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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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为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决定》(池发〔2002〕7号)精神,在《池州市2003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4年度市政府下达直接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
(二)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该年度实际到位的外资(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用外资)和省外、市外内资(不包括从各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以上报的报表和考核小组核查结果为准。
2、建立招商项目库情况。指该年度列入省、市以及本单位招商项目册的投资类、产权转让类等项目。
3、开展招商活动情况。指该年度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和组织招商小分队开展上门招商情况。
4、项目签约及跟进落实情况。指该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上签约项目数量以及所做的跟进落实工作。
5、其它。包括组织领导、上报统计报表等情况。

二、介绍引资责任单位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2004年度市政府下达介绍引资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介绍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介绍引资责任单位介绍引资额的统计依据为:介绍引资责任单位在介绍项目落实后填报的《池州市介绍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和项目落户地的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统计报表。
若一个项目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介绍的,有关单位均分或根据贡献大小协商分割。

三、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成立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
2、1月份,“市考核小组”对引资责任单位的到位资金进行核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3、“市考核小组”依据考核和核查结果提出初步奖惩意见,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决定。
4、考核标准见《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附后)。
(二)奖惩办法
1、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全年引资目标任务100%的,补助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20%的,补助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50%的,补助4万元。全面完成内资和外资目标任务的,可在年度考核中评优和获奖;考核得分前2名的单位评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并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综合性评比。
2、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完成全年引资目标任务100%的,补助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20%的,补助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50%的,补助4万元。将考核得分前2名的单位评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各奖励2万元,并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取消参加综合性评比资格,并按照完成比例相应扣减当年的职工年终奖励工资。
3、市直介绍引资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与其在岗工作人员年终一个月的奖励工资挂钩。完成任务的单位,除发给职工一个月奖励工资外,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进行奖励,可视情况设定最高限额;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按比例发给奖励工资;无引资实绩的单位,停发奖励工资。
4、在各责任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从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中评出20名左右“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设立招商引资服务奖,对为重大投资项目落户和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附:《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





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

第一条 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66分)
1、实际利用外资(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2、引进省外内资(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3、引进省内市外资金(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4、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不分项打分。

第二条 建立招商项目库情况(5分)
项目数在30个以上(含30个)的,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1个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不包括大项目办公室)5个以上(含5个)的,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1个扣1分,无此项要求的不扣分。

第三条 招商活动情况(10分)
1、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5分)。每次都能积极参加的,满分;除特殊情况,每少参加1次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2、组织招商小分队情况(5分)。1次,得0.5分;10次及其以上的,满分。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1次,得2.5分;2次及其以上的,满分。

第四条 签约及履约情况(10分)
1、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签约情况(5分)。县(区)政府以签约项目数与地方人口比例为标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满分;达不到平均水平的,按比例扣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签约项目数计分,5个以上(含5个)项目签约,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签约1个项目,扣1分。
2、上述签约项目履约情况(5分)。履约率达到50%的,满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

第五条 其它(9分)
1、组织领导(4分)。有专门招商机构、专人负责、专职招商人员的,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统计报表(5分)。月报及时、完整、真实的,满分;缺报1次,扣0.5分,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为准;抽查中,若发现有虚报的,每次每个项目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第六条 加分
1、超额完成年度引资目标任务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可加20分(境外、省外、市外分别计算)。
2、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业招商引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可加20分。
3、在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中,所签约项目属投资类合同且当年有资金到位,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每项加2分;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每项加3分;若签约项目属工业投资类项目,每项加4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第七条 本评分细则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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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组织制订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生物、油气和矿产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地区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并监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的协调、管理与支持。


国 务 院



二○○三年五月九日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我国是海洋大国,管辖海域广阔,海洋资源可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加快发展海洋产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对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制订《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涉及的主要海洋产业有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石油天然气、滨海旅游、海洋船舶、海盐及海洋化工、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和海洋生物医药等;涉及的区域为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未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和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矿区。规划期为2001年至2010年。

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海洋经济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产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我国海洋经济居世界沿海国家中等水平,目前正处于快速成长期。发展海洋经济已具备良好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发展现状。

1.海洋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我国海域辽阔,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海洋资源种类繁多,海洋生物、石油天然气、固体矿产、可再生能源、滨海旅游等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其中:海洋生物2万多种,海洋鱼类3000多种;海洋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论蕴藏量63亿千瓦;滨海旅游景点1500多处;深水岸线400多公里,深水港址60多处;滩涂面积380万公顷,水深0—15米的浅海面积124万平方公里。此外,在国际海底区域我国还拥有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

