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陕西省兰田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0:49   浏览:9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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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陕西省兰田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陕西省兰田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报兰田、户县、西乡三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请示》(陕中医发〔200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兰田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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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规范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指标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调入调出宁波市本级的土地指标,主要包括市本级围涂造地项目产生及市本级向市内、外调剂的耕地补充指标、土地折抵指标、基本农田代保指标和标准农田代建指标。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用于土地指标有关的资金,主要包括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规定的造地改田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委托耕地开垦费、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等。
  二、指标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土地指标使用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并建立土地指标调剂使用情况台帐。
  第四条 市本级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用于市本级项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宁波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县(市)、区需使用市本级土地指标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签订指标调剂协议,按市本级使用指标价格收取费用,协议文本抄送市财政局。
  三、价格管理
  第五条 各项土地指标的价格,原则上采用市场化方式确定,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补助,不赢利,搞好资金平衡。
  第六条 调入和使用耕地补充指标,需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委托耕地开垦费,委托耕地开垦费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年审核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一个年度内执行一个价格;使用土地折抵指标,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成本回收款在折抵指标调入价格基础上加收10%的运作成本,主要用于土地指标资金的平衡,其中3%用于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指标调剂工作经费,折抵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代保代建价格按省、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四、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指标使用计划和土地指标有关资金收缴情况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第八条 土地指标有关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委托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缴入财政收入过渡帐户,并于每月月底前划入财政专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规定的造地改田资金按照文件规定筹集使用。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市本级调入土地指标款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初计划,凭市政府确认的有效协议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土地指标调入资金周转困难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垫付额度和还款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垫付有困难的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
  第十条 土地指标调剂工作经费是指与调剂土地指标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土管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五、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指标及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指标购买、指标使用、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79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5〕9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79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两方面积极性,建立规范有效的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重要意义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重大举措,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对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制度的肯定。《意见》是在认真总结和深入分析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它明确界定了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体现了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体现了新时期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加快推进"五个转变"的要求;体现了新形势下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思想理念。它有利于利用现有行政执法资源,缓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在数量上不相适应的矛盾;有利于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两方面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良好局面,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全体监察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深入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行政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履行《意见》中确定的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建立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的措施,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开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切实做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科学合理地确定三项监察的具体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意见》规定的各项职责,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通过定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和事故特点,结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情况和季节性安全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时期、各阶段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具体内容,增强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国家监察的水平。

  制定三项监察工作计划,落实监察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辖区内煤矿灾害特点、监察工作连续性等因素,制定监察执法计划,明确月度、季度、年度重点监察、专项监察的具体内容、范围;统筹考虑辖区内矿井数量、分布、安全状况和监察力量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察周期。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监察执法计划应报所属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并根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的工作部署,适时进行调整;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重点监察或专项监察;国家局根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需要,组织对重点区域的监察或专项监察。

  突出重点,加大瓦斯治理的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矿井瓦斯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各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分类排队,确定重点防范对象,作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主要内容,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十二字方针"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22号)的要求,依法实施监察;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型矿井,要把矿井通风系统、开采方式、瓦斯监控系统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作为监察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生产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完善监察执法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创新

  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到位。煤矿安全监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为防止重复执法和重复处罚的现象,在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询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检查的情况,查阅有关执法文书。若发现对同一违法事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且在整改限期内的,不再重复实施行政处罚,并应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上注明。对逾期没有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需要复查的事项,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或复印件)抄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上注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自行复查的事项,限期届满时应进行复查。

  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遵循监督检查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监察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性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审核发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不依法行政和损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严肃性、公正性的行为。认真查找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解决执法行为不够规范、行政处罚偏宽偏软、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制约的问题,从整体上提高执法的层次和水平。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执法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定期进行执法检查,深入研究和探索加强监督的方法,努力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加强执法分析,提高执法效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定期进行执法分析,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办法和措施,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执法效能。要推进执法工作创新,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的有效性,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应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监察执法情况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并分别报送国局和驻地省级人民政府。

  完善安全程度评估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分析总结近两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经验,完善安全程度评估制度。结合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联合执法,继续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评估为D类的矿井,要定期向地方煤矿监管部门通报并予以公告。

  规范监察执法考核制度。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完善监察执法考核制度。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结合执法检查定期对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所属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执法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推进监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察的检查指导作用。《意见》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职责,并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检查指导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要着力于促进各地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完善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眼于推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投入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监管机制,逐步形成有序运作、关系协调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运行机制。

  检查指导的内容和方式。检查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的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的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探索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的新方法、新途径,通过三项监察、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和事故查处等监察执法工作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找准影响和制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种因素。通过通报交流、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意见。

  五、构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推进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的原则和目标。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应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以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目标,充分体现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统一性。按照《意见》明确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运行机制。

  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互沟通工作情况,加强联系,做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的有效形式。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限等事项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商当地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协调工作部署,共同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应包括:会议的组织形式,参加部门和人员,协商通报和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周期等内容。参加会议的各方应设联络员,负责日常性工作联系。联席会议一般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随时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的工作制度。联合执法一般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合执法的内容和方式应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状况、事故规律和特点以及阶段性工作部署等具体情况确定。联合执法组织单位应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参加人员、时间安排等事项。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要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联合执法报告,对需要复查的事项应落实到相关部门。

  六、加强队伍建设,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

  转变工作作风,找准工作定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和现场,通过完善管理和工作制度,在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向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倾斜;督促指导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认真分析查找监察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研究完善工作措施,把工作抓细抓实。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全体监察人员要立足本职,找准工作定位,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埋头苦干的奉献精神,把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工作做实。

  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执法权威。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局党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决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为切实履行职责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监察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树立执法权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侵蚀和诱惑,始终保持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办法,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并报国家局备案。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