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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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一、各级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应直接过问,确保节日和日常安全供气和用气。
二、各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对燃气设施、输配管网、用户户内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工作,尤其是对使用年久的旧管网和户内系统要重点检查,及时发现泄漏点,防患于未然。
三、凡是在检查中发现煤气管道上有违章建筑和违章堆积物的,一律限期拆除和清理。凡是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压煤气管线的,一律由原批准部门负责处理,限期拆除。凡是批准建设的永久性建筑压煤气管线的,应严格检查管线情况,提出改造意见,限期由建筑物产权所有单位负责
改迁,确保万无一失。凡是限期不处理或不执行处理意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凡是埋设在道路和各种通道下的煤气管道,应当认真检查,对有可能产生事故的地方,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煤气供应单位应共同研究方案,进行加固,特别是原来仅供人行通过而改为汽车通行的道路,必须限时加固和采取防范措施。
五、建筑施工中凡采用机械开挖或爆破时,除应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外,还应注意是否有煤气管线,并通知煤气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否则应承担一切事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房屋所有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用户应对燃气入户管网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凡是发现有隐患的要及时通知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进行维修,不得扯皮和推诿。凡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凡使用液化气罐的用户,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钢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钢瓶。所有供气单位都不准为不合格钢瓶供气,不准超量灌装,违者追究用户、供气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处理。
八、各地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加强对燃气储存灌装运输设施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搞好安全生产,特别是在假日期间,更要保证安全生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定时供气的气源,恢复供气应提前通知用户,不准在夜间恢复供气。
九、各地应当加强对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用气常识,教育用户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具经常进行自检,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不得自行拆修,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要保证热水器安装点的通风情况良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十、各地应将日常安全供气和用气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做好,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管道维修,应当对陈旧的管网有计划地加以改造,对超期、经检查有隐患的管道必须限期更新,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支持。




19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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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该依照本协定所附的两个货物表,即一九八五年第一号货物表(中国的出口货)和一九八五年第二号货物表(匈牙利的出口货)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将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其它从属费的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在匈牙利方面由匈牙利国家银行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互相开立无息无费瑞士法郎清算帐户。两国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也在本帐户内清算。
  两国银行,当接到一九八五年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内有无存款,应即照付。
  对办理上述帐户的详细手续由两国银行商定。
  依照本协定所订立的合同,价格以清算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在本协定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将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八六年瑞士法郎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在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的交货,应作为一九八六年协定规定额以外的交货。对于这种货物价款的支付应记入一九八六年的瑞士法郎清算帐户。

  第七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陈  洁         安布鲁什·亚诺什
    (签字)           (签字)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8]11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廉租住房建设,落实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

  (一)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保障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二)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完成进度,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对本市州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户数、人数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做到应保尽保。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市州申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资金担保等方面手续是否完备;国家和省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及资金到位、竣工验收、产权关系等是否落实、规范。

  第五条 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和管理。包括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

  第六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市州政府是否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落实情况。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主要考核是否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廉租住房保障报告制度,县以上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二)统计报表制度。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正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措施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八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是否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从业务和管理两方面进行考核。业务考核:公积金覆盖、缴存、归集、使用及个贷率,公积金增值收益率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等。管理考核: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包括:人均增值收益、管理费用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接受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组织。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成考核组,对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国家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厅的委托和市州政府要求,负责对其所辖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考核。市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市州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州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并邀请市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考核结果。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在市州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工作分为上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全面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且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有创新,争取国家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成效显著、建设速度快、质量达标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由省考核牵头部门报请省政府给予表彰。对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未达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没有出台或出台后未全面实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表.xls
http://www.gansu.gov.cn/Upload/ZH/200891715163340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