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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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总体目标,全面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根据我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的通知》(教考试〔1998〕1号)和《关于制定、修
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加强教材等自学考试媒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5号)精神,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是国家通过自学考试对专门人才进行培养的总体方案,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规格、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是实施学历教育和国家考试的标准;由全国考委土建类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建筑事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结合自学考试特点拟订并由全国
考委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中对课程名称、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
二、本通知附件三个专业考试计划中属教考试〔1998〕5号文件中规定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其统考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已经开考本通知附件各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认真研究本考试计划,按照我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7号)要求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具体课程的衔接过渡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过渡工作应于2001年底前结束。
在实施本计划过程或调整过渡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附件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是为我国当前对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本专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注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的水平相一致。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应考者参加某门课考试(含实验)合格后,发单科合格证书,同时取得该课程学分。凡取得本专业规定的15门课程的合格成绩,累计达到73学分,思想
品德经考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鉴定合格者,发给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三、专业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主要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建筑工程专业应用型人才。在政治思想方面,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业
务知识和能力方面,要求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组织建筑工程施工及管理能力,具有一般房屋建筑机构构件的设计能力,初步具有计算机应用技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1 |哲学 | 4 | |
| 公 |---|----------|---|--------|
| 共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基 |---|----------|---|--------|
| 础 | 3 |大学语文(专) | 4 | |
| 课 |---|----------|---|--------|
| | 4 |高等数学(工专) | 7 | |
| |---|----------|---|--------|
| | 5 |计算机应用基础 | 4 |含上机2学分 |
---------------------------------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6 |土木工程制图 | 5 | |
| 专 |---|----------|---|--------|
| 业 | 7 |工程测量 | 5 |含实习3学分 |
| 基 |---|----------|---|--------|
| 础 | 8 |建筑材料 | 3 |含实验1学分 |
| 课 |---|----------|---|--------|
| | 9 |工程力学(土) | 6 |含实验0.5学分|
| |---|----------|---|--------|
| |10 |结构力学 | 5 | |
| |---|----------|---|--------|
| |11 |房屋建筑学 | 4 |含设计1学分 |
|---|---|----------|---|--------|
| |12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 7 |含设计1学分 |
| 专 |---|----------|---|--------|
| |13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 | 4 |含实验0.5学分|
| |---|----------|---|--------|
| 业 |14 |建筑施工 | 7 |含设计1学分 |
| |---|----------|---|--------|
| |15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 4 | |
| 课 |---|----------|---|--------|
| |16 |毕业考核 | |不计学分 必做 |
|---|---|----------|---|--------|
| |合 计| |73 | |
---------------------------------
说明:
1.序号为1-14(11除外)的课程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2.序号为11、15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组织命题。
3.在新旧考试计划的过渡期间,凡名称及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互相顶替,其他课程
的顶替请参照下表:
---------------------------------
| 旧考试计划 | 新考试计划 |
| (原工民建专业)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
|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
|理论力学 | 4 | | |
|-----------|---|工程力学(土) | 6 |
|材料力学 |4.5| | |
|-----------|---|-----------|---|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 4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 4 |
---------------------------------
注:学分中包含实验学分。
五、实践性环节及要求
1.含实验的课程由主考院校按实验大纲要求安排。
2.毕业考核:在市级以上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为期不少于8周的施工技术及组织管理的生产实习,并写出实习报告。
六、课程说明与自学用书
(一)哲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哲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哲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肖明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二)政治经济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政治经济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政治经济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宁玉山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三)大学语文(专)
本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中文专业以外其他专业的公共必考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语文知识和写作能力而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文化基础课。该课程的主要内容精选了56篇古今优秀议论文、说明文、记叙文和诗歌,以及对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方法的简要分析评
价。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高中语文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汉语言文学、文章的阅读理解能力和对文学作品的初步分析评价能力,提高写作能力和文化素养,并为学好高等教育其他各类专业课以及从事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语文基础。
指定用书:
《大学语文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大学语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徐中玉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
