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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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84号




关于印发《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鉴于原国家经贸委的部分职能已并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此将《计划》第6.7条中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的工作任务合并后,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附件:
  1. 国务院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2.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一: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报批稿)

前 言

  滇池是云贵高原上的一颗明珠,兼有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旅游、航运、水产养殖、气候调节等功能,在昆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滇池地处昆明盆地的最低点,流域面积小、水资源量少、无过境水补给。流域内降雨集中,气候温和,日照时间长,蒸发量大。

  近二十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加重了流域生态环境压力,水体受到污染,导致湖泊严重富营养化,滇池面临着水环境污染与水资源短缺的双重困境。

  滇池污染问题得到了国家及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九五”期间滇池被列为中国湖泊环境治理的重点。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云南省政府组织实施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至“九五”末期,在流域经济增长、人口增加的情况下,滇池污染迅速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水体严重富营养化、生态系统被破坏的状况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治理工作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十分突出。

  编制《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目的是在认真总结“九五”经验教训、正确认识成绩和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认识、坚定信心、科学决策、突出重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目标、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加大治理力度,有效推进滇池治理。
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民和各级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吸收采纳了2001年“富营养化湖泊治理及湖泊管理昆明国际讨论会议”与会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在《计划》定稿阶段,又得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领导的具体指导,经昆明市市长办公会和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审定,使《计划》更趋成熟。

  《计划》共分六章:总论、计划背景、计划实施方案、计划项目与投资、目标可达性分析、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计划》总目标为草海消除黑臭,外海基本控制水质恶化趋势。

  《计划》以可持续发展为总要求,坚持科学观、综合观、系统观,认真分析研究了滇池流域的经济、社会、文化、资源条件,从实际出发,确定了城市发展必须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环境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治理与管理并重,突出重点的原则和行政首长与技术负责人共同负责制的原则。《计划》提出了“污染控制、生态修复、资源调配、监督管理、科技示范”的工作方针,进一步理顺滇池污染治理工作的管理体制,形成统一、高效、协调的组织体系。

  《计划》坚持综合治理,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工程治理为基础,污染物总量控制为主要手段,强化监督管理为保障,确保计划目标实现。突出城市排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突出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突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和湖滨带生态恢复与建设;突出内源污染治理。加强了目标的可达性分析,并提出政策、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做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坚韧不拔、扎实工作,使滇池明珠重放光彩。

  目 录


  1 总 论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原则
  1.3 计划范围与期限
  1.4 计划指标
  1.5 计划目标
  1.6 计划重点
  1.7 基本框架
  2 计划背景
  2.1 流域概况
  2.2 “九五”项目完成情况
  2.3 污染现状
  3 计划实施方案
  3.1 总量控制目标
  3.2 实施方案
  4 计划项目与投资
  4.1 项目与投资
  4.2 项目排序
  4.3 筹资方案
  5 目标可达性分析
  5.1 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
  5.2 主要计划项目预期效果分析
  5.3 目标可达分析
  6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6.1 组织实施
  6.2 监督管理
  6.3 责任追究
  6.4 公众参与
  6.5 成立滇池治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6.6 政策与措施需求
  6.7 各部门职责

  1 总 论
  1.1 编制目的
  按国务院要求,1997年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组织编制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执行。但由于“九五”计划编制时对治理高原湖泊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水质规划目标偏高,加上综合对策、资金投入、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落实不够,滇池治理未达计划目标。

  本计划的编制目的是在认真总结“九五”治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一个科学、系统、切实可行的治理目标和五年工作计划,突出重点,综合决策,以加快滇池治理步伐、加大治理力度,努力使滇池治理工作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为“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1.2 编制原则

  1.2.1 坚持城市发展必须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观、综合观、科学观。“十五”期间,按照《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土地利用规划》和《滇池流域生态保护与控制规划》,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充分考虑人口、资源和环境相互协调的要求,“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

  1.2.2 坚持实事求是,环境效益优先的原则
  滇池水污染的控制与水环境的改善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计划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湖泊治理的规律,要注重目标的可达性及项目的可操作性,优先安排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和前期工作较充分的项目,体现能办的事马上办,让群众看到成效,树立信心。

  1.2.3 坚持治理与管理并重,突出重点的原则
  突出城市雨污分流管网的配套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突出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大节水措施的推广力度;突出内污染源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和湖滨带生态恢复与建设。实行污染控制和生态修复相结合,强调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工程措施和监督管理相结合,以管理促进治理,确保工程实施效果。

  1.2.4 坚持行政首长与技术负责人共同负责制的原则
  滇池治理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一要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家主要负责各项工作的指导及相关部门的协调,云南省政府和昆明市政府负责滇池治理的组织实施,各县、区、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污染控制、生态恢复及监督管理。二要有切实可靠的技术保障,实行技术领导责任制。组成技术领导班子和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行政首长领导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1.3 计划范围与期限
  1.3.1 计划范围
  计划范围含滇池水体在内的滇池全流域,面积2920平方千米,涉及西山、官渡、呈贡、晋宁、嵩明五个县区的38个乡镇,以及五华、盘龙两个城区,详见滇池流域行政区划图。

