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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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5]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推进我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福建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福州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一、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目标
通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农村县(市)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力争2005年底实现卫生所基本覆盖各县(市)区所有行政村(原五城区的村卫生所应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资源重组和转型到位)。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乡村医生的津贴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向边远山区倾斜。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平均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从2005年1月开始,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按80元的标准给予分类补助(除省政府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补足)。
(二)经费筹集:省、市、县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一类县:福清、长乐、闽侯人均财力2万元以上,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60元;二类县:连江、罗源人均财力1.5万元到2万元,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40元(市、县级按1∶1比例到位);三类县:永泰、平潭、闽清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下县,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市级财政补助20元;其它:琅岐经济区、晋安区北峰三个乡镇(日溪、宦溪、寿山)各行政村村医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到位)。福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从农村卫生专项经费列支。
四、享受政府津贴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卫生所建设基本标准》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能让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对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将其名单及承担的工作任务予以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并分别上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备案。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津贴的待遇。
五、津贴发放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办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转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统筹分配。为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足额发放,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将津贴直接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具体要求 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解决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津贴问题,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此项目列入日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乡村医生的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医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村卫生所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个村卫生所,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要做到资金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范围。
(四)落实优惠政策,促进村卫生所发展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体系的网络,是公共卫生一个组成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确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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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的决定
 
2005-12-02


为全面推进林业科学技术进步,努力提高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使林业科技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和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以后林业发展对科学技术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央关于加强科技自主创新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1.我国林业科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通过实施科教兴林和人才强林战略,林业科技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科研工作在一系列重大科技计划的带动下,经过广大科技人员的刻苦攻关和锐意创新,取得了一大批科技成果,有效地解决了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科技推广工作以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为载体,直接面向基层单位、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大力推广应用最新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为提高林业生态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林业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骨架,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林业标准体系框架;以“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为代表的林业软科学研究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为国家林业发展战略的确立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森林认证工作迈出了重要步伐;科技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科技工作为我国林业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加强自主创新是新时期林业发展对科技工作的迫切要求。加快林业发展,巩固并扩大生态建设成果,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社会,对林业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打好相持阶段生态建设攻坚战,必须使整个林业工作的基点牢牢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自主创新的基础之上。但是,目前我国林业科技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适应林业加快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在:创新能力薄弱,技术储备不足,核心技术缺乏竞争力;科技成果转化率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较低;科技资源分散,配置严重重复,利用效率不高,资源共享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科技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优秀拔尖人才尤其是中青年科技帅才、将才偏少;科技投入严重不足,条件能力建设滞后;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林业科技工作的潜力还有待进一步挖掘等。尤其是在林业投资大幅度增加、林业六大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推进的情况下,科技储备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努力提高林业科技发展的整体水平。
二、林业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3.今后5年—15年林业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相持阶段林业发展对科技的迫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首要推动力量,走中国特色林业自主创新之路,加快建设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升林业科技整体水平,推动科技兴林、科技富林、科技强林,为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4.林业科技发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依靠科技进步,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林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林业建设水平的中心环节。
(2)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对行业具有带动性的关键技术和前沿领域实现重点突破。
(3)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与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4)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拉动相结合,推动企业成为林业技术创新的主体。
(5)坚持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优化林业科技资源配置。
5.林业科技发展的指导方针。
根据我国现阶段林业发展对科学技术的需求,林业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强化创新,重点突破,优化配置,支撑发展。
强化创新就是要加强林业科技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提升林业科技自身发展水平和行业核心竞争力。
重点突破就是要集中力量在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领域尽快取得突破,加速林业跨越式发展进程。