(四)高等数学(工专)
本课程为本专业(专科)的一门重要公共课,为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高等数学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函数、极限与连续、导数与微分、微分学应用、不定积分、定积分、空间解析几何、多元函数微积分学、常微分方程、级数等。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系统地获得一元函数微积分学和常微分方程的基本知识,必要的基本理论和常用的基本方法,并获得多元函数微积分和级数的知识。
指定用书:
《高等数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高等数学》(上、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陆庆乐、马知恩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1年版
(五)计算机应用基础
本课程是本专业的基础课程,也是计算机知识的初级入门课程,对初次接触计算机的应考者,从三个方面较详实地介绍基本常识。
A、计算机基础
介绍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基本构成,介绍计算机的使用操作技能,给出了计算机操作系统的概念和主要常用的系统命令。
B、文字处理基础
主要介绍计算机汉字处理的基本概念,汉字输入的方法和软件,以及汉字编辑处理、表格编辑处理和计算的方法与软件。
C、程序设计基础
介绍程序设计的基本任务、工具、步骤和方法,通过两种高级语言阐述程序设计的基本内容。
指定用书:
《计算机应用基础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计算机应用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明福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6年版
(六)土木工程制图
土木工程制图是研究用投影法原理绘制工程图样和解决空间几何问题的一般理论和方法的专业基础课。施工图是工程施工的依据,工程界称为共同技术语言。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是使自学应考者认识、掌握和运用工程语言绘制和识读工程图。对空间的几何问题基本具有图解能力。本课程
包括画法几何和工程制图两部分,其中画法几何部分主要叙述投影的基本理论和作图方法,工程制图部分除着重讲述制图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之外,还简要介绍了一些有关专业图(如房屋图、道桥图等)的图示特点。
指定用书:
《土木工程制图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土木工程制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宋兆全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七)工程测量
工程测量是土建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学习这门课程,是为了解决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中有关测绘问题打下基础。自学应考者通过学习应掌握和理解工程测量的基本原理和概念,了解工程水准仪、经纬仪等基本结构原理,掌握操作方法和常规的仪器检验,掌握小面积大比例尺地形图
的应用。通过测量实习能掌握一般工程的施工放样工作。
指定用书:
《工程测量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工程测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邹永廉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八)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是土建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它为学习后续专业课程提供建筑材料的基本理论知识,为今后从事专业工作合理选择建筑材料打下基础,因此自学应考者必须获得有关建筑材料的性质与应用的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当了解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的性质、材料组成、构造,
及外界因素对性质的影响,初步掌握材料的试验方法及质量鉴定方法。同时能合理地选用材料。
指定用书:
《建筑材料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建筑材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世芳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九)工程力学(土)
本课程讲授静力学、动力学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关于机械运动的一般规律及杆件的强度、刚度。稳定问题的必要基础知识,并初步具有解决简单工程力学问题的能力。本课程为结构力学等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力学基础。
指定用书:
《工程力学(土)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工程力学(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明威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结构力学
结构力学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自学应考者应较系统地掌握杆系结构的强度、刚度计算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为从事中小型土建工程的结构设计及施工提供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计算能力,为学习专业课奠定必要的力学基础。
指定用书:
《结构力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结构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郭长城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十一)房屋建筑学
房屋建筑学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研究建筑空间组合和建筑结构理论、方法的课程,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两部分,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自学应考者能运用技术资料和各标准图,完成一般房屋建筑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这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需要做练习和
设计,最后要完成一个中小型的民用建筑课程设计。
指定用书:
《房屋建筑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房屋建筑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建荣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
(十二)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通过自学使自学应考者了解钢筋混凝土及砌体结构中材料的主要力学性能和结构的主要结构要求,能进行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基本构件的截面承载力计算;通过课程设计使自学应考者初步具有一般混合结构的结构设计能力。
指定用书: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程文■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三)土力学及地基基础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土力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了解有关结构设计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一般地基基础问题,要求自学应考者能根据上部结构的要求,运用土力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一般建筑物的基础设计。
指定用书: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小平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四)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主要专业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它包括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两部分,它是研究最有效地建造房屋的理论、方法和有关的施工规律。要求自学应考者通过学习,掌握建筑施工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解决一般建筑工程中施工技
术及组织计划问题的初步能力。
指定用书:
《建筑施工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建筑施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方先和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十五)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它以建筑产品的实物形态在建造过程中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数量关系,建筑产品价格的构成因素及如何正确计算建筑产品造价作为研究对象,教会学生正确计算单位工程施工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需要量,掌握预算造价计算的
理论与方法。
自学用书: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或自选