  1.3.2 计划期限
  计划期限:2001-2005年
  计划基准年:2000年
  1.4 计划指标
  1.4.1 水环境质量指标
  滇池湖区及出入湖河流水质指标:TP(总磷)、TN(总氮)、CODMn(高锰酸盐指数)。
  1.4.2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TP、TN、CODCr(化学需氧量)
  1.5 计划目标
  总目标:2005年草海消除黑臭,外海基本控制水质恶化趋势。

  水质目标:在平水年景条件下,草海消除黑臭,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浓度低于2000年水平;外海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浓度低于2000年水平。

  总量目标:在平水年景条件下,2005年主要水污染物入湖总量在2000年现状基础上削减20%以上。所有新建、扩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工艺的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工艺。

  考核指标:①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以上。
       ②城区垃圾清运率达到95%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
       ③沿湖村镇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率达60%;
       ④流域内水土流失整治面积300平方千米;
       ⑤湖滨带生态恢复与建设3.3平方千米以上,建立草海水生生态示范区3平方千米;
       ⑥滇池沿湖周边2千米范围内禁止或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流域其它范围限制使用。

  1.6 计划重点
  1.6.1 工作重点
  巩固和扩大点源污染治理成果。
  城市排水管网改造与建设、入湖河道整治、节水及污水资源化。
  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湖滨带生态恢复与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内源污染控制。
  监督管理。
  1.6.2 改善重点
  草海水体消除黑臭。
  九条入湖河道基本消除黑臭, 所有入湖河流基本杜绝垃圾入河现象。
  1.7 基本框架
  按“污染控制、生态修复、资源调配、监督管理、科技示范”的方针编制。

  2 计划背景
  2.1 流域概况
  滇池流域位于云贵高原中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02_0_229′—103_0_201′北纬24_0_229′—25_0_228′,地处长江、红河、珠江三大水系分水岭地带,流域面积2920平方千米,整个流域为南北长、东西窄的湖盆地,地形可分为山地丘陵、淤积平原和滇池水域三个层次。山地丘陵居多,约占69.5%;平原占20.2%;滇池水域占10.3%。

  滇池流域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4.7℃,平均降雨量953毫米,年平均蒸发量1409毫米,具有低纬山原季风气候特征,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冬干夏湿、干湿分明。

  流域内自然植被以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次生植被以云南松及华山松为主,森林覆盖率48.9%。

  滇池属长江流域金沙江水系,位于昆明市西南,属断陷构造湖泊,是云贵高原湖面最大的淡水湖泊,滇池在1887.4米高水位运行下,平均水深5.3米,湖水面积为309平方千米,库容15.6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水资源量9.7亿立方米,扣除多年平均蒸发量4.4亿立方米,实有水资源量5.3亿立方米。滇池水域分为草海、外海两部分,现由人工闸分隔。草海位于滇池北部,外海为滇池的主体,面积约占全湖的96.7%。草海、外海各有一人工控制出口,分别为西北端的西园隧道和西南端的海口中滩闸。据滇池水利志记载,1969年到1978年间围海造田约34950亩,使滇池湖面积缩小23.3平方千米。

  注入滇池的主要河流有二十多条,水量较大的有盘龙江、宝象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船房河、大清河、洛龙河、捞鱼河、梁王河、柴河、大河、东大河、古城河、护城河等。滇池水经螳螂川、普渡河流入金沙江。

  滇池全流域均在昆明市辖区内,包括昆明市五华、盘龙两城区和西山、官渡、呈贡、晋宁、嵩明五个区县的38个乡镇,2000年滇池流域内户籍人口220万人。

  2000年昆明市国内生产总值625亿元(现价),比1980年翻3.3番。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3000元,比1980年翻3番。“九五”末期,财政总收入119.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56.3亿元,年均分别增长9.8%和16.3%。2000年主要经济指标约占全省的三分之一。
2.2 “九五”项目完成情况

  2.2.1 治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截止至2000年底,滇池原《计划及规划》提出的84个项目,已完成60项 (含49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还完成了《计划及规划》外的项目5项,开始实施的17项,尚未动工的7项。共完成投资25.3亿元,其中已竣工项目投资21.2亿元,在建项目完成投资4.1亿元。见表2-1。

  “九五”期间,通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滇池流域工业污染源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建成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设计处理能力达到36.5万吨/日;完成滇池北岸截污工程,设计截污能力30万吨/日;完成盘龙江中段、大观河等河道截污疏浚工程;完成草海底泥疏浚一期工程;采取滇池蓝藻清除应急措施;部分区域实施了工程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滇池面山森林覆盖率达到32.9%。

  为贯彻实施《滇池保护条例》,建立了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取缔养鱼网箱5000多个、滇池机动捕鱼船1170多只、滇池面山采石点50多个。1998年10月1日起在滇池流域禁止销售和限制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并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确保排污设施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

  “九五”期间未完成的续建项目投资为14.23亿元,其项目和内容见表2-2。

  表2-1 滇池治理竣工项目表

  表2-2 “九五”期间未完成的续建项目表(“十五”继续实施)

