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于千百年来始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鳏寡孤独、老弱病残都不能免于劳作的中国农民来说,是一件特大喜事。这一重大惠农政策,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将发挥巨大作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确界定参保范围,合理筹集养老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并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本文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着手,分析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政策性的建议,以期对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现状 问题 对策
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城市二元制社会经济结构造成的发展不平衡,解决三农问题,都有重要意义。养老保险是全体农民的基本保障,对于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城乡差别、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一)发展状况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03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建立由政府财政补贴的新型农保制度。
2007年底,全国1805个县 (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5171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将超过412亿元,392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金40亿元。
2008年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原来的基础上充实和加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
近年来,各地在制度模式和财政补贴方式方面进行了大胆试点探索,形成了三类制度模式:
一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础养老金部分个人不缴费,直接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个人账户部分实行个人缴费,有些地方还给予参保补贴。
二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制度结构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类似,但筹资和保障水平较低。其中社会统筹部分由政府预筹或者企业(单位、集体)缴纳。
三是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即全部筹资都记入参保者个人账户模式。
在财政补贴方式上也有三种:一是“进口”补,即从缴费环节进行补贴;二是 “出口”补,即从发放环节进行补贴;三是两头补,即从缴费和发放环节都进行补贴。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农民老有所养即将变为现实。它标志着中国农民自古以来完全依赖家庭养老的模式即将成为历史,其意义堪比2006年正式取消延续数千年的“皇粮国税”。
(二)养老方式
1、家庭养老,这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在这种养老方式下,养老服务的提供者是家庭。
2、自我养老,这同样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其能够为农村老人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但是与传统的自我养老相比,如今的自我养老在内涵上出现了很多变化。在发达农村地区,农村老人的收入来源是多元化的。
3、社区养老,这是一种以集体作为养老服务提供者的养老方式,在这种养老方式下,集体承担其成员部分乃至全部的养老责任,这种养老方式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其实行需要坚实的集体经济作为后盾。
4、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但商业养老保险只能面向部分富裕而且观念比较新的农村居民。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供给者是政府,从长远看,其必将成为我国农村地区最重要的养老保障方式,该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
6、“五保”养老和优抚养老,这两种养老方式针对的都是农村中的特殊群体,在这种养老方式下,相关群体的养老问题基本上能够得到解决,但是不具有普遍性。
如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把我国农村分为发达农村地区、欠发达农村地区的话,那么三者的主要养老方式选择集合存在很大的差别,在发达农村地区,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都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而在落后农村地区,低龄老人的养老以自我养老为主,高龄老人的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养老方式选择集合介于二者之间。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人口众多,老年人比重过大。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由于计划生育的原因,农村4-2-1式的家庭也在增多;城乡收入差距的加大,使农民实际的购买能力下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过大。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农居民收入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的加深,农村人口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城乡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在不断增加。
(三)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交费。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行的缴费制度,国家财政拨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城镇居民参加的各种保险,唯独对农民参加的各种保险缺乏财政拨款。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农村的村级单位大多没有独立的资产和固定的收入,乡镇政府是通过财政资金拨款维持运行的。
(四)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主要依靠银行存款、委托贷款、购买国债和财政补贴收入,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由于管理不够规范,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过高,很难保证农民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银行利率的持续递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困难,运行低效主要是银行利率下调的原因。
(六)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过低。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
(七)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交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这也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挑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征是“城乡倒置”,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村不仅是我国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老龄化程度和老年抚养比最高的地区。
(二)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考验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赖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集体养老这三种方式。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养老保障格局将受到严峻挑战。
随着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居住代际分离倾向的出现,越来越多家庭的养老功能出现弱化,老年人照料需求的满足将越来越多地求助于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我国人多地少,农民承包的土地数量有限,农业的比较收益低,土地承载负担重。土地承包制也使农民丧失了集体的福利保障。
(三)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它不是简单的城乡人口结构的转化,是传统劳动方式、生活方式向现代劳动与生活方式的转化。
城乡差距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养老方面基本处于空白。
四、改进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是建立新农保的前提
一是要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谋划新农保,提高对农村养老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如何防止农村老年人陷入贫困,我们必须对此有应足够清醒的认识。
二是从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变传统养老观念,适应新条件下养老机制的转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模式正在发生变化,养老观念需要随之转变。引导农民改变“养儿防老”传统观念,树立靠“社会养老”、“自身养老”的意识。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1、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率,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已明显影响农业效率的提高,在这一制度下,由于土地使用权难以有效流转,大批进城务工人员不愿种地,但又不愿放弃承包权,使得一些种植能手又无法获得足够的土地,究其原因,就是整个农村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如果国家通过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有可能实现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有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有利于启动农民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能力,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现将《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创业培训 补助经费 管理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7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鼓励失业人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创业培训,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劳社厅函[2004]84号)和《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是用于具备创业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开展的以提高其创业能力、成功开办企业为目的的面试筛选、创业课程培训、个性化指导、创业见习和后续指导服务的补助经费。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条 承担失业人员免费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职责;