附件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是为适应我国当前对建筑工程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着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本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工程专业本科水平相一致。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的基础上,凡取得本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建筑工程本科段13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总数达71学分,毕业论文经答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凡外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同时,其学业水
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三、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建筑工程专业人才。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的基础上,通过自学完本计划规定的独立本科段全部课程,达到相当于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水平,即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和施工管理能力,具有较熟练
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自学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层 | | | | |
| | 序号 | 课 程 名 称 | 学分 | 备 注 |
| 次 | | | | |
|---|----|-------------|----|--------|
| | 1 |中国革命史 | 4 | |
| |----|-------------|----|--------|
| | 2 |英 语 | 14 | |
| |----|-------------|----|--------|
| | |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 | |
| | 3 | | 6 | |
| | |与数理统计) | | |
| 独 |----|-------------|----|--------|
| | 4 |物理(工) | 6 |含实验1学分 |
| |----|-------------|----|--------|
| | 5 |结构力学(本) | 6 | |
| 立 |----|-------------|----|--------|
| | 6 |混凝土结构设计 | 8 |含设计1学分 |
| |----|-------------|----|--------|
| | 7 |钢结构 | 5 |含设计1学分 |
| 本 |----|-------------|----|--------|
| | 8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 4 |含上机1学分 |
| |----|-------------|----|--------|
| | 9 |水力学 | 5 |含实验0.5学分|
| 科 |----|-------------|----|--------|
| | 10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 3 | |
| |----|-------------|----|--------|
| | 11 |建筑设备 | 3 | |
| 段 |----|-------------|----|--------|
| | 12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 4 | |
| |----|-------------|----|--------|
| | 13 |建筑结构试验 | 3 |含实验1学分 |
| |----|-------------|----|--------|
| | 14 |毕业考核(毕业论文) | |不计学分 必做 |
| |----|-------------|----|--------|
| | | 合 计 | 71 | |
--------------------------------------