2.海洋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日趋完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把海洋资源开发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发展海洋经济作为振兴经济的重大措施,对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海洋管理和海洋事业的投入逐步加大。为规范海洋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全民海洋意识日益增强。沿海一些地区迈出了建设海洋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步伐。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3.海洋经济发展已初具规模。近20年来,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对海洋产业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加,为海洋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九五”期间,沿海地区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累计达到1.7万亿元,比“八五”时期翻了一番半,年均增长16.2%,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据统计,2000年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达到2297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6%,占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的4.2%。海水养殖、海洋油气、滨海旅游、海洋医药、海水利用等新兴海洋产业发展迅速,有力地带动了海洋经济的发展。我国海洋渔业和盐业产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造船业世界第三,商船拥有量世界第五,港口数量及货物吞吐能力、滨海旅游业收入居世界前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海洋经济发展缺乏宏观指导、协调和规划,海洋资源开发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海洋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传统海洋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海洋科技总体水平较低,一些新兴海洋产业尚未形成规模;部分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近海渔业资源破坏严重,一些海洋珍稀物种濒临灭绝;部分海域和海岛开发秩序混乱、用海矛盾突出;海洋调查勘探程度低,可开发的重要资源底数不清;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

二、发展海洋经济的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发展速度和效益的统一,提高海洋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我国海洋经济正处于成长期,应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增加海洋经济总量,提高增长质量,提升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2.坚持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并举,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要与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走产业现代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3.坚持科技兴海,加强科技进步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加快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海洋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强海洋资源勘探与利用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培养海洋科学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海洋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高科技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4.坚持有进有退,调整海洋经济结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调整和改造传统海洋产业,积极培育新兴海洋产业,加快发展对海洋经济有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深化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在国家规划指导下,调整主要海洋产业布局。沿海地区发挥自身优势,建设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

5.坚持突出重点,大力发展支柱产业。努力扩大并提高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石油天然气业、滨海旅游业、沿海修造船业等支柱产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发挥比较优势,集中力量,力争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海洋油气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等领域有重大突破,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资源储备和保障。

6.坚持海洋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统筹兼顾,保证国防安全。海洋经济发展要与增强国防实力、维护海洋权益、改善海洋环境相适应,坚持军民兼顾、平战结合,使海洋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保证国防建设的用海需要,保护海上军事设施。

(二)发展目标。

1.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海洋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得到优化,海洋科学技术贡献率显著加大,海洋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海洋产业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形成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海洋经济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

2.全国海洋经济增长目标:到2005年,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左右;2010年达到5%以上,逐步使海洋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3.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目标:到2005年,海洋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8%以上,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亿元,形成一批海洋经济强市、强县,海洋产业成为沿海地区的支柱产业。到2010年,沿海地区的海洋经济有新的发展,海洋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10%以上,形成若干个海洋经济强省(自治区、直辖市)。

4.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目标:到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海量比2000年减少10%,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减缓,外海水质保持良好状态,海洋生物资源衰退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进一步提高对赤潮的监控能力,重点海域监控区内赤潮发现率达到100%,努力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渤海综合整治取得初步成效。逐步实现重点入海河口、湿地及滩涂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到2010年,入海污染物排放量得到进一步控制,海洋生态建设取得新进展,沿海城市附近海域和重要海湾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三、主要海洋产业

海洋产业要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扩大规模,注重效益,提高科技含量,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加快形成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生物医药等支柱产业,带动其他海洋产业的发展。

(一)海洋渔业。

积极推进渔业和渔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实现数量型渔业向质量型渔业转变。加快发展养殖业,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积极发展远洋渔业,发展水产品深加工及配套服务产业,努力增加渔民收入,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海洋捕捞业要逐步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控制和压缩近海捕捞渔船数量,引导渔民向海水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休闲渔业和非渔产业转移。积极开展国际间双边和多边渔业合作,开辟新的作业海域和新的捕捞资源。发展远洋渔业,重点扶持一批远洋捕捞骨干企业。

海水养殖业要合理布局,改变传统的养殖方式,提高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滩涂、浅海养殖,逐步向深水水域推进,形成一批大型名特优新养殖基地;开发健康养殖技术和生态型养殖方式,推广深水网箱,合理控制养殖密度;改善滩涂、浅海养殖环境,减少病害发生。

积极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业。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以水产品保鲜、保活和低值水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搞好水产品加工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加工技术水平,搞好水产品加工的清洁生产。培植龙头企业,创立名牌产品,认真执行水产品绿色认证标准,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结合水产品海洋捕捞、养殖业区域布局,建设以重点渔港为主的集交易、仓储、配送、运输为一体的水产品物流中心。

重视海洋渔业资源增殖。采取放流、底播等养护措施,人工增殖资源。要把渔业资源增殖与休闲渔业结合起来,积极发展不同类型的休闲渔业。

鼓励发展与渔业增长相适应的第三产业,拓展渔业空间,延伸产业链条,大力推进渔业产业化进程。

(二)海洋交通运输业。

海洋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要进行结构调整,优化港口布局,拓展港口功能,推进市场化,建立结构合理、位居世界前列的海运船队,逐步建设海运强国。

