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42:53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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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定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大力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经与各
地协商一致,确定100个城市作为全国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附件1)。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重点联系城市要紧密围绕下岗职工再就业,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社
区建设,确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和促进再就业的工作目标。要开展本地区社区就业
调查研究,摸清社区就业可开发的岗位、可安置的人员对象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制定社区就业实施方案,确定社区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重点、阶段任务、配套政
策和保证措施。

请各重点联系城市于5月底前将社区就业实施方案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我
们将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社区就业实施方案,印发各地参考。

  二、各重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社区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
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搞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
合,制定和完善社区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并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各重点联系城市要按季将工作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附件2)报我部中国就业
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
系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我部将定期通报各重点联系城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重点联系城市
取得的经验,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研修等活动,加强对各重点联系城市工作人员的培
训。


附件:1、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2、重点联系城市社区就业情况统计报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五日
附件1

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1、北京市:宣武区、朝阳区
2、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
3、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秦皇岛、保定
4、山西省:太原、大同、阳泉、长治
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包头、赤峰、满州里
6、辽宁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
7、吉林省:长春、吉林
8、黑龙江省: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大庆
9、上海市:普陀区
10、江苏省:南京、常州、无锡、南通、徐州
11、浙江省:杭州、宁波、金华、舟山
12、安徽省: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安庆
13、福建省:福州、厦门、南平
14、江西省:南昌
15、山东省: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
16、河南省:郑州、开封
17、湖北省:武汉、襄樊、鄂州、宜昌、黄石
18、湖南省:长沙、株洲、衡阳、常德、湘潭
19、广东省:广州、深圳、湛江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桂林、柳州
21、海南省:海口
22、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
23、四川省:成都、樊枝花、绵阳、南充、宜宾
24、贵州省:贵阳、六盘水、遵义、安顺
25、云南省:昆明、玉溪、个旧
26、陕西省:西安、宝鸡、汉中
27、甘肃省:兰州、白银、金昌
28、青海省:西宁、格尔木
2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石嘴山
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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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


  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维护农业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政才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

  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

  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发布)

  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

  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

  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

  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

  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

  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

  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

  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

  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

  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

  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

  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发布)

  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发布)

  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

  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

  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

  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

  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

  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

  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

  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

  4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

  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

  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

  45.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

  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

  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

  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发布)

  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

  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

  55.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

  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

  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发布)

  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发布)

  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发布)

  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发布)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发布)

  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

  63.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

  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

  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发布)

  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发布)

  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

  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

  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

  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

  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发布)

  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25号发布)

  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

  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

  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

  79.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

  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

  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

  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

  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

  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

  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

  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

  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

  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

  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

  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

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七条修改为:“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第十三条第(三)项增加:“已经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使用植物新品种权公报公告的名称;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申请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应当使用原公告的品种名称;”

  (4)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增加:“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5)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经营、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该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3.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本规定的名称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将规定中所有的“农村合作经济”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将第二条“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机构,是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4)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5)删除第四条。

  (6)将第七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7)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第(七)项修改为“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删除第(十一)项。

  (8)删除第九条、第十条。

  (9)将第二十八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上的转基因生物名称,应当符合农作物品种审定命名的要求。”

  5.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

  修改内容: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删除第二十九条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删除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7.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发布)

  修改内容: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003年4月7日农业部令第26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9.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本规定中的“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统一修改为“农业部”。

  (2)删除第五条第一句,将第二句中的“上述生产厂”修改为“定点生产厂”。

  (3)将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0.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将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修改为“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

  1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

  修改内容:将第二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立的兽药监察机构”修改为“《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兽药检验机构”,并将本规定中的“兽药监察机构”和“兽药监察所”统一修改为“兽药检验机构”。

  12.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发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修改内容:第四条修改为:“渤海区禁止捕捞春季自然亲虾,……”

  13.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1994]农(渔检)字2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五条修改为:“‘认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审查工作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具体组织实施。”

  (2)删除第六条。

  14.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三条中“渔业船舶船名的内容由以下4部分组成”修改为“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2)将第五条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由申请人提出,报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1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将第十条(一)修改为:“……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2)将第十条(二)修改为:“(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3)将第十条(三)修改为“(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4)将第十条原(五)改为(六),增加一项作为(五):“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6)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16.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发布)