  表2-2 “九五”期间未完成的续建项目表(“十五”继续实施)(续)

  2.2.2 “九五”治理基本评价

  由于领导重视、目标明确、措施得当,在昆明市经济增长、人口增加、污染负荷加重的情况下,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滇池污染迅速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通过“九五”期间的综合治理,“九五”与“八五”比较,草海、外海高锰酸盐指数分别下降22%、28%;草海透明度由0.34米提高到0.47米;草海的砷和重金属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砷的浓度由劣Ⅴ类水质标准变为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滇池流域工业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主城区旱季污水处理率超过60%,草海水体黑臭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2.2.3 存在的主要问题

  ⑴缺乏综合对策。滇池水污染是滇池流域资源、生态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集中表现,从根本上解决滇池污染问题,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通过实施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等多种手段加以综合治理。但是由于对此项工作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缺乏充分的认识,防治工作存在“单打一”现象。

  ⑵认识不足,目标偏高。滇池是我国污染最严重,治理难度最大的湖泊之一,但统计、监测、研究基础环节薄弱,原规划目标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对滇池治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治理难度估计不足,规划目标偏高。

  ⑶抑制滇池富营养化加剧的技术手段和综合管理措施还未跟上。目前,湖泊富营养化治理技术仍是世界性的难题,抑制蓝藻爆发和根治富营养化的可用技术缺乏。

  ⑷部分项目建设滞后,制约了整体效能的发挥。污水处理厂、城市排水管网改造、河道综合整治等一些关键性的大项目建设明显滞后。

  2.2.4 面临的主要困难

  ⑴资金筹集困难、投入不足。滇池的治理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支持,按目前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财力有限,难于满足资金的需求。

  ⑵水资源严重缺乏。滇池流域水资源缺乏是滇池水质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流域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已从五十年代的900立方米降到目前的300立方米,流域水资源的平衡靠径流水、生产生活污水、农田回归水重复利用。

  ⑶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生活污染是近年来滇池的主要污染来源。昆明市建成区面积是流域面积的5%,但所输出的污染物量占全流域污染物总量的50%以上。统计资料表明,“九五”期间,流域户籍人口以每年2%的速度增长。若不加控制,届时滇池人口压力带来的水环境压力将更加沉重。

  ⑷城市排水系统不配套。城市雨污分流管网未建成,严重制约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效率的发挥,特别是雨季径流水使河道中污水稀释、污水量增大,致使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率降低。

  ⑸滇池沿岸经济发展使滇池水环境面临严峻形势。滇池沿岸工农业生产、生活、旅游等人为活动严重干扰滇池生态环境。湖滨土地过度开发,导致湖滨湿地丧失殆尽,使湖泊失去了天然屏障,生态环境极度脆弱。

  ⑹面山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由于开矿、采伐等原因,导致植被破坏。近年来水土流失整治虽有进展,但新建林尚处于中幼林期,郁闭度低,大河、柴河流域仍有成片荒山,特别是滇池南部磷矿开采区因水土流失造成面源污染的现象较为严重。

  2.3 污染现状
  2.3.1 水污染现状
  2000年进入滇池的污水总量为2.4亿立方米,其中城镇生活污水1.8亿立方米,约占污水总量的75%。
2000年产生的污染物中,生活源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分别为32494吨、9835吨、796吨,面源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分别为23011吨、3786吨、662吨,工业源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分别为6944吨、534吨、28吨。

  2000年污染物入湖总量为:化学需氧量43960吨、总氮10940吨、总磷1320吨。

  2.3.2 入湖河流水质现状

  在进入滇池的二十多条主要河流中,多数河流流程短,天然补给水少,不流经城市的河流在旱季几乎断流,农村垃圾倾倒入河的现象较为严重。流经城市的河流因接纳城市生活污水,河水发黑发臭,水质远超地表水Ⅴ类标准。

  在14条纳入监测的入湖河流中,用主要污染指标进行评价,劣于Ⅴ类水标准的有10条,占71.4%;达到Ⅳ类水标准的有2条,占14.3%;达到Ⅲ类水标准的有1条,占7.1%;达到Ⅱ类水标准的有1条,占7.1%。入湖河流以总磷、氨氮、生化需氧量为主要污染物。主要污染河流是:枧槽河、明通河、采莲河、盘龙江、乌龙河、船房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西坝河等。

  2.3.3 滇池水质现状
  滇池的主要污染类型为严重的富营养化。七十年代滇池无论草海还是外海水质均为Ⅲ类,八十年代初期水质逐渐被污染,九十年代迅速恶化。近30年来水质从Ⅲ类下降到劣Ⅴ类,外海从八十年代的富营养化发展到九十年代的严重富营养化,草海异常富营养化。

  草海 2000年水质为劣Ⅴ类,主要污染物为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与Ⅳ类水质标准比较,超标率分别为25%、100%、100%,其年均值超标倍数分别为0.25、16.0、16.7倍。

  外海2000年水质为劣Ⅴ类,主要污染物为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与Ⅲ类水质标准比较,超标率分别为8.3%、100%、100%,总氮、总磷年均值超标倍数分别为5.5、9.9倍。