优化配置就是要围绕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目标,促进林业科技力量的合理布局与资源共享。
支撑发展就是要使科学技术真正成为引领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主导力量,为夺取相持阶段林业生态建设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6.林业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符合林业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和基本满足林业发展需求的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部分研究领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0%。
到2020年,建立起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主要研究领域跨入世界先进行列,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以上。
三、全面建设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实施六项林业科学技术工程
7.加强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林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按照科学布局、优化配置、完善机制、提升能力的指导思想,尽快建立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集聚优势研究群体和优势学科,形成一批国家林业科学中心,带动林业科技整体发展水平的快速提升;采取灵活有效的机制整合区域科技力量,形成一批国家林业科技区域创新中心,提高区域林业科技的发展水平;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研究台站、种质资源库、科学数据库、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信息网络等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林业科技基础设施水平和利用效率。
8.实施六项林业科技工程,提升林业科技整体水平。围绕生物技术与良种培育、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资源高效利用等林业科学技术发展的优先领域,集中力量组织实施生态建设与生态安全、林业生物技术与良种培育、森林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林业生物产业发展、数字林业、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六项林业科学技术工程,以此为载体,选择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有带动性、标志性、突破性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跨部门、跨学科、跨地域的科技协作与攻关,尽快突破长期制约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难题。特别是力争在林业生物技术、生物质能源、新材料技术等科学前沿和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提升林业科技整体水平。积极鼓励自由探索,支持专家在林业重大关键技术和重大科学前沿开展研究工作。
9.增强林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夯实林业技术储备基础。充分发挥中央、省级林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人才、信息、仪器设备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通过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的实施,使其成为林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主战场,逐步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或区域科技创新基地,增强林业技术储备。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及农业、水利、气象、环保等行业有关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
10.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林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发展各类林业科技中介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林业企业建设各类研究开发机构或组建各种形式的战略技术联盟,切实增加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和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尽快在关键领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核心、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机制,增强企业的技术集成与产业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提高林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力度,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1.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力度,全面提高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遴选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到林业生产第一线进行组装配套和推广应用,努力提高林业生产建设的科技含量。林业重点工程实行技术目标制、技术责任制和技术考核制,真正做到工程建设与技术推广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同步验收。加强林业科技示范区、示范点、示范基地建设,通过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整合,强化技术的优势集成和组装配套,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林业科技显示度。积极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组织广大科技人员深入林业生产第一线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12.加强林业高新技术开发,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围绕国家目标和林业产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大研究开发力度,在林木(包括竹藤花卉)种质创新与资源培育、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新材料、林业绿色化学品、森林生物制药与生物制剂、林业信息技术和高技术装备等方面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拳头产业和名牌产品,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集中优势创建一批富有活力的林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快林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发挥区位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促进林业产业的合理布局,形成一批以林木新品种与种苗培育为基础,技术创新为动力,精深加工为先导的林业生物产业带和产业集群,实现林业高技术产业聚集效应和区域经济规模效益。
13.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建立和完善新型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强市(县)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能力建设,做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示范基地。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强化科技推广职能,配备专职技术推广人员。扶持发展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专业服务组织。调动林业科研院所、企业、各类院校和各级学会、协会参与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形成中央、地方与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国家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专业性队伍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科技推广网络。
五、加强林业标准及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林业生态建设质量和林产品的质量安全
14.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保障林业建设质量。积极推进标准战略,紧紧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快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产品标准制修订步伐,建立健全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的,覆盖林业各个专业领域的林业标准体系。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共同开展林业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制订工作。强化林业标准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林业标准化示范县(区、项目)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真正做到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按标准设计、按标准施工、按标准验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15.加强林业质量监督与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林业质量监督体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林业质量监督与检验检测机构,加强林业质量检验检测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质量监督与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林业生态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实施林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加大对林产品、林木种苗、花卉和森林食品,特别是涉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林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强化外来有害生物检验检疫,推行质量标志管理,确保生态安全和林产品质量安全。