说明:
1.序号为1-13(11除外)的课程均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2.序号为11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组织命题考试。
3.凡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自学考试)非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文凭
参加本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者,均需加考房屋建筑工程自学考试的结构力学、房屋建筑学、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三门课程及实践环节。
4.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应考者,可申请免考独立本科段的外语课程。但必须加考三门
课程,加考课程学分不少于14学分,并且不授予学位。
五、实践性环节及要求
1.含实验的课程由主考院校按实验大纲要求安排。
2.在独立本科段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进行毕业设计,毕业设计进行实际结构设计和施工设计,毕业设计答辩合格方能获得毕业证书。
六、课程说明与使用教材
(一)中国革命史(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中国革命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中国革命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何沁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二)英语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公共课。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应考者掌握4000个单词(含中学阶段1600个单词)、一定量的习语和系统的语法知识,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一定的英译汉能力以及初步的听、说、写和汉译英的能力,使其能以英语为工具,获取专业所需要的
信息,并为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打下较好的基础。
应考者在学完本课程后,应能借助词典独立阅读与后期课文难度相当的一般性资料并能译成汉语,理解基本正确,译文基本通顺。
指定用书:
《英语(一)自学考试大纲》《英语(二)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高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8年4月版
(三)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本课程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其内容包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两部分。线性代数内容为:行列式,矩阵及其运算,向量的线性相关矩阵,线性方程组,特征值问题与实二次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行列式的定义,性质;熟练运用矩阵的运算法
则;熟练运用线性方程组解的结构及其判别法则,掌握特征值的重要概念。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研究随机现象统计规律的一门数学课。本课程概率部分包括:随机事件及其概率、随机变量、多维随机变量和随机变量的数字特征等内容;数理统计部分包括抽样分布、参数估计、假设检验、方
差分析、回归分析和正交试验设计等内容。通过学习,要求自学应考者理解概率论的基本概念,熟悉随机事件及其概率的重要性质,熟悉随机变量的常用分布,并会进行相应的计算。掌握数理统计中有关参数估计和假设检验的方法,了解方差分析、回归分析和正交试验设计。
指定用书:
《线性代数自学考试大纲》《工程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工程数学(线性代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魏战线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工程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范金城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四)物理(工)
物理学是研究物质最基本、最普遍的运动形式及其相互转化和物质的基本结构及相互作用规律的学科。课程内容包括:力学、热学、电磁学、振动、波动、波动光学和近现代物理学的基础理论,及其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实际中应用的初步知识;物理实验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技能;现代物理
主要分支学发展的专题讲座。
本课程是理工科各专业的一门重要的基础课,可为自学应考者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培养科研能力、开阔思路、激发探索和创新精神、提高科学素质及进一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奠定必要的物理学基础。
指定用书:
《物理(工)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物理(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丁俊华、祁有龙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五)结构力学(本)
结构力学(本)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技术基础课。它除对专科段结构力学一些章节作了必要的加深和加宽外,主要研究矩阵位移法、结构动力计算,结构稳定等问题。学完这门课程后,自学者应该系统地掌握杆系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计算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指定用书:
《结构力学(本)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结构力学(本)》(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伟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六)混凝土结构设计
混凝土结构设计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自学应考者通过自学应掌握各种结构的设计方法及构造措施。包括单层工业厂房结构、多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内容,为毕业设计和今后从事的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指定用书:
《混凝土结构设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陈文■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七)钢结构
钢结构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通过自学本课程后,自学应考者应了解钢结构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合理应用范围和发展。深刻理解梁、柱和屋架等基本构件及其连接的工作性能,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构造原理,正确地使用钢结构设计规范。具有分析和解决钢结构一般工程技术
问题的能力。
指定用书:
《钢结构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钢结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钟善桐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八)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本课程为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内容为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结构概述,算法语言的基本知识,C语言程序设计。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算法的概念与运用C语言的程序设计编制调试、运行的基本技能。
指定用书: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曲俊华主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1999年版
参考用书:《程序设计》 马玉祥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九)水力学
水力学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技术基础课程,通过自学应掌握水的物理特性、水静力学、水动力学基础、量纲分析和相似原理、流动阻力和水头损失,以及有压管流、明渠流动、渗流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计算方法。为学习后续课程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打下基础。
指定用书:
《水力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水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鹤年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含基础工程)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其任务是培养学生具备与建筑有关的工程地质及地基勘测技术方法的基本知识;掌握地基土的工程性质及土力学与基础工程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在设计与施工中合理处理一般岩土工程问题。通过自学应掌握岩石的分类与
识别,地质构造、地貌、地下水等的基本概念及不良地质现象;了解工程地质勘察和现场测试技术方法的原理,并掌握其结果在工程上的应用;掌握地基中的应力,固结变形与沉降,地基承载力与稳定性,土压力与土坡稳定等的分析原理与计算及基础工程的应用。为今后从事建筑工程技术
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指定用书: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铁儒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一)建筑设备
建筑设备(水、暖、电)是建筑工程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自学,应掌握建筑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与建筑物的关系,掌握建筑设备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程序和方法,为今后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做好专业间的配合奠定基础。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编或自选
(十二)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它是研究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基础理论知识的学科,是研究建筑业的基本经济规律、建筑工程技术经济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建筑企业的科学管理方法及主要业务活动。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讲求经济效益,培
养自学应考者具有初步的科学管理能力。
指定用书: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周银河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三)建筑结构试验
建筑结构试验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技术学科。通过应用测试技术和试验方法,研究和验证工程结构的计算、理论和设计方法、检验结构性能和承载能力、判断结构质量和可靠性的应用科学。课程内容有结构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结构非破损检测技术等。通过自学使应考者系统掌
握结构静力试验和非破损检测技术的工作原理和试验方法,培养自学应考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结构动力试验要求自学应考者了解它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指定用书:
《建筑结构试验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建筑结构试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姚振纲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附件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是为我国当前对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本专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注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的水平相一致。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应考者参加某门课考试(含实验)合格后,发单科合格证书,同时取得该课程学分。凡取得本专业规定的15门课程的合格成绩,累计达到71学分,思想
品德经考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鉴定合格者,发给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三、专业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主要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在政治思想方面,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业务知识和能力方面,要求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从事建筑经济管理的初步能力,具有对建筑工程施工方案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的初步能力,具有管理工作必须的调查、综合分析的能力,初步具有计算机应用技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1 |哲学 | 4 | |