保持港口总吞吐量稳步增长,到2005年沿海港口总吞吐量超过16亿吨。加快建设现代化集装箱、散货等深水港口设施,重点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深水港和主枢纽港,扩大港口辐射能力,注重港口发展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提高型转化。集装箱运输要重点建设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为主、能靠泊7—10万吨及其以上集装箱船舶的干线港,相应发展支线港、喂给港,促进我国形成布局合理、层次清晰、干支衔接、功能完善、管理高效的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

大宗散货运输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调运量和工业布局的需要,衔接好北方、华东地区外运铁矿石、原油及液化天然气的运输接驳。

要根据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实施以长江口深水航道为重点的治理工程,改善主要出海口航道及进出港通航条件;根据区域经济和港口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建设区域性港口码头,改扩建部分老港口码头,并调整结构和功能。

到2010年,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港口运输市场体系。以港口为中心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大宗散货运输等综合运输网络基本建立,港口布局更加完善,运输能力进一步提高,港口服务功能更加多样化,装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建成主要港口的智能化管理系统。

(三)海洋油气业。

勘探与开发并举,利用与保护并重。开展海域综合地质调查,提出新的油气远景区和新的含油气层位,积极开展近海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前期工作,并纳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

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要贯彻“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原则,实行油气并举、立足国内、发展海外,自营开采与对外合作并举,积极探索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方式。坚持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勘探成功率和采收率;坚持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有选择地发展下游产业,完善产业结构,增强产业抗风险能力。

重点建设面向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的南海、东海、渤海天然气田,逐步形成三个区域性市场供应体系。石油开发建设近期以渤海为重点,在现有开发区域周围扩大储量规模;海南岛近海及珠江口的现有油田以挖潜为主,同时加强新层系及深水区域的勘探;继续加强东海、南海的石油勘探工作。加快滩海地区重点区域的勘探开发。

(四)滨海旅游业。

滨海旅游业要进一步突出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特色,努力开拓国内、国际旅游客源市场;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发展海滨度假旅游、海上观光旅游和涉海专项旅游;加强旅游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科学确定旅游环境容量,促进滨海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滨海旅游业的区域布局重点是渤海海滨,北黄海海滨海岛,沪、浙、闽、粤海滨海岛以及海南岛和北部湾等区域。

(五)海洋船舶工业。

海洋船舶工业要突出主业、多元经营、军民结合,由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稳步发展。形成环渤海船舶工业带和以上海为中心的东海地区船舶工业基地、以广州为中心的南海地区船舶工业基地。重点发展超大型油轮、液化天然气船、液化石油气船、大型滚装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产品及船用配套设备,同时稳步提高修船能力。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要重点发展海洋钻井平台、移动式多功能修井平台、海洋平台生产和生活模块、从浅海到深水区导管架和采油气综合模块、大型工程船舶、浮式储油生产轮。

(六)海盐及海洋化工业。

海盐及盐化工业要坚持以盐为主、盐化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做好结构调整,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大力开发高附加值产品。继续进行海洋化学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技术革新,加强系列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重点发展化肥和精细化工。海洋化工要逐步形成规模较大的海水化学资源开发产业。海藻化工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原料品种和产品品种,提高质量。

(七)海水利用业。

把发展海水利用作为战略性的接续产业加以培植。继续积极发展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技术,重点是降低成本,扩大海水利用产业规模,逐步使海水成为工业和生活设施用水的重要水源。到2010年,海水淡化年产量达到2000万吨以上,海水年利用总量达到500亿立方米以上;在北方沿海缺水城市(海岛)建立海水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一批大规模海水利用的沿海示范城市。

(八)海洋生物医药业。

积极发展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筛选技术,重视海洋微生物资源的研究开发,加强医用海洋动植物的养殖和栽培。重点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药物。努力开发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好的海洋中成药。积极开发农用海洋生物制品、工业海洋生物制品和海洋保健品。到2010年,形成初具规模的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业。

四、海洋经济区域布局

海洋经济区域分为海岸带及邻近海域、海岛及邻近海域、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建设的时序和布局是:由近及远,先易后难,优先开发海岸带及邻近海域,加强海岛保护与建设,有重点开发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加大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力度。

(一)海岸带及邻近海域。

根据自然和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行政区划,把我国海岸带及邻近海域划分为11个综合经济区,通过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