  修改内容:删除第10条。

  17.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发布)

  修改内容:将名称修改为:“渔船作业避让规定”,并将文中的“本条例”改为“本规定”。

三、适时全面修改的规章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发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改)

  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发布)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发布)

  7.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11月25日(80)农业(牧)字第18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发布)

  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

  1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1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

  13.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4.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9月30日[1992]农(机)字8号发布)

四、废止的规章

  1.关于下达《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通知(1959年11月1日(59)农牧伟字第113号、(59)卫防字第556号、(59)检—联字第231号、(59)商卫联字第399号发布)

  2.印发“国营原种(良种)场工作试行条例(草案)”的通知(1979年4月24日(79)农业(种)字第11号、(79)财农字第30号、(79)商粮联字第8号)

  3.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1979年12月25日[79]渔总(管)字第35号发布)

  4.渔船验船人员工作职称暂行办法(1983年5月21日[83]农渔(管)字第11号发布)

  5.建立飞播示范草场的实施规定(试行)(1984年9月24日(84)农(牧)字第161号发布)

  6.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9月5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7.全国优良牧草种子生产技术要求(试行)(1986年1月20日(1985)农(牧)字第168号发布)

  8.关于加强飞播草场经营管理,建立草畜商品基地的若干规定(试行)(1988年3月11日(1988)农(牧)字第15号发布)

  9.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1989年2月13日[1989]农(垦)字第22号发布)

  10.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1990年4月13日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

  11.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规定(1990年6月1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

  12.乡镇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13.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办法(1991年6月20日[1991]农(企)字第16号发布)

  14.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2年2月1日农业部令第12号发布)

  15.乡镇水产站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发布)

  16.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1992年1月3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

  17.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1992年1月3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

  18.一级群众渔港建设规划评审规定(试行)(1992年5月23日[1992]农(渔计)字第137号发布)

  19.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1992年11月26日[1992]农(企)字第20号发布)

  20.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3月19日农业部[1993]农(垦)字第9号发布)

  21.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14日农企发(1994)6号发布)

  22.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农企发(1994)43号发布)

  23.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9日农企发(1994)44号发布)

  24.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1994年7月29日农企发[1994]21号发布)

  25.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6月12日农企发[1995]18号发布)

  26.全国乡镇企业家管理办法(1995年2月16日农企发[1995]3号发布)

  27.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管理工作的决定(1995年农企发[1995]31号发布)

  28.农业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告(1996年6月12日农渔发[1996]9号发布)

  29.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1997年11月24日农企发[1997]12号发布)

  30.农业部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2日农渔发[1998]10号发布)

  31.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

五、失效的规章

  1.关于下发《天然橡胶产品供应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6月2日农垦字第75号发布)

  2. 关于印发《国产天然橡胶优质产品管理办法》、《国产天然橡胶实行合格证制度的规定》、《天然橡胶和其他热带作物产品检验条例》的通知(1988年5月农垦字第97号发布)

  3.关于颁发《国产天然橡胶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8年5月30日农垦字第124号发布)

  4.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1992年12月16日[1992]农(渔政)字第10号发布)