| |---|----------|---|--------|
| 公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共 |---|----------|---|--------|
| 基 | 3 |大学语文(专) | 4 | |
| 础 |---|----------|---|--------|
| 课 | 4 |高等数学(工专) | 7 | |
| |---|----------|---|--------|
| | 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4 |含上机1学分 |
---------------------------------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6 |工程制图与房屋构造 | 6 |含设计1学分 |
| |---|----------|---|--------|
| 专 | 7 |工程力学(土) | 6 |含实验0.5学分|
| 业 |---|----------|---|--------|
| 基 | 8 |建筑结构 | 5 | |
| 础 |---|----------|---|--------|
| 课 | 9 |建筑施工 | 5 |含设计1学分 |
| |---|----------|---|--------|
| |10 |管理学原理 | 6 | |
| |---|----------|---|--------|
| |11 |建筑工程技术经济学 | 4 | |
|---|---|----------|---|--------|
| |12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 3 | |
| 专 |---|----------|---|--------|
| |13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 4 | |
| 业 |---|----------|---|--------|
| |14 |基础会计学 | 5 | |
| 课 |---|----------|---|--------|
| |15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4 | |
|---|---|----------|---|--------|
| |合 计| |71 | |
---------------------------------
说明:
1.序号为1-10(6、8、9除外)、14、15的课程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
试。
2.序号为6、8、9、11-13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组织命题。
3.在新旧考试计划的过渡期间,凡名称及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互相顶替,其他课程
的顶替请各省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五、实践性环节及要求
1.含实验的课程由主考院校按实验大纲要求安排。
2.毕业考核: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以建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为主的综合考核。
六、课程说明与自学用书
(一)哲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哲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哲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肖明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二)政治经济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政治经济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政治经济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宁玉山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三)大学语文(专)
本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中文专业以外其他专业的公共必考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语文知识和写作能力而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文化基础课。该课程的主要内容精选了56篇古今优秀议论文、说明文、记叙文和诗歌,以及对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方法的简要分析评
价。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高中语文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汉语言文学、文章的阅读理解能力和对文学作品的初步分析评价能力,提高写作能力和文化素养,并为学好高等教育其他各类专业课以及从事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语文基础。
指定用书:
《大学语文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大学语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徐中玉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
(四)高等数学(工专)
本课程为本专业(专科)的一门重要公共课,为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高等数学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函数、极限与连续、导数与微分、微分学应用、不定积分、定积分、空间解析几何、多元函数微积分学、常微分方程、级数等。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系统地获得一元函数微积分学和常微分方程的基本知识,必要的基本理论和常用的基本方法,并获得多元函数微积分和级数的知识。
指定用书:
《高等数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高等数学》(上、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陆庆乐、马知恩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1年版
(五)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本课程为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内容为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结构概述,算法与语言的基本知识,C语言程序设计。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算法的概念与运用C语言的程序设计编制调试、运行的基本技能。
指定用书: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曲俊华主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1999年版
参考用书:《程序设计》 马玉祥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六)工程制图与房屋构造
本课程为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了解并掌握建筑制图与建筑构造的基本知识,掌握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制图的统一标准,掌握民用建筑构造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构造做法,并能合理选择建筑材料,能合理运用建筑构造知识进行构造设计,并初步具有绘制建筑工程
图及建筑构造设计的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七)工程力学(土)
本课程讲授静力学、动力学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关于机械运动的一般规律及杆件的强度、刚度、稳定问题的必要基础知识,并初步具有解决简单工程力学问题的能力。本课程为结构力学等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力学基础。
指定用书:
《工程力学(土)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工程力学(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明威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八)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基本构件的设计理论和设计方法,熟悉各种房屋结构的组成,工作特点,基本设计要求,使学生能较全面的、系统的了解房屋结构设计的基本方法。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九)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它包括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两部分,它是研究最有效地建造房屋的理论、方法和施工规律。要求自学应考者通过学习,掌握建筑施工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解决一般建筑工程中施工技术及组织计划问题的初步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管理学原理
管理学是一门系统研究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是介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边缘科学。
本课程的内容大体上分为三部分:1.介绍管理学的基本概念和性质;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研究方法;管理学的形成和发展。2.通过阐述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组织、配备人员、指导和领导以及控制等五大职能的概念、性质、内容、目的、结构特点,以及执行职能的方法、技术
、手段和应遵循的原则,系统介绍一般管理学的基本原理。3.简要介绍90年代管理学理论与实践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
指定用书:
《管理学原理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管理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文士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4版
(十一)建筑工程技术经济学
本课程是研究技术领域中经济效果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经济分析理论与方法在建筑技术领域应用的学科,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要求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和了解建筑工程技术经济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投资方案的选择与评价、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的选择与评价、价值
工程等内容,培养自学应考者经济分析的初步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研究建设项目科学策划、组织与管理、合理施工的理论方法的学科,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建筑施工组织和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本课程包括流水施工、网络计划、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策划与组织、投资控
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内容,使自学应考者具有项目的科学管理和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三)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它以建筑产品的实物形态在建造过程中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数量关系,建筑产品价格的构成因素及如何正确计算建筑产品造价作为研究对象,教会学生正确计算单位工程施工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需要量,掌握预算造价计算的
理论与方法。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四)基础会计学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共同课,是一门在市场经济中应用极为广泛的学科。它阐述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包括会计的职能、要素、原则、方法,会计等式,借贷记帐法,借贷记帐法的应用,帐户分类,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核算形式,财产清查
,会计工作的组织等内容。该课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会计提供的资料不仅是企业内容经济管理的主要的信息来源,而且是投资者、债权人、协作单位极为关心的数据材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依据。因此,基础会计学不仅是会计专业也是经济管理类其它各专业重要的基础课。
指定用书:
《基础会计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基础会计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俊生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7年版
(十五)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共同课,它是从造就、选拔经济管理人才所必须的法律知识结构的需要出发,科学地、系统地讲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各个主要部门经济法。包括:确立市场主体的企业、公司法;调节市场运营的合同法、工业产权法、房
地产法、证券法、竞争法;调控市场运行的投资法、资源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环境法、经济监督法;以及经济纠纷调处法。
指定用书: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经济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6年版