六、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林业分类经营要求的林业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6.继续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林业科研机构分类改革,针对不同类型分别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于经改革后确认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和运行的林业科研机构,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要求,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机制为重点,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成具有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与创新基地。对于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开发类科研机构,推动其向科技型企业转制,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管理和运行。林业科技中介机构要积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逐步形成体制合理、机制灵活、制度健全、竞争有序、诚信经营和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17.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优化林业科技资源的配置。国家级林业科研单位以林业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重要公益研究领域创新活动为主,围绕国家发展目标,着力解决全局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科技问题,努力提升林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强科技核心竞争力;区域性和省级林业科研机构,以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主要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林业科技问题,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研究发展中心;地(市)县级林业科技机构,以技术推广为主,主要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进一步调整优化学科和人员结构及布局,实现林业科技资源在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产业化三个层面上的有效配置和综合集成。积极鼓励、引导林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之间的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形成协调一致、分工协作和利益共享的机制。
18.以人为本,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完善全员聘用制为核心,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机制和人才合理流动机制。继续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真正做到按岗位定酬、按业绩定酬,实现关键岗位高收入、一流业绩一流收入,切实建立起有利于促进科技人员大胆创新、刻苦攻关的激励机制;积极探索科技成果入股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改革和完善科技评价体系,针对不同的工作对象和科技活动,建立相应的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监督机制,营造自由探索、平等理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踏实严谨、守法诚信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鼓励和约束林业科技人员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19.鼓励林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和开展技术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科研单位要在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大力倡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到基层去、到西部去、到生产第一线去,带头创办、联办科技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活动,并为他们创新创业提供宽松环境和必要条件。允许科技人员在带动、帮助林业生产单位和林农富裕起来的同时,从中得到合法的经济报酬。
20.加强林业科技计划管理,提高林业科技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林业科技项目立项制度和管理机制,更好地解决林业生产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和关键技术,促进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完善项目合同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鼓励和倡导林业科研、推广单位与生产单位及企业的联合,支持多元主体共同承担林业科技项目,加快成果转化,提高科技贡献率。逐步推行林业科技项目招投标制。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提高林业科技工作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导向作用,全面落实专利战略,提高项目研究的起点,切实避免低水平重复。
七、加大林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建设高素质林业科技队伍
21.加大优秀拔尖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造就自主创新的人才队伍。设立林业科技人才专项基金,组织实施“312”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即:到2020年,培养和吸引3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1000名科技新秀,培养和稳定20000名左右基层技术骨干。通过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大项目(课题)的实施以及国内外进修、培训等多种有力措施,培养造就一批科技帅才和将才,特别是两院院士及世界林业学科前沿领域的领军人物、战略科学家。切实加强基层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使其在林业建设第一线充分发挥作用。高度重视林业科技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提高青年科技人员在林业科技项目组的比例。
22.完善林业科技人才使用和引进政策,促进人才交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项目、经费、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和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留住和用好优秀林业科技人才。不断完善各类人才的评价和使用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为各类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特别是高层次拔尖人才的快速成长创造条件。建立协调机制,疏通各类人才之间的流动渠道,鼓励东、中、西部林业人才的对口交流,有效缓解西部地区人才短缺问题。
八、进一步扩大林业科技对外开放,积极推进林业科技与国际接轨
23.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林业科技国际竞争力。继续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不断拓宽我国林业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领域和渠道。鼓励参与全球及区域性的深度科技合作,强化与世界知名林业科研机构、大学、跨国公司的合作,密切跟踪国际林业科技前沿,在积极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强化自主创新,扩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提升我国林业科技的竞争力和国际地位。积极鼓励并支持科学家进入国际组织和科研机构中任职。
24.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森林认证、林业生物安全管理等技术体系,积极推进林业科技与国际接轨。建立健全国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机构、代理机构和信息网络,提高林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技术检测水平。积极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指标体系研究,尽快建立符合国情林情、与国际接轨的森林认证体系。建立严格的林业外来物种引进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使林业生物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加林业科技投入
25.增加林业科技经费总投入,保障林业科技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林业科技经费投入增幅高于同期林业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并优先安排。建立林业科技经费核查制度,对没有按一定幅度增加科技经费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资金和项目上对其进行调控。地方林业部门承担国家和省部级林业科技项目的,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在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过程中要将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对没有落实合同要求配套经费、弄虚作假、缺乏信誉的林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暂停其申请新的林业科技项目的资格。
26.落实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专项经费,促进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落实在林业重点工程中安排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科技支撑的措施,持续稳定地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支持,确保科技支撑配套经费落实到位。在积极争取投资的同时,各级林业科技、计划、生产、工程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慎用钱”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强化项目管理和会计监督,确保科技支撑经费安全、有效、规范运行,真正发挥应有的投资效应。
27.实施激励和扶持政策,建立多元化林业科技投入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投融资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作用,运用补助、贴息等优惠政策和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入林业科技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对林业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资金用于林业科技工作。林业企业要从提高核心技术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出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年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最终形成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自筹、风险投资、合作研究开发和国际资助等在内的多元化、多层次的林业科技投融资体系,多渠道增加林业科技经费。要完善林业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林业科技资金部分有偿使用机制,提高林业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十、加强对林业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措施