1.辽东半岛海洋经济区:本区东起丹东市鸭绿江口,西至营口市盖州角,以基岩海岸为主,岸线长1300公里,滩涂面积约9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港口资源、旅游资源、渔业资源。海洋开发基础好,是海洋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之一。主要发展方向为:以大连港为枢纽,营口、丹东港为补充,建设多功能、区域性物流中心;提高海洋船舶制造的自动化水平和产品层次;建设大连、旅顺、丹东滨海旅游带;重点发展海珍品养殖;保障复州湾、金州湾盐业生产基地的持续发展;培植海水利用产业,提高大连市的海水利用程度。

2.辽河三角洲海洋经济区:本区从营口市盖州角到锦州市小凌河口,为淤泥质海岸,岸线长300公里,滩涂面积约8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油气资源和海水资源。海洋开发基础弱。主要发展方向为:重点建设辽河油田的临海油气田,勘探开发笔架岭、太阳岛等油气区;加强海水资源开发利用,发展营口、锦州盐业生产基地;加快锦州港建设,为辽西、内蒙古东部地区物资运输服务。

3.渤海西部海洋经济区:本区北起锦州市小凌河口,南到唐山市滦河口,主要为砂砾质海岸,岸线长400公里,滩涂面积约17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滨海旅游资源、港口资源、油气资源。海洋经济发展基础薄弱。主要发展方向为:发展北戴河、南戴河、山海关、兴城旅游业;继续保持秦皇岛港煤炭输出大港的地位,拓展综合性港口功能;加快绥中、秦皇岛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积极发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

4.渤海西南部海洋经济区:本区北起唐山市滦河口,南至烟台市虎头崖,为淤泥质海岸,岸线长1100公里,滩涂面积约38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油气资源、港口资源和海水资源。海洋开发北部基础较好,南部较差。主要发展方向为:开发建设歧口、渤中、南堡、曹妃甸海区的油气田,重点建设蓬莱、渤海油气田群;勘探开发赵东、马东东、新港滩海油气区;强化天津港的集装箱干线港地位,继续建设黄骅港、京唐港;继续发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产业,天津要建成海水淡化利用示范市。调整区内海盐生产能力,发展海洋化工产业。

5.山东半岛海洋经济区:本区西起烟台市虎头崖,南至鲁苏交界的绣针河口,为基岩海岸,岸线长3000公里,滩涂面积约24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渔业资源、旅游资源和港口资源。海洋开发基础好,海洋经济比较发达。主要发展方向为:发展海水养殖业和远洋捕捞业,搞好水产品精加工;强化青岛集装箱干线港的地位,提高烟台、日照等港口综合发展水平;以海洋综合科技为先导,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工程、海洋药物开发和海洋精细化工制品;开发建设以青岛、烟台、威海为重点的滨海及海岛特色旅游带;积极发展青岛等缺水城市的海水利用。

6.苏东海洋经济区:本区北起绣针河口,南抵长江口,绝大部分为淤泥质海岸,岸线长954公里,滩涂面积约51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渔业资源、滩涂资源。南部、北部地区海洋开发程度较高。主要发展方向为:建设海珍品和鱼类养殖出口创汇基地;转变滩涂开发利用方式,发展特色水产品和经济作物;重点建设连云港主枢纽港,发挥新欧亚大陆桥桥头堡作用,开发南通港的外港区;结合沿海工业布局,积极引导海水利用;挖掘滨海旅游资源,形成独特的滨海旅游景区。

7.长江口及浙江沿岸海洋经济区:本区北起长江口,南抵浙闽交界的沙埕湾,绝大部分为淤泥质海岸,岸线长2012公里,滩涂面积约33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港口资源、旅游资源和渔业资源。长江口及杭州湾地区海洋开发基础好、程度高,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最具潜力的地区之一。主要发展方向为: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加强宁波北仑深水港和杭州湾外港区建设;发展海洋油气和海洋化工深加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发展海洋船舶工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完善杭州、宁波和舟山群岛旅游景区,建设浙北——上海海滨海岛旅游带;调整渔区经济结构,发展远洋捕捞,搞好浙南海水养殖基地建设;加强海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8.闽东南海洋经济区:本区北起沙埕湾,南至漳州市诏安湾,主要为基岩海岸,岸线长3324公里,滩涂面积约150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渔业资源、港口资源和旅游资源。海洋经济发展基础较好。主要发展方向为:调整海洋渔业结构,抓好海水养殖基地建设;强化厦门港集装箱干线港的建设,相应发展福州、泉州、漳州等港口;搞好厦门港、福州港的对台海运直航试点,为恢复对台直接通航做好准备;构筑海峡西岸有特色的滨海、海岛旅游带;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生物工程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9.南海北部海洋经济区:本区东起诏安湾,西至湛江市滘尾角,以基岩海岸为主,岸线长3204公里。优势海洋资源主要有港口资源、油气资源、旅游资源和渔业资源。珠江口周边地区海洋开发基础好、程度高,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最具潜力的地区之一。主要发展方向为:逐步形成珠江三角洲港口集装箱运输体系,搞好区内港口的优化配置,发挥广州、汕头、湛江等区域性枢纽港作用;加大珠江口油气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海洋油气和海洋化工深加工;发展滨海、海岛休闲旅游和港、澳、粤大三角城市观光、购物旅游;鼓励发展外海捕捞,重点发展海湾养殖业。