  3 计划实施方案

  针对前阶段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今后面临的主要困难,提出滇池水污染综合防治方针:“污染控制、生态修复、资源调配、监督管理、科技示范”,分期分块安排计划项目。

  3.1 总量控制目标
  总量目标的实现是水质目标实现的基本保障。要达到计划水质目标,必须在2005年以前将污染物入湖总量控制在比2000年入湖量减少20%以上的水平,即在平水年景下入湖化学需氧量要控制在35170吨以下,入湖总氮要控制在8750吨以下,入湖总磷要控制在1060吨以下。见表3。

  表3 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3.2 实施方案
  3.2.1 污染控制
  采取总量控制手段,控制城市生活污染源、企业污染源、面污染源、内污染源。按照2005年预测的污水量及污染物量,分析入湖途径以及可控条件,制定“十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⑴城市污染控制:控制流域内城市发展规模,重点发展流域外安宁、嵩明和宜良次级城市及一批明星小城镇,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政策导向,使流域内人口及相关产业向外流域转移,达到控制新增城市污染,减轻滇池流域环境负荷的目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坚持排污干管等基础设施先行,必须建立完善到户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

  “十五”期间重点抓好城市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与建设、加快小区分流接管进度,基本形成主城区雨污分流的管网体系,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分批实施九条入湖河道整治工程,使城市污水直接截入污水处理厂,不再进入河道,改善河道景观,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作用。

  完成在建世行项目,新增22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能力。完成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8万吨/日后,流域内污水设计处理能力可达到66.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挖潜改造,提高处理深度,增加处理能力。

  ⑵面源污染控制:拟在沿湖15个乡镇全面启动面源污染控制工程。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整治农村生态环境。落实云南省政府关于每个县建设2个以上农村环境卫生示范村的要求;通过对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解决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推广科学施肥技术,解决种植业过量施肥问题。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沿湖周边2千米范围内禁止或限制使用化学农药和化肥,流域其它范围限制使用。

  ⑶企业污染控制: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方针,结合控制中心城市规模的要求,加快昆明市生产力布局和滇池流域内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使之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充分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流域内禁止发展重化工业,对一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复建设、亏损严重的企业,按照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实施关、停、并、转、迁。基本实现昆明市产业合理布局,使流域内的工业在较好的社会环境、自然与资源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企业污染实施全过程控制,推行清洁生产,实现滇池流域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对主要排放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实施总量控制;严禁在湖滨生态控制区新建任何排放污水的企业。湖滨生态控制范围及要求应尽早制定并实施。

  建设高浓度有机废水及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以解决昆明地区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及危险固体废弃物带来的特殊环境问题。

  ⑷内源污染控制:继续实施草海、外海部分区域底泥疏浚,开展外海湖面蓝藻清除及水葫芦综合利用等多种措施,清除湖内污染物。

  3.2.2 生态修复

  在湖滨带将3.3平方千米的鱼塘、水塘、水淹地等还湖,有计划地建设湖滨带生态系统,开展湿地建设示范。

  在草海和外海部分水域实施水生生态修复项目。

  实施滇池西岸生态恢复与建设工程,沿湖公路以东的湖滨土地逐步用于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改善滇池西岸生态环境。

  水土流失控制工程主要包括滇池面山绿化、大河、柴河等流域水土流失整治、松花坝等重点水源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等。

  3.2.3 资源调配

  资源性缺水是滇池流域长期存在的问题,加强水资源联合调度,供水、排水、节水、治水、中水回用、调水统筹运作,开源节流,大力推广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回用,使污水资源化。

  计划在“十五”期间,实施节水及污水资源化工程,编制年度用水计划,推行先进的节水技术和措施,加大节水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市民节水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制定用水定额、严格用水计划考核、推广节水器具、提高水价、抄表到户、超量加价等办法控制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的浪费。提倡水资源重复利用,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施中水回用工程,加大中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十五”期末力争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

  力争实施板桥河—清水海引水济昆工程。加快金沙江引水补给滇池生态用水的前期工作进度。

  3.2.4 监督管理
  依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权,将具有一定规模的排污企业纳入环保统一监督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强化环保一票否决权,计划设环境监督管理和公众参与两方面的项目。

  进一步完善滇池保护法律法规与地方标准,建立和健全滇池监督管理体系、总量监控系统、滇池水质与重点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建立入湖河道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河道管护,有效控制河道污染。

  建立环境保护宣教中心、信息中心,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供公众掌握信息和参与的途径,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

  3.2.5 科技示范
  “十五”期间,在实施好“滇池蓝藻水华控制技术研究”及“滇池流域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基础上,加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的力度。

  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及系统性,以工程技术示范为先导,在编制好滇池沿岸湖滨带生态调查与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程规划的同时,组织实施好滇池部分湖滨带生态恢复与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建设工程。加快产业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工作。

  开展滇池流域环境承载力、城市规模控制等政策法规研究。

  因地制宜,开展河道减污、雨水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水深度处理、分散污水处理、生物治理等的技术示范。