28.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林业科技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林业科技工作的领导,把科技兴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纳入林业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形成具有地方特点的科技兴林战略。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实行林业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将科技兴林工作列入林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管理部门建设,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精干管理人员。
29.建立林业重大项目科学决策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和完善各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等组织。坚持林业重大问题和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程序和方法,依靠各方面的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按科学规律办事,提高决策水平。
30.强化林业科技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各级林业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推动管理创新,促进林业科技创新要素和其他社会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为促进林业科技自主创新和提高林业科技整体水平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有利条件。要加强宣传,主动协调,主动服务,集成各方资源,壮大林业科技实力,建立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具有地方特点的技术创新机制。注重林业行业科技活动信息的采集、数据积累和共享,提高林业科技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和信息化水平。建立林业科技管理行业考评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林业科技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
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教兴林战略,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勇攀林业科学技术高峰,努力提高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山川秀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改进和完善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保集团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包括中保集团本级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
划,由中保集团负责编制。
子公司的财务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中保集团,并抄送财政部。中保集团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汇总上报财政部,并单独附列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财政部在4月15日前批复中保集团,并抄送子公司。财政部批复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分为中保
集团本级、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五部分。
财政部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或费用额)、实现利润、预交财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含在建工程及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下同)、呆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以及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核销等计划指标。
第三条 财政部对中保集团本级的业务管理费实行绝对额控制办法,由财政部核定业务管理费的总额;对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的业务管理费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控制办法,由财政部依据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申报的财务计划,核定其业务管理费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业务管理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管理费
业务管理费用率=---------×100%
营业收入+投资收益

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收入,但不含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
中保集团本级在财政部核定的所属企事业单位总的业务管理费用率之内分别核定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费用额),不得超额分配;子公司在财政部核定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指标内分别确定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不得超额分配。
第四条 中保集团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中保集团本级直属的事业单位和子公司本级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应分别经中保集团本级、子公司本级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
子公司的省分公司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省分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系统所属
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保集团系统所属企业(含挂靠的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中保集团本级直属的企业和子公司本级直属的企业,其财务计划应分别经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本级审核后,报财政部备
案;年度决算分别由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本级审核汇总后,与企业决算一起报财政部审批;对子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分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其财务计划、会计决算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分公司审核后报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预交财政计划,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必须按季预缴,均衡入库。年度决算批复后,中保集团本级及子公司的欠交或超交款项在下年预交财政计划执行时补交或抵交。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之前,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划归各子公司后,呆帐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贷款呆帐由当地专员办审查并报省级专员办审核确认后,由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按规定进行核销;子公司本级的贷款呆帐先报中保集团核实,并由中保集团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具体办理核销手续,中保集团和子
公司核销呆帐的文件应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业、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县支公司)的投资和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直接办理的投资,分别由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业、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县支公司)、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计提投
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条 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核销计划,由财政部在审批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中核定下达。在财政部批准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核销计划数和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达的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中保财产、中保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经专员办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专员办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本级、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级、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及其直属机构
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分别在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列入当年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对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按年度实行绝对额控制。财政部会商中保集团对子公司下达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指标。
一、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严禁将购建的固定资产转入帐外,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控制。
二、年末考核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规模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年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第十一条 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应分别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计划,在两个月之内将财务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中保集团本级直属机构、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并组织和监督全系统财务计划的实施。中保集团本级分解下达的财务计划应抄报财政部备案;子公司系统的财
务计划分配方案应抄报财政部备案,子公司下达各地分公司财务计划指标,以及拨付给地方分公司的专项资金(包括宣传费、防灾费等),必须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二条 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一般不得调整。如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政策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计划执行,确需调整计划的,由中保集团于当年10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子公司应通过中保集团向财政部上报。财政部根据各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在1
