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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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9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九日

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和《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广泛宣传、多方合作、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方针,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我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保护路产路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二、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组:

组 长:李富林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樊 烨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红庭 市纠风办主任
冯志亮 市交通局局长
张三宏 市公路局局长
龙成云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福顺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 员:  张海清 市交通局副局长
申买会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张建忠 市经贸委副主任
连建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闫国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 宽 市工商局副局长
梁仁锁 市物价局副局长
段玉明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霍玉文 太行日报社副总编
潘东善 市军分区后勤部战勤科科长
李先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所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冯志亮局长兼任。

  三、治理时间

  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和准备阶段(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19日)。各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目的与意义、治理的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2004年6月20日9时起,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各级交通、公安及相关部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严查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三阶段:长效治理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性治理,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继续开展工作。

  四、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杜绝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为主题,要加大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确保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对治超的宣传工作,书写和悬挂宣传标语。道路两侧由公安交警负责;超限检测点、收费站和涵洞、桥梁等处由交通、公路部门负责;煤检站由煤运公司负责;焦化、煤矿、冶炼、矿石、企业、料场等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负责。
  (二)全市境内禁止未经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超限车辆运行,严禁“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车辆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登记、检验,对“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把关,责令纠正恢复原状;公安交警严格路检路查,对发现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并责令恢复原状。
  (三)全市禁止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运行,各超限检测点要对超过55吨的货运车辆卸载至55吨以下方可放行。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敞开式运输散装货物,运输散装货物必须封闭严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货物。
  (四)全市超限检测点要公布悬挂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4〕128号)中规定的超限标准和处罚标准。交通、公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治理超限超载。
  (五)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交通、公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对任何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必须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予以放行,严禁只处罚不消除违法状态予以放行。实施卸载一般由车主或司机自行卸载。需提供协助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卸载需强制卸载的,由交通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3日内不能自行运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卸载的煤焦货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货运车辆超载煤焦进行没收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102号)执行。
  (七)对于卸载和处罚后的超限货运车辆,应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记载。法律文书上要注明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发现地点、发现单位、卸货数量、处罚结果等内容并由驾驶人持有。对当日(0时至24时)已被卸载和处罚,且与出示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质量相一致的,不得重复给予卸载和处罚;已被公路管理或公安交管部门任何一个部门查处的,另一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已被一个市、县执法部门查处的,另一市、县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如果复检出法律文书与实载质量不一致的,按照规定再卸载、再处罚,并登记上次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名单,上报市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办公室通报全市。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所辖的煤炭、焦化、矿山、冶炼、砂石等厂矿、企业、料场的宣传和管理工作。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区,对强行或指使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的,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交通、公安在路检路查中要对超载车辆的驶出地进行询查,并登记上报市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办公室通报全市。
  (九)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狸猫泉、西岭头、冶底、阁河、晋阳高速公路泽州收费站、晋焦高速公路晋城收费站超限检测点,由公安交警负责指挥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检测点,检测点负责将超载部分卸至核载量为止,方可放行。
  (十)按照《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省公路局批准的晋城公路分局两个超限运输流动稽查大队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的稽查,重点解决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设备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管理问题,要做到机动、灵活、快速、有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
  (十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公安交警部门租用的草底铺、衙道、杨南、六泉、柳口卸货点,可由公安交警在上述地点暂扣超载货车予以消除违法行为。
  (十二)公安交警在其他路段巡逻中发现的超载车辆,可暂扣到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的司徒、巴公、马村、北义城、霍秀、三甲、唐庄、龙渠、洪上、芹池、北留、杨寨河、附城、王寨、端氏、加丰停车场内予以消除违法行为。
  (十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上述规定私自设立站点检测和暂扣超限超载车辆。
  (十四)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严防出现公路“三乱”行为。市纠风办要加大监督力度,公布监督电话,严肃查处治理工作中的“三乱”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治理货运超载违法行为工作,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和宣传力度。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我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
  (二)在治理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注重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做好引导工作和治本工作,切实维护好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公路“三乱”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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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

1999/07/21

铁公安函(1999)234号



近几年,随着铁路事业的不断发展,铁路消防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铁路新建、改建工程大都按消防规范要求设计、安装了消防设施,一些重要建筑还配备了先进的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但从总体上看,铁路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还滞后于铁路运输和建设的发展,消防设施不足,消防技术落后,抗御火灾的能力不强,特别是一些与运输生产密切相关的重点单位消防设施不足或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问题。为了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消防设施的现状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新建改建工程和旅客列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记录在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整改的具体措施。属于硬件设施方面的问题,要制定出建设规划和推进计划,落实资金,尽快解决;属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到人。对这项工作,各级防火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亲自部署检查,亲自研究整改措施,亲自督促落实。



二、铁路新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设计和配备相关的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前,必须先由具备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再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



三、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制度。对各类建筑以及机车、车辆配备的消防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检查维修资料档案。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负责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修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四、落实“中介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制度。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除落实自身的日常维修保养制度外,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消防设施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检测报告和维修记录应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备案。1999年12月以前,各单位必须对已投入运用的消防设施全面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管理、使用单位要立即进行维修,设备处于瘫痪状态无法修复的,必须进行更新改造。各单位要切实保证检测和维修保养所需资金。承担铁路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由所在地管辖的铁路公安局审核后,报铁道部公安局审查批准。



五、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对铁路新建、改建工程,要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严把建筑防火审核关。同时对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制度不健全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要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对由于消防设施管理不善、发生火灾事故不能及时扑灭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6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3.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17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0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0日至25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国外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具体办理办法,请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针对香港、澳门居民报名人员所发布的公告。

  2.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在香港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澳门报名的,在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