  4 计划项目与投资
  4.1 项目与投资
  计划项目按污染控制、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资源调配与科技示范五类安排,共26项,投资总额77.99亿元,见表4。
  第一类:污染控制项目10项,投资42.33亿元。
  第二类:生态修复项目6项,投资19.63亿元。
  第三类:资源调配项目2项,投资11.70亿元。
  第四类:监督管理项目4项,投资1.33亿元。
  第五类:技术示范项目4项,投资3.0亿元。

  4.2 项目排序
  项目按重要性排序为:
  ⑴城市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深度处理、节水及中水回用;
  ⑵城市九条入湖河道综合整治;
  ⑶湖滨带生态建设与恢复、滇池草海水生生态系统恢复;
  ⑷滇池底泥疏浚;
  ⑸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滇池周围面山绿化及水土流失整治工程;
  ⑹外流域引水工程。

  根据项目环境效益和成熟程度,将项目分成特优先项目、优先项目、一般项目三个等级,结合资金筹措分期分批逐项实施。

  特优先项目(**)共16项,投资64.86亿元。
  优先项目(*)共4项,投资3.93亿元。
  一般项目共6项,投资9.20亿元。

  环湖截污工程在充分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对条件成熟的项目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后尽早组织实施。

  4.3 筹资方案
计划实施项目共需77.99亿元。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同时积极争取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缺口资金。

  表4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项目总表

  表4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项目总表 (续)

  表4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项目总表(续)

  表4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项目总表(续)

  注:①“**”表示特优先实施的重要项目。“*”表示优先实施的重要项目。
    ②“△工作责任单位”指牵头做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
    ③“☆”表示此项目因工程量大,周期长,预计要跨入“十一五”计划才能完成,待专项报国家计委。

  5 目标可达性分析
  5.1 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
  ⑴首先要抓好城市规模控制,严格按照《昆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控制城市规模和人口增长。要充分考虑滇池对昆明市发展的制约因素,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在滇池流域外发展次级城市和小城镇,实施网络化城市建设构想,以减轻滇池流域内人口对生态环境的压力。

  ⑵中央的资金支持是至关重要的。云南作为西部边疆少数民族省份,要抓住把生态保护与建设作为重点这一西部大开发历史性机遇,争取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积极做好计划项目的科学论证及前期工作,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合理建设工期,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⑶建立稳固的管理体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通过综合决策、科学管理、有效监督,以确保计划项目按期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实现计划预期目标。

  ⑷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手段,使广大市民了解滇池治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关心和支持滇池水污染防治工作,“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使保护滇池成为全民的共识和行动。

  5.2 主要计划项目预期效果分析
  5.2.1 工程项目效果
  ⑴污水处理厂:2002年世行项目完成后,可以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2万吨/日,按目前污水处理厂处理率计算,预计每年可去除化学需氧量6720吨、总氮770吨、总磷70吨,占计划削减量的19-54%。
第二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完成后,污水日处理能力增加8万吨,按目前污水处理厂处理效果计算,预计每年可去除化学需氧量2440吨、总氮280吨 、总磷25 吨,分别占计划削减量的7-20%。

  ⑵排水管网改造与建设:雨污分流能够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水的进水浓度,提高处理效率,加大对污染物的去除量。当雨污分流率为80%,相当于每年多去除化学需氧量3700吨 、总氮1530吨 、总磷240 吨,分别占计划削减量的30-66%。

  ⑶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实施后,沿湖村镇与湖滨环境将明显改善,预计减少因过量施肥造成的氮流失130吨、磷流失10吨,分别占计划削减量的3-4%。

  ⑷九条入湖河道整治工程:九条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的实施,虽不直接去除污染物数量,但使城市污水直接截入污水处理厂,不再进入城市下游河流,将有助于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的提高,并使河流景观有明显改善。

  ⑸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氮除磷项目: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氮除磷项目的实施,可使污水处理厂对氮磷的去除率各提高10个百分点。

  ⑹水土流失整治项目:水土流失整治按小流域整治初步设计中的效益估算,项目实施后,每年可以保土60-90万吨,保水3000万吨,相当于分别减少总氮280吨、总磷24吨,减少的比例分别占计划削减量的7-9%。

  ⑺面山绿化项目:面山绿化项目实施后,滇池环湖区新增森林面积12792公顷,可减少泥沙流失19万吨,预计减少总氮75吨、总磷6吨 ,占计划削减量的2%。

  ⑻湖滨湿地生态恢复建设:建设湖滨湿地可以截流部分入湖污染物,为水生植被恢复创造条件,为水生动物提供栖息地,恢复湖泊自净能力,协同改善水质。预计每年可以减少入湖化学需氧量790吨、总氮110吨、总磷10吨,分别占计划削减量的3-6%。

  5.2.2 监督管理与科技示范项目效果
  监督管理与科技示范项目是工程治理项目达到预期效果的基础与前提。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完善滇池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与地方标准,是实现对滇池依法保护、有效监控的基本保障。

  总量自动监控项目是政府掌握入湖污染物总量、监督治理设施运转效果的手段,该项目的实施,将使入湖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各种治理设施的作用得到客观准确的评价。