19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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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自救、互救、共救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

第十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科技工作,逐步增加防震减灾科学技术工作经费投入,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要求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和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有防震减灾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避难场所的建设,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和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措施,防震减灾的主要任务、重点项目,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人力资源、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安全社区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牧区民居、农牧区基础设施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等事宜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公布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防震减灾规划实施过程中,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订和完善防震减灾规划的依据。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六条 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地震活动趋势和灾害预测结果,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自治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二)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优化台网布局,提高地震实时监控和速报能力;

(三)加强强震动监测台网建设,提高地震灾情速报和评估能力;

(四)采用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提高地震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能力;

(五)健全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适应本行政区域特征的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震监测台网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强市(地)、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

第二十条 可能引发塌陷地震灾害的国家规定的水库、矿山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尚未建立的应当补建。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需要在其他建设工程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布点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确定相关数据管理和使用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市(地)、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实时传输地震监测信息和观测数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全区传输、报送的地震监测信息和观测数据进行应用研究。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震行业网和互联网上建立地震监测信息共享网站,实行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自治区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地)、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尽快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或者所观测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预测意见、主要依据及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收到书面报告的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预报,同时向国务院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做出撤销或者延期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谣言和地震虚假信息。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三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群测群防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同时强化工程性防御措施,全面做好地震应急准备。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自治区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的紧急自动处置提供依据。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为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公路、铁路的多孔桥梁长度大于500米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市(地)级城市火车站、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民用航空机场。

(二)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能发电厂;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工程和光伏电站。

(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四)自治区、市(地)电力调度中心;220千伏以上枢纽变电站。

(五)自治区级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功率大于200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电信枢纽工程、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六)48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构筑物。

(七)市(地)级以上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级甲等以上医院;3000个座位以上体育馆,1000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会议中心;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一级以上工业和民用建筑。