10.北部湾海洋经济区:本区东起湛江市滘尾角,西到防城港市北仑河口,海岸类型多样,海岸线长1547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港口资源、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海洋经济处于发展阶段。主要发展方向为:优化港口布局,搞好防城港、北海港、钦州港资源配置;发展珍珠等特色海产品养殖;大力开发北部湾口的渔业资源;大力开发海洋生态旅游和跨境旅游,重点发展北海滨海度假旅游。

11.海南岛海洋经济区:本区海南岛本岛海岸线长1618公里,滩涂面积约490平方公里。优势海洋资源是热带海洋生物资源、海岛及海洋旅游资源和油气资源。海洋经济基础较薄弱。主要发展方向为:发展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热带风光旅游、海洋生态旅游;发展海洋天然气资源加工利用;完善海口、洋浦和八所港口功能,加强与内陆连接的运输能力;抓好苗种繁育和养殖基地建设,鼓励发展外海捕捞。

(二)海岛及邻近海域。

海岛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区域,在国防、权益和资源等方面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海岛及邻近海域的资源优势主要是渔业、旅游、港址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总体经济基础薄弱,生态系统脆弱。发展海岛经济要因岛制宜,建设与保护并重,军民兼顾与平战结合,实现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国防安全的统一。

海岛及邻近海域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加大海岛和跨海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中心岛屿涵养水源和风能、潮汐能电站建设;调整海岛渔业结构和布局,重点发展深水养殖;发展海岛休闲、观光和生态特色旅游;推广海水淡化利用;建立各类海岛及邻近海域自然保护区。

(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1.渔业区。黄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要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加强对海洋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区域的保护,扩大对虾和洄游性鱼类的增殖放流规模。东海主要渔业资源衰退,要加强对多种经济鱼、虾类索饵场和越冬场及部分种类的产卵场的资源保护,加强人工鱼礁投放,严格实施限额捕捞制度,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南海渔业资源丰富,种类繁多,要控制捕捞强度,适当投放人工鱼礁,加快恢复渔业资源,继续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增加可捕捞渔业资源。

2.油气区。黄海油气区要进一步调查勘探,努力发现商业性油气田。东海油气区要加大勘探工作力度,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台西盆地和台西南盆地的勘探,稳步增加油气产量。南海油气区要加大珠江口盆地、琼东南盆地、北部湾盆地边际油田和莺歌海盆地的油气资源勘探力度,扩大勘探范围和程度,增加油气资源储备,重点开发建设北部湾油田、东方气田。要加强南部海域油气资源勘探,探索对外合作模式,维护我国南海南部海洋权益。

(四)国际海底区域。

加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研究与开发。持续开展深海勘查,大力发展深海技术,适时发展深海产业。圈定多金属结核靶区,开展富钴结壳等新型矿产的调查,兼顾国际海底区域其他资源的前期调查,加强生物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努力提高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技术能力,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权益。

五、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海洋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陆源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逐步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重点治理和保护河口、海湾和城市附近海域,继续保持未污染海域环境质量。加强入海江河的水环境治理,减少入海污染物。加快沿海大中城市、江河沿岸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垃圾处理率和脱磷、脱氮效率。限期整治和关闭污染严重的入海排污口、废物倾倒区。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严格限制重金属、有毒物质和难降解污染物排放。临海企业要逐步推行全过程清洁生产。加强沿海地区面源污染控制,积极发展生态型种养殖。

加强海上污染源管理。提高船舶和港口防污设备的配备率,做到达标排放。海上石油生产及运输设施要配备防油污设备和器材,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

开展重点海域污染治理。加强渤海综合整治和管理,加快渤海综合整治能力建设。开展大连湾、胶州湾、杭州湾和舟山海域等重点海域综合整治工作。

(二)海洋生态保护。

海洋生态保护重点是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保护,修复近海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和完善各具特色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形成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

开展全国性海洋生态调查,重点开展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等特殊海洋生态系及其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加强现有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规划建设一批新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加强近海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修复和治理,重点是渤海、舟山海域、闽南海域、南海北部浅海等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建设一批海洋生态监测站。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及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三)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控制和压缩近海传统渔业资源捕捞强度,继续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休渔制度,确保重点渔场不受破坏。加强重点渔场、江河出海口、海湾等海域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投放保护性人工鱼礁,加强海珍品增殖礁建设,扩大放流品种和规模,增殖优质生物资源种类和数量。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区建设。