  科技示范项目是强化流域污染防治前期工作、提升治理技术水平、跟踪指导治理工作、提高治理项目投资环境效益的保证。

  5.3 目标可达分析

  计划中的各有关项目对削减污染物入湖总量、改善滇池水质都将发挥积极作用。考虑到污染治理工程的系统性和环境效益的滞后性,计划项目应争取按步骤尽快实施。

  5.3.1 总量目标

  2005年,计划项目完成后,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入湖量减少20%的目标可以达到。

  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建设与改造、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和效率、九条入湖河流整治项目是总量目标实现的关键项目,项目实施后预计污染物削减量约占计划削减量的70%左右。

  生态农业的推广、水土流失整治、湖滨带生态建设与恢复等项目完成后,估计污染物削减量虽不足计划削减量的20%,但能提高滇池的自净能力,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与湖泊水质的恢复,且运行费用较低,实施后将长期发挥作用。

  5.3.2 水质目标

  水质目标的实现必须以总量目标的实现为前提,水质目标的实现与项目的完成期限、与湖泊的生态环境改善及监管力度密切相关。

  由于污染治理工程所固有的环境效益滞后的特点,使得“十五”末期水污染总量控制目标虽能按计划实现,水质目标却可能滞后达标。也由于部分项目的完成期限可能延长到“十五”以后,因此“十五”期末对水质目标的考核以定性指标为主。

  6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6.1 组织实施

  本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云南省人民政府以及“云南省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云南省省长为省政府治理滇池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对滇池水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实施,第一责任人是昆明市市长。

  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滇池保护委员会,按照“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赏罚分明”的要求,将滇池综合治理纳入省、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计委编制实施“十五”计划的年度计划,滇池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计划,具体协调组织实施,市属有关部门及滇池流域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云南省建设厅要加强对滇池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计划制定和实施的组织指导。

  6.2 监督管理

  在昆明市政府和滇池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规划、监督管理。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及实施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监督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入湖污染物总量及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等。分年度分阶段公布项目的实施、污染控制和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每5年进行滇池水环境状况调查,2002年组织第一次调查。

  由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实施监督监测。对滇池水体、饮用水源地、主要入湖河道、城市污水处理厂、截污泵站、垃圾处理厂、排污企业等所有污染源实施统一监督监测。监测计划由监测单位编制,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工程项目实施业主负责制,所有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坚持管理者、实施者、监督者三者分离及审计监察制度。

  建立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投资机制、运营机制和收费价格机制。水污染防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一是在实施工程项目时要统筹考虑资金筹措、运行机制、成本效益等问题,把工程建设同管理改革结合起来。即,在实施水污染防治项目时,要同时制定并实施筹资、管理、运行的改革规划。二是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大征收和管理力度,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同时,还要加快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对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其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不予立项。三是要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推进污染治理企业化、

  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四是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在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时,要认真研究制定水的价格方案,逐步建立一种用水要花钱,多用水要多花钱;排污要花钱,多排污要多花钱的合理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用水定额,促进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等节水措施的落实,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率。

  6.3 责任追究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多种形式的执法监察推动综合治理工作。一是自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及时对治理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组织互检和联合执法监察,相互促进。二是正面宣传与案例警示相结合,对认真履职和执法效果显著的,要宣传表彰,对于不执行国务院批复意见,违法违纪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三是把防治工作整体推进与阶段目标责任的检查相结合,确保每一阶段目标的实现。四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治理目标实现、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开拓创新,出色完成任务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6.4 公众参与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治理滇池重要性的认识,讲清滇池保护治理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让群众认识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并对“十五”计划的目标和各阶段的措施都有所了解,从而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使每个公民都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使全社会都动员起来,共同营造保护治理滇池的社会氛围。

  要公示有关部门职责,定期公布滇池污染防治项目投资、工程进展、运行情况与效果、滇池及入湖河流水质情况,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把管理者、实施者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新闻媒体要对污染滇池的行为加强监督,宣传要实事求是,以正面宣传为主,注意舆论导向,鼓舞人民群众对治理、保护滇池的信心。

  6.5 成立滇池治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立昆明市滇池治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政府将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意见,使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咨询专家由昆明市政府聘任。

  6.6 政策与措施需求

  滇池的严重富营养化除自然条件的制约外,与流域内人口剧增、经济快速发展、资源过度开发密切相关。在昆明市城市化进程中要充分考虑滇池对昆明城市发展的制约因素,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法规,来保证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1)立湖泊湖滨生态保护区的相关法规,并允许将退田还湖涉及的耕地面积从基本农田中撤除。

  (2)在滇池流域外发展中小城镇,加大次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次级城市与主城之间的快速交通网络建设,以利于转移主城区的人口及相关产业,有效控制主城区规模。

  (3)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创造条件使污水处理等治理设施实现市场化运营。

  (4)鼓励开发商开展生态小区的建设。

  (5)建立技术导向政策,鼓励清洁生产技术、先进治污技术、污水资源化与节水技术、生态修复技术的推广运用。

  (6)深化滇池流域内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人口、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规划,积极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严格限制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发展。在沿湖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