(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或市场营销方面的教学经验,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和资料;
(三)有三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二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
(四)有保证创业培训授课的场地、设施、设备;有安排学员创业见习的能力;能够对学员的创业过程提供后续指导服务;
(五)有培训档案的保管能力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自愿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创业培训工作的需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合格的机构向社会公示、公布。
第五条 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凭本人的《身份证》、《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
创业培训机构在接受失业人员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保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资格由培训机构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实、确认。
第六条 招生人数不足或学员要求加入同行业创业班级的,培训机构应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训指导中心)及时、就近将学员调剂到其它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机构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创业培训工作计划,报市培训指导中心备案。
培训机构对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学员进行面试筛选,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面试合格的人员名册、教学计划、跟踪服务计划报市培训指导中心,由其统一组织创业能力测试。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对通过测试的人员,开展创业课程培训和跟踪指导服务。
第八条 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教学,每个班级人数限定在30人以内;课程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90学时。
创业课程培训包括核心课程(创业意识教育、创业基本要素、创业计划制定)和自选课程培训,培训机构要确保创业培训的核心课程的质量和课时数量,核心课程课时应超过创业培训课时总量的70%。
第九条 培训机构要根据创业项目的特点及学员的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设计。课程学习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学员的创业计划书交市培训指导中心,由专家评审小组统一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自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为期六个月的后续指导服务:
(一)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服务档案,由专人负责填写、集中统一管理;
(二)对筹备开办企业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提供开业前的指导、咨询服务;对需要创业见习的学员,培训机构负责安排见习;
(三)每月至少一次电话或实地跟踪了解学员见习和创办、经营企业的情况,并做好跟踪记录。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补助标准:
(一)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标准1329元/人;
(二)创业培训的补助比例按照每一个机构的每一期培训班中符合免费条件的失业人员总数确定:
1、培训合格率(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达到80%以上、培训后创业成功率(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为准)达到50%及以上的,按照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2、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或创业成功率不足50%的,按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培训的师资、教学、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等费用成本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市培训指导中心每年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记录、师资水平、培训质量、数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对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过程做出书面总结和质量分析进行评估。
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或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合格后创业成功率低于4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资格。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补助费每年拨付两次。培训机构应在每年3月25日前、9月25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助费,并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二份(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一)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明细表》(见表1);
(三)《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见表2)(培训考核印章齐全,即创业培训机构印章、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印章、市培训指导中心印章);
(四)就业情况汇总表(见表3);
(五)加盖原发证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汇总后,随同本区县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汇总表》(见表4)及创业培训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10日前、10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创业培训及开业情况核准后下达批复。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流程规定,核拨创业培训补助经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补助经费及时划入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
(一)创业培训工作经费补助根据每年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开展情况,采取逐年核定专项经费的办法,由市财政适当予以解决。
(二)创业培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培训指导中心的下列开支:
1、组织专家对创业学员的能力测试和创业计划书的审核;
2、组织全市培训机构创业师资和创业指导专家的培训;
3、组织市级创业专家对全市创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4、组织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评审和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
5、开发新的创业培训模式、创业培训教材的更新与增补;
6、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资金审核批复和创业培训的业务协调指导。
市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培训基础查询库、教学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师资培训、培训创业考核评估体系建设、创业培训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创业培训政策,负责本区县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创业培训计划、大纲、培训质量和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创业成功率。负责辖区内创业培训机构的补助经费审核、申报;妥善保管创业培训资质的审验记录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创业培训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接受市、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或冒领创业培训补助费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培训机构,追究领导人责任,并取消其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和《关于大力加强社区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111号)文件中有关创业培训的内容与本办法内容不相同时,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至附件4.doc
http://www.bjld.gov.cn/dzzw/zcjs/P02005081853487578784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