(四)海岸、河口和滩涂保护。

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开展海岸调查评价,制定海岸利用和保护规划。深水岸线优先保证重要港口建设需要。对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人文景观要加强保护。保护红树林等护岸植被,严禁非法采砂,加强侵蚀岸段的治理和保护。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进行河口综合整治。加强长江口、珠江口、钱塘江口等通海航道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保护黄河口三角洲,相对稳定黄河流路,防治河口区潮灾和海岸侵蚀。

严格控制滩涂围垦和围填海。对围垦滩涂和围填海活动要科学论证,依法审批。严禁围垦沿海沼泽草地、芦苇湿地和红树林区。

六、发展海洋经济的主要措施

加快海洋经济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要制定相应政策,增加政府投入,采取必要措施。总的要求是,建立和完善涉海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理顺海洋管理体制,加大海洋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力度和技术支持力度,加强和完善政府功能,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理顺海洋管理体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定和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善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加强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协调与统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理顺海洋管理体制,加强各级海洋行政管理机构建设,明确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在海洋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建立适应海洋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协调机制,维护海洋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为国内外企业进入海洋经济领域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实施科技兴海,提高海洋产业竞争力。

各级人民政府对海洋科技能力建设的投入,要重点支持对海洋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海洋生物、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海水利用、海洋监测、深海探测等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若干海洋科技领域有所突破。实施海洋人才战略,加快培养海洋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要拓宽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融资渠道,确立企业在发展海洋经济过程中的投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海洋产业企业集团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作用,努力提高重点海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各类投资者依法平等参与海洋经济开发。

(四)发挥沿海地区自身优势,推动海洋经济发展。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海洋经济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加以培植,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打破行政分割和市场封锁,努力形成资源配置合理、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五)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重点加强污染源治理,加快建设沿海城市、江河沿岸城市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与评价体系。加强赤潮研究、监控和预报,建立赤潮监控区。鼓励非政府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六)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海岛的建设和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重点支持海岛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建设;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对贫困海岛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扩大沿海岛屿对外开放领域,多渠道吸引资金参与海岛建设。

(七)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完善海洋服务体系。

建设海洋立体观测预报网络系统,开展大范围、长时效、高精度预报服务,形成有效的监测、评价和预警能力,完善沿海防潮工程,减少风暴潮、巨浪等海洋灾害损失。努力发展海洋信息技术,建立海洋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大力推进海洋政务信息化工作。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整顿、维护航行秩序,完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应急救助系统,不断提高航海保障、海上救生和救助服务水平。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国家粮食储备局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储备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国家粮食储备局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河南工业大学、武汉工业学院、南京财经大学,各省粮食科研院所、有关大学及科研单位,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和企业研发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粮食科技项目管理的实际,国家粮食局编制了《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细则》相关规定,按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我局将按照《细则》规定开展项目检查和督导。