1月底之前适当调整财务计划指标。未经财政部批准,仍应按原计划执行。年度预缴指标亦同。
第十三条 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需要变更注册资本的,应事先报财政部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后,报财政部备案。
地方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需要变更注册资本,应事先报当地专员办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后,报省专员办备案。
子公司实施股份制公司改造时,涉及的财务问题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中保集团负责制定中保集团本级(包括所属企事业)和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原则,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1月底批复中保集团,抄送各子公司。具体分配方案,财政部在批复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批复。
子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应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决定税后利润分配,对属于中央财政的税后利润分红的再分配方案,按财政部批复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中保集团本级可按规定向子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收取管理费。年度管理费收取额由财政部审批中保集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核定。中保集团本级收取管理费用后,不再参与子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税后利润分配。子公司向地方各分公司收取管理费应抄送当地专员办。子
公司和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子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后,中保集团停止收取管理费,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直接分享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中保集团负责整个集团的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编报并附列中保集团包括中保集团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子公司拟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之前,应就有关财务及核算问题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再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省级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拟定的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比照子公司的申报办法,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中保集团及子公司的劳动用工计划及工资福利计划在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中保集团、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分别向财政部和专员办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劳动工资等统计报表,并提供与申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报表资料。
第二十条 中保集团及子公司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必须准确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
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业和子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有关规定及时确认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收入等营业收入的实现。
中保集团所属企业和子公司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第二十一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按国务院、财政部确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项目的审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单独立帐,单独核算,并按国家规定核算损益。
第二十二条 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办理的各项再保险业务,应按国家规定核算损益,并将分保业务中有关手续费、分保手续费、盈余手续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及其他涉及财政、财务事项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在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法定、商业再保险协议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批准外,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办理代办保险业务,所支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
支付企事业单位的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一律采取转帐方式支付,并以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作为入帐凭证。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保险险种中实行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费收入全额入帐,无赔款优待列成本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中保集团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国务院规定的资金运用范围内运用资金。中保集团本级、子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以及分别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执行。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应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中就资金运用情况单独
作出说明。
中保集团购置固定资产应从严控制,以集团本级和子公司为单位,期末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
第二十六条 中保集团及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对当年各项财务收支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季度财务收支快报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保险企业季度财务分析的通知》(财商字〔1995〕49号)的要求办理,子
公司的财务分析应通过中保集团向财政部报送。中保集团报送时间为:每季终了后8日内上报财务收支快报,10日内上报财务分析文字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分别编制各自的年度财务决算。中保集团向子公司及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布置会计决算的文件应报财政部备案。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分公司布置决算,在上报中保集团的同时,应抄报财政部备案
。中保集团负责汇总并单独附列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包括集团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保财产(出口信用保险、深圳、西藏分公司会计决算单独附列)、中保人寿、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各自的财务会计决算,上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境外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由中保集团本级负责
编制上报财政部。中保集团应于下一年度五月底前将财务会计决算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并附完整的补充资料。子公司向中保集团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时应同时抄报财政部。
中保集团按规定上报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后,财政部于3个月内予以批复。批复财务会计决算时,实际业务管理费用高于核定业务管理费用指标的,对超支部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业务管理费用指标。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专员办根据各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填报各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具体表式见附表二,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授权专员办进行下列监督管理:
一、对当地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执行财务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对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对《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比例控制的费用开支项目进行财务监管。
三、依据国家财经制度及本规定,对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出具审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没有纳入损益的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作纳税调整的计税工资,由各地专员办审查汇总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批复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时统一进行清算。

四、对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申报的呆帐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意外损失进行审批;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以及意外损失,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五、对当地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当地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及决算的审批和收入进行监缴。