  (7)严格磷矿开采的管理审批权,加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力度及监督力度。

  (8)进一步落实环保一票否决权。

  6.7 各部门职责
  为保证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确保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国家计委:
  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会同财政部落实国家补助投资的资金来源,并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

  国家经贸委:
  指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在制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时,把那些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小化工、小印染等列入目录。

科技部:
负责指导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工作。

财政部:
  指导并监督《计划》确定的项目资金的落实,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加强有关收费资金的管理。

  国家土资源部:
  指导并监督滇池流域内土地利用与开发,严格管理沿滇池地区的土地利用与开发。

  建设部:
  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工程的前期准备、招投标和工程质量,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滇池流域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促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促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良性循环。

  交通部:
  指导并监督有关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

  水利部:
  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水土保持、清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农业部:
  指导并组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农业建设、集约化大型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控污示范、有机肥产业化示范、专家施肥示范等环保项目,进一步摸清农业面源污染底数,对面源污染防治开展科学研究,提出面源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流域农药和化肥管理计划,逐步实行农药化肥使用记录和许可使用制度,对化肥农药施用方法和耕作方式等提出管理要求。提出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管理的措施。

  国家林业局:
  负责滇池流域的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恢复、保护和建设的工作。

  国家旅游局:
  指导并监督宾馆饭店、水上餐厅等旅游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水质状况,组织水环境状况调查,统一组织规范性监测,协调解决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做好检查和向国务院的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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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49号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由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投资额占30%以上的),以及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全额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含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同);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六)市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其他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查报告,由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并依法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不得列支工程预决算审查费,市财政部门和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的工程预决算审查不得向被审单位收费。
市财政部门也不得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财政拨款中直接列支工程预决算审查费。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审查建设项目预决算时,遵循"客观真实、严谨认真、科学合理、公正廉洁、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认真核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不得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并对所提供的审查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结论结算和拨付工程价款,办理有关事宜。
市审计部门若已对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结论的,市财政部门应依据其结论,拨付工程款、批复建设项目决算。
第二章 工程预(结)算审核
第八条 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尽量减少或杜绝决策失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0]37号)的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及时到计划部门履行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批手续。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是建设单位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进行工程预算审核的依据。
建设单位预算编制完成后,应送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送审的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额,且无法提供相关部门批准设计变更或调整建设方案的相应审批文件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结)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四)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及有关协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说明;
(六)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标书等;
(七)编制工程预(结)算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审定的工程施工图;
(二)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工程费用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等;
(三)施工单位施工组织的设计(需经建设单位同意);
(四)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有关协议等;
(五)其它。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的内容:
(一)工程项目是否经计划部门审批立项,是否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工程项目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工程设计和概算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正确;
(三)材料价差调整及取费是否合理;
(四)重大设计变更、增减的内容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合同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将《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送相关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建设项目,抄送市招投标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机构组织的招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包括标底)审查结论投资限额内进行。
第三章 工程决算审核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分期支付,中间结算,竣工审核后结清"(工程预算实行一次性包干的,可按月结算一次)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经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合同,市财政部门视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签证后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须在3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须在35日以内报送;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须在4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须在45日以内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送审的竣工决算资料后,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并出具《襄樊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查报告》,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市财政部门接到《襄樊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查报告》后,在3个月内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资金尾款清算及财务决算。建设单位按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数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查要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工程概、预算、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验收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批复;
(二)修正的总概算、审批文件和批准的施工图预(结)算;
(三)工程竣工图、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材料;
(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五)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鉴证资料;
(六)竣工决算报表及竣工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条 竣工决算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是否在批准的概算、预算范围内,主要材料取价、设置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
(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报废工程、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等各项损失是否按有关规定报批;
(四)核实项目结余资金属于应上交财政部门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清算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属于应上交财政部门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
(五)审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完整,竣工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合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工程决算审查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建设单位要依法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审核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预决算审查分步骤、按要求做好各阶段工作:
(一)审查准备。包括受理审查,收集工程预决算报审资料;根据受理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审查方案,指定专人或工作小组,组织初审;
(二)审查实施。根据审查重点,深入施工现场,实地调查核实,对工程各项目预决算逐一按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复查;
(三)审查结论。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查报告书》。同时,对工程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送审完整齐全的工程预决算审核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工程预、决算审核完毕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出具《襄樊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属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抄送市招投标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而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责令其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六条 工程预算一经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工作人员与被审查基本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被审查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向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责令审查工作人员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每一项目的审查资料必须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建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8〕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问题复查、复核活动,妥善处理群众诉求,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进行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 (工作机构)

  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全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工作;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该行政区域内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条 (术语含义)

  信访问题复查,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信访问题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问题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终结意见的行为。

  信访程序终结,是指信访问题已经复核或经过处理具备信访程序终结条件,由有关机关审查并作出终结决定的行为。

  第五条 (原则和要求)

  信访问题的复查、复核,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复查、复核请求,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处理恰当,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第二章复查、复核请求的提出第六条 (申请时限)

  信访人对初访受理单位作出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复查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视为放弃请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七条 (请求形式)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书面请求的,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代为填写《信访问题复查复核申诉表》,并经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可以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也可委托所在地基层信访代理员代为提出。