  5.农业部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2月7日农渔发[1995]6号发布)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浅谈成都教师杨茂维权行政诉讼二审(一审被告上诉)案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2005年3月4日,成都大学教师杨茂接到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杨茂老师的诉成都市教育局“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历经三个诉讼程序,终于获得胜诉。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信息网(http://www.cdqingyang.gov.cn/index.jsp)青羊新闻报道称该案为“全省首例教师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 ”。
  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1]。然而全国多例教师申诉案,教师未获得成功。媒体上轰动一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北京孟娟教师,因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布学校领导收入,后被“停职检查”。孟娟老师的第一次教师申诉无果,继而提起对北京市朝阳区教委的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一、二审均告败诉,对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的人事争议仲裁被裁不予受理,继而提起的人事争议案件的民事诉讼第一审也于2004年12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详见《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而在此情形下,为什么成都杨茂老师的行政诉讼会取得胜诉?除杨茂老师为维权深入学习研究、掌握法律的主观原因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我国《教师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精神,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是本案胜诉的根本。另一方面,成都市教育局未能充分认识《教师法》,未能正确认识其行政职能,未能正确行政执法和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是该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从本案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来看,人民法院的裁决是公正的,对本案中各方的焦点、本案的法理以及实质所在均做了释明。不知成都市教育局持什么心态,一审败诉后决然提出了上诉。本文续《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对上诉审过程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本文结合《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文中阐述教师申诉的行政制度法律原理,对成都大学教师杨茂维权一案胜诉的法律原因, 透过该案的一审行政诉讼、该胜诉案一审判决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案件中当事人的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分析,对广大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作再次阐述。同时也愿各教育行政机关能通过本案中的教师申诉处理工作中存在若干问题,获得相应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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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都市教育局上诉理由分析 ]
  [1、上诉理由与请求 ]
  成都市教育局于2005年3月15日提起上诉[4],其上诉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具体体现如下方面:
  1、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申诉,具有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的行政职权”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关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错误。
  3、上诉人适用《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撤销第三人成都大学的除名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4、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错误。
  成都市教育局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2、分析 ]
  1、关于成都市教育局是否具有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的行政职权,这点应当无任何疑问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是受理教师申诉唯一的行政机关,而本案当事人杨茂系成都大学教师,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提起教师申诉的主体资格。问题的关键是,杨茂应当向哪一行政区、哪一个级别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这一问题涉及的是那一个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对杨茂的申诉具有管辖权,如果不具有管辖权,当然受理就不合法。因此从根本上讲对教师申诉的管辖权并不影响教育行政机关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职权,不具有管辖权而受理是构成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而涉及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管范围方面的问题。
  哪一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是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成都大学地处行政区域内,杨茂教师申诉当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管辖,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有四川省教育厅、成都市教育局、区教育局三级教育行政机关,此时确定管辖权必然涉及成都大学由哪级教育行政机关主管。此时只有审查成都大学的学校“级别资格”来加以确认。
  首先到[成都大学]网站上可以看到[5]:


[成都大学简介]赫然载明“学校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足以证明现成都大学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与管理。如果说对“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尚有疑问,就进一步考察成都大学的领导任命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还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如果成都大学的领导由四川省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任命,那么则表明由四川省政府管理。在[成都大学网站首页]首要位置上的[成大新闻(2005年4月16日版面)]头条“图片新闻 2005年3月5日,市委常务副书记邓川,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唐川平,副市长蒋显伦等市委市府有关领导亲临成都大学,在全校中层干部大会上宣布了市委市府关于我校领导班子的调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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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还报道,“大会由唐川平同志主持,市教育局局长杨伟及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出席大会。会后,新领导班子陪同邓川副书记一行视察了成大校园。”

图为市委市府领导与学校新领导班子合影留念 (摄影 韩建民 责编 杨阳)
后排左起:刘铭钦、梁昱庆、雷兵、张其佐
前排左起:副市长蒋显伦、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唐川平、成大新任校长吴光、市委常务副书记邓川、张日新、市教育局长杨伟、成大调研员

  上述可以观察到这样的事实,成都大学由成都市政府主办并主管,其校领导由成都市政府市委任命,成都市教育局局长杨伟参加了任命会议[7],而四川省领导以及省教育厅并未有人员参加。
  成都大学成立于1978年,原系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专科学校,在高考中属于专科批次。2003年成都市政府向国家教育部申请打算升格为大学,2003年5月16日教育部发文,决定保留成都大学校名,将升格分为两步走,先为本科层次的“成都学院”,仍保持“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待以后符合国家的大学申报条件后,再行批准,此时在高考中为一般本科批次。


封希德任西南财大党委书记
2005-4-27 3: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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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 李清)昨日上午,西南财经大学举行了党委书记、副书记任命大会,教育部有关领导在会上宣读了任命通知,封希德同志为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书记,欧兵同志为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副书记,杨继瑞同志为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副书记。同时,因工作变动,免去涂文涛同志的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http://www.newssc.org/gb/Newssc/meiti/cdwb/cdxw/userobject10ai621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