(八)市(地)级以上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指挥中心。

(九)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产品的厂房、场址。

(十)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8千米区域内的重大建设工程。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七条 下列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要求: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前款第(二)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提出,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认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中小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地震小区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十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报告的质量负责。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区外单位,应当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民住宅和乡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牧区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具有我区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牧民住宅和乡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民安居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在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进行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避险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适时排查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隐患,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并配备应急包等必要的自救互救装备。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疏散、救援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公益宣传。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 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自治区内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启动的地震应急预案执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四十九条 地震临震预报意见发布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报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和灾情初判意见,提出实施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查灾情、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除采取国家规定紧急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公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动态信息;

(二)组织调配志愿者队伍和有专长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三)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抗震救灾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人员;

(四)组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地震、民政、卫生、建设等部门的通讯畅通;

(五)其他应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部门、各单位收集、汇总灾情,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虚报、谎报、瞒报。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间应及时通报灾情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发布。

第五十二条 区外救援队和医疗队赴地震灾区开展救援活动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医疗救治队伍,并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护)器材,组织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加强救灾物资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物联网信息平台,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地震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训练工作。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情,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金融、保险、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程序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组织评审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并责成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物资和资金,保障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到达地震灾区,情况紧急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及时提供援助。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提供的援助,应当及时组织接受和分配。

第六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共救,积极参加抗震救灾与恢复重建活动,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二条 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社会捐赠、公民互助、保险理赔和自筹、信贷等多种方式筹集。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列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

(四)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五)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八)其他防震减灾的重点工作。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对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和物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的;

(三)不及时核实地震异常现象的;

(四)迟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的;

(五)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未将地震监测信息和观测数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区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我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避险和救援演练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 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一、案情
2005年10月29日,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染房街203号附9号铺面凌晨5时发生火灾,锦红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05年10月30日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引起本次火灾的原因是由于赵巧兵使用100W白炽灯泡长时间通电引燃邻近可燃物起火成灾,并且由赵巧兵负有直接责任。赵巧兵不服锦江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向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成)公消重(2005)第2号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锦江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

二、起诉
赵巧兵认为自已在前一天下班时室内所有灯都是关了的,没有使用100W白炽灯泡长时间通电照的,也无证据证明是100W白炽灯泡引起下地板上的拖鞋及其物质着火,锦江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缺乏证据支持,纯属臆断。故赵巧兵于2006年1月10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锦江区公安消防大队。诉请法院依法撤销成都市锦江区公安消防大队(锦)公消责字(2005)第1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火灾事故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之规定,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行政裁定:对起诉人赵巧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三、上诉至成都市中院
赵巧兵上诉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行政诉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之规定,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明显与法相悖,应当纠正。
同时还认为,依照《立法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公安部既不是立法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其无权作出司法解释,却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作出解释、界定以及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超出了自已的职权范围,是一种违宪的行为,故不能作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采用。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政行为涉及到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均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排除受案范围的4种情形中,并未包括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这表明了火灾认定未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外,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批复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一审法院引用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作为裁判依据,明显不妥。据此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撤销锦江区人民法院(2006)锦江行初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认为: 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遂作出(2006)成立行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采访赵巧兵
赵巧兵认为正是由于2005年10月30日锦红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是我的原因引发了大火。公安机关才进一步对我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和其他火灾受害人欲向我要求民事索赔。法院怎么硬说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会对我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呢?我实在是搞不懂。

五、讨论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明超认为: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从表面上看,他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是从行政法学上讲属行政确认行为,能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这些行政确认,比直接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影响更大,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都是“一责代三责”,只要行政机关一旦作出有责认定,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随之而来了。如果排除司法审查,不利于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防止行政权的专横和滥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与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有权力就有监督”的法治原则相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行政诉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是行政行为与相对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不是以 “是否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只要是行政权关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间接地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应当依法受理。
其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的政治背景来看,也应给予相对人司法救济的途径,让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法庭上充分展示证据,讲事实摆道理,以理服人,减少上访人次,维护社会稳定是有利的。如果不给当事一个讲理的机会,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就不利于社会团结和谐。
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相对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六、判例连接
1、常州市骏汇工艺品有限公司诉常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案,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受理后判决驳回骏汇工艺品有限公司撤销《火灾原因认定书》的诉讼请求。骏汇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 《火灾原因认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常州市公安局消场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缺乏主要证据。遂判决撤销常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书》。该案例刊登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9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2、赵康兰等诉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叙永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撤销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叙)公消(2000)第5号火灾原因认定书。
记者:张勇
200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