  二、《细则》试行期间,我局将密切跟踪使用效果。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粮食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评审管理细则》(国粮办展[2009]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粮食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强粮食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科技法规以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技经费及项目承担法人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是由国家粮食局管理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及粮食行业有关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国家粮食局直属科研机构及事业单位、与国家粮食局共建的大专院校、粮食流通与加工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粮食局批复的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省级粮食科研院所、粮食企业及其他承担粮食领域科研创新和粮食科技项目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责任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为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征集需求、编写规划、推荐或立项,并承担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成果管理及奖励管理等。
   第四条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均可按照指南要求申报并承担粮食科技项目。国家粮食局直属科研机构及事业单位、与地方共建的大专院校、国家粮食局批复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及承担管理的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局申报;其他粮食行业科研单位需通过所在地的省级粮食局申报,行业外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所在地的省级粮食局或上级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的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原则上承担过粮食领域国家级主体科技计划项目,近三年内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具有一定的经费配套能力(公益性科研院所大学原则不要求配套经费)。首次申报承担粮食科技项目的单位应该具有一定数量的粮食相关专业研究人员(副研究员以上不少于5名)和技术基础(粮食领域专利3项以上)。
   第六条 申报的法人单位要协调组织本单位以及相关合作单位的优势科研力量共同参与。鼓励组织开放式的研究团队,吸收高水平的非粮食行业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参加科技研发。原则上一个项目中,非粮食行业的单位数不低于参加单位总数的40%。每个备选项目的联合申请单位不得超过4家(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请)。
   第七条 参与课题研究的各法人单位应在课题牵头单位的组织下,签订标准格式的任务合同,明确参加的研究任务内容和资金数额。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参与单位。
   第八条 参与课题研究的各法人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落实各项研究条件,加强过程管理,保证研究任务能够按时完成。实施期内每年及时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优先考虑企业承担有明确产品目标需求和产业化前景的示范、转化和产业化类项目,企业配套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
   第九条 为了促进行业内外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攻关,每个法人单位原则上只能在同一项目中牵头1个课题,同一课题中,最多牵头2个独立研究内容(即子课题);在同一项目中,同一单位牵头的独立研究内容(子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每个课题的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6家。
   第十条 项目(课题)各承担单位法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立项、预算编制,协调支撑项目组织实施和结题验收,审核和监督经费使用,推动成果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各参与项目实施单位均应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权,合理安排工作,合理分配资源,保证科研人员的时间投入,有效运用奖惩措施,充分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负责人一般需要具备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主持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员参与国家科技主体计划课题研究,没有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在同期其他国家支撑计划等主体项目中再担任课题负责人,以保证研究时间;同一研究人员在国家主体科技计划同期研究中,牵头、参与研究的独立研究内容(即子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已承担国家主体计划课题的负责人,在通过验收前不得再牵头承担新的课题。
第三章 需求征集及备选项目
   第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结合征集的行业需求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明确粮食科技发展目标、原则和重点任务。根据行业科技规划,面向全社会征集备选项目。所有备选项目(课题)均需按照要求形成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报送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凡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成为粮食行业备选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对备选项目按国家共性关键技术(国家需求)、粮食产业基础和公益及重大应用技术(行业需求)、行业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市场需求)三个大类分类,择机推荐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产业化项目。行业科技项目原则上来源于备选项目库。国家粮食局在备选项目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根据相关指南要求和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征集。
   第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建立和管理粮食科技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动态更新并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创新性、实用性、适用性为出发点,召集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会审或网上函审的方式,由7~15名(总数为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专家独立评审独立打分,最终由主审专家汇总提出专家评审意见的形式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的选择考虑回避本单位、合作者、师生和亲属等关系,专家组组成结构遵循业内外并举、管理和研究及应用岗位兼顾的原则。
第四章 项目分类管理
第一节 支撑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指南或通知要求,组织入库备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备选项目的内容起草项目建议书,并推荐为国家支撑计划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展国家计划项目立项准备工作,并委托科技部建议的实施优势科研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算的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执笔专家所在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牵头单位,并作为项目实施协调单位,受国家粮食局委托执行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通过后,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研究提出课题任务分解意见,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对不符合创新方向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明确课题任务分解。
   第二十一条 各课题经费额度按科技主管部门入库预算及批复意见执行。各课题承担单位的研究经费额度由课题概算科目加和形成,经第三方财务专家审查后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粮食局负责课题预算转报。
   第二十二条 由国家粮食局推荐的备选项目(含项目的部分内容)或有关粮食类备选项目启动后,有关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课题的立项情况和签订的任务书及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和批准的预算组织签订课题任务书。负责项目(课题)的总体协调、过程监督及验收。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科技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课题牵头的法人单位为课题协调单位,要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书要求,落实各项研究任务和经费分配,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课题工作会,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质量、资金及人员管理。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季度报告、中期检查报告、课题年度报告及验收申请报告,就执行情况和经费到位及使用等情况作出说明。年度报告应于每年11月1日前上报国家粮食局。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研究的具体管理,落实课题各参与单位及参加人员的任务分工及经费安排,执行课题实施方案,对研究任务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课题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行文报告。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任务原则上不予调整,对课题的研究内容、经费预算和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等事项,由承担单位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向国家粮食局行函提出调整建议,国家粮食局报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后,按核准意见调整。
    第二节 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策引导类项目为科技主管部门规定并由国家粮食局推荐的火炬、软科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及科研院所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十八条 火炬项目、软科学项目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由项目备选库形成,也可面向粮食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征集。科研院所开发专项、农转资金项目面向粮食行业转制中央科研院所征集。经专家评审后,发文推荐项目申请。
   第二十九条 火炬面上计划项目所依据成果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企业资信和较好成果转化能力和生产规模,有关申请材料规范。经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
   第三十条 火炬面上计划执行期间,须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软科学重点项目必须符合行业发展战略,围绕行业发展热点,由行业主管领导主持。软科学面上项目的选题需围绕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经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后,国家粮食局组织软科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签订的任务书报科技主管部门的同时,国家粮食局进行备案。火炬计划项目批复后由国家粮食局将证书发放立项单位。院所技术开发项目批复后,承担单位将立项文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实行中期监理。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项目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年度总结。
