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暂行规定
(1999年5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46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及时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市属(含市属)以下占有国有资产的机关、团体、企业(含股份经营、租赁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方在境外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流失,均应依据本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国有资产和依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主管机关。
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一)不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
(二)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低于资产评估价出让、投资或折股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
(四)借资产重组、开办第三产业等之名,有意逃避国家监控,转移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
(五)擅自将国有资产无偿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被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占用、使用的;
(六)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损害或侵占国家权益的;
(七)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时,有意压低价格,让利对方的;
(八)在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时,低价发包或出租的;
(九)私设小金库或变卖国有资产用于福利性消费的;
(十)截留、隐匿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十一)未经市政府或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
(十二)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
(十三)购进伪劣、淘汰设备的;
(十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举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者的业务场所;
(二)调阅被检查者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被检查者、证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复制、抄录或者以其他合法手段提取有关证据;
(五)向被检查者发出《国有资产检查查询书》;
(六)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或证据保存;
(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拒绝。
第八条 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的,应予立案。
(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要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
(三)经过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办理完结的案件,查处部门应制作结案报告,按有关规定将案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向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责令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其中,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行政处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涉及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妨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对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查处,参照本规定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陇政办发〔2007〕186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陇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改进陇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9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条 市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条 经批准的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条 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有关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县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程序上报年度建议计划。
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库区乡镇充分衔接,原则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
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省上要求,在审核汇总各县区年度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年度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以村为单位分别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组)、户数、人数、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等。
(三)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县区下年度建议计划。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在10月底编制全市建议计划。
第四条 年度计划的下达
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在全省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将年度计划下达,并抄送省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
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计划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
第五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并做好移民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分为资金直补和建设项目两类。
(一)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应以村为单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每年须核定一次资金直补人数,并上报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
(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管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报请省发改委或省发改部门报请国家审批的项目,须附市发改部门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预算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日前上报本县区上月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渠道、泵站、大坝、桥梁、码头、堤防等重要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 50万元)项目的建设方式也应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转包和分包移民工程,并在当地媒体刊登招投标公告。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参与和监督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组织。
移民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应行业的规程规范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四)竣工决算报告
(五)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初验报告
(八)试运行报告
(九)监理报告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报告
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市、县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项安排,专户管理,严禁用于非库区建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等。
第二十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市财政下达资金需在市级计划下达后拨付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后期扶持资金实行拨付制和核销制,直补资金由县级财政按季度拨付到移民个人帐户;项目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按项目建设进度,经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签字后拨付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库区后期扶持专帐。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查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拖欠、截留、挤占后期扶持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应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管小型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