木含量100% 94ZW-9101226CA 95.5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83.963
38 400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智利 Softwood 94ZW-9101237CL 95.6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受水
39 400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智利 Softwood 94ZW-9101237CL 95.6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受水
40 198.416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智利 Softwood 94ZW-9101237CL 95.6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受水
小计 998.416
41 400 山东青岛8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3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42 400 山东青岛8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3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43 304.732 山东青岛8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3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104.732
44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45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46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47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48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49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50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51 167.38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小计 2967.38
52 400 河南获嘉4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3ZWCW-910047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3 400 河南获嘉4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3ZWCW-910047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4 212.594 河南获嘉4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3ZWCW-910047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012.594
55 400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2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6 400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2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7 191.885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2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91.885
58 400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1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9 400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1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60 189.545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1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89.545
61 400 河南巩义431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4BUICB48-062061 95 接收时有部分受水、污染和破损包
62 400 河南巩义431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4BUICB48-062061 95 接收时有部分受水、污染和破损包
63 400 河南巩义431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4BUICB48-062061 95 接收时有部分受水、污染和破损包
64 400 河南巩义431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4BUICB48-062061 95 接收时有部分受水、污染和破损包
65 397.218 河南巩义431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4BUICB48-062061 95 接收时有部分受水、污染和破损包
小计 1997.218
66 400 湖北当阳7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5ZW-910252CA 96 水湿煤污染商检耐破指数不合格
67 400 湖北当阳7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5ZW-910252CA 96 水湿煤污染商检耐破指数不合格
68 166.731 湖北当阳7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5ZW-910252CA 96 水湿煤污染商检耐破指数不合格
小计 966.731
69 495.813 湖北当阳7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马牌 95BUITZ48-061095 96.2 煤污染商检耐破指数不合格

70 496.578 湖北当阳7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马牌 95BUITZ48-061094 96.2 煤污染商检耐破指数不合格

71 400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虹鱼牌 95ZW-9101271CA 96.2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72 400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虹鱼牌 95ZW-9101271CA 96.2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73 400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虹鱼牌 95ZW-9101271CA 96.2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74 400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虹鱼牌 95ZW-9101271CA 96.2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75 352.399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虹鱼牌 95ZW-9101271CA 96.2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小计 1952.399
76 492.61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5ZW-9101275CA 97.4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77 400 广东韶关733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惠好虹鱼牌 93ZWCW-910045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78 400 广东韶关733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惠好虹鱼牌 93ZWCW-910045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79 400 广东韶关733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惠好虹鱼牌 93ZWCW-910045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80 303.307 广东韶关733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惠好虹鱼牌 93ZWCW-910045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503.307
81 381.31 浙江兰溪763处 漂白针叶木浆 智利 Softwood 94ZW-9101235CL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82 19.958 浙江兰溪763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升牌 96BUI47-B1035 97.9 有部分混批、污染、水渍、破损

附件1
国家储备纸浆竞买申请表

单位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栏)
纳税登记号
企业代码 企业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帐 号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竞买单位声明 1、本单位已熟知《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规则》的所有条款,并愿意遵守。2、本单位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国储物资调节中心审核意见

注:此表可复印空白表 填表日期:2007年 月 日


附件2
法人授权书暨交易员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声明现正式授权 (交易员),全权处理参加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交易和结算等业务,受托人因此而作出的一切与交易、结算有关的行为都是授权方意愿之体现,授权方将负法律责任,绝无异议。法定代表人签字:2007年 月 日
交易员姓名 出生年月 2寸相片
身份证号 性别
家庭住址
交易员电话
交易员签字留样
授权单位(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授权单位地址电话

注:此表可复印空白表 填表日期: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