第三节 国家863、973专项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根据规划和征集的需求,结合备选项目库,提出粮食行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项目的需求。
   第三十五条 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关指南组织优势单位提出基础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协助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节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依托备选项目库,选择产业前景明显、技术引导作用突出的项目,有针对性地推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项目突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
   第三十七条 在备选项目库不能满足要求时,进行专门的专项征集。
   第三十八条 按照科技主管部门批复,国家粮食局组织立项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可研报告,经专家审核后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每年10月1日前上报建设进度报告。国家粮食局定期对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建设单位建设进度情况,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报告。
   第四十条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如需调整应按照要求上报变更申请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和科技主管部门。待科技主管部门批复后予以调整。如未批复,则按照原计划建设。项目完成后,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五节 行业公益性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在备选项目库选择适合的项目提出启动项目建议方案。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和科技部审核查重,并报局党组批准后作为行业科技项目启动。
   第四十二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细化各研究课题预算,并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细化预算,完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批复,与项目实施牵头单位签订课题研究任务书,并按照有关管理要求执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研究进度和成果进行评估。
第六节 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行业需求或主管部门的指南,向行业有关单位征集国家或国家粮食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建议。
   第四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对候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组织对申请项目的专家评审。有关专家在现场考察,会审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国家粮食局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开展项目推荐或项目批复。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落实建设条件,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建设进度报告。国家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现场考核。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任务承担单位是研究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粮食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05]184号)要求,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课题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将课题管理与经费管理紧密结合,加强财务核算和内部审核。
   第四十九条 各类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课题)预算核定的金额,与合作单位共同安排好间接费用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直接费用中重复提取、分摊、列支属于间接费用范围的支出。
   第五十条 各类课题经费在批复后一般不得调整。预算总额不变,研究单位之间的费用调整需由承担单位行文申请,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预算总额发生变化需在变化前1个月正式行文申请,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变更。如未获批准,仍执行原批预算。支撑计划、行业专项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等预算的调整,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情况自主调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其他方面。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审批,由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变相转拨经费。
   第五十一条 支撑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课题财务验收通过后,开展课题业务验收。课题承担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并符合要求后,开展课题财务验收。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和整改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和检查验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专家评审(咨询)费用可申请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会议评审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开支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天。专家费不得支付给课题参与人员和课题管理人员。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五十三条 按照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需按照要求认真总结任务实施情况,汇总取得成果,编写项目实施报告,及时开展课题业务验收。课题验收需在研究期满3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验收的,需在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复后执行。如无批复,须按原研究计划执行。
   第五十四条 课题业务验收由国家粮食局组织(973、863项目及支撑计划项目由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火炬计划由实施单位形成研究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按照项目验收要求,采用专家现场验收方式开展,验收专家按专业和属地相近选择,专家人数7~13人(总数为奇数)。
   第五十五条 验收专家费标准按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费用由课题预算支出。课题任务完成超过85%的项目允许通过验收,低于85%完成程度的,除有特殊原因外,视为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将建立项目承担单位信用制度,对承担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信用考核。信用考核存在问题的单位,不得承担国家粮食局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五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完成验收后2个月内须完成验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装订好的纸质验收材料及电子版验收材料同时上报组织单位。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上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与验收材料一并归档。
   第五十八条 国家粮食局对粮食科技项目实行验收后评估及责任追究。对于拒不履行项目(课题)任务书中的约定责任造成一定损失,以及违规操作甚至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或建议上级撤消项目(课题)直至取消其1-3年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罚措施。并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在承担农转资金项目和院所开发专项等年度性项目中连续二次不能完全完成任务指标的单位,给予暂停一年申请资格的处罚。
   第七章 成果及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要求,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材料报送工作。
   第六十条 登记的科技成果向社会公示,并向成果完成人颁发成果登记证书。非国家粮食局组织的粮食类科研成果,在经有关省级科研部门或学会验收或鉴定后,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也可进行国家粮食局的成果登记。
   第六十一条 承担单位对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六十二条 鼓励在国家科技计划和粮食行业科技项目成果的基础上,申报行业学会和国家科技奖励。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申报科技奖励。
   第六十三条 鼓励企业创新成果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六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重点推荐推广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已经熟化3年以上的项目申报国家有关科技奖励。优先推荐对粮食行业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和创造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为国家科技奖励候选项目。获得粮油学会一等奖以上的项目可作为国家粮食局向国家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候选项目。
   第六十五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授权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应为申报者或团队独有,且未在其他奖励项目中使用。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必须是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回答评审专家质询。
   第六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推荐的国家奖励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在申报人单位的公示。国家粮食局推荐前将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完成公示,并推荐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第九章 统计及后评价
   第六十七条 建立粮食科技统计制度。各科研单位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均须按要求完成相关统计工作,并报省级粮食行政部门。省级粮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第六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含参与单位)需要按照要求完成科技项目跟踪调查工作,做好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管理,及时提交汇总共享,做好课题实施后评价工作。
   第六十九条 国家粮食局组织开展粮食科技项目后评价,对五年规划期内实施的国家和行业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效果进行评价,对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创新平台建设的发展及行业创新能力水平进行评价,形成发展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