七、对地方分公司支付企事业单位的手续费、无赔款优待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以下行为,由专员办就地检查,就地进行纳税调整和缴库,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财务制度规定比例的费用开支。
二、业务管理费用额或业务管理费用率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业务管理费用控制。
三、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子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或者将购建的固定资产不入帐,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控制。
四、不按规定提取和核销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未经批准自行核销呆帐、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意外损失;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和投资风险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超过财务计划(或调整计划)。
五、未经上级公司批准自行调整财务计划。
六、不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无赔款优待的。
七、其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的支出。
每年5月底前,专员办应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对各分支机构的检查结果、缴库情况以及决算审查报告一式两份分别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中保集团本级及企事业单位、子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的,由财政部负责检查,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或金额较大的,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财政部或专员办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专员办在对违纪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抄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在下年度财务计划批复中等额扣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最多不超过违纪额五倍
的罚款,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支出计划;对分支机构的罚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在营业外支出中单独列示。
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行政领导人,根据事实和情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专员办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书面建议,并报财政部;也可向财政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财政部向中保集团及子公司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会计决算编报和季度财务分析等报表资料的报送时间及质量,由财政部在金融保险机构年终评审通报中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据此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___公司199_年财务计划申报表
附表二:___公司199_年度主要指标表
附表一
____公司199_年财务计划申报表
金额单位:万元
----------------------------------------
| | | |比上年增减 |
| | | |----------|
| 项 目 |上年实际|本年计划|绝对额|百分比(%)|
|-----------------|----|----|---|------|
|一、营业收入 | | | | |
|-----------------|----|----|---|------|
| 保费收入 | | | | |
|-----------------|----|----|---|------|
| 分保费收入 | | | | |
|-----------------|----|----|---|------|
| 追偿款收入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手续费收入 | | | | |
|-----------------|----|----|---|------|
| 分保手续费收入 | | | | |
|-----------------|----|----|---|------|
| 摊回分保赔款及费用 | | | | |
|-----------------|----|----|---|------|
|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
|-----------------|----|----|---|------|
| 其它收入 | | | | |
|-----------------|----|----|---|------|

|二、营业支出 | | | | |
|-----------------|----|----|---|------|
| 赔款支出 | | | | |
|-----------------|----|----|---|------|
| 退保金 | | | | |
|-----------------|----|----|---|------|
| 满期死亡医疗给付 | | | | |
|-----------------|----|----|---|------|
| 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 | | | | |
|-----------------|----|----|---|------|
| 分保手续费支出 | | | | |
|-----------------|----|----|---|------|
| 佣金支出 |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
|-----------------|----|----|---|------|
| 业务管理费用 | | | | |
|-----------------|----|----|---|------|
| 其中:职工工资 | | | | |
|-----------------|----|----|---|------|
| 租赁费 | | | | |
|-----------------|----|----|---|------|
| 修理费 | | | | |
|-----------------|----|----|---|------|
| 资产摊销 | | | | |
|-----------------|----|----|---|------|
| 其它支出 | | | | |
|-----------------|----|----|---|------|

| 其中:提取呆帐准备金 | | | | |
|-----------------|----|----|---|------|
| 坏帐核销支出 | | | | |
|-----------------|----|----|---|------|
| 1、提取坏帐准备金 | | | | |
|-----------------|----|----|---|------|
| 2、在成本中列支 | | | | |
|-----------------|----|----|---|------|
| 固定资产折旧 | | | | |
|-----------------|----|----|---|------|
| 其它 | | | |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
|-----------------|----|----|---|------|
| 其中:中央营业税 | | | | |
|-----------------|----|----|---|------|
|四、准备金提转差 | | | | |
|-----------------|----|----|---|------|
|五、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 | | | |
|-----------------|----|----|---|------|
|六、营业外收入 | | | | |
|-----------------|----|----|---|------|
|七、营业外支出 | | | | |
|-----------------|----|----|---|------|
|八、营业利润 | | | | |
|-----------------|----|----|---|------|
|九、投资收益 | | | | |
|-----------------|----|----|---|------|
|十、上交所得税 | | | | |
|-----------------|----|----|---|------|
|十一、业务管理费用率(额) | | | | |
|-----------------|----|----|---|------|
|十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 | | | | |
|-----------------|----|----|---|------|
| | | | | |
----------------------------------------
附表二
____公司199_年度主要指标表
金额单位:万元
----------------------------
| 项 目 | 金 额 |
|-----------------|--------|
|一、营业收入 | |
|-----------------|--------|
| 1、保费收入 | |
|-----------------|--------|
| 2、分保费收入 | |
|-----------------|--------|
| 3、追偿款收入 | |
|-----------------|--------|
| 4、利息收入 | |
|-----------------|--------|
| 5、手续费收入 | |
|-----------------|--------|
| 6、摊回分保赔款及费用 | |
|-----------------|--------|
| 7、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8、其它收入 | |
|-----------------|--------|

|二、营业支出 | |
|-----------------|--------|
| 1、赔款支出 | |
|-----------------|--------|
| 2、手续费支出 | |
|-----------------|--------|
| 3、业务管理费用 | |
|-----------------|--------|
| 4、分保赔款及分保费用支出 | |
|-----------------|--------|
| 5、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6、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 |
|-----------------|--------|
| 7、其它支出 |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其中:中央营业税 | |
|-----------------|--------|
|四、准备金提转差 | |
|-----------------|--------|
| 1、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
| 减: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
| 2、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 |
|-----------------|--------|
| 减: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 |
|-----------------|--------|

|五、实现利润 | |
|-----------------|--------|
| 其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
|六、投资收益 | |
|-----------------|--------|
|七、全年在职职工人数(人) | |
|-----------------|--------|
|八、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 |
|-----------------|--------|
|九、年末在建工程余额 | |
|-----------------|--------|
| | |
----------------------------



1998年1月26日