第八条 (请求书) 

 复查、复核请求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地址和不服初访办理、复查处理意见的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线索。复查请求应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复核请求应附《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和《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第九条 (请求渠道)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不得越级提出。当两个机关均可受理同一复查、复核请求时,信访人只能选择向其中的一个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按下列规定提出:

  (一)初访由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处理,信访人不服其处理意见的,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查请求;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所在区(市)县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

  (二)初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信访人不服其处理意见的,应向所在区(市)县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请求;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

  (三)初访由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基层站(所)等机构处理,信访人不服其处理意见的,应向该机构的派出机关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该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区(市)县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

  (四)初访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人不服其处理意见的,应向该部门的成都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区(市)县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请求;对成都市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四川省行政主管部门或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对区(市)县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

  (五)初访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处理,信访人不服其处理意见的,应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单位或委托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应向该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

  第三章复查、复核请求的受理

  第十条 (受理审查)

  复查机关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5日内、复核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10日内,应对复查、复核请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其他救济途径,无详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复查请求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复核请求无原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书和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的;

  (三)信访人在原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上已签署同意的;

  (四)信访问题已复核终结的;

  (五)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六)复查、复核请求已被相关机关受理的;

  (七)信访问题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复查、复核请求的办理

第十二条 (回避制度)

  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与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办理方式)

  复查、复核信访问题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查、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时限内。

  复查、复核机关办理复查、复核请求,可以要求初访办理或复查机关限期提交作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要求机关应及时提交。

  第十四条 (复查程序和规定)

  复查机关应自受理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制作《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

  复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听取信访人或其信访代理人申诉,审查初访办理单位《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二)调阅处理案卷,听取原处理单位的意见后,直接复查处理。信访人或其信访代理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复查单位至少应协调处理三次方可出具《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

  (三)复查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信访人请求复查的问题和要求;

  2.三次协调处理的时间和解决方案;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4.不服复查意见请求复核的法定渠道。

  (四)复查机关作出复查意见后,应在10日内将《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同时送达初访办理单位执行。信访人应在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载明情况。若属信访代理人代信访人请求复查的,按“基层信访代理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复核程序和规定)

  复核机关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制作《信访问题复核意见书》。

  复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听取信访人或其信访代理人申诉,审查复查单位《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

  (二)调阅复查案卷,听取有关单位的汇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复查机关调查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予以维持;

  2.对复查机关调查事实清楚,但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应退回并责成复查机关重新处理或直接予以纠正;

  3.对复查机关调查事实不清楚的,应退回并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或直接进行查处。

  (三)《信访问题复核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信访人请求复核的问题和要求;

2.复核意见及理由、依据;

3.应向信访人指明该信访问题信访程序已终结。

  (四)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后,应在15日内将《信访问题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同时送达复查单位,由复查单位监督原初访办理单位执行复核意见。若复核请求由信访代理人代为进行的,按“基层信访代理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复查、复核机关时,由其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原办理、复查机关不能被委托)同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机构、部门,对信访问题初访办理、复查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意见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的复查、复核,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同级人民政府的名义组成专项工作组,对该信访问题进行核查或审查。

  第十七条 (信访人查询)

  信访人可以查询其本人提出请求的办理进度。

  信访人可以采用走访、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查询,以走访方式查询的,应持受理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该受理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接受查询的机关应当对查询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章备案与终结

  第十八条 (备案管理)

  复查、复核机关应将复查、复核意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同时分别报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不予备案情形及处理)

  备案机关对复查、复核意见应进行备案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备案机关可视情况分别作出重新处理、责令纠正、具文撤销错误处理意见,终止复查、复核程序:

  (一)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事实不清的;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超出了行政机关信访问题法定受理范围的;

  (三)信访人对初访办理、复查处理意见不服,办理、复查机关协调处理不到三次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当的;

  (五)处理程序错误的;

  (六)处理意见书行文不规范,文字表达含糊、混乱不清的。

  第二十条 (重新处理)

  处理程序被责令终止或处理意见被撤销的,作出终止或撤销决定的机关应通知信访人,并告知其法定救济渠道;对属于各级行政机关法定受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依法重新进入处理程序。

  重新处理的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意见相同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信访终结情形)

  信访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程序终结,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转送、交办:

  (一)信访问题已依法作出复核意见,并已将复核意见送达信访人的;

  (二)信访人在原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上已签署同意的;

  (三)信访人对办理、复查意见不服,但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四)因超出行政机关法定信访受理范围,被信访问题的交办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依法撤销了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终结机关及程序)

  经过了复核程序的信访问题,信访终结决定由信访问题的复核机关作出。

  没有经过复核程序的信访问题,应当终结的,办理、复查机关应及时形成终结建议,并附上办理、复查意见及相关材料逐级报有关复查、复核机关进行终结审查。复核机关应自收到信访终结建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问题终结决定,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告知、登记、备案或公示。

  办理、复查机关在提出信访终结建议时,应当同时提出信访程序终结后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疏导教育和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的建议;作出信访问题终结决定的机关,应当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作责任进行明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问题的复查、复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